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合议庭

辩护人

审判长

被告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现场

网络直播现场

公诉机关出示证据
10月29日10时,二中院“燃放鞭炮被制止 激怒争执杀保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9: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要勤。
    今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我们对沈砚民故意杀人一案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50:43]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的案情。
    [09:51:14]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2月8日21时许,沈砚民在北京市大兴区一饭店门前,因燃放鞭炮被保安员聂某制止而与聂发生争执,后沈砚民先后两次持刀刺扎聂的胸腹部数刀,致聂死亡。沈砚民作案后于2014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沈砚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51:40]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51:56]
  • [主持人]: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00:49]
  • [书记员]: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0:01: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诉讼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04:46]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沈砚民到庭。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名字吗?
    [ 沈砚民]: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
    [ 沈砚民]:
    41岁,1973年2月1日出生。
    [ 审判长]:
    出生地?
    [ 沈砚民]:
    河南省。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沈砚民]:
    初中。
    [ 审判长]:
    职业?
    [ 沈砚民]:
    农民。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沈砚民]:
    河北省雄县某村。
    [ 审判长]:
    你曾受过法律处分吗?
    [ 沈砚民]:
    无。
    [10:09:03]
  • [审判长]:
    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 沈砚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 沈砚民]: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沈砚民]:
    2014年10月10日收到的。
    [ 审判长]:
    辩护人,何时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民事诉状的?
    [ 辩护人]:
    2014年10月11日收到的。
    [10:15: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沈砚民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代理审判员王志东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朱洪范、刘明研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刘晨川担任法庭记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北京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雪梅出庭为被告人沈砚民辩护。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吗?
    [ 沈砚民]: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吗?
    [ 辩护人]:
    不申请。
    [10:16: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也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沈砚民]:
    听清了。
    [ 审判长]:
    辩护人,听清了吗?
    [ 辩护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外,被告人也有权为自己辩护。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还享有如下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请求调解、撤诉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查阅本案开庭或询问笔录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法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沈砚民]:
    听清了。
    [ 审判长]:
    辩护人,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都听清了吗?
    [ 辩护人]:
    听清了。
    [10:16:3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16:56]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京二分检刑诉〔2014〕112号。
    被告人沈砚民,男,197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北省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砚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4日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砚民于2005年2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一食府门前,因燃放鞭炮被保安员聂某制止而与聂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沈砚民先后两次持刀刺扎聂的胸腹部数刀,致聂心脏及肺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沈砚民作案后于2014年3月17日向河北省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尖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付世庄等10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沈砚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砚民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沈砚民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蕾,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10:21:41]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内容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故意杀人的事实属实吗?
    [ 被告人]:
    属实。
    [ 审判长]:
    对起诉罪名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3:10]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沈砚民,今天是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希望你如实回答。
    [ 被告人]:
    好。
    [ 公诉人]:
    你说一下当天的案发经过。
    [ 被告人]:
    大年三十晚上,我去拜年,吃完饭带孩子出来放炮,过来一个人说不让放,我说为什么他说不为什么,我说旁边有人放炮了,我说你哪那么多废话,我们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我就拿水果刀扎他了,我往回走他又扒我肩膀,我说你还没完没了了,我们又打起来了。
    [ 公诉人]:
    你说案发时候是2004年春节,说一下阳历日期,你记得吗?还是2005年年初。具体说一下。
    [ 被告人]:
    阳历2005年年初。
    [ 公诉人]:
    当时国家禁燃放炮竹的规定你知道吗?
    [ 被告人]:
    不知道。
    [ 公诉人]:
    你当天喝多少酒?
    [ 被告人]:
    二斤多白酒,还喝啤酒了。
    [ 公诉人]:
    你醉了吗?
    [ 被告人]:
    反正头晕了。
    [ 公诉人]:
    你知道被害人是什么人吗?
    [ 被告人]:
    不知道。
    [ 公诉人]:
    他穿戴保安制服你知道吗?
    [ 被告人]:
    不知道。
    [ 公诉人]:
    你们如何动手的?
    [ 被告人]:
    他过来抓住我衣服还打了我一拳。
    [ 公诉人]:
    你身上刀哪里来的?
    [ 被告人]:
    家里削水果的,顺手在身上的。
    [ 公诉人]:
    刀长度?
    [ 被告人]:
    20公分左右。
    [10:25:19]
  • [公诉人]:
    单刃还是双刃的?
    [ 被告人]:
    单刃的。
    [ 公诉人]:
    是折叠的吗??
    [ 被告人]:
    是。。
    [ 公诉人]:
    为什么用刀伤被害人?
    [ 被告人]:
    当天没有想那么多 。
    [ 公诉人]:
    他身上有凶器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你扎了被害人几刀?
    [ 被告人]:
    两刀。
    [ 公诉人]:
    之后为什么还扎他?
    [ 被告人]:
    我也不知道,就是顺手挥两下。
    [ 公诉人]:
    扎在哪里 ?
    [ 被告人]:
    记不清楚了。
    [ 公诉人]:
    现场还有其他人殴打被害人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你扎完被害人他有什么反应?
    [ 被告人]:
    他坐地上了 。
    [ 公诉人]:
    你呢?
    [ 被告人]:
    我趁乱走了。
    [ 公诉人]:
    为什么走了 ?
    [ 被告人]:
    我害怕。
    [ 公诉人]:
    刀如何处理的??
    [ 被告人]:
    我害怕,仍在案发现场附近了。
    [ 公诉人]:
    之后你去哪里 ?
    [ 被告人]:
    我回去了。
    [ 公诉人]:
    你试图了解被告人的结果吗?
    [ 被告人]:
    我跑到外地了,给家里打过电话,我爸接的电话,说人不行了,让我回去,我说您保重身体。
    [ 公诉人]:
    你从父亲口中知道人不行了你如何做的?
    [ 被告人]:
    我跑了。
    [10:28:55]
  • [被告人]:
    2014年3月17日我父亲带我到刑警队自首的。
    [ 公诉人]:
    去哪里?
    [ 被告人]:
    某县公安局。
    [ 公诉人]:
    为什么近九年后自首,这几年如何过的?
    [ 被告人]:
    人是有感情的,我虚构了身份,我的心情不能形容……所以最够决定自首。
    [ 公诉人]:
    回来接受法律的制裁?
    [ 被告人]:
    是,我是给被害人一个交代,给自己一个交代,也给社会一个交代。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10:31:16]
  • [审判长]:
    请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 辩护人]:
    被告人制止你放炮的时候,他是否说自己是保安?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你们发生争执到离开有多久?
    [ 被告人]:
    大概一两分钟。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询问到此次。
    [10:32:24]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沈砚民,法庭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
    [ 被告人]:
    好的。
    [ 审判长]:
    案发当天你和谁放炮?
    [ 被告人]:
    我和我姐姐,姐夫,还有孩子。
    [ 审判长]:
    当时谁和你一起?
    [ 被告人]:
    我带孩子先下楼的,我姐姐是之后去的,还有我姐夫。
    [ 审判长]:
    你姐夫的名字?
    [ 被告人]:
    丛某某。
    [ 审判长]:
    你平时有带刀的习惯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当天穿着?
    [ 被告人]:
    上衣没有穿外套,是深色线衣,裤子也是深色的。
    [ 审判长]:
    对方的衣着呢?
    [ 被告人]:
    穿着一个大衣。
    [ 审判长]:
    还有其他特征吗?
    [ 被告人]:
    我没有看清楚。
    [ 审判长]:
    你身上有伤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刚刚说被被害人打了 ?
    [ 被告人]:
    是,打到牙了,现在还疼,被打之后我也没有去看医生。
    [10:35:12]
  • [审判长]:
    你这些年以什么为生?
    [ 被告人]:
    我走时候带了1000元钱,后来长期打工。
    [ 审判长]:
    你哪个手拿刀?
    [ 被告人]:
    右手。
    [ 审判长]:
    一个是右手拿着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有揣兜动作吗?
    [ 被告人]:
    我记不清楚了。
    [ 审判长]:
    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时候炮竹点燃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几点出去放炮的?
    [ 被告人]:
    吃完晚饭,具体时候我不知道。
    [ 审判长]:
    有灯光吗?
    [ 被告人]:
    有路灯,我近视眼,没有看清楚。
    [ 审判长]:
    你拿刀扎被害人什么部位?
    [ 被告人]:
    肚子。
    [ 审判长]:
    扎几刀?
    [ 被告人]:
    两刀。
    [ 审判长]:
    第一次扎两刀 ?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被害人倒地了吗?
    [ 被告人]:
    我不记得了。
    [ 审判长]:
    第二次呢?
    [ 被告人]:
    我不记得了。
    [ 审判长]:
    你知不知道第二次扎被害人会有什么后果??
    [ 被告人]:
    我当时没有想到。
    [10:38:45]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无补充发问?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无补充发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10:40:33]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沈砚民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隗某、付某、王某的证言,这几份证言是在场的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扎伤被害人的经过。(略)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是因为被害人追我我才扎的被害人。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某的证言。(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沈某的证言,其是被告人的姐姐。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其是被告人的姐姐,证实其救人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起获凶器的情况。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左某的证言,该份证据也是证实起获本案凶器的情况。(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51:59]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投案情况。(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黄某的证言。(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情况。(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 审判长 ]: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52:52]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生物物证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刀的照片,被害人衣着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
    [ 公诉人]:
    下面出示本案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包括现场辨认、刀的辨认。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54:20]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侦破案件情况,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对丛某的处理材料、北京仁和医院病例、火化证明、大兴区政通告、汇报,证实被害人就医死亡的情况以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是河北人,不知道大兴区政府的规定。
    [ 公诉人]:
    保安员予以制止的时候被告人应当遵守当地禁燃放的规定。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被公安上网追逃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58:51]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沈砚民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死者身份证明1份、民事赔偿协议、入所检查表。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视听资料。证实讯问、辨认等录像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公诉人]:
    全部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辩护人]:
    有,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的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的赔偿情况以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审判长]: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无新的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无其它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被告人]:
    不要求。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11:03:2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03:38]
  • [公诉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受北京市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此案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先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法庭讯问。在刚刚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这些证据与本案密切相关,且是客观真是合法的证据。二、应当以故意杀人最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燃放爆竹被保安人员制止后,先后两次迟到扎上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心脏及肺部破裂引失血性休克死亡。沈砚民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使用致命凶器尖刀队被害人的胸腹部刺击多达7刀,伤及肺部及心脏,其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被告人死亡的结果,系行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三是量刑情节方面,我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沈砚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11:59]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没有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我非常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在我逃亡的时间里,我很后悔,不能原谅自己。这么多年过去,今天面对这个事实,我知道法律是公正的。法律认定我什么罪就是什么罪,我不会再危害社会。
    [11:12:59]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因被害人的制止发生争执,有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撕扯厉害,摔到在地,是一时冲动持刀扎上被害人,这是在其喝酒之后,他没有时间和能力想他的行为后果。他当时主观是想扎上对方,让其放开自己,本案是突发事件,被害人被告人双方并不认识,因为发生争执才会发生本案,被告人不是想对被害人置于死地。三、被害人经求救无效死亡之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自首,具有从轻判处情节,在逃亡的十年中其度日如年选择自首,其知道只有自首才是正确的道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感到自首和自责,他对辩护人表示就是卖了房子也要赔偿被害人,其家属都是农民,愿意尽自己最大能力进行赔偿,经过亲属帮助,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家属全家也很感激。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出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是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小于有计划的犯罪,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小,其与被害人家属化解矛盾,对其减轻处罚对社会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11:16:10]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公诉人]:
    公诉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坚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最,针对辩护人对罪名异议作出答辩,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尖刀,从尸检报告也体现出来了,伤情极其严重。第二,从现场情况看,被害人身为保安,依工作职务制止被告人燃放烟花爆竹,被告人不听被害人的制止。针对量刑方面刚刚已经发表了,其有酌定情节,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希望法庭在法定量刑内量刑。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对罪名应以被告人行为当时的主观想法来定性。
    [11:18:2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检查员、我没有想到自己因一时冲动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仅伤害了被害人及家属,也伤害了我自己的亲人,我有罪,愿意接受法律判决,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来了就是面对着一切的,我相信法律,我会好好改造,从内心改造,我不是行为性质恶劣的人。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判决结果另行宣告,庭审笔录休庭后由当事人阅签,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及出示的证据材料,休庭后交付法庭。
    [ 审判长]:
    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1:20:40]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席。
    [11:21:5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刑一庭王秀更、研究室李智涛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1:23:03]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