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直播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合议庭成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10月28日9:15,通州法院“雇员驾车出事故 伤者起诉雇主”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雇员驾车出事故 伤者起诉雇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40]
  • [主持人]:
    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
    [09:23:04]
  • [主持人]:
    庭室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全庭共有干警20人,其中法官10人,书记员10人,现任庭长张静。民二庭管辖通州区城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商品房预售、不当得利等案件。民二庭于2007年获得通州区法院优秀党支部的光荣称号,2008、2010年各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民二庭是个年轻的集体,全庭平均年龄不足30岁,朝气蓬勃,在张静庭长的带领下正朝着先进庭室的行列前进。
    [09:24:28]
  • [主持人]:
    承办法官简介
    刘丹丹,女,1982年9月出生,200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7月进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为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09:26:25]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郭某诉称,2013年5月12日10时20分,原告被被告卜某的员工白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白某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卜某作为白某的雇主应当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为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1、卜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康复费、轮椅费等共计55390.69元,残疾赔偿金等待伤残鉴定结论出具后确定;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8:21]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0:0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4:25]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郭翔云某某,男,1925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卜某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到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龙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审判员]:
    双方对于对方的出庭身份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38:2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经核实无误,准予参加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翔云诉被告卜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丹丹担任审判长,汇同本院人民陪审员叶宏、人民陪审员张艳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董盛楠担任法庭记录工作。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
    [ 被告]:
    听清。
    [09:40:30]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诉讼权利
    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 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 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 诉讼义务
    1.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 如实陈述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46:1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所诉事实及理由。
    [ 原告]:
    2013年5月12日10时20分,原告自西向东正常穿过通州区怡乐中路422号人行横道时,被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机动车撞倒,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通州区潞河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右股骨龙间骨折,并联合麻醉下行右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订内固定手术,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期康复费、轮椅费等共计55390.69元。另,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处于承保期限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康复费用、轮椅费共计55390.69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赔偿我伤残赔偿金40321元;4、鉴定费5250元及鉴定人员赴外地车旅费1716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5:47]
  • [审判员]:
    下面请被告答辩。
    被告卜某:对于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白某是我的职员,事发时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我同意我承担责任,不要求白某承担责任,对于各项分项诉求,我要求法院核实。
    [ 被告保险公司]:
    本案中白某驾驶的车辆的被保险人是卜某该车由我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范围内,对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诉求的医疗费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扣除自费药8651.46元,护理费根据医嘱和相关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辅助器具费要求法院核实,精神抚慰金我方认为金额过高,我方不同意承担鉴定相关费用以及诉讼费。
    [10:03:31]
  • [主持人]:
    因网络故障,直播稍后继续,请网友耐心等待。
    [10:22:22]
  • [主持人]:
    经技术部门抢修,现网络信号正常,直播继续。
    [10:34: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请当事人按照顺序举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 原告]:
    1住院病案1份复印件
    2门诊病历手册1份复印件
    3诊断证明3张原件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张原件
    5住明院费收据及明细
    6医疗费收据
    7挂号费收据4份
    8家政服务合同1份
    10轮椅发票1份
    11鉴定费发票2张
    12、会员费收据1张
    13火车票
    14出租车票
    15定额发票
    16食品发票
    证据13、14、15、16是原告本人行动不便鉴定机构人员到河南鉴定为原告花费的费用,由于原告早外地户口本邮寄过程中,户口本没有邮寄到,庭后补交。
    [10:36:0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保险公司]:
    对于证据1、2、3、4真实性均认可,对于证据2,关联性不认可,事故发生前原告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无关;对于证据5、6、7真实性认可,原告住院费中自费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费医保部分我方不同意承担,其他医疗费票据均认可;对于证据8真实性无法确认,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在原告出院之后,原告并没有主张的诉求中没有包含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据10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法院核实酌定;证据11真实性认可,不属于保险责任,我方不同意承担,原告只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只有1笔鉴定费,无法确认关联性,我方不同意承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2无法确认,项目是会员费;证据13到16真实性认可,具体鉴定人员由法院核实,鉴定相关的差旅费与我公司无关;证据17由法院核实,我方不质证。
    [ 卜某]:
    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10:37:0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卜某]:
    1、行驶证;2、保单3张;3、保险索赔书1份;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
    真实性均无异议
    [ 审判员]:
    保险公司认可。
    [ 审判员]:
    向双方当事人出示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
    [ 双方]:
    均有异议。
    [ 双方]:
    真实性认可,与我公司无关的不予赔偿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出示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被告:没有
    [ 审判员]:
    双方有证人出庭吗
    [ 双方]:
    没有
    [10:38:2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询问原告,你将事故发生情况向本院陈述。
    2013年5月12日10时20分,原告自西向东正常穿过通州区怡乐中路422号人行横道时,被卜某员工白某驾驶的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机动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通州区潞河医院检查治疗,之后没有复诊确诊,但是由于原告伤情在河南老家做康复护理,也因此需要鉴定人员到河南出差进行鉴定。原告伤情,右股骨龙间骨折,并联合麻醉下行右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订内固定手术,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期康复费、轮椅费等共计55390.69元。
    [ 审判员]:
    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为什么一半有一半没有
    [ 原告]:
    2600元是直接开的发票,后来补发票的时候这个单位找不到了
    [ 审判员]:
    你们购买了几个轮椅
    [ 原告]:
    一个,根据伤情判断口头遗嘱,并遗嘱要求支具保护
    [ 审判员]:
    原告,你的医疗费自药费部分怎么解决
    [ 原告]:
    我认为应该由二被告承担,在交强险部分内先予解决
    [10:41:09]
  • [审判员]:
    原告,户籍性质
    [ 原告]:
    城镇非农户
    [ 审判员]:
    原告,将户口本在三日之内提交不扣本,否则按照农业户口进行赔偿
    [ 原告]:
    好的
    [ 审判员]:
    二被告,你们还看户口本原件吗
    [ 二被告]:
    法院核实
    [ 审判员]:
    原告,你为什么又两张鉴定费发票
    [ 原告]:
    一部分是鉴定费一部分是出诊费,都是属于鉴定费
    [ 审判员]:
    你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
    [ 原告]:
    伤残九级,伤残严重,原告本身可以自理,现在需要长期护理,年龄较大。
    [ 审判员]:
    对于原告交通事故事实和治疗情况有异议吗
    [ 双方]:
    没有异议
    [10:42:01]
  • [审判员]:
    卜某白某与你什么关系
    [ 卜某]:
    是我公司司机事发当日履行职务行为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陈述
    [ 卜某]:
    对于鉴定机构去郑州出差的差旅费我不认可,不同意赔偿
    [ 保险公司]:
    没有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对于今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暂不确认,确认与否以判决为准。
    [ 审判员]:
    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42: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就本案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原告不便于行走,所以鉴定相关费用是必须的,需要鉴定机构去河南。
    [ 保险公司]:
    精神抚慰金过高,对于生活质量下降的证据没有,非医保的药应按照合同履行,外地的差旅费属于原告自行扩大损失。
    [ 卜某]: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请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10:43:0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 保险公司]:
    没有调解权限。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调解权限,法庭无法做调解工作,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 双方]:
    好的
    [10:43:4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6:23]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