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
11月15日14:30,丰台法院“酒店内摔伤 起诉索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起婧,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李先生诉北京某酒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40:12]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40:30]
  • [主持人]: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13年10月6日下午,原告与家人在被告酒店二层包间内聚餐,餐后被告将灯关掉,楼道里没有窗户,非常昏暗,原告从楼梯上跌落受伤,经诊断为骨折、软组织挫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等共计5571.19元。
    [15:16:4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方庄法庭法官张宁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5:17:3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先生诉被告某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方庄法庭法官张宁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煜昌、徐茹英进行审理,书记员陈曦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18:1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2013年10月6日下午,原告与家人在被告酒店二层包间内聚餐,餐后被告将灯关掉,楼道里没有窗户,非常昏暗,原告从楼梯上跌落受伤,经诊断为骨折、软组织挫伤。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45元,诉讼费被告承担。和原告提交诉状的诉讼请求有变化,比诉状中要求的少了,以这次开庭要求的数额为准。
    [ 审判长]:
    被告要求答辩期吗?
    [ 被告代理人]:
    不要求答辩期。
    [15:20:24]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在被告处遭受的损害表示慰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有视频提交法庭,能证明事发地点宽敞明亮,光线充足,有提示标志,而且案发后被告积极带领原告去医院治疗,并前后5次去医院看望。事发的时候,原告右手提着重物,这对他掌握平衡有一定影响。事发时原告家庭聚会,有成年家属陪同。且事发前原告自家带了酒水,事发后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支付了4000多元医药费,后期原告选择到诊所诊治,被告不同意原告转院治疗,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21:0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1、报案证明,证明报案情况。2、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名片,证明被告主体资格。4、银联凭证,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消费情况。5、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伤情。6、医疗病历,证明原告伤情。7、证明,证明月坛诊所不能开具发票情况。8、收据,证明原告治病花费情况。9、宣武医院收据。证明宣武医院的医药费花费了526.19元。10、证明,证明月坛诊所因为迁址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11、发票,证明月坛诊所迁址完毕开具了发票。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2、3、4认可,对证据5、6、7、8真实性不认可,原告是正规的退休医保人员,应该去正规的医院去诊治。而且证据的书写手法不正规,大夫都是一个大夫签名,而且诊所只有收条没有发票能够证明诊所的不正规,所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9认可。证据上显示医保实时结算,原告属于医保人员。
    [15:22:21]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无。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事发现场的视频及截图,证明事发经过,证明在事发时原告李和平右手提有重物,且李和平摔下楼的时候,把另一原告张淑英扑倒了,且下楼时有提示标牌。2、医药费发票,证明被告为原告花费的医药费,其中有家属写的声明,因为被告和原告达成过一致意见,原告要去正规的医院治疗,否则被告不承担责任。3、现场照片,证明事发现场情况。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视频视线非常昏暗,楼梯是反光的,楼梯扶手间距是很大的,原告手里提着的是饭盒,由于被告楼梯间的扶手很大,致使李先生摔倒的时候没有地方扶,把另一原告碰倒。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据2中被告提交了一个白云诊所的收据,这证明被告认可,对于被告家属写的声明中显示,医患纠纷的问题,及这是原告家属的意思表示,不是原告的意思。对证据3,能看出是开了灯的。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吗?
    [ 被告代理人]:
    无。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证据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26:58]
  • [审判长]:
    出示宣读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属实,被告楼梯处主要照明灯是关闭的。
    [ 被告代理人]:
    认可属实。现场看到的吊灯和吸顶灯是装饰的作用,不是照明作用。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证据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再次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71.19元。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要补充的。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申请法庭主持调解吗?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休庭。
    [15:40:22]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陈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5:41:1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