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本案承办法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中

庭审现场

原告在法庭上

被告质证中

庭审现场2

法官庭审中
11月6日9:20,通州法院“称单位拒赔工伤 送货员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单位拒赔工伤 送货员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1:45]
  • [主持人]:
    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
    [09:24:41]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陈某诉称,其于2013年9月28日入职被告从事送货员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10月17日,原告因工负伤,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等级标准十级。后原告因工伤赔偿问题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委以原告已交纳工伤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未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09:26:53]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8:33]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0:28]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陈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某村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2:3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迪独任审理,书记员韩枫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 审判员]: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34:15]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36:5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
    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
    [ 审判员]: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38:5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2013年9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任物流部送货员职务,约定月薪2700元。2013年10月17日下午3:55分左右,原告在提着15只硒鼓送到北京桑佛劳商贸有限公司库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1号院B座B101),原告在下地下室时不慎连人带货从五级台阶甩下去导致腿部疼痛难忍,后立即被送往北京市海淀区医院骨科检查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右侧胫排骨双骨折。原告在医院看病住院行第一次手术,花费医疗费数额巨大,被告却分文未出。至今,原告体内还留有钢板钢钉,大夫说一年后需要再行二次手术取出。2013年11月15日,被告为原告认定了工伤,但工伤证拒不给付原告。2014年6月11日,原告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7月9日,原告到通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就本案诉请申请仲裁,被告坚持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2014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补签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落款终止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仲裁委只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6日期间工资1241.38元和支付原告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工资16200元并退还原告工伤证外,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医疗费手术费、诊治费6586.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00元,交通费500元、食宿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820元,2、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186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4月17日停工留薪工资16200元。4、本案诉讼被告承担。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及其理由方面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09:43:46]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 被告]: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手术费,根据工伤保险报销了多少钱,就给了多少钱。有一部分工伤保险是不报销的,具体社保怎么报销的我们不清楚。二次手术费是没有发生的费用,我们不同意支付,营养费不知道原告是怎么计算的,我们登报要求原告到公司来,原告没有来。
    [ 审判员]:
    被告,你对仲裁结果有无异议?
    [ 被告]:
    对基本工资的裁决我们是不认可的,我们有和原告的劳动合同书。
    [ 审判员]:
    那你为什么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告]:
    我们当时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因为原告已经起诉了,所以我们就没有提交,我们的办事人员不懂得。
    [ 审判员]:
    现在向被告释明一下,如不服仲裁裁决,你应当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视为认可仲裁结果,你听明白了吗?
    [ 被告]:
    明白。
    [09:46:4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48:17]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 原告举证]:
    (详见证据清单)
    [ 证据一]:
    海淀区的医学救援中心急救单(复印件)证明花费 100元,
    [ 证据二]:
    救助单(复印件),
    [ 证据三]:
    收据(复印件)证明花费2151.3元,
    [ 证据四]:
    挂号费(复印件)
    [ 证据五]:
    住院病例(原件)
    [ 证据六]:
    护理费收据(复印件),证明支付护理费1820元,证据一、证据六的原件都已经交给被告了。
    [ 证据七]:
    工伤受理决定书(原件),
    [ 证据八]:
    仲裁开庭笔录(原件),
    [ 证据九]:
    协议书(原件)
    [ 证据十]:
    仲裁裁决书(原件)证明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及证明原告月工资为2700元,补充提交的证据是仲裁开庭笔录。
    [09:53:53]
  • [审判员]:
    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
    (看后)对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医疗报告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于证据二,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于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于证据四,认可,对于证据五,认可,对于证据六,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护理费并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直接去操作的,没有问被告是否要互工,票据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七,认可,对于证据八,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劳动合同一直都要解除的,但是电话短信都找不到原告,我们还登报让原告来公司呢。对于证据九,工伤期是半年,所以当时签的是4月17日,对于证据十,不认可,劳动合同约定 基本工资为 1400元,原告是物流人员,我们有对这些人的考核制度,计件考核,有付出才会有报酬。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
    没有。
    [09:57:1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证据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基本工资为1400元,
    证据二,储运部物流人员计效考核管理(复印件)有具体的计效考核管理。
    证据三,登报的启示(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登报声明。因为2014年4月17日多次与原告联系通过打电话,让原告领取第一次医疗补助费,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如果他要继续请假,要做手续,但是原告一直都不接电话,一直都不回复我们的短信。我们就进行了登报的启示。
    [10:01:29]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
    (看后)对于证据一,劳动合同签名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因为原告受伤为了社保报销才去单位填写的,但是当时填写的是空白的合同,对于证据二,不认可,因为原告从来没有见过,对于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7月23日仲裁裁决的时候被告代理人还有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呢。被告是自相矛盾。
    [10:04:3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将原告提交的所有的证据原件当庭退还。
    [ 原告]:
    收到我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原件。
    [ 审判员]:
    法庭对原被告当庭认可的予以确认,其他的法庭予以确认。
    [ 原被告]:
    好的。
    [ 审判员]:
    将被告提交的所有的证据原件当庭退还。
    [ 被告]:
    收到我方提交的所有的证据原件。
    [10:07:25]
  • [审判员]:
    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情况。
    [ 原告]:
    2013年9月28日去被告处上班。物流部送货员,当时约定工资2700元到 3000元,如果做的好还有提成。我方主张月工资标准为2700元,实际没有发工资就出现了工伤。2013年10月17日停止劳动,因为发生了工伤,2013年1017日下午三点 55分左右,被告安排原告带着硒鼓去海淀区送货,下地下室的时候不慎连人带货摔下去,2013年11月15日认定工伤,2014年6月11原告凭残为十级。
    [ 被告]:
    原告是 2013年9月29日入职,9月28日是来面试的,工资标准为1400元,加上我们的提成,经过经验大概为2700元到3000元。
    [ 审判员]:
    有入职的证据吗?
    [ 被告]:
    入职单上写的就是9月19日。我们缴纳社保的也可以证明工资标准。
    [ 审判员]:
    怎么发工资?
    [ 被告]:
    还没有给原告发过工资呢。
    [10:09:52]
  • [审判员]:
    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了吗?
    [ 被告]:
    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也是由我们单位来缴纳的。
    [ 原告]:
    之前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保险,但是出了工伤后,给原告上了保险,但是具体上了多久我们不清楚,但是据我们所知不是按照 2700元给上的。是按最低给上的。
    [ 审判员]:
    报销了吗?
    [ 被告]:
    报销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918元,医疗费 15059元,这两项金额已经支付了原告。
    [ 原告]:
    我们是收到了被告说的这两笔钱。
    [ 审判员]:
    二次手术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
    医生说大概还需要花费的金额为 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也是一定会发生的费用,2013年10月17日到2013年10月31日住院,每天伙食50元,交通费肯定是会发生的,票据没有,法院酌情,营养费法院酌情,护理费,我的家人没有办法来医院照顾,太远了,所以我们就和公司说,公司说找护工就找吧,我们后来把护理费的票给了单位。
    [10:12:18]
  • [审判员]:
    护理费属实吗?
    [ 被告]:
    护理费原件不在我们这里。原告没有把护理费的票据给我们,原告陈述不属实。
    [ 审判员]:
    什么时候进行核算报销?
    [ 原告]:
    不清楚
    [ 被告]:
    2013月11月份递交的。
    [ 审判员]:
    原告主张医疗费6586.3元依据?
    [ 原告]:
    原告发生的是工伤,没有自己支付治疗费的义务。总共花21645.3元,报销了15059元被告说的。我主张的是差额。
    [ 被告]:
    我把原告给我的所有票据都交给社保,但是就报销了15059元,具体原因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报销了这个金额,我们也没问社保。
    [ 审判员]:
    原告是什么户口性质?
    [ 原告]:
    农民。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28日到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241、38元。补充提交证据被告仲裁期间提交的清单,证明护理费发票在被告处。票据在被告处。上面盖着被告的公章呢。
    [10:15:48]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看后)认可。我们确实是收到了,但是之前原告并没有和我们说请护工的事情。是事后和我们说的。
    [ 审判员]:
    报销的明细有吗?
    [ 被告]:
    仲裁的时候给了一个支付明细表,仲裁期间提交了,申报金额显示是21 097.34元。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 被告]:
    没有。
    [10:21:5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在工作时间受伤,属于工伤,所有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我方的诉讼请求希望得到法庭的支持,我们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们对原告缴纳了社保保险,也按照社保的要求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6:4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
    工资我们同意支付,其他的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
    [10:29:4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
    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我同意法庭调解。
    [ 被告]:
    我方同意法庭调解。
    [10:31:29]
  • [审判员]:
    原告请提出调解方案
    [ 原告]:
    我要求被告最少支付六万五千元。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
    [ 被告]:
    不同意。
    [10:34:51]
  • [审判员]:
    法庭调解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调解不再进行。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37:2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9:10]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