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于洋法官

审判长于洋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

公诉人

辩护人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20日13:45,海淀法院“诱导他人投资贵金属 利用假交易软件诈骗”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44: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3:44:1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诱导他人投资贵金属 利用假交易软件诈骗”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8:00]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于洋。
    [13:48:42]
  • [主持人]:
    于洋法官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专业侦查学方向,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我院刑一庭、监察室、刑二庭工作,曾出版《图解刑法罪名适用》一书,其与他人合著的《刑事财产冻结:被理论边缘化的司法实践》一文获得最高院三等奖和北京高院二等奖,其曾获我院嘉奖一次,被评为我院优秀共产党员一次。
    [13:49:59]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0:16]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余某使用其父母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余某在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虚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天富银平台软件,以投资贵金属为名骗取被害人邢先生的信任,使被害人邢先生在本市海淀区采石路某小区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250000元汇入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余某通过与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资金占为己有,被害人邢先生于2014年2月11日、12日收到被告人余某通过个人账户转来的赎回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00000元和200000元。期间,被害人赵先生以同样方式转入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39000元被被告人余某占为己有,2014年2月20日收到被告人余某通过个人账户转来的赎回资金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吴先生以同样方式转入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70000元被被告人余某占为己有,2014年1月14日收到被告人余某通过个人账户转来的赎回资金人民币329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3:50:4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1:0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3:52:19]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3:52:48]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3:53:25]
  • [审判长]:
    全体请坐。请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3:54:35]
  • [审判长]:
    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3:54:51]
  • [被告人]:
    余跃跃,男,1990年出生,汉族,专科,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派镇,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14:01:14]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聘请了律师?
    [ 被告人]:
    我聘请了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吴广茹律师为我辩护。
    [ 审判长]:
    何时因何被羁押?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羁押, 2014年4月5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2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4:01:33]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跃跃诈骗罪一案。本庭由代理审判员于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金凤、人民陪审员华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吕瑶菲负责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云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吴广茹律师出庭为你进行辩护,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03:5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自行辩护,被告人还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明白了吗?
    [ 被告人]:
    明白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 辩护人]:
    不申请
    [14:04:4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2014―2393号)起诉书。2013年9月,被告人余跃跃使用其父母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余跃跃在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虚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天富银平台软件,以投资贵金属为名骗取被害人邢先生的信任,使被害人邢先生在本市海淀区采石路某小区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250000元汇入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余跃跃通过与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资金占为己有,被害人邢先生于2014年2月11日、12日收到被告人余跃跃通过个人账户转来的赎回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00000元和200000元。期间,被害人赵先生以同样方式转入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39000元被被告人余跃跃占为己有,2014年2月20日收到被告人余跃跃个人账户转来的赎回资金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吴先生以同样方式转入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70000元被被告人余跃跃占为己有,2014年1月14日收到被告人余跃跃通过个人账户转来的赎回资金人民币3297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审判。
    [14:07:23]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14:07:2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有异议,我们公司的交易平台不是虚假的,不构成诈骗罪。我认为是非法经营。
    [14:08:13]
  • [审判长]:
    你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有何意见?
    [ 被告人]:
    钱款我不是占为己有的。
    [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我做的有罪辩护,我认为被告人构成的是非法经营罪。
    [14:09: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4:09:37]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余跃跃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余跃跃骗取被害人邢先生、赵先生和吴先生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我要把钱打给投资者,所有账户是通过我个人银行卡对接的。平台确实是和国际接轨的。所有走势和价位都是和国际一样的,有时间差的现象是很正常的。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被告的行为设置了真实的公司,其没有主观上诈骗的故意。
    [14:19:09]
  • [审判长]:
    被告人,这个平台软件是真实的吗。
    [ 被告人]:
    是的,是我在软件公司购买的。
    [ 审判长]:
    你购买软件以后,被害人的钱到了你的帐上,你就能操作吗?
    [ 被告人]:
    钱是到第三方的,赚钱和亏钱的情况是都有的。
    [ 审判长]:
    被害人能看见自己亏钱和赚钱的情况吗?
    [ 被告人]:
    是的。
    [ 审判长]:
    他们所看到的情况是真实的吗?
    [ 被告人]:
    是真实的。
    [14:19:26]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邢先生陈述。证明被害人邢先生被骗的过程及报警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实际上2月12日的时候我们也向他的卡里打了20万元,他做的时候有亏损。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根据国际市场的走势,客户是通过国际交易走势,是他操作的时候炒亏了。
    [14:20:41]
  • [审判长]:
    被告人,你详细的讲一下被害人把钱给你,你怎么操作?
    [ 被告人]:
    是他们自己操作自己炒。
    [ 审判长]:
    他们为什么把钱给你?
    [ 被告人]:
    因为我开了平台,只是我开的平台没有资质。
    [14:21:26]
  • [审判长]:
    被害人一百多万到了你这儿,你挪作他用,这是什么原因?
    [ 被告人]:
    有部分钱属于我赚的,剩下的钱我没有动。后来我发现我的账户被冻结了,我才把钱转出去的。
    [ 审判长]:
    平台上的钱是哪里来的?
    [ 被告人]:
    是虚拟的,但不是虚假的,我们会兑现的。
    [14:22:0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黄某证言。证明余跃跃给其汇款10万元,黄某不知道10万元的来源。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4:30:10]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杨某、江某、余某、都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余跃跃诈骗行为、中转账和程序修改客户交易的行为。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我对都某的说法有意见,他说的是不可采取的。都某每天跑到我办公室偷我的资料,他带客户做过分析,引起了客户的亏损,但是他没有能力去赔偿,事后说都是老板的责任。这时他已经跑了。
    [14:33:10]
  • [审判长]:
    都某在你们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 被告人]:
    分析师。
    [ 审判长]:
    都某说看见你在后台修改数据,这属实吗?
    [ 被告人]:
    这点绝对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辩护人也质疑都某的证词。
    [14:33:1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张某用网名联系过客户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4:35:12]
  • [公诉人]:
    宣读邢某家的图片。证明被害人网上汇款地址在本市海淀区。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4:43:05]
  • [公诉人]:
    1、宣读房屋租赁合同、房产共有权证。证明余跃跃承租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内一处房屋的事实。2、宣读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此公司股东为余某、陈某,公司经营范围等。3、宣读身份证、银行卡照片、转账交易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明余跃跃通过第三方转账的情况。4、宣读账户明细、平台交易记录、软件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邢先生的交易情况。5、宣读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余跃跃向邢先生转账的情况。6、宣读快递公司存根、客户协议书。证明邢先生收到余跃跃快递邮寄的客户协议书一份。7、宣读聊天记录、腾讯微博记录。证明张某向被害人邢先生介绍业绩的情况以及张某向邢先生介绍余跃跃。8、宣读网页信息。证明安徽天富银经营有限公司的网页上挂有都某的注册理财规划师资格证等。9、宣读谅解书。证明余跃跃将钱退赔后取得邢先生的谅解。10、宣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证明余跃跃无炒白银的资质。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我确实没有资质,但是我也没有欺骗客户。只是跟客户说这样的操作方式。客户认可之后才把钱转过来合作的。合作之后我没有说谎欺骗过客户,也都兑现了。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4:49:55]
  • [公诉人]:
    1、宣读被害人赵先生的陈述。证明其被骗的情况。2、宣读赵先生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赵先生转账的情况。3、宣读被害人吴先生的陈述,证明吴先生被骗的情况。4、出示合肥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5、出示吴先生转让汇款记录、证明吴先生的转账情况。6、出示深圳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说明,证明有一笔资金与吴先生的汇款信息可以对应。7、宣读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无前科。8、宣读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被动到案。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4:54:06]
  • [公诉人]:
    控方证据出示完毕。
    [14:54:35]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本庭出示。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辩护人]:
    没有。
    [14:58:44]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辩护人]:
    不申请。
    [14:59:1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被告人余跃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款已经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余跃跃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14:59:5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如果我是骗人,我不可能给邢先生汇钱过去。赵先生我也向他卡了打了五千元。吴先生我也打过钱。如果我想着骗钱是不会把钱打回去的。我们这不叫期货,是近几年期货公司延伸的产品,我们公司只是没有资质。我没有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去做这个事。这个案件我就认为是非法经营,不是诈骗。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15:00:43]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进行辩护。
    [ 辩护人]: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只是未取得经营资质。本案中被告人寻找的是正规的软件公司,交易平台是与国际一致的。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被告人应得到从轻和减轻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年龄尚小,系初犯,已经将钱款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5:01:22]
  •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补充吗?
    [ 公诉人]:
    本案的辩护人强调涉案公司的真实性和软件的真实性,这里面偷换概念的现象就是是不是平台,这并不是平台的性质。这是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因为被害人的投资钱款并没有真正进入市场中去。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其主观上是否骗人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15:03:3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15:03:38]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告。请法警将被告人带下去。
    [15:03: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15:04:27]
  • [书记员]:
    请其他旁听人员退庭。
    [15:04: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05:10]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5:05:21]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方一鸣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5:05:3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05:4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