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审判长

法院

全景
11月27日9:10,怀柔法院“装运自己空调 竟受行政处罚”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09:04:49]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办公室马天骥,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05:00]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装运自己空调 竟受行政处罚”案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5:16]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05:24]
  • [主持人]:
    原告宋某诉称:原告开着载有本人购买自用的两台空调的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遇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的人员拦截,被告以车辆载有空调、系运营行为为由,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运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以违反法规为由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将原告车辆扣留。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当原告取车时发现车内少了一台空调。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6:35]
  • [审判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09:07:2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 原告]:
    宋某
    [ 被告]: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11: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宋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宋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委托代理人郭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4)怀行初字第21号原告宋某不服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作出的京交法(怀)字NO.4130456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怀友、于长瑜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静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原告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 被告]: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京交法(怀)字NO.4130456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证据为:2014年10月8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高架桥下示证检查,经查:驾驶人宋某驾驶的京GUT71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空调两套,安装工具若干,从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运往北京市怀柔区,为客户安装运费与维修费并计。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联系一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安排货物倒运,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9:17: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 被告]: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法(怀)字NO.41304564,被处罚主体宋某,违法事实及证据为,2014年10月8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高架桥下示证检查,经查:驾驶人宋某驾驶的京GUT71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空调两套,安装工具若干,从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运往北京市怀柔区,为客户安装运费与维修费并计。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联系一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安排货物倒运,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详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京交法(怀)字NO.41304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扣车经过
    2014年9月22日,原告驾驶车辆(京GUT712)装载本人购买自用的两套空调,行使在怀柔出口第二路口时,被告将原告正常行使的车辆拦截,以车辆载有空调为由,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的前提下,将原告车辆扣留到被告停车场至2014年10月8日。
    二、处理经过
    扣车之后,原告向被告说明车内空调为个人购买,并于次日(9月23日)将购买空调的发票原件提交给被告,用以证明车内空调属于个人物品,而非被告所称的运营行为,但被告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运营行为的前提下,仍以违反法规为由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并拒绝向原告出具车辆暂扣凭证。
    在9月22日至10月8日这16天中,原告曾5次前往被告处陈述事实,但被告办理人员拒绝和原告沟通,并拨打110试图让警方对原告予以拘留。被告的违规执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工作态度,原告无奈于2014年10月8日缴纳了被告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后,才将所扣留车辆取回。直至取车时,被告也未给原告出具车辆暂扣凭证和处罚决定书。
    三、被告违法执法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文明执法的大环境下,被告的违规执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6、30、31、32、36、38、39、40、41、55、56、59条之规定,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
    被告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提交的相关档案材料可以证明被告的执法程序,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未出示执法证件等程序问题。
    [ 审判长]:
    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作出的京交法(怀)字NO.4130456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对此,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 被告]: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条第五条。职权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 原告]:
    有异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法律规定,被告不能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原告是个人车辆正常行驶。我对他们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异议。
    [ 审判长]:
    下面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2014年10月8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高架桥下示证检查,经查,驾驶人宋某驾驶的京GUT71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空调两套、安装工具若干,从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运往北京市怀柔区,为客户安装运费与维修费并计。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联系一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安排货物倒运,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9:28:5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鉴于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过证据交换,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均已发表过充分的质证意见,庭审中对已经质证过的证据不再重复质证。原告方在证据交换后向法庭提交了四份调查取证申请,其中有三份都是申请调取有关监控视频,一份是调取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缴纳罚款的具体时间。关于监控视频,我院到怀柔区交通队和被告的赵各庄检查站进行了调取,因为视频保存期限问题,只调取到了庙城桥的一段视频,也就是2014年10月8日早8:00至9:00期间的,视频录像已送达给原被告提前观看,现在原被告双方对该录像说一下各自的意见。
    [09:34:57]
  • [原告]:
    八点到九点之间的监控录像上没有体现出被告的执法行为,八号上午8:30没有在庙城执法,可以推定他们的所有材料都是假的,是违法的。
    [ 被告]:
    监控录像无法拍摄到被告执法的位置和范围,是拍摄角度问题,不同意原告诉述。
    [ 审判长]:
    被告答辩称2014年10月8日在庙城桥下执法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原告,当天在庙城桥下执法的具体位置和具体的时间段是什么。
    [ 被告]:
    具体位置在由南向北的方向,在路东的位置,不是在916车站的位置,还要往里面走一点。具体位置我没有问清楚。
    [ 审判长]:
    如果决定扣押车辆,应该什么时间将车辆扣押至什么地点,被告的车辆是如何扣押的
    [09:43:46]
  • [被告]:
    我们当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到车辆有违法运输行为,要将车辆扣押到北京怀柔区赵各庄检查站停车场。原告的车辆扣押时是原告跟着过去的,我们录像完之后把车钥匙还给他,他最后开走的。
    [ 审判长]:
    刚才那个视频的拍摄角度能否拍摄到你们执法的位置。
    [ 被告]:
    不能。
    [ 审判长]:
    原告说下被告执法的具体位置。
    [ 原告]:
    庙城桥底下,由南向北的路东,就在法庭调取的视频的左下角的位置。
    [ 审判长]:
    下面出示我院到中国工商银行怀柔支行调取的原告宋没缴纳罚款的交易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交易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16:02:11,原、被告对此清单发表意见。
    [ 原告]:
    被告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写的是10月8日下午16:15分将文书当面送达原告。后来的文书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上写的是16:30,从时间上来看,这两份文书应该是在16:15-30分,按照实际时间来看,我16:02到银行缴款,如果按照被告文书上的时间, 我先领完文书再去银行缴款,银行肯定下班关门了。由此看出被告的文书是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按照被告提供文书上的时间,原告的车被扣押一天,这一天原告的车在哪,我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都是假的。
    [09:44:35]
  • [被告]: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时间问题,银行提供的时间与被告的时间是否有冲突我不清楚,我后来问过工作人员,实际上是先给了原告的缴款通知,交完款之后回来签的送达回执。
    [ 审判长]:
    被告你的正常工作程序是什么。
    [ 被告]:
    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是先让他签回证在缴款,可那天四点多了太晚,就让他先去缴款了。
    [ 审判长]:
    在庭前组织双方对我院到被告处调取的一段视频资料进行了观看,现在由双方对此发表意见。
    [ 原告]:
    录像的录制时间是9月30日下午15点,与被告所述的10月8日整整相差八天。既然车于9月30日下午已经在停车场停放,空调也在车里面,为什么在被告的文书上写着在现场时原告已经联系车辆将空调运走。9月30日被告在拿着摄像机取证,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有原告在场,视频中原告不在。被告所录制的证据体现不出与原告的关联性。被告调取证据的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原告不在。证据上显示的是9月22日正好能证明我方所述的时间。
    [ 被告]:
    这段视频是在赵各庄检查站停车场录制,是原告将钥匙给了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拍制的录像,车内有空调和安装工具,车前面还有安装单等,说明原告是提供空调运输和安装服务的。视频中还能显示出原告车辆的车牌号,证明原告违法事实清楚。
    [ 审判长]:
    被告方,这段视频的录制时间是什么时候?
    [09:46:57]
  • [被告]:
    光盘上显示的时间,2014年9月30日。
    [ 审判长]:
    你方辩称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8,30分,与录像的时间不相符合,解释一下。
    [ 被告]:
    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
    [ 审判长]:
    另外,在证据交换时原告曾提交一份《交通违章、违规扣放车凭证》,被告当时说回去核实,是否核实了?
    [09:50:46]
  • [审判长]:
    原告,视频中显示车中有空调和安装工具。解释一下。
    [ 原告]:
    宋某在城里上班,住在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是自己购买的空调,拉回家自己用,还想去京北大世界买台洗衣机,拉回去用,在这过程中被扣。被告称原告有运营行为,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提供的发票是假的。
    [ 审判长]:
    为什么车内有安装工具。
    [ 原告]:
    他打算自己安装,而且那里面的工具不全,那些东西安装不了空调。
    [ 审判长]:
    另外,在证据交换时原告曾提交一份《交通违章、违规扣放车凭证》,被告当时说回去核实,是否核实了?
    [ 被告]:
    没有找到。
    [ 审判长]:
    法庭在去赵各庄检查站调查时在那找到了一份《交通违章、违规扣放车凭证》表格,原告看下是否和你提供的一致。被告看下。
    [ 原告]:
    我提供的是因为不清楚我自己描的。我提供这份证据还想证明车里没东西。在情节这栏里,被告应该写明车里的东西的情况。
    [ 被告]:
    没有异议。车里的物品在我们录像之后都转移走了,车就一辆空车。
    [ 审判长]:
    双方对证据方面还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需要补充?
    [ 原告]:
    根据证据被告没有给原告提供申辩的机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被告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为原告提供道路车辆运输暂扣凭证。被告出具扣押书的凭证式8点40分,现场检查笔录的时间是8点30分,短短十分钟就将违法事实认定,说明被告没有给我们申辩的机会,就将事情定性了,他们程序违法。
    [ 被告]:
    从上午检查到下午,我们给被告留有申辩机会,谈话笔录也留有记录。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 被告]:
    被告出示的法律法规同证据交换中的第二组证据。
    [ 审判长]:
    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 原告]:
    有,适用法律错误。按照被告所述,如果是我自己买的空调,申请了运营证就合法了,按照当前法律是不可能的。根据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解答,他们要求我做的我根本做不到。按照这种情况,他们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违法事实。
    [ 审判长]:
    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 被告]:
    法律依据在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具体履行情况,有两名工作人员均持有执法证件,向原告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违法车辆,向原告送达了扣押车辆决定书,并留下影像资料,后按照法律规定,补办了临时扣押车辆的批准手续。要给原告陈述申辩的机会,同时告知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最后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向原告送达缴款通知。
    [ 审判长]:
    被告刚才所述程序可以在一天之内完成吗。
    [ 被告]:
    可以,因为本案中原告是放弃听证权利的,所以可以一天完成。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否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时间和事实经过,你方强调是2014年9月22日扣车,是否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 原告]:
    被告执法时也有摄像,在被告处。根据适用法律的解释,可以推定被告有相关证据,被告不提供,应该认得该证据对被告不利。我们自己没有相关证据。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执法时有没有执法仪。
    [ 被告]:
    有,但当天他这事没录。
    [ 审判长]:
    被告到底是哪天做出的。
    [ 被告]:
    原告已经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应该以原告签字认可的时间为准。
    [ 审判长]:
    原告,你在2014年9月22日至10月8日期间在什么地方居住。
    [ 原告]:
    在顺义区某村。
    [ 审判长]:
    原告称车上空调系个人购买,被告拦截你车辆时你准备将空调运往什么地方做什么。
    [ 原告]:
    从朝阳区购买,准备安装到董各庄村。我问过他为什么那时购买,他说那时快十一便宜。正想着再去京北买台洗衣机,所以来怀柔。
    [10:03:52]
  • [审判长]:
    在被告扣车的同时,原告是否联系了车辆进行货物倒运?车上的货物是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运走的?
    [ 原告]:
    没有倒运的过程。
    [ 审判长]:
    关于倒运的问题由被告作出回答。
    [ 被告]:
    当时车停在停车场时进行了录像,录像之后将钥匙给原告,原告自己联系的车辆进行了倒运,不是在执法现场。
    [ 审判长]:
    被告,原告倒运的过程是否进行了录像,是否有相关的笔录。
    [ 被告]:
    没有录像。没有笔录。
    [ 审判长]:
    在你们的扣押车辆决定书中,写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取走财物,车内已经无物,车辆停放在北京怀柔区赵各庄停车场,但录像显示原告空调和安装工具都有是怎么回事。
    [ 被告]:
    录像时东西还在,录像后原告将东西倒走。
    [ 审判长]:
    被告依据什么证据认定原告非法营运。
    [ 被告]:
    刚原告说安装工具不全,但我们看了还有电钻水瓶等。还有原告的安装单据等。从通州运到怀柔是当事人自己陈述的。
    [ 审判长]:
    你们有没有留存原告的安装单据等的复印件。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要围绕本案焦点,现在围绕执法时间、倒运问题、是否营运进行辩论。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
    关于扣车时间,原告主张的是9月22是上午6点多,被告主张10月8日,被告的录像显示是9月30日,这与被告所述时间严重不符。被告说是可能是工作失误,被告应该依法办事,不应该是可能失误,按照现有证据,应该推定为是9月22日上午六点半。关于倒运,在被告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写着货物当场倒运,但被告提供的录像9月30日下午3点半时车里还有货,说明被告没有说实话。营运是以运输为盈利目的的行为,我自己买的货,有正规发票,不能认定为违法。被告没有给原告陈述答辩时间,原告想去提供发票进行解释,被告不给机会。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和庭审意见。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
    [ 原告]:
    没有要说的了。
    [ 被告]:
    没有要说的了。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14:4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贺和网管员马天骥。
    [10:15:07]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15:1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