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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9:30,海淀法院“购车后问题频发 车主状告4S店”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35:5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36:03]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购车后问题频发 车主状告4S店”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6:22]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王晓宇。[09:36:40]
- [主持人]:王晓宇,女,1982年生,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2010年调入民事审批第四庭担任为助理审判员。工作期间,撰写了大量信息及调研报告,数篇文章被《司法前沿》、《首都综治研究》、《海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为最高法院调研课题《关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机制的调研》执笔人之一。[09:36:52]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37:08]
- [主持人]: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于2012年7月31日在被告北京元丰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价税合计114800元,但车辆使用不到半年,发动机左前门玻璃升降、皮带张紧轮等开始不断出现问题,险些酿成交通事故,经被告多次检查、维修而不能修复,2014年3月15日被告为原告更换了新的发动机,但新发动机更换刚满一个月,2014年4月18日该车在正常行驶中新更换的发动机又发现问题,再次到被告处进行维修,但发动机的问题仍不能修复,原告为此提起诉讼。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合同;2、被告返还购车款、购车税12461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赔偿保险费3872.7元;3、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85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37:2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7:3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38:0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39:04]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张先生,汉族,1987年出生,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委托代理人刘先生,汉族,1976年出生,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先生,汉族,1987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张家口。[ 被告]:北京元丰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吴敬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女士,汉族,1980年出生,北京元丰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汤先生,汉族,1983年出生,北京元丰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县。[09:43:5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有变化?[ 原告]:没有变化。[ 被告]:没有变化。[09:44:22]
- [审判长]:若当事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好的。[ 被告]:听清了,好的。[09:44:4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诉讼参加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诉讼参加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45:01]
- [审判长]: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北京元丰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法庭由本院法官王晓宇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陆友才、庞奎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艳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应尽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45:5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46:4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原告]: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价税合计114800元,并在车管部门办理了落户登记手续,原告在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车辆使用不到半年发动机左前门玻璃升降、皮带张紧轮等开始不断出现问题,险些酿成交通事故,经被告多次检查,维修而不能修复,2014年3月15日被告为原告更换了新的发动机,但新发动机更换刚满一个月,2014年4月18日该车在正常行驶中新更换的发动机又发现问题,再次到被告出维修,但发动机的问题仍不能恢修复,被告给原告的解除方式是,要求原告更换第三个发动机,或是原告再加10万块钱重新购买被告处更高配置C5车,对此,原告不能接受,为此提起诉讼。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解除合同;2、返还购车款、购车税124611元、利息损失(以1246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3、赔偿保险费3872.7元;4、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85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48:49]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对购车事实及购车款没有异议,但是两次主要维修并非针对同一主要部件,我方只更换过一次发动机,不同意退车。[09:49:40]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09:50:02]
- [原告]:证据1、 发票,证明我方向被告购车,购车款为114800元;证据2、完税凭证,证明我方交纳车辆购置税9811元;证据3、保险单,证明我方交纳保险费3872.7元;证据4、委托维修派工单5张,证明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多次维修,发动机已更换两次,仍然无法使用;证据5、质量担保和保养手册,证明车辆质保期到2014年7月31日届满。证据6、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车辆的基本信息;证据7、录音,于2014年4月的我方王先生与被告公司服务经理汤先生的谈话录音,证明车辆发动机已二次出现问题,无法使用。[09:56:47]
- [审判长]:录音什么时候形成的?[ 原告]:2014年4月20日左右。[09:57:37]
- [审判长]: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8、2014年4月18日车辆发生事故现场的照片,证明车辆撞击已经损坏,车辆失控。[09:57:43]
- [原告]:我方证据出示完毕。[09:58:0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2013年7月1日的单子表明原告进行了保养,证明车辆没有任何问题,第一次故障已经解决;2014年3月8日的工单上表明更换了发动机,仅更换了这一次;对证据5、6没有异议;对证据7要求当庭播放,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仅更换过一次发动机。[10:05:17]
- [审判长]:现在法庭将原告出示的音频证据电话录音进行当庭播放。[10:06:33]
- [审判长]:被告对电话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明目的需要原告提交文字之后再发表质证意见。[10:20:34]
- [审判长]:被告继续质证。[ 被告]:对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但我们只更换过一次发动机,与上次维修不是同一个部位。[10:22:2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0:22:34]
- [被告]:我方没有证据提交。[10:23:47]
- [审判长]: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23:54]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经双方质证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确认。举证期限截至到今天,之后提交的证据法庭不在予以质证,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25:29]
- [审判长]:原告,你方购车的时间、价款、税费、用途?[ 原告]:2012年7月31日当日购买后,当日提车,车款114800元,购置税9811元,自己家用。[ 被告]:认可。[10:25:48]
- [审判长]:原告,你方明确具体的质量问题?[10:28:10]
- [原告]:发动机的质量问题,发生了三次故障,2013年1月6日首保皮带加张紧轮作为发动机的主要部件出现了脱离半圈,影响动力的质量问题;2014年1月27日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皮带加张紧轮、惰轮;2014年3月8日更换了整体发动机;2014年4月18日在高速行驶上,突然熄火停车,向被告保修,经被告检测是发动机质量问题。[10:30:22]
- [审判长]:被告,你方明确汽车具体的质量问题?[10:31:25]
- [被告]:原告2013年1月6日没有更换发动机,于2014年1月27日我方给原告更换了惰轮,皮带加张紧轮是发动机的辅助配件,脱落半圈不会影响发动机的动力,可以正常行驶,不影响安全;第一次更换皮带、张紧轮之后,原告行驶了1年多,说明已经维修好了, 1月27日的更换没有排除故障,后经我方检查是发动机曲轴定位销磨损,所以我方于3月8日更换了发动机,这两次维修的故障点不一致,4月18日故障现在还没有维修,主要是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经我方检测该故障,在于正时皮带张紧轮高温变形,与上次发动机故障并非同一部件,该正时皮带张紧轮是跟随发动机一块更换的。第一次首保的问题我方修理后原告行驶的一年多证明维修已经解决,我方不认可原告所称的三此事故的说法,后面两次的故障都是不同的部件。[10:40:51]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被告4月18日故障的认定?[ 原告]:我方认为都是发动机的问题,不用区分部件。[10:43:13]
- [审判长]:双方是否申请鉴定?[ 原告]:我方不申请质量鉴定。[ 被告]:我方不申请质量鉴定。[10:43:28]
- [审判长]:被告,现在的故障是否可以维修?[ 被告]:可以维修,更换相关损害部件。[10:43:51]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再次维修?[ 原告]:不同意维修。[10:44:16]
- [审判长]:原告,你方解除合同的依据?[ 原告]:因为是产品有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合同法》第61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我方不同意适用汽车三包规定,我方购车时,该规定还未出台。[10:45:57]
- [审判长]:被告,你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不同意,我方认为可以维修解决。[10:46:41]
- [审判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 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没有证据,请求法院酌情判决。[10:47:24]
- [审判长]:现在休庭2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稍后继续开庭。[10:47:56]
-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10:49:47]
- [人民陪审员]:被告,原告买的是新车,但是一直出现质量问题,请被告解释一下,什么情况下大修、中修、小修、可以换车?[10:50:19]
- [被告]:大修是以曲轴、活塞、连杆等出现磨损问题,中修气门的磨损、活塞环的磨损等,小修就是所有的上述问题都可以算是小修,退换是由于质量问题,在现行三包法的规定内,由于严重安全性能问题如燃油泄露等问题可以换车。[10:51:5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的陈述,是否真实?[ 原告]:真实。[ 被告]:真实。[10:53:26]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53:3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车。我方认为本次故障已经无法维修,否则被告不会同意更换发动机,被告提供的车辆多次维修,影响正常使用,故我方要求退车。[10:54:4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退车。[10:55:05]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0:55:34]
- [原告]:被告所称的张紧轮也是重要的部件。[ 被告]:并非主要部件。[10:56:4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0:57:49]
- [审判长]:双方有什么调解方案?[ 原告]:退车、并退车款11万元。[ 被告]:不同意,我方认为可以免费的为原告进行维修车辆。[10:58:14]
-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59:0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59:30]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59:3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10:59:59]
- [书记员]:请其他旁听人员退庭。[11:00:1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00:28]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00:37]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萌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11:03:00]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03:1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