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外景

开庭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军

上诉人邹恒甫的代理人

被上诉人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代理人
12月9日9:30,一中院“教授微博爆料 北大起诉维权”案
  • [上诉人(原审被告)]:
    邹恒甫,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管理研究院院长。
    [ 委托代理人]:
    朱征夫,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郭可伟,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 法定代表人]:
    王恩哥,校长。
    [ 委托代理人]:
    陆忠行,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 委托代理人]:
    阴颖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北小关干杨树(城建三公司)1号楼,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北京大学医院西侧。
    [ 法定代表人]:
    耿一峰,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我宣布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邹恒甫上诉被上诉人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两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陈伟、张琦组成合议庭,由张军担任审判长。法庭记录由书记员崔启坤担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享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提交新证据、进行辩论、自行和解及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同时负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上诉人]:
    听清了。
    [ 北京大学、梦桃源]:
    听清了。
    [09:35:4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 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 北京大学、梦桃源]: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由于本案的基本案情相同且具有一定关联性,故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合并进行审理,当事人分别陈述。当事人对合议庭决定合并进行审理是否有异议?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 北京大学]:
    没有异议。
    [ 梦桃源]:
    没有异议。
    [09:37:3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因为是两个案件,先陈述北京大学的案件,再陈述梦桃源的案件。
    [09:39:55]
  • [上诉人]: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有存在严重的错误。第八页,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对法释不全面,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但是侵权责任法只规定,民事主体才享有名誉权,才有需要保护的名誉权,仅仅用法人享有名誉权这句话不全面。因为不是所有的法人都具有名誉权。第九页,北京大学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讲到北京大学的师生互为表里,混淆了情理和法理的关系。今天我们要提交新证据,是新闻报告,是教师与女学生的男女关系的报告。关于北京大学与上诉人是否是平等的主体的关系,在判决书第十页用的标准论述不成立,因为北京大学和上诉人不是平等主体,北京大学是公共事业单位,一个是普通公民,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不涉及财产关系,也不涉及任何人身关系,所以本案北京大学不是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关于第十二页上诉人的言论是否对北京大学构成侮辱的行为,讲到北京大学系主任教授与梦桃源的女服务员的不正当关系的评论,上诉人只是披露了教师与服务员有不正当关系,并没有说北京大学与服务员有不正当关系,即使不是事实,也不是针对北京大学进行的诽谤。第十四页,上诉人发表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上诉人并不存在攻击北京大学的行为。第十六页,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爆料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产生了现实的严重的降低,我们认为是逻辑错误,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陈述完毕。
    [09:50:02]
  • [审判长]:
    另外一个代理人有无补充?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北京大学进行答辩,在答辩之前,法庭询问一下,北京大学是否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 北京大学]:
    收到了。
    [ 审判长]:
    对一审判决什么意见?
    [ 北京大学]:
    我们同意一审判决,希望维持原判。
    [ 审判长]:
    发表答辩意见。
    [09:51:32]
  • [北京大学]:
    依据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也就是二审程序只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观点、上诉意见,也就是说,对超出上诉人上诉状内容的观点和诉讼意见法院不应审理,但是鉴于合议庭同意对方当事人按照判决书的顺序陈述上诉理由,出于对法庭的尊重,做出如下对应的6点答辩意见。第一、法人享有名誉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规定是,民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教育法相关规定,北京大学作为法人当然享有名誉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北京大学不享有名誉权那么请向法庭出示法律依据,如果没有那上诉人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二、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片面理解,并且在教授、老师、系主任和学校互为表里的问题上偷换概念不能成立。第三,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当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毋庸置疑的。第四、上诉人谈到,梦桃源事件也就是本案所审理的所谓的北京大学教授、系主任、院长奸淫女服务员但是不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梦桃源哪位服务员受到了侵害,从事实角度讲显然是诽谤,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多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由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教授、系主任、院长,以及梦桃源公司及其服务员,这些主体当然都有权利提出诉讼,至于说除了学校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是否提出诉讼,那是人家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学校可以决定自己是否诉诸法律,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第五、上诉人反复称上诉人的言行在本案中的言行是基本属实的、客观的,那么,我们可以做出简单的评论,简单的分析,果真如此吗?真的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吗?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第六,本案的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是显而易见的,对此我们在一审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已经加以证实,并且在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至于,广大网友对北京大学不利的评论和上诉人的侵权言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所有的本案对北京大学的公证的证据中评论均是由上诉人微博所引发,并且都是评论上诉人微博的内容,所以说,如果没有上诉人侵权的这些言行就不会有我们提交的证据当中广大网友对北京大学的不利的评论,所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侵权事实且后果严重,我们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口头答辩完毕。
    [10:01:34]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庭审,法庭归纳一下争议焦点,北京大学是否为适格的原告,上诉人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对北京大学构成名誉侵权。
    [ 上诉人]:
    同意,并坚持我们的上诉理由。
    [ 北京大学]:
    同意。
    [10:04:07]
  • [审判长]:
    现在由上诉人陈述梦桃源案件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 上诉人]: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第一、上诉人的批评言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名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侵犯被上诉人名誉的加害行为。上诉人的言论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言论的批评方式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与梦桃源等对周边餐饮业加强管理,涉及到服务员的不良行为和经营不规范现象,是为了揭露北京大学少数教授群体的师德师风问题。没有对梦桃源的形象进行诋毁的行为。第二、上诉人的言论没有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说上诉人的言论表达严重侵犯了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但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减少营业额和收入降低的事实,更没有证明其所谓损失的事实与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一审判决中在关于梦桃源的经济损失一项中,也明确表示梦桃源没有提交损害后果的证据,而是列举了因本次梦桃源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支出。该诉讼支出不能理解为因上诉人的言论给被上诉人梦桃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陈述完毕。
    [10:06:14]
  • [审判长]:
    梦桃源是否收到一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书什么意见?
    [ 梦桃源]:
    收到一审判决书,同意一审判决。
    [ 审判长]: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答辩。
    [ 梦桃源]: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混淆,第二,本案的证据,证明凡是涉及到梦桃源的言论都是用的侮辱诽谤而不是批评性的言论,所以我认为上诉人的代理人说的批评是错误的,与本案的证据不符,也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他的观点。上诉人的微博言论、侵权事实当中主要批评的不是梦桃源,梦桃源只是一个陪衬,上诉人是通过侮辱诽谤梦桃源来达到他的个人目的,因此我认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所提的批评一说不能成立。
    [10:09:33]
  • [梦桃源]:
    第三,关于损失的问题,本案一审认为上诉人的评论给梦桃源造成了负面影响,造成了名誉损失。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实际上并不是证明名誉侵权存在的必要特征,我们在一审当中提到的,一审法院支持的相关的费用实际上是我们维权的费用,并不是说这个费用是由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我公司经营方面的损失。所以上诉人的上诉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我们请求驳回。
    [10:11:08]
  • [审判长]:
    这个案子上诉人认为发表的微博言论中没有主观的故意,也没有诽谤侮辱的行为,上诉人认为不认可是对梦桃源构成了名誉侵权。
    [ 上诉人]:
    是。
    [ 审判长]:
    另外上诉人认为言论没有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刚才被上诉人也发表了答辩意见,被上诉人认为是维权的费用,不是经营损失,这个案件的焦点,上诉人发表的言论是否对梦桃源构成名誉侵权,上诉人发表的言论是否对梦桃源造成了经济损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同意?
    [ 上诉人]:
    同意。
    [ 梦桃源]:
    同意。
    [10:12:3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事实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认可。
    [ 上诉人]:
    关于北京大学的案件我们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 审判长]:
    有没有遗漏的事实?
    [ 上诉人]:
    没有补充。
    [ 北京大学]:
    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 审判长]:
    上诉人针对梦桃源的案件的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发表意见。
    [ 上诉人]:
    没有意见,没有补充。
    [ 梦桃源]:
    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补充。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要如实陈述事实。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 北京大学]:
    听清楚了。
    [ 梦桃源]: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北京大学你们主张上诉人侵犯名誉权依据的事实,是否是一审法院查明的微博的内容?
    [ 北京大学]:
    是。
    [ 审判长]:
    梦桃源公司是否也是依据的一审法院查明部分的微博的内容?
    [ 梦桃源]:
    是的。
    [ 审判长]:
    微博言论是否是上诉人个人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发布出去的?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截止到今天,上诉人新浪实名微博当中两个案件的涉诉言论是否还存在,是否删除?
    [ 上诉人]:
    都继续存在。
    [ 北京大学]:
    还在。
    [ 梦桃源]:
    还在。
    [10:13:40]
  • [审判长]:
    针对梦桃源公司的案件,你们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是14条微博内容,一审法院认定的是10条,梦桃源公司是否有异议?
    [ 梦桃源]:
    对数字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中有4条不构成我公司的名誉侵权,但是我们没有上诉。
    [ 审判长]:
    一审认定是10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结果都认可吗?
    [ 北京大学]:
    对结果认可。
    [ 梦桃源]:
    对结果认可。
    [ 上诉人]:
    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0条,但是我们认为全部不应予以认定。
    [10:15:06]
  • [审判长]:
    上诉人在北京大学的任职时间段。
    [ 上诉人]:
    需要查一下。
    [ 审判长]:
    北京大学也核实一下。
    [ 北京大学]:
    98年到2007年,任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回去再核实一下。
    [ 审判长]:
    涉诉微博发表的时间是2012年?
    [ 上诉人]:
    是。
    [ 审判长]:
    发表微博期间上诉人离职了吗?
    [ 上诉人]:
    离职了。
    [ 北京大学]:
    离职了。
    [10:15:44]
  • [审判长]:
    北京大学,你方认为上诉人的涉诉微博言论构成对你方的名誉侵权的具体理由再陈述一下。
    [ 北京大学]:
    首先,北京大学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毋庸置疑,我们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民诉法、最高院司法解释、教育法相关规定,具体的是关于民法、民诉法这些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基本上都已经陈述了,教育法其中第28条,最后一款规定了国家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不受侵害,第81条,我们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也是适格的原告。鉴于上诉人实名微博发表的涉案涉及到北京大学的两条微博的内容,这是对北京大学直接侵权。具体是,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发微博,发表后引起轩然大波,并且一直在向严重的事态发展。上诉人涉案的侵权言论是故意的,这通过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多次的直接的甚至是联想方式的诽谤和侮辱这些言论的发表并且至今拒不改正,这种行为显然在本案中主观故意非常明确,所以说,鉴于上诉人涉案言行已经具备了侵权的几个必备要件,所以我方认为,上诉人侵权显而易见,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陈述完毕。
    [10:18:27]
  • [审判长]:
    上诉人针对北京大学的理由构成不构成侵权再陈述一下。
    [ 上诉人]:
    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陈述是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大学不是我方当事人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上诉人批评的言论与北京大学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北京大学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上诉人主要是批评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生活作风问题,生活作风问题只可能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的问题,北京大学是法人所以不可能有生活作风问题。即使北京大学是适格的民事主体,有权来提诉,我们认为北京大学也不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因为北京大学在本案不是一个民事主体,是一个公共事业的行政管理主体,上诉人没有实施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行为,没有诋毁诽谤、没有侮辱,上诉人说的都是事实。上诉人的批评言论并没有给北京大学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北京大学讲到网友的不利评论,不利评论是否会侵犯名誉权并不是必然划等号的,网友的评论能不能把网友的评论算到上诉人身上,网友的评论是有自己发表言论的自由,属于自己的言论,算在上诉人的身上对上诉人不公平。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对北京大学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属于公法的范围不属于私法,公法赋予的权利不可能损害私法上的名誉权。
    [10:22:24]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认为你们在微博中发表的言论是事实,在一审中提交了什么证据予以证明?
    [ 上诉人]:
    我们提交了4篇相关报道,都是网上下载的证据,案发以后上诉人接到相关举报,考虑到种种理由,所以其他的收到的证据我们没有提交,只是评价了在网上下载的证据。证明相关院长、副院长等的生活作风问题是属实的。
    [ 审判长]:
    北京大学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吗?
    [ 北京大学]:
    一致。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提交的证据,与上诉人在微博发表的言论,与梦桃源的服务员不正当关系之间,你们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什么联系?
    [ 上诉人]:
    因为上诉人揭露院长、副院长等与服务员的关系,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教师,甚至也不是针对北大,而是针对整个高校的师德师风问题,所以我们不必提交具体的与梦桃源某个女服务员之间的证据,我们证明的是高校确实存在师德师风问题。
    [10:26:48]
  • [审判长]:
    北京大学,发表意见。
    [ 北京大学]:
    我们不同意,本案争议的事实应该是是否有大量的北京大学院长、主任下手奸淫梦桃源女服务员和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的事实,就此上诉人未提交证据,显然构成了诽谤。
    [ 审判长]:
    梦桃源针对上诉人与你公司的案件,对事实认定的具体理由还有补充吗?
    [ 梦桃源]:
    一审法院认为的上诉人对梦桃源的10条侵权微博的认定我们没有意见。
    [ 审判长]:
    梦桃源公司,在你们起诉的过程中,诉讼请求当中没有要求经营损失?
    [ 梦桃源]:
    没有主张,但是不是没有损失,而是取证困难。
    [10:30:0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 上诉人]:
    有两份一审判决之后新发生的证据,一个是北大女留学生与余万里的相关报道,二是北京大学对余万里处理的公告,证明上诉人揭露的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生活作风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10:31:29]
  • [审判长]:
    北京大学进行质证。
    [ 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上诉人提交上述两项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所以,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在本案中适用。我看到的证据没有任何签字盖章,网页下载打印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也许新闻媒体有过相应报道,但是报道并见得就是真实准确的,所以我们目前无法核实,即便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
    [10:33:26]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新证据吗?对梦桃源案件有新证据吗?
    [ 上诉人]:
    没有新证据。
    [ 梦桃源]:
    没有新证据。
    [ 北京大学]:
    没有新证据。
    [10:34:08]
  • [审判长]:
    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 上诉人]:
    我们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因为一审判决引用了上诉人的微博内容。
    [ 审判长]:
    恢复法庭调查,上诉人发表微博的时候为什么不针对相关事例提出批评,而要提出北京大学与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 上诉人]:
    因为具体的事例是上诉人没有见过的,只是网上说,而在梦桃源发生的事情是上诉人亲耳所闻。
    [10:36:44]
  • [审判长]:
    对事实方面还有补充吗?
    [ 北京大学]:
    没有问题了。补充一下,上诉人微博说奸淫女服务员的这种行为是侮辱诽谤的羞辱行为,给北京大学蒙受了耻辱,所以涉案微博对北京大学构成了名誉侵权。
    [ 梦桃源]:
    事实部分没有补充。
    [ 上诉人]:
    补充一下,男女关系的亲眼所见,因为男女关系的特殊性,很难见到具体的东西,是通过旁证,我们提交的5份证据充分证明这些事情是实际发生的。
    [ 北京大学]:
    上诉人把微博发布出来之后,北京大学通过多种方式与上诉人进行联络,希望就他所见所闻具体的人和事、地点具体化,因为我们有纪委的电话,但我们没有收到上诉人任何信息。
    [10:39:1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刚才庭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
    [ 上诉人]:
    第一、北京大学在本案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共事业的管理主体,关于北京大学的身份,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是事业单位法人,可见,北京大学不是私立大学,是公法设立的,在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批评北京大学,只是批评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北京大学为该人出头,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本案,北京大学不是普通民事主体而是管理者,如果北京大学认为批评少数人员等于批评北京大学,那也是批评的是北京大学的管理行为。第二、北京大学不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私法上的权利,只有民事主体才享有名誉权,北京大学作为公共事业法人既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如果北京大学对外平等交往就是民事主体,但在本案北京大学是以管理者的主体出现的,是行政主体受到批评。第三、北京大学与上诉人不是平等主体关系,是批评与被批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诉人是公民,北京大学是事业单位,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是国家工作人员,上诉人有权对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提出批评,提出批评的依据是公法。第四、上诉人并没有侵犯北京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只是批评少数院长、副院长,旨在揭露高校师德师风问题。第五、客观上,上诉人没有实施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在二审补充的证据,上诉人揭露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并无虚构。上诉人没有侮辱行为,只有批评和监督行为,没有捏造和虚构事实,只是揭露了事实真相。第六、在行为后果上,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对北京大学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北京大学是行政管理主体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所以上诉人的批评不可能对北京大学不可能存在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北京大学作为行政主体,即使因上诉人的批评影响了公信力,也不会影响北京大学依法行使管理权。北京大学不涉及经营活动,不存在经济损失,北京大学没有请求经济损失赔偿不是因为宽容大度,而是因为没有经济损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上诉人的批评没有对北京大学造成实际损害。关于投票结果,相信上诉人说的是真的的票数为15112票,不相信的是276票,一审判决认定绝大多数网络用户是相信上诉人的爆料的,15112票不是上诉人的言论造成的。第七,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对自由的信仰也没有看到对自己优良传统的自信。本案中,北京大学没有面对事实,没有对批评进行调查和反省,没有向公众公布真相,只是一味的打压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10:53:28]
  • [北京大学]:
    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法人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职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北京大学是以包括院长系主任和教授群体在内的教师群体的事业法人,对北京大学主任造成的侵害同样对北京大学造成了名誉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北京大学在本案名誉侵权案件中,是事业单位法人与本案名誉侵权之诉具有直接的关系,当然有权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第二、上诉人涉案微博内容,已经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判断本案涉案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从侵权的构成四个要件进行逐一分析,首先,上诉人涉诉微博是对北京大学进行的诽谤的行为,到目前为止,上诉人尚未举出事实以及证据用以证明北京大学院长、教授、主任等等与梦桃源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奸淫服务员的事实,所以上诉人的微博已经构成诽谤。再有,上诉人的涉案微博属于对北京大学进行侮辱的行为,涉案微博内容使用了淫棍、淫荡等等羞辱性的文字,属于言语方式贬损北京大学的形象,属于侮辱行为的要件。上诉人发表涉案微博是存在主观故意的,上诉人在未有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其微博传播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教授与梦桃源服务员存在淫荡关系的言论,并且在微博当中使用淫棍、淫荡等侮辱性语言攻击北京大学,违反了禁止使用侮辱性言词攻击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在上诉人涉诉的微博言论迅速传播之后没有积极协助北京大学相关部门查证相关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至今微博的内容尚未删除,所以,上诉人显然对此是存在主观恶意的,并且是故意的。其次,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发表公开言论时,应当更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上诉人曾经是北京大学教授,具有内部人的特殊身份,而且微博是实名认证,当时,拥有10几万的粉丝,是国家知名的经济专家,应当注意自己的自身身份,更是由于上诉人与北京大学存在过的关系,从而使公众更相信其的言论,所以其故主观故意是恶劣的。上诉人的涉案微博已经造成了对北京大学社会评价的降低,在本案当中,上诉人在自己实名认证微博平台上对所有粉丝以及社会公众发布涉案内容特定的不特定的公众人群都能直接间接知道其发表的具有诽谤以及侮辱性的内容。北京大学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是显而易见确实存在的,最后,上诉人涉案微博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监督的内容,我们行使权利是要依法行使,行使权利的同时并不能侵害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不要超出法律的底线,而上诉人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以及院长、系主任、教授这个群体的诽谤侮辱性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误解造成了北京大学在此事上的社会评价的显著降低,故,该言论并不属于公平、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名誉权,故,上诉人应当就此承担责任。应当删除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北京大学名誉,并且对北京大学赔礼道歉。上诉人说的批评,实际上北京大学一开始真把上诉人的言论当成批评,北京大学对这个事件一开始发生的时候,北京大学说绝无此事,后立刻成立了工作组进行调查,在网发布了三次公告,但上诉人一直采取躲避的态度,没有向纪委或者工作组提供线索,也没有通过公开或私下的渠道向我们反映。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11:06:31]
  • [上诉人]:
    法人享有名誉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特殊优于一般,侵权法规定优先,只有民事主体才享有名誉权。对北京大学教师利益的侵害就是对北京大学利益的侵害,这个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北京大学教师和北京大学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吗?本案北京大学是公民吗?上诉人的内部人特殊身份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恰恰说明,由于上诉人长期在北京大学工作,是内部人,所以了解内部的真实情况,这更好说明上诉人揭露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关于言论自由与义务的问题,所有的自由都是有义务的自由,但是对公共机构例外,因为公共机构没有名誉权,北京大学是公共机构,公民可以说北京大学的好话,也有权说坏话,怎么评论北京大学都无权以名誉权收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上诉人限制出境的问题,在上诉人截下来的时候,或者截下来之前我们已经接受了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11:11:15]
  •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享有名誉前是毋庸置疑的,上诉人发表微博诽谤北京大学导致本案发生,北京大学是适格原告提出诉讼没有问题。限制公民出境是一种法律措施,是由出境管理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利以及法院执行权利的。
    [11:12:05]
  • [审判长]:
    关于限制出境不是本案争议焦点,请发表其他辩论意见。
    [ 北京大学]:
    补充完毕。
    [ 上诉人]:
    去年上诉人就没有去美国与家人团聚,现在圣诞节又到了,请法院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尽快解除对上诉人的出境限制。
    [11:13:51]
  • [审判长]:
    下面针对梦桃源的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11:14:09]
  • [上诉人]:
    上诉人的言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名誉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犯名誉的行为,上诉人发表的涉诉言论的目的是揭露北京大学少数教授群体的师德师风问题,敦促北京大学有关部门考证相关事实,言论中揭露了梦桃源服务员不良行为以及经营不规范现象,上诉人不存在诋毁诽谤梦桃源社会形象的主观恶意,上诉人发表言论的指向是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批评揭露的是梦桃源等企业在消费服务中的不良行为,上诉人的行为无意侵犯梦桃源的名誉权更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事实予以证明符合诽谤行为要件,认定上诉人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却对上诉人揭露腐败不予评判。上诉人的批评言论没有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梦桃源作为企业法人其名誉权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商业信誉等方面评价,其名誉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鉴于法人名誉的财产性属性,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后果是造成损害,需要有造成具体损害的事实,这一方面是由于法人名誉具有财产性在遭受损害后一般总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法人活动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要广泛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收到侵害的损害后果,即没有证明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减少和营业下降的事实。一审判决中也没有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害梦桃源名誉权的后果进行界定。无论是侵害事实认定的依据和结果的表现一审法院都没有陈述,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判长]:
    梦桃源发表辩论意见。
    [11:19:23]
  • [梦桃源]:
    第一、上诉人存在侮辱、诽谤、侵犯梦桃源名誉权的故意,尽管上诉人凭空提出了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是出于对北京大学师德师风问题的关心,但是梦桃源的员工并不是北京大学,上诉人并没有证明和说明梦桃源与梦桃源的员工与北京大学师德师风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明显的脱离了事实,完全的脱离了证据。第二、上诉人实施的侮辱、诽谤梦桃源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批评、侮辱、诽谤,要看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上字典中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释义,在本案当中,梦桃源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他的微博当中用了14处侮辱谩骂的语言贬损梦桃源及梦桃源的员工,这些证据显示出来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绝对和批评建议没有任何关系,绝对可以表现出来上诉人的行为就是一种侮辱、诽谤梦桃源的行为,因为,上诉人的微博当中即涉及到对不确定事项的捏造,也对具体事项的捏造,符合侮辱、诽谤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对梦桃源的侮辱诽谤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证据支持。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众对梦桃源的贬损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上诉人采用公开的方式发表微博言论,选择了一种足以产生名誉权损害方式的手段,因为,公开发表微博博文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向公众展示他的言论,网友没有能力证明上诉人在微博中表述内容的真伪,上诉人自己都无法证明他的微博言论的真实性。上诉人通过公开的方式发表博文的行为必然导致网友的反映,网友的反映就是情绪的宣泄谩骂,所以我们认为上诉人用公开的方式发表博文已经造成了公众对梦桃源社会评价的降低。上诉人对此也并不持有异议。第三、关于损失问题,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部分诉讼的权利,但是这种放弃并不表明并不能被倒推为可以诉的事实不存在,存在着财产损失的事实,并不一定导致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在本案当中,上诉人的行为确实给梦桃源造成经营上的困难和损失,而确实存在着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给梦桃源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但是,根据诉讼的制度,和诉讼的技巧,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着法律上的不能提交或者提交不被法庭认可的困难,因此,我们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有关上诉人的行为给梦桃源造成经营上的损失,这是梦桃源对诉的放弃,不能倒推为没有损失。上诉人的行为既造成了梦桃源公众评价的降低,也造成了梦桃源经济损失。第四、我们认为梦桃源和梦桃源的员工本案中受到的侮辱、诽谤以及各种各样的损失和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11:27:06]
  • [审判长]:
    还有补充吗?
    [ 上诉人]:
    关于网络调查的问题,梦桃源代理人说网友不能证实真伪,上诉人也不能证实真伪,我认为不妥,网友可能没有亲眼看到,但是他们了解这个社会,了解公权利怎么履行的,了解高校师德师风是怎么堕落的。关于上诉人能不能证实真伪的问题,上诉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上诉人讲的都是事实,并不是说不能证实。关于对方代理人讲到经营损失证据提交困难所以放弃了该权利,这个怎么解释,法人的名誉权只有有经济损失才能证明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另外补充一下,被上诉人提到上诉人的言论给梦桃源及员工受到严重侵害,这个侵害与上诉人的言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没有提交员工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侵害与上诉人言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被上诉人的员工受到侵害,也应当由被上诉人的员工以他们个人名誉权收到侵害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梦桃源代为诉讼。
    [11:28:19]
  • [梦桃源]:
    补充,我认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到的经营上的损失是法人组织收到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我认为梦桃源不是绝对不能被评价的,本案很简单的事实,如何评价梦桃源需要拿出证据支持,上诉人的代理人都是脱离证据来谈与本案没有太大关系,本案最重要是上诉人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他的博文观点。
    [11:29:06]
  • [上诉人]:
    对方代理人混淆了自然人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的区别,法人名誉权是财产关系。
    [ 梦桃源]:
    没有补充。
    [11:29: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各方发表最后陈述。
    [11:29:46]
  • [上诉人]:
    北京大学不能构成本案名誉权的民事主体,不能主张名誉权侵权,我们也没有实施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一个公民依法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依法应当保护,本案应该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 北京大学]:
    侵权已经构成,且再继续,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 上诉人]:
    法人名誉侵权必须严格依据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因此,上诉人认为,梦桃源公司的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 梦桃源]:
    对于本案根据证据,我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梦桃源的侮辱诽谤、侵犯了梦桃源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法律的尊严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11:31:56]
  • [审判长]:
    是否可以调解。
    [ 上诉人]:
    两个案件都不同意调解。
    [ 北京大学]:
    不同意调解。
    [ 梦桃源]:
    不同意调解。
    [11:32:19]
  • [审判长]:
    因为调解是合法自愿的,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如果庭后有调解意愿,可以与我们联系。如果还有未尽之言庭后形成书面意见3日内提交,代理人要向法庭提交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调解不成的话,合议庭将对两个案件进行评议,如果需要再开定会另行通知。如果不需要开庭,会根据评议结果做出相关裁决。是否听清楚了?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 北京大学]:
    听清楚了。
    [ 梦桃源]: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1:33:4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
    [11:34:48]
  • [声明]:
    本直播并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