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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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12月23日10时,门头沟法院“私自转让合伙项目 诉至法院索转让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吕璐
    [10:12:59]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私自转让合伙项目 诉至法院索转让费”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周某签订了《食堂管理委托协议书》,由王某承办食堂的木桶饭经营部分,王某雇佣被告王洪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后被告王洪某未经原告王某允许,私自将项目转让给他人,获取转让费9万余元。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王洪某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洪某支付转让费9万余元。
    [10:13:34]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代理审判员马逸群独任审判。
    [10:14:06]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0:14:2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0:14:57]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0:15:07]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洪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方]:
    原告王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方]:
    被告王洪某,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0:17:2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10:17:4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洪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马逸群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何宜航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10:19:27]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19:5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原告方]:
    宣读起诉书(内容略)。原告王某与周某签订了《食堂管理委托协议书》,由王某承办食堂的木桶饭经营部分,王某雇佣被告王洪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后被告王洪某未经原告王某允许,私自将项目转让给他人,获取转让费9万余元。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王洪某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返还转让费9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25: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我和王某一直是合伙的关系,转让费91000元我们双方已经分割完毕,不存在纠纷。我在2012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王某9000元,在2012年11月10日左右我爱人给了王某1600元左右的现金,没有出具收条,在2013年3月8日,我给王某发了短信让王某过来取钱并把1万元欠条带过来,王某告诉我转账给他,欠条过去取。这条短信说明王某知道并同意转让事宜,也认可我们双方已将转让费分割完毕,我还欠他1万元。综上,我现在只欠王某1万元,也只同意支付这1万元,不同意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跟(2014)门民初字第403号案件的答辩意见一致。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1:36:02]
  • [审判员]:
    法庭总结一下双方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如下:1、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2、转让费91000元应该如何进行分配;3、王洪某已经给付王某转让款的具体金额。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吗?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我们双方是雇佣关系。出示证据一、北京某小区第二食堂二层量化管理委托协议书,王某与周某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证明木桶饭原告是原告承包的经营;证据二、协议一份,2012年9月10日王洪某出具,证明王洪某将木桶饭档口转让给李某,转让费91000元;证据三、(2013)昌民初字第1273号案件的开庭笔录,证明被告将木桶饭转让给李某是被告私自转让的,我们事前并不知情,而且这个木桶饭是我方承包的。
    [ 审判员]:
    哪一部分能够证明你方观点?
    [ 原告方]:
    我方整理一下,庭后再提交法庭。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我们双方是合伙关系。我方也提交昌平法院的开庭笔录作为我方证据。
    [11:37:50]
  • [审判员]:
    被告先看一下原告提交的开庭笔录,看是否是同一份笔录,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方]:
    一致。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分别整理笔录,庭后提交法庭。
    [ 原告方]:
    好的。
    [ 被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方]:
    对证据一转让协议、证据三开庭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二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转让款为91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质证意见跟(2014)门民初字第403号案件的质证意见一致。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我方还要申请史某在下一次开庭时出庭作证,证明木桶饭是史某转给王某而不是王洪某的。
    [11:51:17]
  • [审判员]:
    庭后联系证人,能否出庭提前告知我院。
    [ 原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一、(2013)昌民初字第1273号案件的开庭笔录,证明我们双方是合伙关系,整理好之后庭后提交;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转让费9000元;证据三、我给王某发的手机短信,证明我们就91000元转让费已经算过账并分割完毕,而且转让给李某的事王某是知道并同意转让的,王某也承认转让之后算完帐以后我给他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
    [11:52:04]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质证意见跟(2014)门民初字第403号案件的质证意见一致。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还需要继续整理证据,本次庭审先进行到这里。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52:3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何宜航和付辰,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53:2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