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法院

法官

法官与书记员

原告

被告

庭审进行中
12月24日14:30,顺义法院“称劳动合同被盗走 拒支付双倍工资”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4:27:11]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胡小静,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4:27:29]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称劳动合同被盗走 拒支付双倍工资”案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顺义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27:54]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北京某餐饮公司诉称:被告刘某曾为原告职工,后刘某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的工资差额。原告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骗取差额工资,盗窃了在原告处保存的劳动合同。被告在提出辞职当天就擅自离职,造成原告岗位空缺,给原告带来很大损失,应当赔偿。同时被告是学徒工,未满一年就离职,应当支付原告培训管理费2700元。综上所述,被告盗窃劳动合同,并违法辞职,原告不但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被告还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8月1日签订有劳动合同,不应双倍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8411元;2、请求判决原告仅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基本工资1500元;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培训管理费27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该餐饮公司应当支付其双方工资差额。
    [14:29:29]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29:4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30:0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30:43]
  • [双方]:
    听清了。
    [14:30:55]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14:33:51]
  • [原告]:
    原告北京市某餐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府右街,注册号1101136001*****。
    经营者朴某。
    委托代理人朴某,该餐饮公司经营者。
    [14:35:27]
  • [被告]:
    被告刘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某乡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6:2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36:45]
  • [双方]:
    无异议。
    [14:36:59]
  • [审判员]:
    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某餐饮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此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何庆玲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振涛、曹桂岭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洁培担任庭审记录。
    [14:37:50]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14:38:0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38:18]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38:3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4:38:51]
  • [原告]:
    被告刘某曾为原告职工,后刘某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的工资差额。原告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骗取差额工资,盗窃了在原告处保存的劳动合同。被告在提出辞职当天就擅自离职,造成原告岗位空缺,给原告带来很大损失,应当赔偿。同时被告是学徒工,未满一年就离职,应当支付原告培训管理费2700元。综上所述,被告盗窃劳动合同,并违法辞职,原告不但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被告还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8月1日签订有劳动合同,不应双倍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8411元;2、请求判决原告仅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基本工资1500元;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培训管理费2700元。
    [14:42:44]
  • [审判员]:
    原告,对于事实和请求有无补充或变更、增加?
    [14:44:18]
  • [原告]:
    没有。
    [14:44:3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4:44:57]
  • [被告]: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的裁决结果。第一,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偷走的事实。第二,我方要求按照2300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告工资,仲裁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平均工资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项及第四项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违法程序法律规定,故不同意这两项诉讼请求。
    [15:04:1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质证,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出示证据。
    [15:04:45]
  • [原告]:
    1.辞职报告,被告邮寄给原告的,当天被告已经离职,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
    [15:05:1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05:36]
  • [被告]:
    1.(经看原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本案仲裁裁决之后,被告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不涉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所以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15:09:21]
  • [原告]:
    2.员工制度三页,证明被告没有遵从工作制度办理辞职,也没有支付培训费,员工制度第二页辞职一项,员工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公司根据情况来批准。员工制度第二页入职第三项:所有员工入职时需参加培训。证明我公司对辞职及培训均有规定。
    [15:10:02]
  • [被告]: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此制度被告从未见过,原告从未向被告送达过该制度。
    [15:10:31]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员工制度来源?
    [15:10:50]
  • [原告]:
    在墙上粘贴,我们拍的照片。
    [15:11:03]
  • [原告]:
    柜子的图片,显示其中一个柜子被撬损坏,这个柜子放的是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15:11:40]
  • [被告]: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不能证明是被告所偷的,是原告单方陈述是被告所偷,原告陈述是被告盗窃了劳动合同,原告应该其他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15:11:53]
  • [审判员]:
    照片拍摄的位置?
    [15:12:06]
  • [原告]:
    我单位的办公室。办公室又标牌。
    [15:15:05]
  • [审判员]:
    柜子被撬之后有无报警?
    [15:15:20]
  • [原告]:
    没有。
    [15:15:30]
  • [原告]:
    提交劳动合同,是原告与另外一位员工朴某签订的,证明原告与员工一直签订劳动合同,且职工离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劳动合同中有记载。
    [15:15:52]
  • [被告]:
    真实性无法核实,我方也不了解此情况。该份合同的日期是2012.12.1-2013.12.10,本案被告入职的时间是2014.3.15,此证据与本案无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15:16:07]
  • [原告]:
    个人履历表不作为证据提交了。提交证据5.2014.3-2014.6月的员工工资表,证明被告的入职时间2014.3.15,被告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仲裁认定的数额没有依据。
    [15:21:07]
  • [被告]:
    (经看原件),真实性认可,是刘东华本人签字,认可入职时间2014.3.15;不认可基本工资水平是1500,被告入职时约定的工资是2300到2400,该工资表是原告故意拆分的结果,即使原告拆分,被告认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15:21:32]
  • [原告]:
    提交工资表,证明培训费。
    [15:21:48]
  • [被告]: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工资表上虽有被告的签字,但不认可是被告所签,但不申请鉴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收取培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15:22:03]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上的4、5、6三个月份的加班费均是800元,加班费如何核算的?
    [15:22:26]
  • [原告]:
    不清楚,需核实。
    [15:22:37]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15:23:11]
  • [被告]:
    无证据提交。
    [15:23:24]
  • [审判员]:
    原告,被告的工资发放形式?
    [15:23:38]
  • [原告]:
    每月256日现金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签字领取。
    [15:23:50]
  • [被告]:
    认可。
    [15:24:03]
  • [审判员]:
    被告2014.7.1-2014.8.1日的工资是否发放?
    [15:24:29]
  • [原告]:
    没有发放。
    [15:24:41]
  • [审判员]:
    被告提供实际劳动到何时?
    [15:24:55]
  • [原告]:
    2014.7.31.
    [15:25:06]
  • [被告]:
    2014.8.1。
    [15:25:15]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有考勤表?
    [15:25:27]
  • [原告]:
    没有。
    [15:25:38]
  • [审判员]:
    是否确定被告提供实际劳动到何时?
    [15:25:50]
  • [原告]:
    2014.7.31,辞职的单子是给我单位邮寄过来的,邮寄的时候他已经不在单位上班了。
    [15:26:01]
  • [被告]:
    辞职单是快递给单位的,2014.7.31日下午邮寄的。提交快递单。刘某是8.1日下午离开的公司。
    [15:26:17]
  • [审判员]:
    平信邮寄的为何底单在被告处?
    [15:26:32]
  • [被告]:
    不清楚。
    [15:27:23]
  • [原告]:
    认可是平信收到的。
    [15:27:36]
  • [审判员]:
    被告的考勤形式?
    [15:45:11]
  • [被告]:
    有专人手工记录考勤,但考勤上显示的一月休息三天,不清楚考勤员是谁。
    [15:45:27]
  • [原告]:
    有考勤,不认可被告所述。
    [15:45:39]
  • [审判员]:
    解释工资表中每月固定的加班费800元。
    [15:45:56]
  • [原告]:
    不是固定加班费,只是加班数额大致一样,延时加班一小时20元,不清楚是否包括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15:46:14]
  • [审判员]:
    原告在仲裁时是否认可刘某2014.7.1-8.1的工资是2338元?
    [15:47:05]
  • [原告]:
    仲裁我没有参加,仲裁时应该说的是1600。
    [15:47:24]
  • [审判员]:
    为何只同意支付基本工资1600元,全勤及加班工资呢?
    [15:47:45]
  • [原告]:
    没有加班,有全勤工资。
    [15:47:55]
  • [审判员]:
    庭审后三日内提交被告的原始手工考勤记录,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5:48:06]
  • [原告]:
    听清了。
    [15:48:15]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曾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谁负责签订的?
    [15:48:31]
  • [原告]:
    店长金某负责的,当时金某和另外一个证人张某在场。其他的我也不清楚。
    [15:48:57]
  • [审判员]:
    合同文本谁提供的?
    [15:49:12]
  • [原告]:
    我方提供的。
    [15:49:22]
  • [审判员]:
    金某的职责?
    [15:50:45]
  • [原告]:
    管理职工和餐饮。
    [15:50:56]
  • [审判员]:
    金某负责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哪签订的?
    [15:51:10]
  • [原告]:
    在该餐饮公司一层的办公室。
    [15:51:30]
  • [审判员]:
    你单位几个办公室?
    [15:51:46]
  • [原告]:
    一个办公室。
    [15:51:58]
  • [审判员]:
    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张某当时在办公室干什么?
    [15:52:14]
  • [原告]:
    在办事。
    [15:52:29]
  • [审判员]:
    当时签订了几份合同?
    [15:52:41]
  • [原告]:
    不清楚。
    [15:52:53]
  • [审判员]:
    签订合同的时间?
    [15:53:05]
  • [原告]:
    3.15日当天。
    [15:53:16]
  • [审判员]:
    原告核实签订合同的细节?
    [15:53:32]
  • [原告]:
    当时是3.15日过了两三天后签订的合同,就签订了一份合同,当时张某和金某在场。
    [15:53:48]
  • [被告]:
    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合同签订情况。
    [15:53:59]
  • [审判员]:
    传证人出庭。核实身份。
    [15:54:10]
  • [证人]:
    张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某村村民。
    [15:55:01]
  • [审判员]:
    宣布证人权利义务。
    [15:55:13]
  • [证人]:
    听清了。
    [15:55:29]
  • [审判员]:
    证明的内容?
    [15:55:44]
  • [证人]:
    宣读证人证言。2014.3.15日我们上班,过了几天,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在的时候看见他们在签合同,给我们店里一份,我们自己一人一份。我看到我们店里的合同放在办公室里。
    [15:55:59]
  • [审判员]:
    原告询问证人。
    [15:56:11]
  • [审判员]:
    当时是否与刘某签订了合同?
    [15:57:11]
  • [证人]:
    是的。
    [15:57:25]
  • [被告]:
    证人与朴谋的关系?
    [15:59:14]
  • [证人]:
    员工和老板的关系。
    [15:59:24]
  • [被告]:
    刚才说看到签合同,当时谁与刘某签订合同?
    [15:59:40]
  • [证人]:
    经理金某与刘某。
    [15:59:55]
  • [被告]:
    是否看到了合同的内容?
    [16:00:07]
  • [证人]:
    看到上面写的是劳动合同。
    [16:00:19]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16:01:59]
  • [审判员]:
    双方就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16:02:10]
  • [原告]:
    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了签订过劳动合同。
    [16:02:36]
  • [被告]:
    不认可证人证言。证人目前在原告单位工作,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刚才陈述看到了整个的签订过程,但原告代理人刚才陈述合同签订了一份,但证人陈述签订了两份,原告代理人刚才陈述合同在店里,但证人陈述给了刘某一份,相矛盾,所以不认可证人证言。
    [16:02:4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16:03:12]
  • [双方]:
    无。
    [16:03:27]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6:03:41]
  • [原告]:
    我单位因为被告擅自离职造成公司的损失,损失了客户,被告应赔偿。
    [16:03:51]
  • [被告]:
    没有。
    [16:04:0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原告先发言。
    [16:04:11]
  • [原告]:
    仲裁认为我方没有提供证据认定工资是2300元,但我方现在提交了工资单,工资单上载明基本工资是1500元,其他不能作为基本工资;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离职通过邮寄递交辞职报告,被告人品存在问题,被告是为了讹诈我单位把劳动合同拿走。
    [16:04:29]
  • [被告]:
    被告双方在仲裁时认可7.1-8.1日工资是2338,只是原告主张被告擅自离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所以才同意支付1600元,原告主张劳动合同被被告偷走了,但通过庭审,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且不能证明合同被被告偷走,所以应支付相应工资差额。原告主张的窃取材料,原告认为是被告窃取的有价值的材料,可以走刑事途径。
    [16:04:4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6:04:5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05:0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05:12]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解,你们双方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
    [16:05:29]
  • [被告]:
    不同意。
    [16:05:40]
  • [审判员]:
    将证据原件退还给原告。
    [16:05:52]
  • [原告]:
    收到。
    [16:06:02]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
    [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