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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9时,昌平法院“摔落坑中意外死亡 父母孤儿索百万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郭海丽。[09:05:26]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刘先生、刘女士及刘晓某诉称:刘某是刘先生与刘女士之子,刘晓某的父亲。刘晓某的母亲孟某早已过世。2014年9月4日上午,刘某割草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经过村南头的水泥路,该路段南侧的农地由于常年盗挖砂石,已经形成近20米的大坑,坑边与水泥路南侧几乎垂直。刘某驾驶车辆在通过该路段的时候掉进坑里摔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刘先生和刘女士及刘晓某认为,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对该路段疏于管理和维护,其对在农用地上盗挖砂石的行为置之不理,使该路段变成危险路段,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三人共同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09:05:53]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于庆独任审判,书记员王苗苗担任法庭记录。[09:07:07]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07:21]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1刘先生,原告2刘女士。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甲(化名)(死者的姐姐),女。 原告3刘晓某(死者儿子),男,11岁。法定代理人刘乙(化名)(刘晓某叔叔),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安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琼,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09:22:3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23:09]
- [审判员]: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先生、刘女士、刘晓某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某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于庆独任审判,书记员王苗苗担任法庭记录。[09:26:05]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26:33]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宣读起诉书。刘某是刘男与刘女之子,刘晓某的父亲。刘晓某的母亲孟某早已过世。2014年9月4日上午,刘某割草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经过村南头的水泥路,该路段南侧的农地由于常年盗挖砂石,已经形成近20米的大坑,坑边与水泥路南侧几乎垂直。刘某驾驶车辆在通过该路段的时候掉进坑里摔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刘男和刘女及刘晓某认为,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对该路段疏于管理和维护,其对在农用地上盗挖砂石的行为置之不理,使该路段变成危险路段,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三人共同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 审判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原告]:没有。[09:28:29]
- [审判员]:被告方答辩。[ 被告]:村委会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刘某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第一,事发路段水泥路不是村里修建的;第二,造成刘某掉落的大坑,实际上是属于村民王某有所有的,刘某应该知道当地的情况;第三,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禁止上路的;第四,刘某驾驶电动车是在倒车,在该过程中刘某没有尽到应的注意义务。;第四,就本案的赔偿数额,刘某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农民的标准赔偿。第五,我方会申请法院调取当时的出警记录。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09:35:33]
- [审判员]: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顺序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证据1、证明信。证据2、红十字会的急诊抢救病历及死亡记录,证明刘某受伤的经过和治疗的情况,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证据3、监护协议书。证据4、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当时我方报警。证据5、视频资料,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证据6、照片,证明当时的路面情况。[09:36:27]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对死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对证据5、不是案发当天录像,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现场照片无法证明是案发当天的拍照照片,没有显示拍照时间。[09:36:5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证据1、证明,证明刘某出事地点是王某的承包地,该地块是1991年承包给他的。1991年土地承包时填的全是表格。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路况。证据3、网页版的北京市禁令,证明北京市禁止使用电动三轮车。[09:39:22]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对证据1、村委会仅有承包的证明,没有承包合同,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格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照片不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我方已经提供了当时的出警记录,应该以我方提供的为准。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仅为新闻报道,而非禁令。[09:40:51]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提供的村委会的承包证明表,原件是否可以提供?[ 被告]:可以庭后向法庭提交。[09:41:29]
- [审判员]: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原告]:大块地那,时间就是起诉书上写的。[ 被告]:认可。[09:42:51]
- [审判员]:原告方简要陈述事实经过?[ 原告]:当时刘某割草,从果园出来,拐弯的时候掉下去的。路的两边是有路基的,就是路的中间突然没有路基,路面已经开裂了。[09:43:25]
- [审判员]:死者从事什么工作?[ 原告]:给别人打短工,给别人割草。[ 审判员]:死者平时也走这条路还是第一次走这条路?[ 原告]:不固定,偶尔也走这条路。[09:44:27]
- [审判员]:被告方,大坑形成的时间?[ 被告]:10多年就形成了。[ 原告]:我们平时走的也少,形成有几年了。律师了解的时间肯定是大队人说的。挖砂石料的都是本村的,不是外人挖的。可以调查是谁组织人员挖的。[ 审判员]:原告知道坑是谁挖的吗?[ 原告]:我们不知道,但肯定有大队的责任。[ 被告]:不清楚。[09:46:33]
- [审判员]:坑形成后,之前是否发生过人员掉落?[ 原告]:没有。[ 审判员]:坑的周边是否有围栏和提示?[ 原告]:没有。[ 被告]:我听说有一些杂草和树木。[09:48:03]
- [审判员]:现在这条路走得人多吗?[ 被告]:挺多的,因为这条路之前是土路,现在是水泥路。旁边是果园。当时道路铺设完成没多久,施工路面还没有验收,上面应该是防护膜。[ 原告]:之前是土路,现在铺上水泥路没多久。[09:49:42]
- [审判员]:大坑是露天的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大坑还在吗?[ 原告]:在。道路两边已经堆上土了。[09:50:43]
- [审判员]:涉案大坑已经承包出去了是吗?[ 被噶]:是,承包给了王某,刘某跌落的大坑在王某的承包地内。[ 审判员]:大坑是在路中间吗?[ 被告]:不太好说,可以去现场勘验。[09:51:40]
- [审判员]:是否有承包合同?[ 被告]:没有,村里就只有承包自制的表格。[ 审判员]:大坑旁边的道路进行了水泥硬化,是村委会做的吗?[ 被告]:不是村委会做的,是国土局统一做的,施工方也不是我们的人,我们也没有验收。镇里的八个村都有农田水利项目。国家没有直接给村里的。[09:52:4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我方提供的照片是最近的。如果刘某进去打草,旁边的土路非常窄,如果刘某开车进去时是直接进去的,那么刘某出来时应该是倒着出来的。[09:53:35]
- [审判员]:询问原告方,车还有吗?[ 原告]:没有了,车早就报废了。但是有车当时的照片。[09:54:09]
- [审判员]:照片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原告]:可以提交。[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从照片的现状看,电动车的长度应该是3米多,宽度接近2米,这么大的设备从小路倒出来的时候本身就是具有危险性。死者是可以推着出来的,因为当时的路面只有4米,死者本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09:55:1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55:36]
- [审判员]:由于本案涉及现场勘验及调取相关证据,本次开庭暂时休庭。[09:56:0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姚杨超、南口法庭王苗苗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09:59:56]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