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庭全景

承办人姜保平法官进行法庭询问

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1月26日9:30,一中院“未签劳务合同 农民工诉讼讨薪”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图文直播,“未签劳务合同 农民工诉讼讨薪”案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09:35:5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通讯设备,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请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入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09:36:55]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上诉人韩某,男。
    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礼,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09:38:3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今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潘刚,审判员姜保平和许庆涛,书记员高秀丽。本案承办法官是姜保平。本案法定审限3个月,自2014年11月5日起算。在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上诉人可以放弃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反驳上诉请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诉讼义务:依法行使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以上事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对本案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上诉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09:39:05]
  • [审判员]: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
    [ 上诉人]: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费用86525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本案无关联性,应当予以纠正。因为双方当事人是劳动争议,不是买卖争议。一审法院应当认定的证据没有认定,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事实违法,见证据目录。一审法院反复追问被上诉人对录音证据是否认可,没有否认录音的真实性,说明默认了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没有证据推翻我的证据的证明力,被上诉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违反日常生活法则。证人证言及工资表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09:44:20]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 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在一审中,我们出具的花名册及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3月16日青海宁和工程公司劳务值班留守人员工资表显示的值班人员仅有郑延龙、刘喜两人,并未见上诉人,也就是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针对刘英士在打架事件中的作用,我们要解释,刘英士为当时我公司在玉树项目的物资管理人员,上诉人只是通过他的弟弟刘喜认识的,并没有介绍上诉人去玉树打工。打架事件发生时,刘英士并未在玉树,是上诉人用电话与刘英士联系,要求刘英士帮忙找玉树当地熟悉的民警处理此事。在2013年4月12日,刘英士回到玉树后,作为调解中间人与上诉人及大人方郑延龙进行调解,在向玉树公安局新寨派出所保证将打架事件内部调解过程中,始终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并未代表被上诉人单位。关于上诉人一审中的一些藏民的证人证言,我们认为由于玉树当地条件有限,工地环境不能封闭管理,因此藏民工人出入自由,上诉人是利用了关系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出进工地的。上诉人所说的工友、证人,只能证明上诉人住在工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09:49:27]
  • [审判员]:
    上诉人,你什么时间去的青海玉树?
    [ 上诉人]:
    2012年12月6日我到的。
    [ 审判员]:
    怎么去的?
    [ 上诉人]:
    坐火车。
    [ 审判员]:
    什么原因去的?
    [ 上诉人]:
    刘英士的弟弟刘喜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他当时还让他哥哥刘英士和我通话,让我过去。
    [ 审判员]:
    你认为刘英士给你打电话让你去的吗?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你与刘喜什么关系?
    [ 上诉人]:
    我们是老乡,原来一起在天津承包地的时候认识的。
    [09:51:23]
  • [审判员]:
    当时你到青海玉树以后,给你安排在什么地方工作?
    [ 上诉人]:
    刘喜我们两个住一个屋,在抢险队上班。
    [ 审判员]:
    具体工作内容?
    [ 上诉人]:
    当时有一个地方跑水,需要维修,我去的时候正巧人家在抢险,就让我去了。我跟他们一起工作了有一个星期左右,有七、八个人。
    [ 审判员]:
    你说你到了以后因为施工工程管道破裂,你跟着一起去抢修了吗?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当时给你安排具体工作了吗?
    [ 上诉人]:
    就是叫我去值班,我去了以后说有值班的了。就让我去抢险队干了,我干了不到10天,才安排我去值班的。
    [ 审判员]:
    谁安排你去值班的?
    [ 上诉人]:
    刘英士。
    [09:53:34]
  • [审判员]:
    这个问题有相关证据吗?
    [ 上诉人]:
    没有证据。
    [ 审判员]:
    你什么时间住到新寨敬老院的?
    [ 上诉人]:
    春节前。
    [ 审判员]:
    具体时间?
    [ 上诉人]:
    2012年春节前。
    [ 审判员]:
    2012年几月?
    [ 上诉人]:
    是2013年初住的,是刘英士安排我住到新寨敬老院的。
    [ 审判员]:
    这个问题有证据吗?
    [ 上诉人]:
    没有。
    [09:55:15]
  • [审判员]:
    什么时间发生的打架事件?
    [ 上诉人]:
    2013年3月21日晚上。
    [ 审判员]:
    什么原因?
    [ 上诉人]:
    我在那值班,以前我有一个工友郑延龙我们在一起值班,郑延龙回老家,当时刘英士让我叫一个藏民,过了春节以后,郑延龙又来了,他说还值班,我说你得和刘英士说一下。
    [ 审判员]:
    直接回答法庭提问,打架原因是什么?
    [ 上诉人]:
    因为住宿的问题我不同意他们住在敬老院,我与郑延龙就发生了争议,我就给项目部的人打电话,说一天也不能住,我就不让他们住。当天晚上他们对我进行的报复,当时我报警了。
    [ 审判员]:
    郑延龙是城建集团公司在新寨敬老院值班的人员?
    [ 上诉人]:
    春节前是,之后不是。他后来回来以后被公司辞退了。
    [ 审判员]:
    有证据证明他被公司辞退吗?你怎么知道郑延龙被公司已经辞退了?
    [ 上诉人]:
    刘英士和我说的。
    [ 审判员]:
    有证据能够证实吗?
    [ 上诉人]:
    没有证据。
    [10:00:23]
  • [审判长]:
    你的上诉请求是要求城建集团公司支付值班费129天的,每天150元,一共19350元,以及生活补助费3225元,对吗?
    [ 上诉人]:
    对。
    [ 审判长]:
    你与城建集团公司之间有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刚才说的刘英士,这个人与城建集团公司是什么关系?
    [ 上诉人]:
    刘英士是青海玉树总承包部的公章。
    [ 审判员]:
    刘喜与城建集团公司是什么关系?
    [ 上诉人]:
    刘喜是在那里打工的。
    [ 审判长]:
    你与城建集团公司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吗?
    [ 上诉人]:
    也没有,都是口头的。
    [ 审判长]:
    你要求城建集团公司支付生活补助费依据的是什么?
    [ 上诉人]:
    依据的也是口头约定。
    [10:01:51]
  • [审判长]:
    谁与你约定的?
    [ 上诉人]:
    刘英士。
    [ 审判长]:
    除了这些口头约定以外,你有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你的主张?
    [ 上诉人]:
    有。一个是我当时的工友证明,我们两个在敬老院一起值班,他写了一份证言。上面有他的电话,法院可以调查。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了吗?
    [ 上诉人]:
    没有出庭。
    [10:02:45]
  • [上诉人]:
    我当时联系他以后,他回西藏看病去了。他说他的工资也没有给他呢。
    [ 审判长]:
    你主张值班费,依据主要是你与刘英士之间的口头约定,对吗?
    [ 上诉人]:
    对。
    [ 审判长]:
    有书面证据吗?
    [ 上诉人]:
    没有书面证据,证人也没有到庭。
    [10:03:36]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刘英士是你公司的人员吗?
    [ 被上诉人]:
    是。他是玉树项目的物资管理人员。
    [ 审判员]:
    上诉人,你在玉树期间是否进行过牛肉以及蔬菜的买卖?
    [ 上诉人]:
    我没有做过这些事。
    [10:05:16]
  • [审判员]:
    郑延龙为什么说他与你一起做蔬菜买卖,还有买卖牛羊肉的事实。
    [ 上诉人]:
    这个与我没有关系。
    [ 审判员]:
    你与刘喜之间有矛盾吗?
    [ 上诉人]:
    没有什么矛盾。
    [ 审判员]:
    刘喜曾经证明你到青海玉树是去为了做牛肉生意。
    [ 上诉人]:
    他说的是假话,因为刘喜是刘英士的亲弟弟。
    [10:07:58]
  • [审判员]:
    关于你在玉树新寨敬老院值班你有证据吗?
    [ 上诉人]:
    我有证词,还有住在一起的房东证明,证明他给我那个工友打过电话,证明我们在一起值班。
    [ 审判员]:
    关于你到那以后抢险维修的工作问题时间,你提交的证据证明是参加了8天的抢险。是吗?
    [ 上诉人]:
    这个抢险不是同一年发生的。
    [ 审判员]:
    你抢险干了几天?
    [ 上诉人]:
    10天左右。
    [10:09:21]
  • [审判员]:
    你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显示只有8天。除了电话录音证据还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你参加抢险吗?
    [ 上诉人]:
    没有其他证据。
    [ 审判员]:
    8天包不包括在129天里?
    [ 上诉人]:
    包括在里面。
    [10:10:12]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就本案事实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 被上诉人]:
    没有。只有刘英士的证言。
    [ 审判员]:
    刘英士在一审是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 被上诉人]:
    有刘英士的一个证明,他说了上诉人去玉树是刘喜联系的,去了之后刘英士才知道上诉人去了玉树。上诉人到了那以后一直在联系买卖牛肉、蔬菜的事情,没有说到玉树项目部工作的事情。上诉人被打刘英士没有参与到其中,只是上诉人给他打电话让民警处理。之后民警一直在找刘英士联系打架事件的问题,刘英士只是在中间协调这个事情,因为打架的几方刘英士都认识。后来因为上诉人在赔偿的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没有调解成。上诉人说的抢险队的事情应该是在2012年12月9日的时候发生了一次突发事件。
    [10:14:47]
  • [审判员]:
    上诉人,还有需要说明的吗?
    [ 上诉人]:
    对方说的保证书问题,这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我不在被上诉人公司上班,不可能多次与我调解,公司也没有必要参与调解。因为加害人胡延明故意伤害,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从用人单位保证书中证实,4月27日之前对我在公司打工是认可的,用人单位无法替代这一原始证据。再者,派出所出具证明资料进一步说明保证书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称以个人名义出具保证书,与证据矛盾。保证书不是个人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是个人行为明显错误。参加调解有城建集团公司的书记在场。
    [10:18: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针对本案争议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 上诉人]:
    调解保证书有签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我与城建集团公司内部调解多次,在派出所也调解过,在公司也调解过,调解了5次。这个证明是城建集团公司与我调解,而不是刘英士与我私自调解。我还有电话录音。
    [ 审判员]:
    电话录音在一审已经提交过了,而且也制作了书面的材料。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我们已经看过了,不需要再播放录音了。
    [ 上诉人]:
    知道了。
    [10:21:15]
  • [审判员]:
    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你针对你的上诉请求、理由发表辩论意见。听明白了吗?
    [ 上诉人]:
    听明白了。我的证据能够证明我给城建集团公司打工的事实,王红斌是当时的值班经理,我希望法庭再听一下录音。
    [ 审判员]:
    你的证据就是两次通话记录吗?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一审你已经提交了光盘和书面材料,不需要再播放录音了。
    [ 上诉人]:
    我还是希望法庭听一下录音。
    [10:24:26]
  • [审判长]:
    恢复一下法庭调查,因为上诉人执意要提交新的证据。现在上诉人播放录音。
    [ 上诉人]:
    好的。
    (上诉人播放录音)
    [ 审判长]:
    上诉人,录音有没有更清晰的,这个录音听不清楚。
    [ 上诉人]:
    我用手机再播放一下。
    [ 审判长]:
    继续播放。
    [ 上诉人]:
    好。
    (上诉人查找手机录音)
    [ 审判长]:
    休庭5分钟。稍候播放录音。
    (休庭5分钟)
    [10:34:43]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上诉人播放录音。
    (上诉人播放手机录音)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听清楚录音了吗?
    [ 被上诉人]:
    听不太清楚。
    [ 审判长]:
    同意发表质证意见吗?
    [ 被上诉人]:
    不发表质证意见。坚持一审的意见。
    [ 审判长]:
    说一下不同意质证的理由。
    [ 被上诉人]:
    上诉人播放的录音不清楚,无法证明与一审提交的是同样的录音。
    [10:41:12]
  • [审判长]:
    上诉人还要继续播放录音吗?
    [ 上诉人]:
    还有第二次的录音。
    [ 审判长]:
    上诉人,你的录音确实听不清楚。还有几分钟时间?
    [ 上诉人]:
    2分钟。
    [ 审判长]:
    播放一下。
    [ 上诉人]:
    好。
    (上诉人继续播放手机录音)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同意对以上录音进行质证吗?
    [ 被上诉人]:
    不同意质证,声音太杂乱,听不清。
    [10:44:46]
  • [审判长]:
    现在恢复法庭辩论。辩论要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也就是上诉人主张的自己给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务129天,每天150元工资,一共是19350元,以及生活补助费3225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围绕这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重复的辩论意见不需要再发表。就争议焦点上诉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 上诉人]:
    我2012年12月5日经公司刘英士介绍去青海玉树的工地打工,一共经历了三任经理,我打听到第二任经理王红斌的电话,并与其进行了联系,王红斌明确在电话录音里表示我们一起在玉树值班。我的证据能够证明我给城建集团公司打工的事实,至于是不是值班129天可以找王红斌调查,当时他是我的顶头上司。也可以找刘英士核实。
    [10:50:1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 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上诉人主要的证据是我们公司的一个职员王红斌的一个电话,电话内容我们在一审听过了,因为比较乱,当时我们联系了王红斌问过这个情况,他确实接过电话,这点是确认的。至于电话内容王红斌没有承认过上诉人在青海那边值班。王红斌只说安排了8天抢险,王红斌2013年1月15日去的玉树,在同年2月14日就离开了,在这期间他也不可能对上诉人所说的129天值班进行确认。另外,王红斌去玉树的时候,上诉人已经在那里住了,他也确认不了上诉人当时是以什么身份在那里住。至于抢险问题他也是顺着上诉人的话说的。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上诉人]:
    王红斌当时是值班经理,他的证明不能等同于一般人。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被上诉人]:
    没有。
    [10:51:3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解决?上诉人什么意见?
    [ 上诉人]:
    同意调解。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
    [ 被上诉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主持调解。双方最后陈述。
    [ 上诉人]:
    要求给我工钱。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最后陈述。
    [ 被上诉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合议庭将在庭审结束以后进行评议,评议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二审判决,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52:25]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内容以双方签字的庭审笔录记载为准。
    [10:53:4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直播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对一中院宣传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