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杨晓明法官

法警将被告人张默带进法庭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张默正在受审

杨晓明法官正在宣读判决书

图文直播现场

微博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1月27日10:30,海淀法院“容留他人吸毒 张默被问刑责”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06: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07:02]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容留他人吸毒 张默被问刑责”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7:24]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杨晓明。
    [10:08:06]
  • [主持人]:
    杨晓明法官,男,1989年3月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现任刑一庭审判长。杨晓明法官连续多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三次以及多项荣誉称号。
    [10:11:16]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11:54]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东城区其住处两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海淀区他人居所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默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10:17:1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0:3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10:26:12]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0:28:07]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29:41]
  • [审判员]:
    全体请坐。
    [10:29:5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张默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10:30:08]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提被告人张默到庭。
    [10:30:27]
  • [审判员]:
    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0:30:54]
  • [被告人]:
    张默,男,1982年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暂住北京市东城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演员。
    [10:31:04]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10:31:24]
  • [被告人]:
    我曾因吸毒于2012年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10:31:53]
  • [审判员]:
    这次何时被羁押的?
    [ 被告人]:
    2014年7月29日。
    [10:32:15]
  • [审判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 被告人]:
    收到了,2015年1月19日收到的。
    [10:32:30]
  • [审判员]:
    本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晓明独任审判,书记员孟姗姗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32:57]
  • [审判员]:
    另外你还聘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有奎、徐飞翔出庭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33:06]
  • [审判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意思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中包括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跟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你可以提出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10:34:34]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 辩护人]:
    不申请。
    [10:34:38]
  • [审判员]:
    你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另外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意见,是否同意?
    [ 被告人]:
    同意。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同意?
    [ 辩护人]:
    同意。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坐下吧。
    [10:34:5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默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其住处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某小区某房间内两次容留吴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35:24]
  • [审判员]: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10:35:55]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36:03]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被告人简要发问?
    [10:37:12]
  • [公诉人]:
    被告人张默今天依法开庭审理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议案,吸食的住所是谁的?
    [ 被告人]:
    是我的。
    [10:40:24]
  • [公诉人]:
    在什么地方?
    [ 被告人]:
    东直门外大街。
    [ 公诉人]:
    你们怎么认识的?
    [ 被告人]:
    他们是做音乐的。
    [10:40:51]
  • [公诉人]:
    公安机关怎么获知你们在吸食毒品的?
    [ 被告人]:
    我先向公安机关坦白的。
    [ 公诉人]:
    审判员,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10:41:52]
  • [审判员]: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你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怎么被公安机关知道的?
    [ 被告人]:
    我主动交代的。
    [ 辩护人]:
    你容留人员和你什么关系?
    [ 被告人]:
    朋友。
    [10:42:4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公诉人简要向法庭出示证据。
    [10:43:09]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张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出2014年4月至6月两次容留吴某、周某、许某某吸食大麻。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44:57]
  • [公诉人]:
    出示尿样检测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45:35]
  • 公诉人: 出示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表。证人吴某、周某、许某某的证言。证明东直门住址系被告人张默住所。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46:18]
  • [公诉人]:
    出示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张默的到案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被抓的地方是谁的房子?
    [ 被告人]:
    吴某的。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但是对情况说明想简要说明,在讯问被告人张默的过程中民警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不掌握的,是被告人主动自己交代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10:48:00]
  • [公诉人]:
    本案出示证据完毕。
    [10:48:06]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没有。
    [10:48:33]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没有。
    [10:48:3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48:55]
  • [公诉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受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上证据取得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彼此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2014年4月至6月张默在其住处两次容留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默主观上明知大麻系毒品,客观上先后两次实施了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2014年7月29日张默因吸毒被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今天的庭审也能够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提请审判员注意,被告人张默两次容留三人吸毒,另外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被查获时也正在吸食毒品,请审判员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定、酌定情节综合予以考虑,作出适当量刑。
    [10:50:30]
  • [公诉人]:
    被告人张默,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让你正确认识吸食毒品大麻的危害性。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联合国禁毒公约,都明确将大麻规定为毒品,大麻有害身体健康,消磨意志,且往往成为通往更强烈、更危险毒品的跳板,切不可忽视大麻的生理依赖性,大麻作为毒品对人的身心健康和毒品管理秩序都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公诉人还提醒你,你作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社会上起着榜样示范作用,理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你现在不仅自己吸毒,还容留他人吸毒,既放纵了自己,又放纵了他人,更伤害了你的家庭和所有喜欢你的人。今天的庭审中你如实供述也表明现在你认识到了错误,我们希望你迷途知返,痛改前非,抵抗住毒品的诱惑,以一个全新的姿态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中。审判员,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10:51:04]
  • [审判员]: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没有意见。
    [10:52:01]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52:18]
  •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我们受张默本人及家属的委托,担任张默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供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们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询问吸毒人员,询问道张默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张默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多次会见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并表示永不再犯,被告人内心深处认识到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为2次,犯罪情节轻微,且不以获利为目的,容留人数少,范围小;综上,本案被告人张默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1:01:38]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 公诉人]:
    坚持原来的公诉意见。
    [ 审判员]:
    被告人还有需要辩解的吗?
    [ 被告人]:
    没有需要辩解的。
    [11:02:1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 被告人]:
    我从被抓到现在一直在反省,我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不会犯了,我以后会尽力弥补因为这个错误对家人亲属社会造成的伤害,我错了。
    [11:02:58]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及控、辩双方就本案发表的辩论意见。下面本案进行宣判。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11:03:22]
  • [审判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大麻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大麻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根据刚才的庭审,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判决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04:43]
  • [审判员]:
    本判决为当庭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05:17]
  • [审判员]:
    现在宣布闭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1:05:3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1:05:3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退庭。
    [11:05:5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27:3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27:47]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齐雪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1:28:0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28:1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