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直播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中

庭审现场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质证中

法官庭审中
2月2日9:30,通州法院“称已重复付款 公司诉讨货款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已重复付款 公司诉讨货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8:23]
  • [主持人]:
    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66人,其中法官149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135人。
    [09:30:47]
  • [主持人]:
    庭室简介
    民事审判第四庭,属商事审判庭,现有干警17名,其中法官7人、法官助理及书记员10人,民事审判第四庭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
    [09:33:19]
  • [主持人]:
    承办法官简介
    晋怡,女,1987年10月出生,2010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代理审判员,自2011年8月独立办案以来共审结各类案件一千多件。2014年因在商事审判中的优异表现,荣获首届通州法院“金法槌奖”。
    [09:35:33]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公司诉称,2011年,原告联系被告梁某送砖,梁某与李某共同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旧砖送到西定安或前尖平后,原告出具收货凭证,并向被告账户转账,或由被告、李某等到原告处取现金。2013年,李某以原告未付上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该案件在二审中,被告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李某共同为原告公司送货,交易过程中被告已收到货款297 000元,并确认收货凭证是被告与李某分手后交给李某的。但二审法院未认可被告所述情况,并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向李某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其在履行完(2014)三中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公司已重复支付货款,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货款297 000元。
    [09:37:34]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8:3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9:02]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被告梁某,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北京某宾馆厨师长,住单位宿舍。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09:42:5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晋怡独任审理,书记员梁睿诗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47:5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50:38]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宣读起诉书,2011年,我公司因经营需要旧砖,联系到被告送砖,被告与李某某作为一方与我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旧砖送到西定安或前尖平后,我公司出局收货凭证。付款方式为向被告帐户转款或被告、李某某、李某到我公司取现金。被告与李某某从没有拿收货凭证到我公司取钱。
    2013年,李某某用上述收货单以我公司未付款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二审过程中,被告在我公司强烈要求下出庭作证。证明是被告与李某某作为一方给我公司送货,上述交易过程中,被告已经收到货款297000元,(被告帐户明细)。并且确认李某某起诉所用的收货凭证是其在二人分手后交与李某某的。但二审法院未认可被告所述之事实,没有认定我公司转帐被告帐户的297000元作为李某某起诉所用收货凭证的货款。
    综上所述,通过被告在(2014)三中民终字第某号案件中的证言,已经证实我公司向被告帐户转帐的270000元为货款,我公司履行(2014)三中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后,造成我公司重复支付货款。为此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返还通过转帐支付的297000元货款。望判如所请。
    具体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56:12]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58:17]
  • [审判员]:
    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提了一部分钱,李某某也取了一部分钱,这个钱都是别人给我们送砖我们就给结钱了,最后取钱是李某某取的。2012年12月左右我开始上班了,所有的生意都是李某某打理,最后的款项是李某某自己取的,而且最后的5笔是李某某自己取的 。
    [10:02:09]
  • [审判员]:
    被告和李某某是什么关系?
    [ 被告]:
    是同居关系。没有领证。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说不认识我。李某某是说谎的。是先找的我,我先给送的,到6月的时候结算了6万多。
    [ 审判员]:
    被告和李某某是什么时候认识的?
    [ 被告]:
    2010年年初认识的。
    [ 审判员]:
    被告现在和李某某是什么关系?
    [ 被告]:
    现在已经分手了。
    [ 审判员]:
    什么时候分手的?
    [ 被告]:
    2012年12月。
    [ 审判员]:
    在起诉的时候被告和李某某已经是分手的状态了?
    [ 被告]:
    是这样的。这个钱用于买砖已经支付出去了。大部分的钱是我取走的,都是给送砖的结帐了。我只是挣取其中的差价。
    [ 审判员]:
    这个钱数有问题吗?
    [ 被告]:
    这个金额没有问题。
    [10:05:5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10:07:21]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 原告]:
    证据一,照片4张,证明在2011年7月李某某和被告是同居关系。
    证据二,转帐凭证,证明原告是通过银行卡给被告的账户上转帐了29万元。
    证据三,收条一张,证明被告取了现金7000元。
    证据四,声明,证明被告自己承认和李某某是同居关系,两个人一起供砖。
    证据五,三中院的二审询问笔录,证明李某某起诉旺生源的二审询问笔录。
    [10:11:4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记录有问题。我是2011年12月上班的,2011年11底把票据交给李某某的,帐本交给李某某、还有拉砖的记录也交给李某某了,还有我的农商行银行卡和身份证也交给李某某了,准确说最后那4笔钱10万元都是李某某取的。
    [10:15:41]
  • [审判员]:
    被告和李某某分手的时候这个钱怎么分说没有说?
    [ 被告]:
    李某某把家里的门锁换了,约好了第二天两个人去登记,这个期间我把票据拿走了,李某某报警了,安平派出所有纪录,李某某打电话要,我安排人给她送过去了,这个有证人。
    [10:18: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 被告]:
    证据一,我和李某某合作期间的名片,证明我和李某某是一起经营这个拉砖的事情,名片上面的电话一个是我的,一个是李某某的。
    证据二,帐本,证明我们每次给人家送砖都是有纪录的。
    证据三,我和李某某的户口页,证明我们想去领取结婚证。
    证据四,李某某的收据,证明我们两个人专修房子李某某去买的被褥,证明我们是同居关系。
    证据五,小学生学习表,证明李某某儿子的学习表都是我填写的,我们两个是同居关系。
    证据六,李某某起诉被告的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证明李某某曾经因为一个2万元起诉过被告。
    [10:23:57]
  • [审判员]:
    原告看一下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原告]:
    (看后)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清楚,这个和我没有关系。
    对证据三这个事情和我们说过。
    对证据四和我没有关系。
    对证据五这个事情我知道。
    对证据六这个事情我知道。
    [10:27:51]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被告你开的农商行的帐户就是为了做砖的生意吗?
    [ 被告]:
    原告要求的只能针对原告自己开一个帐户,然后往这个帐户里面打钱。
    [ 审判员]:
    被告和李某某分手之后对同居之间的财产分割了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在二审的时候李某某到庭了吗?
    [ 原告]:
    没有。都是委托律师了。
    [ 审判员]:
    后来因为这个事情被告找过李某某吗?
    [ 被告]:
    打电话不接。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 双方]: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的证据一名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暂不予以确认,待法庭核实后予以认证。
    [ 双方]:
    听清。
    [10:31: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双方]:
    没有。
    [10:34: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被告]:
    我们两个人商量不了,必须李某某本人出来。
    [ 审判员]:
    鉴于此,法庭调解工作不再进行。本案延期宣判,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
    [10:39:4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1:24]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