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

检察员

本案审判长

被告人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2月12日10时,二中院“以投资煤炭开发为名 一女子被诉诈骗”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8: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
    今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我们对梅梅诈骗上诉一案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49:12]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的案情。
    [09:49:34]
  • [主持人]:
    2012年12月,梅梅在本市丰台区一酒店内,以给被害人解某投资煤矿开采为由骗取解某信任,并要求解某先行支付“手续费”。2013年1至2月份间,解某分两次向梅梅汇款共计60万元。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梅梅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罚金后,梅梅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09:50:19]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50:42]
  • [主持人]: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53:35]
  • [书记员]: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09:56:1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诉讼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56:36]
  • [审判长]:
    提上诉人梅梅到庭(法警执行)。
    [09:57:32]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 审判长]:
    上诉人梅梅,你还有别的名字吗?
    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 上诉人]:
    我没有别的名字,48岁,汉族,出生于山西省,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地。
    [09:58:40]
  • [审判长]:
    你因何事、何时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 上诉人]:
    我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09:59:33]
  • [审判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你收到了吗?
    什么时间收到的?
    [ 上诉人]:
    收到了。2014年12月3日收到的。
    [ 审判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你犯什么罪?如何处罚的?
    [ 上诉人]:
    认定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0:00:03]
  • [审判长]:
    你提出上诉了吗?什么时间提出上诉的?
    [ 上诉人]:
    提出了。2014年12月9日提出的。
    [10:00:10]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梅犯诈骗罪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名单。
    本合议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员张浩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陈光旭、代理审判员常燕组成。本院书记员霍新丹担任法庭记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宁出庭履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有权提出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上诉人,你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吗?
    [ 上诉人]:
    不申请。
    [10:01: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
    你享有辩护的权利。
    上诉人,你听清楚了吗?
    [ 上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上诉人,你听清楚了吗?
    [ 上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你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 审判长]:
    上诉人,你听清楚了吗?
    [ 上诉人]:
    听清了。
    [10:01:5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审判员宣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6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主文部分。
    [10:02:20]
  • [审判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梅梅在本市丰台区某酒店内,以给被害人解某投资进行煤矿开采为由骗取被害人解某信任并要求被害人解来文先行支付“手续费”。2013年1至2月份间,被害人解某分两次向被告人梅梅汇款共计60万元。2014年1月13日,梅梅归还被害人解某1.8万元。
    [10:03:30]
  • [审判长]: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梅梅返还被害人解来文人民币五十八万二千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04:13]
  • [审判长]:
    上诉人,刚才宣读的一审判决书与你收到的一致吗?
    [ 上诉人]:
    一致。
    [ 审判长]:
    上诉人梅梅,你的上诉理由是什么?
    [ 上诉人]:
    这个判决书上说的我诈骗,这个60万是赵某归还我的钱,所以我不是诈骗。
    [10:05:52]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
    [10:06:35]
  • [检察员]:
    上诉人梅梅,下面检察员依法对你讯问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
    [ 上诉人]:
    好的。
    [10:06:46]
  • [检察员]:
    你和解某怎么认识的?
    [ 上诉人]:
    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
    [ 检察员]:
    是来北京找你吗?
    [ 上诉人]:
    朱某来找我的。
    [ 检察员]:
    第一次见面在哪儿?
    [ 上诉人]:
    在某酒店。
    [ 检察员]:
    他们找你干什么?
    [ 上诉人]:
    朱想见我,看我有没有钱帮他一下,他过来说带了一个朋友叫解某,问我有没有中国煤矿的生意。
    [ 检察员]:
    提过山西大同的煤矿吗?
    [ 上诉人]:
    他说借上千万,他说在山西大同有煤矿,他说不出来煤矿的名称,法人叫什么他也不知道,我当时就否认了。
    [ 检察员]:
    你后来同意了吗?
    [ 上诉人]:
    没有,我明确的说就不行,我问他几个问题什么手续都没有我就否认了。
    [ 检察员]:
    你不同意这个要求以后有没有要求说跟煤矿所有人见面?
    [ 上诉人]:
    没有。之后过了好几天我跟赵某要钱。
    [ 检察员]:
    你有没有说他说的山西煤矿的人见面?
    [ 上诉人]:
    没有。李某的这个人的人名我都不知道。
    [ 检察员]:
    你有没有跟解某、朱某另外几个人一起吃饭?
    [ 上诉人]:
    我跟谁吃的饭我也不知道,没有谈到过煤矿的事情。我就只是吃饭。
    [ 检察员]:
    你有没有跟朱某和解某介绍你的朋友叫张行长的?
    [ 上诉人]:
    没有跟他介绍,那是我的朋友,见过,但是没有一起吃过饭。
    [10:14:31]
  • [检察员]:
    张行长有煤矿吗?
    [ 上诉人]:
    没有。
    [ 检察员]:
    张行长来北京见你有跟你提过煤矿的事情吗?
    [ 上诉人]:
    没有。
    [ 检察员]:
    你和赵某有什么关系?
    [ 上诉人]:
    他跟我借过钱。
    [ 检察员]:
    赵和解有经济往来吗?
    [ 上诉人]:
    他们走的挺近的。具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我不知道。
    [ 检察员]:
    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是你本人的真实表述吗?
    [ 上诉人]:
    当时很慌乱,我记不太清了。
    [ 检察员]:
    你签字确认了吗?
    [ 上诉人]:
    有的签字了,有的没有。
    [ 检察员]:
    你以前在公安机关说给赵和解之间的经济往来做担保?
    [ 上诉人]:
    我没有说过,但是他们是那样写的。
    [ 检察员]:
    你签字确认了吗?
    [ 上诉人]:
    他让我签的。
    [ 检察员]:
    你和解之间有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
    [ 上诉人]:
    没有。
    [ 检察员]:
    涉案的60万是写来问给你的,还是赵给你的?
    [ 上诉人]:
    赵某给我的。
    [ 检察员]:
    你有没有给解某银行卡?
    [ 上诉人]:
    没有。
    [ 检察员]:
    有没有给解某发短信说还60万?
    [ 上诉人]:
    有过一个短信。
    [ 检察员]:
    60万的去向?
    [ 上诉人]:
    他还我的钱就是我的钱,我就自己支配了。
    [10:18:30]
  • [检察员]:
    你借给赵某的钱是什么方式?
    [ 上诉人]:
    部分现金部分转账,我打给他的钱从我的卡上到他的卡上有记录。
    [ 检察员]:
    银行都查过了没有记录?
    [ 上诉人]:
    应该有的。
    [ 检察员]:
    你说之前供述不清楚,现在想清楚了吗?
    [ 上诉人]:
    现在想清楚了。
    [ 检察员]:
    你最后给解某钱了吗?
    [ 上诉人]:
    在南苑机场围着我,还骂人用声音恐吓我,七八个人围着我,确实没打我但是推我了,我报了警,南苑机场的警察做笔录了。
    [ 检察员]:
    你在南苑机场做笔录的时候都是真实的吗?
    [ 上诉人]:
    是。
    [ 检察员]:
    有笔录在案为证就不多问了。
    [10:20:40]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 审判长]:
    上诉人,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证据,在一审开庭时是否都已经举证质证?你是否要求重新再出示?
    [ 上诉人]:
    没有。
    [10:21:31]
  • [审判长]:
    一审笔录上记载了都向你宣读了吗?
    [ 上诉人]:
    宣读过了。
    [ 审判长]:
    是否要求重新出示?
    [ 上诉人]:
    不需要。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申要求重新出示?
    [ 检查员]:
    不需要。
    [10:22:06]
  • [审判长]:
    鉴于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都已经过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本庭就不再重新举证质证了。上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上诉人]:
    我写了一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我现在没有。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检察员]:
    没有。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上诉人]:
    有一个借条。借条我放在我一个朋友那里。
    [ 审判长]:
    法院提讯的时候你说你记不住了。
    [ 上诉人]:
    我提供了电话。
    [ 审判长]:
    电话都打过了,不是停机就是关机。后来跟你的姐姐联系上了,你的姐姐表示不给你聘请律师。
    [10:23:22]
  • [检察员]:
    审判长,说明一下,我曾经给你记过一个朋友妹妹的电话,到天津一个酒店的服务台找你的包,我打过这个电话但是没有任何的反馈,再打电话也没有人接了,所以这个证据也找不到。我们没有办法去强迫他的行为。
    [ 上诉人]:
    我进来的时候我的手机都在看守所呢,这个电话到底对不对我就不知道了。
    [ 审判长]:
    按照你提供的电话打了,对方没有否认说不认识你,对方表示了就是你找的人,我们联系了之后说要跟家里商量,再打电话就开始无人接听了,再打电话就停机了。
    [ 上诉人]:
    听明白了。
    [10:24:2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上诉人梅梅,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10:24:47]
  • [上诉人]:
    我认为这60万不成立诈骗,所有的事情都有起因,这个60万元是当初赵某借了我的,他归还了我60万,是从解某的账户上打给我的。我觉得这个是欠我的钱,还欠我340万,我应该怎么样能拿回来。我当初并没有给她我的账号他怎么打给我这个钱,他的煤矿税务登记也没有法人是谁他都不知道我怎么给他投资,并没有投资一说,就是他归还我的钱。账号是赵某给的解某,打给我的60万,归还的是他欠我400万中的欠款。
    [10:30:44]
  • [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 检察员]:
    1、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梅梅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梅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给被害人解某投资进行煤矿开采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解某信任并要求其先行支付手续费六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被害人解某陈述与证人朱某、李某、赵某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有相关书证在案证实银行转账情况。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梅梅的犯罪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梅梅诈骗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一万量刑适当。
    2关于上诉人梅梅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人梅梅认为和证人赵某之间有400万元的个人债务,涉案60万元系赵某和解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赵某收钱后因个人债务将钱还给梅梅,之后因为找某又需要用钱,再次将此60万元要回,一直未归还。原审被告人梅梅在侦查阶段及法庭开庭阶段针对此60万元的辩解前后矛盾,侦查阶段称此60万元是解某及赵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做担保,才打到其本人卡上并转给找某,但无法提供交给找某的证据。开庭阶段称是因个人债务赵某向其部分还款,和被害人解某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亦从未给被害人提供过银行账号。被告人梅梅辩解和证人找某之间存在400万元的个人债务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和被害人解某及证人赵某证言相悖,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32:3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下面由上诉人梅梅作最后陈述。
    [ 上诉人]:
    刚才说六十万是手续费,是什么样的手续费,我怎么收的手续费。我希望我的原告在场,我会和我的原告去说,当时不是担保,预审说意思是一样的,就写了担保两个字就能判我十年,他还有340万没还我这个钱我还要不要呢,我借给别人四百万他们还给我设了一个局,我觉得这件事情对我很不公平。
    [10:34:4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庭审总结。
    梅梅对于诈骗解某60万元的事实予以否认,是解某向其归还的钱。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证据证明有借条在案,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二十分钟之后将对本案进行宣判。
    将上诉人梅梅带出法庭。
    [10:35:28]
  • [审判长]:
    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梅到庭。
    现在开庭。
    [10:57:04]
  • [审判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梅梅诈骗上诉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并宣判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梅,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某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梅犯诈骗罪一案,于二
    [10:58:16]
  • [审判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2月,被告人梅梅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国贸酒店内,以给被害人解某投资进行煤矿开采为由骗取被害人解某信任并要求被害人解某先行支付“手续费”。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害人解某分两次向被告人梅梅汇款人民币共计60万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梅梅归还被害人解某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梅梅于2014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
    [10:58:49]
  • [审判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解某的陈述、证人朱新明、赵某的证言、证人李智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协议书、高旺出具的说明、酒店入住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条、被告人梅梅的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故判决: 一、被告人梅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梅梅返还被害人解某人民币五十八万二千元整。
    [10:59:24]
  • [审判长]:
    梅梅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编造虚假事实诈骗解某的钱款,赵某曾向其借款400万元,后让解某还其60万元钱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钱款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梅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梅梅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10:59:58]
  • [审判长]: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梅编造虚假事实,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梅梅上诉所提,其没有编造虚假事实诈骗解某的钱款,赵某曾向其借款400万元,后让解某还其60万元钱款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解某证实梅梅以给其投资为名骗取了其共计60万元的手续费。证人朱新明证实梅梅以投资为名收取了解某60万元钱款,但事后没有办成,梅梅也没有退钱。证人李智生证实,解某邀请其到北京与梅梅见面商谈梅梅给解某投资煤矿的事情,梅梅承诺给解某投资,但要求解某先给梅梅钱款。证人赵某证实其与梅梅在西国贸酒店居住的时候,通过梅梅才认识的解某,事后听解某说梅梅要了解某60万元钱款。以上证据证实梅梅以给解某投资为名,骗取了所谓60万元的手续费;证人李智生的证言、协议书及说明证实存在解某投资煤矿的事实;银行材料证实解某给梅梅汇款60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梅梅诈骗解某的事实。上诉人梅梅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阶段和本院审理期间,对涉案钱款的用途及是否交给了赵某等细节供述不一致,且在最初的询问笔录中,梅梅承认其欠解某60万元钱款。故梅梅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所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钱款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梅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梅梅返还被害人钱款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 审判长]:
    驳回梅梅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01:21]
  • [审判长]:
    审判长张浩,代理审判员常燕,代理审判员陈光旭,二零一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书记员霍新丹。
    全体请坐。裁定书休庭后交上诉人阅签。请法警将上诉人带出法庭。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1:04:13]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刑二庭陈林林、张琳琳,研究室李智涛、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1:07:47]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