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发布会现场

发布台

媒体席

吴献雅

吕江

媒体提问

媒体提问

媒体提问

直播现场
2月11日10时,西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旨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老赖”而言,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西城法院执行局自2013年10月至今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490条,其中发布自然人信息1348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42条。经过对此类执行案件的总结、梳理,西城法院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点、趋势和问题,特向社会各界进行通报。
    [10:00:30]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定于2015年2月11日10:00在西城法院(北区)八楼会议室举办,各位嘉宾、媒体代表均已入场,西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10:02:28]
  • [主持人]:
    北京西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新闻通报会”现在开始。新闻通报会包括三项议程:西城法院研究室兼新闻办主任吴献雅发表主持辞;执行一庭副庭长吕江法官作主题发言,就我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做相关风险提示;媒体提问。
    [10:09:53]
  • [主持人]: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来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还有西城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都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图文直播。
    [10:10:14]
  • [主持人]:
    发布会进入第一项议程新闻办主任吴献雅发表主持词。
    [10:10:25]
  • [吴献雅]:
    我是西城法院研究室兼新闻办主任吴献雅。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新闻通报会”,感谢大家在春节来临之前,关注并来参加我院的通报会。
    [10:11:25]
  • [吴献雅]:
    长期以来,“执行难”始终是困扰法院工作、影响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的一个难题。在不断倡导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当下,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和实效性,不仅直接影响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公平诚信的社会风气的树立。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执行案件中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通常俗称的“老赖”,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对其进行更加有效的限制和失信惩戒。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要求,西城法院自该项工作实施以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近1500条,77名被执行人在公布信息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我们边工作、边总结,发现了一些情况和特点,在春节来临之前,向新闻媒体和全社会做一个通报,希望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督促更多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不要因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而影响正常的出国旅游、探亲访友计划。
    [10:12:32]
  • [吴献雅]: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邀请西城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吕江一同参加,就西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10:13:01]
  • [吕江]: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西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
    [10:21:57]
  • [吕江]:
    一、我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的总体情况
    2013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西城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惩戒、威慑失信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年多来,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490条,其中发布自然人信息1348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42条。信息发布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77人次,涉及到位标的额1512.8万元。
    从履行主体看,在公布名单后主动履行的执行案件中,自然人73人次,占比 95 %。其中55岁以下的被执行人占98.1%,55岁以上的被执行人占1.9%;男性被执行人占比94.7%,女性被执行人占5.3%;大专以上学历者占89.2%,高中及以下学历被执行人占10.8%;有固定职业者占49.2%,经商、自由职业者占49.6%,其他为1.2%。公布信息后主动履行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4家,占比5%。
    从履行内容看,被执行人在个人信息公布后主动履行的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信用卡欠款、金融借款合同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占98%以上,腾房、排除妨碍等行为类案件仅有4件,占到2%左右。
    从惩戒效果(措施)看,失信信息公布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中,因交通出行受限主动履行义务的占95%,因出入境被限制主动履行义务的占3%,因贷款、信用等级评价、资质认定等原因主动履行义务的占2%。
    [10:22:30]
  • [吕江]: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因慑于压力而主动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我们发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普遍具有如下特点。
    1、自然人主动履行占比较高。相比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在公布名单后履行情况更为理想。一方面,与传统执行措施相比,纳入失信名单将限制被执行人交通出行、融资贷款、招投标置产等,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不能通过投机行为进行规避。有效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惩戒效果突出。另一方面,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执行案件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制约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但却不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实践中,当公司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时,如果没有先行追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就仅为该公司,失信行为的惩戒就仅及于该公司。一旦所涉及的公司是空壳公司或者停止营业时,对于此类公司的惩戒则形同虚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目前主动履行的比例主要以自然人为主的原因。
    2、限制出行举措对被执行人惩戒效果最为有效。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性举措中,限制被执行人的出行为最有效惩戒手段。特别是在春节等重要的传统节日,很多被执行人因出国或探亲等无法正常购买机票,影响了重要的日程安排,更愿意通过主动履行义务将自己从名单库中清除,从而能够顺利出行。如在我院受理的宋某申请执行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年2月16日,宋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某支付7万多元借款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联系被执行人来院谈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吴某在支付6万余元后拒绝继续履行。经过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2014年8月,我院将被执行人吴某列入失信人名单。2014年11月,吴某因无法买机票去看望在国外学习的女儿,主动联系法院,希望可以尽快将余款交到法院,将自己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很快一次性将余款1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万余元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我院在执行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李某金融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某投资公司、李某被判决给付某证券公司赔偿款79万元,并承担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此案中李某既是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后,抵触情绪非常大,称公司已不经营,自己正在吃低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承办人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及个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承办法官通过与被执行人李某谈话了解到,他一直在从事证券交易的居间事宜,且与申请人发生的纠纷也是因为双方间委托证券股票交易而产生的。由此承办法官多次提醒被执行人要珍惜个人信用,多为自己未来事业前途着想,但被执行人依然以无财产为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陷入僵局。2013年11月,我院将被执行人李某和其名下的投资公司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名单公布后,李某因为被列入“黑名单”,出行受到限制,无法购买机票,导致不能与合作对象及时见面,生意受到巨大影响。他深切感受到失信给自己带来的巨大影响。2014年6月起,李某开始主动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商议还款事宜。2014年10月,李某将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十万余元缴纳到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3、金钱给付类案件较行为类案件主动履行率明显偏高。究其原因,突出表现为金钱给付类案件大部分当事人之间是因借贷、租赁、信用卡消费、劳动用工等形成的纠纷,法律关系明确,被执行人的生意往来、日常出行、融资贷款、消费等经济行为比较频繁,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会对其造成实际影响,故而促使其主动履行。而行为类执行案件(包括腾房、拆除自建房、返还原物、探视权等等)的当事人往往是因为继承、确权、婚姻家庭所产生纠纷,矛盾较深。在胜诉一方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多会伴随申诉,提起执行异议等其他程序的进行,由于不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被执行人往往以躲避,推脱等方式抗拒执行,认为自己不涉及到财产执行问题,存在能拖一天算一天的思想,造成此类案件难以切实解决。且此类案件当事人年龄偏大,日常出行、生意往来等活动需求不多,即使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日常生活影响不大,造成主动履行率偏低。
    [10:42:27]
  • [吕江]:
    三、西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
    1、把好失信被执行人“入库关”。为更好地发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我院执行部门按照严格流程,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将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对被执行人进行及时告知。同时做好对当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的采集工作。并在执行局设立专人,对所有承办法官提交的案件及当事人信息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承办法官根据不同案件,在督促其主动履行、财产查控、拘留、罚款等传统强制措施穷尽的情况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主动决定,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及时使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统一公开平台,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形成信用惩戒威慑。
    2、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二次曝光”。2014年7月起,我院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开展合作,新闻媒体全程跟随执行法官外出执行,对已经进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人名单库的“老赖”进行二次曝光。半年共播出专题节目12期,曝光被执行人23人,其中5名被执行人在节目播出后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了义务。在北京工作的曹女士向王先生借款,到期未按时偿还被王先生诉至法院,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约定曹女士按期将欠款还给王先生。之后,曹女士仍然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还款,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法官多次督促曹女士主动履行义务未果,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失信决定书,将曹女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与《法治进行时》合作对曹女士进行曝光。当日节目播出仅十几分钟后,本案执行法官就接到举报人电话,向法官提供了曹女士住在石景山某小区的信息。法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随即赶到该小区,通过派出所和物业公司查询到房屋产权人,进而通过房屋产权人和中介公司联系上曹女士的女儿。曹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十几天后在异地将全部欠款予以还清。
    3、重视与执行案件中申请人的有效沟通。为确保申请人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我院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过程中,注重与申请人的积极沟通,使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强制措施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名单库前,执行法官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再次收集被执行人相关线索;失信被执行人行名单公布后,执行法官及时告知申请人公布情况;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官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法官与申请人的全程不间断沟通,赢得了申请人一方的理解和信任,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进展。
    [10:42:46]
  • [吕江]:
    四、法院建议
    在总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信用惩戒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而这一工作的相关情况目前还未被大家所熟知。对此,我院针对这一工作举措本身,面向社会公众发出如下提示。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工商银行、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委、证监会、民航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合作联网,加强了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的建设。近日,最高法院又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网,在证券行政许可等环节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或者约束。与国家发改委所属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全国工商联、中国银联等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备忘录,由他们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各自领域进行信用惩戒。相信今后随着该项制度的不断落实,诚信的含金量会越来越高,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会越来越大,失信者的社会生存空间会被进一步挤压。
    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我们建议,作为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造成自身信用的降低和财产损失的扩大。最高人民法院该项规定的实施,对于被执行人不但造成出行受限、消费受限等直接影响,而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产生的被执行人诚信评价的降低,将载入被执行人的诚信档案并且长期存在,对日后发展、贷款融资等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其失信信息被推送到工商部门,将影响其资质认证、信誉等级评定等。对于那些必须依靠相应资质和信誉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被执行人,无疑会造成更大的影响。春节将至,更是需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因购买机票受到限制影响出国计划或赶赴异地的探亲计划。
    对于申请人来讲,如果不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建议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法官能够及时报查及准确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特别是在日常经济往来和签署各类合同时,一定要关注并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防止因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信息缺失影响自身利益的实现。
    以上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积极拓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渠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与交流,巩固前一阶段落实公布失信人员名单制度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更新观念,充分利用新型执行举措,共同营造树立诚信的社会氛围。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关注,也欢迎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10:43:18]
  • [吴献雅]: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
    [10:43:46]
  • [主持人]:
    通报会现场,首都政法综治网、法制日报、西城报、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提问,现将提问及答复内容摘要如下:
    [11:13:24]
  • [媒体提问]:
    问1:请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我们以前常常提到的罚款、拘留等这些强制措施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能否并用?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有无拘留措施?(北京晚报)
    答:以前我们提到的的罚款、拘留是法定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伪造证据、毁损转移备查封的财产的、对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的,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可以对其予以拘留罚款;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也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而颁布的。是执行的措施的一种。拘留、罚款这些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被执行人,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范围仅仅限定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那么在具体案件当中,执行措施有许多中,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都是执行的措施,现实当中,往往会出现经过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被执行人将财产在诉讼就已经转移等情况),上述措施无法利用的情况下,运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会起到信用惩戒的效果,挤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都有可能被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亦会根据情节,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2:发言人刚才提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公布后,在交通出行方面受到的限制最为常见。请问限制交通出行主要是指哪些出行方式会受到限制?(首都政法综治网)
    答:目前条件下主要是乘坐飞机,及购买火车软卧及高铁一等座以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出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逐渐增多,无论是生意往来、务工求学、探亲访友、旅游度假,人们出行越来越频繁,试想,如果最基本的出行受到限制,会对正常生活带来影响,所以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最直接的影响,从而选择主动履行义务来消除这种影响。

    问3:能否请发言人简单介绍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能起到什么作用?(法制日报)
    答: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二是威慑功能。《若干规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纳入失信名单将限制被执行人交通出行、融资贷款、招投标置产等,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不能通过投机行为进行规避。有效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问4、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如果想取消自己在名单库中的名字,应该怎样办?(西城报)
    答:如果被执行人发现自己已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应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后要与承办法官联系,提供相应履行完毕的证明,承办法官会将已经履行完毕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从发布平台中及时撤销。
    [11:13:46]
  • [吴献雅]:
    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对西城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西城法院将与各位媒体朋友一道,不断致力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最后,祝大家新春愉快,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11:21:51]
  • [主持人]:
    本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