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访谈嘉宾辛祖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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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回答网友问题

辛祖国法官回答网友问题

访谈现场
2月28日11时,朝阳法院“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主审法官在线访谈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相杰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其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室被查获。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15份。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净重13.93g,氯胺酮净重0.04g,大麻净重1.02g。现毒品均已收缴。
    [11:14:56]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15:07]
  • [主持人]:
    此案于2月28日9时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并进行宣判,本网将邀请该案主审法官辛祖国11时就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11:15: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法院直播网主持人。今天上午,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庭审,上午9时47分,朝阳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7个月。
    [11:16:03]
  • [主持人]:
    宣判结束后,本网紧急联系了该案的主审法官,邀请他做客本网,就该案审理、判决的情况进行独家专访。现在辛法官已经来到我们的直播访谈现场,欢迎访谈嘉宾:朝阳法院刑一庭辛祖国法官。
    [11:16:14]
  • [主持人]:
    辛法官,您好!
    [11:16:36]
  • [嘉宾 辛祖国]:
    主持人好!
    [11:17:07]
  • [主持人]:
    案件的审理宣判刚刚结束,您就马不停蹄的来到我们的访谈现场,辛苦啦!辛法官先和广大网友打个招呼吧。
    [11:17:31]
  • [嘉宾 辛祖国]:
    各位网友好!
    [11:17:39]
  • [主持人]:
    这次直播有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千龙网、首都政法综治网进行同步直播。下面访谈开始。
    [11:17:49]
  • [主持人]:
    从去年3月,歌手李代沫吸毒被抓起,接连爆出多起明星涉毒事件。包括导演张元、编剧宁财神、演员房祖名、柯震东、张默、高虎等,网友戏称上演2014年娱乐圈年度大片《监狱风云》。但是,都是吸毒,这些明星有些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有些则仅仅是行政处罚,这是为什么?
    [11:17:59]
  • [嘉宾 辛祖国]:
    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点,一般都在于明星自己是否吸食毒品。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纯的吸毒行为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仅仅是单纯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存在大量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情形,并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在这儿还想多说一句,刚才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毒品”仅限于无偿提供的情况。
    如果在吸毒之外,同时还具有其他行为,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相关罪名犯罪构成的要件,则可能触及《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
    这也就是在近期报道的多起明星涉毒事件中,为什么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如房祖名,有的则仅仅是行政处罚的原因,如柯震东。在近期审理的案件中,李代沫、房祖名、张默都因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尹相杰则因为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1:18:26]
  • [主持人]:
    您说到这儿,正好我也有同样是疑问,同时明星吸毒事件,为什么还涉及了不同的罪名?
    [11:18:52]
  • [嘉宾 辛祖国]: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上定罪处罚的基本依据,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触犯刑法的行为不同,则构成的罪名即不同。
    上述案件中虽都有明星吸毒行为,但定罪处罚的行为都不是吸毒行为,房祖名、张默、李代沫案中定罪的依据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而今天审理的尹相杰案中,定罪的依据是明知是毒品而大量持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1:19:07]
  • [主持人]:
    您能再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它与容留他人吸毒罪又有哪些不同吗?
    [11:19:16]
  • [嘉宾 辛祖国]: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主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来讲,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仍然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客观上要求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持有的是毒品,如刚刚审理的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经鉴定,其持有为甲基苯丙胺、大麻、氯胺酮,这些都是毒品;
    第二,要求是非法持有,即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许可;
    第三,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关系;
    第四,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入罪标准,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刚刚审结的尹相杰案,尹相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非法持有且数量达到10克以上,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区别在于:其一、客观行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的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
    其二、入罪标准不同,非法持有毒品是依据毒品数量确定入罪标准,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依据容留的次数或人次等确定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1:19:25]
  • [主持人]:
    您这样讲,我们就明白了。借这个机会,您能再介绍一下,除了这两个罪名,毒品案件还涉及哪些主要的罪名吗?
    [11:21:17]
  • [嘉宾 辛祖国]:
    好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一下毒品类犯罪:
    直接接触毒品类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等。
    与吸食毒品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
    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类犯罪,主要包括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
    妨害打击毒品犯罪类的犯罪,主要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11:21:33]
  • [主持人]:
    具体到今天审理的尹相杰案,您能否给我们做一下详细的解读?
    [11:21:43]
  • [嘉宾 辛祖国]:
    如我们前面所讲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尹相杰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该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幅度下至拘役或者管制,上至无期徒刑。
    从尹相杰的行为来看,符合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情形,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根据全案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
    首先,尹相杰案中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
    其次,在从宽处罚方面,尹相杰存在坦白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该规定,我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关于尹相杰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经查,尹相杰虽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人员,但是其揭发的人员仅构成行政违法,而非犯罪行为,故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是,尽管如此,该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也酌情予以了考虑。
    第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尹相杰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3.93克,同时持有少量氯胺酮和大麻,从持有毒品的数量来看,刚刚超过入刑点甲基苯丙胺10克的标准,因此量刑不宜过重。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同时根据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确定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
    [11:22:06]
  • [主持人]:
    去年至今,因毒获罪的明星有几个人,包括李代沫、房祖名、张默,还有今天的尹相杰。辛法官能否借这个机会帮我们解读一下这几个案件呢?
    [11:22:15]
  • [嘉宾 辛祖国]:
    由于没有参与其他几起案件的审理,没有仔细研读过相关的案卷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做解读是不合适的,我个人觉得也是不负责任的。但是作为一名刑事法官,特别是又审理尹相杰案,对于其他几起案件,我也是特别关注过的。在此,解读谈不上,只能说是基于我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从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做一些法律方面的解释。
    [11:22:25]
  • [主持人]:
    可以。从这几个案件的结果来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获刑九个月,房祖名、张默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六个月,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获刑七个月,您能帮我们分析一下这其中的差别吗?
    [11:22:36]
  • [嘉宾 辛祖国]:
    首先,我想强调一点,由于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案与之前三起案件相比,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同,因此本案无法与其他三起案件放在一起,简单的对最终的刑罚做比较。
    其次,比较不同案件的量刑结果,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相同罪名、同类犯罪主体的犯罪,只有在考量具体犯罪事实、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诸多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析和比较。
    在具体量刑上,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与次数等情节。根据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从犯罪行为上来看,李代沫先、房祖名均是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张默系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且每次容留三人;从量刑情节上来看,房祖名和张默均具有自首情节,李代沫无自首情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考虑持有毒品的种类与数量等情节,本案具体量刑的情节等前面已经讲过了,在此不再赘述。
    [11:22:49]
  • [主持人]:
    从李代沫到房祖名、张默、尹相杰,这些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宣判都非常快,特别是房祖名、张默、尹相杰,据我所知,三个案子都是当庭宣判的。我想知道这是因为他们是明星,社会关注度高,所以法院特事特办吗?
    [11:23:05]
  • [嘉宾 辛祖国]:
    这个不存在特事特办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这几个案件的审理周期都非常短,这是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依据该规定,上述提到的四个案件,均符合相关条件,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上述四个案件,不仅适用简易程序,而且均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法定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因此才出现了审理周期都特别短,甚至三个案件当庭宣判的情形。以尹相杰案为例,该案我院于2015年2月13日正式受理,20天的审理期限至3月5日届满。也就是说,我们依法需要在3月5日之前审结。
    [11:23:17]
  • [主持人]:
    这样啊。那这中间还有春节的法定假期。岂不是法院的工作节奏会非常紧凑。
    [11:23:30]
  • [嘉宾 辛祖国]:
    是的。
    [11:23:41]
  • [主持人]:
    另外我注意到一个细节,今天尹相杰出庭没有穿号服。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明确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号服出庭受审。还有就是,房祖名受审时留着一头过耳长发,未剃光头,而尹相杰好像剃头了。这些您能解释一下吗?
    [11:32:59]
  • [嘉宾 辛祖国]:
    在看守所、监狱羁押期间,出于安全考虑,同时也便于识别、管理,一般都穿‘识别服’(号服)。
    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意见也明确了:“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应该留何种发型,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于房祖名庭审留长发,尹相杰留短发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是个人意愿不同,所以发型不同,不应存在尹相杰被“剃光头”的情况。另外,从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来看,强行让被告人剃光头也是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
    [11:33:10]
  • [主持人]:
    今天讲了这么多,真的是了解了很多法律规定,也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了。我想,明星涉毒的案件,应该讲社会影响很大,对普通公众的警示意义也更大,对此,作为尹相杰案的主审法官,您有什么好的倡议或者感受吗?
    [11:33:19]
  • [嘉宾 辛祖国]:
    尹相杰案再一次告诫大家,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法律面前,“明星”也没有例外。房祖名、张默、李代沫、尹相杰,尽管罪名不同,但其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其根源均在于被告人自身吸毒,也就是因为吸毒进而引发犯罪。然而,所谓的寻找灵感、缓解压力、有助减肥、用于醒酒、止痛等等,均不能成为吸食毒品的借口,也不可能在法律上得到开释。
    我想说的还是那句话,拒绝毒品,珍爱人生;同时,我还想对公众人物说,对于你们而言,你们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其中有些人还担任过禁毒宣传员或者形象大使,对于你们而言,更应珍惜名声,传播正能量。
    我认为吸毒背后至少存在“三重枷锁”:
    第一重枷锁是“毒瘾锁链”,锁住的是吸毒者的身体健康与精神。在吸食毒品之前,我们是有能力选择“拒绝”的,但一旦吸毒成瘾,毒瘾将牢牢锁住吸毒者的精神与身体,让吸毒者成为毒瘾的附庸;
    第二重枷锁是“衍生犯罪枷锁”,因吸食毒品不能自拔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吸毒者轻则可能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重则可能“以贩养吸”,从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被毒品犯罪枷锁锁住,以我个人承办的贩毒案件为例,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中有近半数的人均同时吸食毒品;
    第三重枷锁是“铁窗枷锁”,这亦是第二重枷锁带来的必然法律后果,吸毒者因涉毒品犯罪被判刑,进而锒铛入狱,丧失人身自由。该重枷锁不仅仅锁住吸毒者的人身自由,而且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声誉均将遭受致命的打击。
    三重枷锁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一旦走入第一重枷锁,则会层层递进、无法自拔。
    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坚持做到不沾毒、不染毒,远离毒品枷锁,对于明星偶像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珍惜自己的公众形象,在自身远离毒品的同时,为禁毒工作传播正能量。
    [11:33:41]
  • [主持人]:
    辛法官说的非常有道理,在此也感谢辛法官的总结和提醒。今天的访谈也受到了许多网友的关注,有些网友还提出了一些问题。访谈的最后,辛法官能否再回答几个网友的提问?
    [11:33:51]
  • [嘉宾 辛祖国]:
    可以。非常高兴有机会能与网友交流。
    [11:34:02]
  • [主持人]:
    网友“隐居江湖”问“明星的光环对于量刑是否有影响?听说他以前还是什么禁毒大使,这会不会影响量刑?”
    [11:34:12]
  • [嘉宾 辛祖国]:
    刚才我们已经讲过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的光环以及“禁毒大使”等等这些身份,均不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因此在量刑时我们也不会考虑,即这些因素均不影响量刑结果。同时,我再重申一下,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才是刑罚裁量的基本依据。
    [11:34:22]
  • [主持人]:
    网友“小猫跑啊跑”问“开庭后当庭就判了,可见开庭只是个形式,结果都是事先定好的。”
    [11:34:41]
  • [嘉宾 辛祖国]:
    前面我们也讲到了,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符合《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因此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就像前面介绍的,该案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基于审限的考虑,结合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根据这个案件本身的情况以及今天庭审实际进行的情况,才最终决定对此案当庭宣判。
    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查明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必要过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的过程就是法官逐渐形成判决结果的过程,而并非形式。
    [11:35:06]
  • [主持人]:
    网友“老鼠爱上牛”问“为什么尹相杰案就一个法官审?不是都是三个人一块儿商量吗?”
    [11:45:16]
  • [嘉宾 辛祖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中,综合考虑尹相杰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独任审判,因此,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
    [11:45:26]
  • [主持人]:
    网友“逆天太子”问:“尹相杰同时还吸毒,为什么不追究?肯定是为明星开了绿灯。”
    [11:47:32]
  • [嘉宾 辛祖国]:
    这个问题其实咱们在访谈的一开始就讲到了。单纯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中,肯定不涉及多个罪名,同时追究,数罪并罚的问题。
    此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吸毒行为是否还进行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涉及行政处罚问题。
    [11:47:42]
  • [主持人]:
    时间过得真快!感谢辛法官做客本网,为我们详细解读相关法律和具体案件。
    [11:47:51]
  • [嘉宾 辛祖国]:
    感谢主持人,感谢网友的关注!
    [11:48:25]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千龙网、首都政法综治网,感谢直播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今天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1: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