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全貌

简易组成员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审判全貌
3月31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狗主人追打‘猛犬’ 邻居幼童被咬伤”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狗主人追打‘猛犬’ 邻居幼童被咬伤”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8:38]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狗主人追打‘猛犬’ 邻居幼童被咬伤”案的案情。据原告洋洋家人诉说,今年2月份的一天早晨,邻居曲先生追打自家的“猛犬”,这条被打的大狗慌不择路,不仅咬了邻居洋洋家的小狗,还窜进了洋洋家的小院内。看见狗跑进了邻居家院内,曲先生竟然将洋洋家的大门反锁上,想来个“瓮中捉鳖”。不料,被打的狗挣脱曲先生,直接撞开了洋洋家的推拉门,把屋内的洋洋咬伤,并毁坏了屋内的棉被等财物。经医院诊断,洋洋的伤情为犬咬伤二级,曲先生垫付了医药费用。洋洋母亲表示,被狗咬伤之后,洋洋因为受到惊吓不能入睡,经常出现神情恍惚。现在要求曲先生赔偿物品损失、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万多元。
    [09:09:55]
  • [主持人]:
    该案由未成年人审判庭代理审判员王永独任审判。王永,男,1980年12月出生,200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7月来法院工作,在院纪检监察室任法官助理。2013年1月,调至未成年人审判庭,现为未审庭代理审判员。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院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度荣立院个人三等功。本案由隗萌萌担任书记员。
    [09:14:5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27:1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28:18]
  • [原告]:
    洋洋,女,2002年12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 原告法定代理人]:
    董某(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被告]:
    曲某,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09:33:03]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洋洋诉被告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永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隗萌萌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09:33:5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34:59]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35:3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
    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800元,经济损失费8752.8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65052.8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54:59]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有一项是诉讼请求是误工费4500元,法庭向原告示明一下,原告是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费,性质应为护理费,原告是什么意见?
    [ 原告]:
    把误工费4500元和护理费4800元合并为护理费9300元。
    [10:06:55]
  • [审判员]:
    被告是什么意见?
    [ 被告]:
    放弃答辩期。
    审判员:这个狗是什么狗,事发前狗出现状况了吗?
    [ 原告]:
    出现状况了,平时狗都是被告养着。
    [ 审判员]:
    事发后被告垫付过费用吗?
    [ 原告]:
    打狂犬疫苗的钱是被告出的,给原告打了三针,给原告的父亲打了三针,大概一千多块钱。
    [ 审判员]:
    这些钱在你的诉讼请求里吗?
    [ 原告]:
    没有,我已经把钱扣出去了。
    [ 审判员]: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营养费是自己酌定的,护理费是我护理的,我自己大概计算了十几天的,经济损失是狗跑到我们屋里,把东西咬坏了,根据物品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费是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伤害,自己酌定的。
    [10:24:4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这个狗是流浪狗,我们家边上有个垃圾箱,这个狗自己总在那捡东西吃。这个狗高度是35到40公分,应该是柴狗。这个狗之前没有其他迹象,所以它不是疯狗,它只是平时和别的狗嬉闹。当时我去驱赶这个狗,怕伤到别人,我看这个狗是受到惊吓了,就想把他控制住,因为狗跑到原告家了,所以我把原告家的门关上了。当时我手里没有拿东西。他们家的两个孩子在屋里睡觉,当时还有我和小孩的父亲。小孩的母亲把商店门关上了,因为商店和院里是通着的,所以狗跑到院里。我不是故意伤人的,我跟原告说了让他看好孩子,原告听我说完,没有尽到保护孩子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营养费没有医院的医嘱,不认可。原告没有住院,护理费不认可。物品损失同意承担一部分,因为我们两个都有责任。因为原告没有构成伤残,精神损失费要求太高,不认可。
    [ 审判员]:
    这个狗被告养了多久?平时喂养吗?
    [ 被告]:
    狗不是我养的。它平时在垃圾箱边上转,捡垃圾吃。
    [10:26:4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这个狗是被告喂养的,被告还给这个狗搭了个狗窝,被告没有地方喂就在大街上喂。
    [ 审判员]:
    事发时原告的父亲和母亲都在院里吗?
    [ 原告]:
    没有在院子里,狗进院里我看见了,孩子的父亲没有看见,当时我把超市门口的门关上了,但我不知道狗会撞到屋子的门撞进去。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1、门急诊病历手册原件一份,2页。
    2、知情同意书。
    3、照片12张。
    [10:28:2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意见?
    [ 被告]:
    所有证据真实性认可,诉讼目的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构成伤残,所以精神损害金不应该给,其他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也有责任,应该是两家一人一半。
    [ 审判员]:
    法庭当庭把证据原件退还给原告。
    [ 原告]:
    收到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
    没有。
    [10:29:28]
  • [审判员]: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取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原、被告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 原告]:
    认可,没有意见。
    [ 被告]:
    认可,没有意见。
    [10:30:15]
  • [审判员]:
    双方在案件事实方面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其他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疯狗咬了我们家孩子,是有复发期的,以后有可能复发,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
    事发后我已经给原告及时打了狂犬疫苗,当时关门抓狗的时候,原告的家长也知道了,原告家长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7:0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鉴于本案分歧较大,本案不再当庭进行调解。本案择期宣判。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看,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0:39:2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隗萌萌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45:3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