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辩护方

案件审判长

公诉方

被告人被带入法庭

庭审现场

被告人在接收法庭讯问

直播现场
4月22日9:50,二中院审理“涉嫌收受贿赂十余万 教育部前官员受审”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0: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要勤。
    今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我们对刘军谊受贿一案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42:15]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的案情。
    [09:42:53]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2年,刘某利用担任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副主任,负责自考工作、教材出版、联系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职务便利,在北京某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等事项上,为教育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2012年,刘某主动向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索要5万元、电脑、打印机各1台(折合7600元);2008年至2012年,刘某分五次非法收受武某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万元。案发后,刘某家属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3:29]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43:46]
  • [主持人]: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44:01]
  • [书记员]: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09:44:5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诉讼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5:06]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军谊到庭。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09:51:41]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被告人,被告人刘军谊,你还有别的名字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年龄?
    [ 被告人]:
    57岁。
    [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
    1957年9月25日。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
    [ 被告人]:
    重庆市。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大学文化。
    [ 审判长]:
    捕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告人捕前系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党委书记、副主任(正局级)。
    [ 审判长]:
    捕前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
    [ 审判长]:
    你曾受过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0:51]
  • [审判长]:
    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的?
    [ 被告人]:
    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
    [ 审判长]:
    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同年9月5日。
    [ 审判长]:
    涉嫌什么犯罪?
    [ 被告人]:
    受贿。
    [ 审判长]:
    什么时间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记不清了,超过十天了。
    [10:24:27]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军谊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并决定开庭审判。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等原因,为了提高庭审效率,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确了法庭调查的重点。
    [10:25: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军谊犯受贿罪一案。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辩护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杨子良,也就是我本人,以及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陈林林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文迪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葛燕、张翠松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军谊的委托,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欣、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出庭为被告人刘军谊辩护。
    [10:26:2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辩护人]:
    不申请。
    [10:26: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都听清了么?
    [ 刘军谊]:
    听清了。
    [ 辩护人]:
    听清了。
    [10:27:5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外,被告人也有权为自己辩护。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被告方还享有如下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查阅本案开庭或询问笔录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法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辩护人]:
    听清了。
    [10:28:3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9:16]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京二分检刑诉〔2015〕13号。
    被告人刘军谊,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四川省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党委书记、副主任(正局级),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地,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谊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4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军谊利用担任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副主任,负责自考工作、教材出版、联系北京奈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职务便利,在北京某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等事项上,为教育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5月、2012年1月刘军谊主动向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提索要人民币5万元、电脑、打印机各1台(折合人民币7600元);2008年至2012年,刘军谊分五次非法收受武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军谊作案后于2014年8月20日被查获归案。同年9月25日刘军谊家属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人民币20万元。
    [10:35:41]
  • [公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军谊的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葛 燕
    代理检察员 张翠松
    2015年3月2日
    [10:36:37]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军谊,现在你可以坐下。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军谊,起诉书指控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 被告人]:
    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起诉书指控我犯受贿罪部分不属实,我不是主动索要。受贿4万,借款5万。
    [10:39:18]
  • [审判长]:
    鉴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侦查机关获取的被告人供述系通过疲劳讯问的非法方法获取,要求法庭依法予以排除。公诉人则认为上述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的情况,要求法庭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现在,法庭将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下面由控辩双方就相关事实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讯问。
    首先由辩护人发问。
    [10:46:15]
  • [辩护人]:
    被告人,去年8月19日下午几点离开教育部?
    [ 被告人]:
    5点不到。
    [ 辩护人]:
    大约几点到的西城检察院?
    [ 被告人]:
    天还亮着,应该是5点半。
    [ 辩护人]:
    8月19日从离开教育部到晚10点之前有无安排过晚餐?
    [ 被告人]:
    安排过。安排过一次饮水。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10:48:44]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什么时间到的西城检察院?
    [ 被告人]:
    可能是5点半左右。
    [ 公诉人]:
    何时被逮捕拘留的?
    [ 被告人]:
    我说不太清楚。
    [ 公诉人]:
    拘留和到检察院哪个在先?
    [ 被告人]:
    不清楚。
    [ 公诉人]:
    如何到的教育部?
    [ 被告人]:
    部里通知我有事,我回家的路上通知的。我当时身上有5000元交物业费。
    [ 公诉人]:
    教育部是几点下班?
    [ 被告人]:
    我是五点下班,所以我要交物业费就4点半走的。
    [ 公诉人]:
    到达西城检察院后相关工作人员给你出具说明了吗?
    [ 被告人]:
    这个不清楚。
    [ 公诉人]:
    有无签过相关的法律文书?
    [ 被告人]:
    可能是第二天给我签的,签了几份不清楚。
    [ 公诉人]:
    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吗?
    [ 被告人]:
    对。
    [ 公诉人]:
    当时未确定为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无给你签过法律文书?
    [ 被告人]:
    我记不清了。
    [ 公诉人]:
    侦查人员询问有无给你制作询问笔录?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侦查人员和你交谈是吗?
    [ 被告人]:
    三四个人和我谈的,我只回答了他们的问题。
    [ 公诉人]:
    第一次做笔录什么时间?
    [ 被告人]:
    记不得了。整个审讯过程是连续的,十几个小时我也没休息。
    [ 公诉人]:
    有无书写供词的行为?
    [ 被告人]:
    有过两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 公诉人]:
    落款有时间吗?
    [ 被告人]:
    可以查证我当时写供词的时间。
    [ 公诉人]:
    侦查机关带你去检察院后有无提供正当的饮食和饮水?
    [ 被告人]:
    提供过晚餐,水是我索要的。我喝水了。
    (讯问完毕)
    [10:52:52]
  • [审判长]:
    现在请控辩双方就被告人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辩方举证。
    [ 辩护人一]: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对被告人询问的时间是2月19日下午17时许。第二是关于被告人接受询问的通知书,在刘军谊签名过的询问通知书上市19日18:30分,但是18有明显的涂改处,涂改既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也没有涂改人的签名确认,这样就将被告人的询问时间向后迟延了一个小时。根据这个询问通知书的涂改应该是无效的。
    [ 辩护人二]:
    2014年8月19日17时许,带回本院询问,不能解释为何17时就去带他,可以理解为你们在17时之前就把他带来了,并进行的询问。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证据吗?
    [ 辩护人]:
    我们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说的是整个询问过程是疲劳连续的审讯,案卷材料能充分反映。讯问笔录的时间不完整。
    [ 审判长]:
    刘军谊有补充证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有证据吗?
    [ 公诉人]:
    详见刘军谊到案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工作说明。
    [ 审判长]:
    刘军谊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与事实不符。
    [10:57:37]
  • [辩护人]:
    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材料,我们认为事后的文字材料不可能还原去年发生的情景。都是为了应付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 公诉人]:
    本案有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还有教育部的工作人员工作说明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人亲笔供词系被告人自愿供述自愿书写。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其他证据吗?
    [ 公诉人]:
    没有了。
    [ 辩护人]:
    侦查人员搜集证据情况和出具材料证明自己行为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两回事。侦查人员不能用自己的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性。
    [ 公诉人]:
    公诉人并不是仅仅单单出具了侦查人员的说明,还有监察局出具的说明及工作人员的证词。
    [ 审判长]:
    还有证据吗?
    [ 公诉人]:
    暂时到此。
    [11:04:48]
  • [审判长]:
    办案人员可以出庭作证吗?
    [ 公诉人]:
    如果法庭启动作证程序,可以出庭作证
    [ 辩护人]:
    不申请办案人员出庭作证。
    [ 公诉人]:
    辩护人是认为书面证明已经完全可以证实相应证据合法性的程度,因此不需要侦查员出庭是吗?
    [ 辩护人]:
    我们是为了节约上午审判时间。办案人员出庭与公诉人出示的证明材料效果是一致的,不需要再浪费时间。
    [ 审判长]:
    合议庭经过评议,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传证人到庭)
    [11:05:21]
  • [审判长]:
    传证人×××李某出庭。
    [ 审判长]:
    你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 证人]:
    李某某,西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科。
    [ 审判长]:
    依照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瞒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请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 证人]:
    (签字)
    [11:06:17]
  • [审判长]:
    证人简要说一下取证过程?
    [ 证人]:
    8月19日17时许与本案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教育部,到达驻部纪检组将近6点,到达检察院是6点半左右,到达我院后向其出示了讯问笔录,之后进行了讯问谈话调查了解相关的案情。在此期间,我们对刘军谊提供了必要的人权保障。8点左右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陈述,这样我们就要求把他自己的说辞写一写,22点40左右,我们对他做了第一次的调查笔录,期间未连续讯问。未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 审判长]:
    休息吃饭大概多长时间?
    [ 证人]:
    因为他的盒饭没有动,他说平常晚上不吃饭,只是吃点水果,这样我们就给他倒水,他吃的盒饭和我们侦查员吃的盒饭是一致的。他一共吃过两次饭。我们不可能连续问话,也可以反映到笔录中。在8月19日对他出具的是询问通知书,这个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
    [ 审判长]:
    询问和讯问有什么区别?
    [ 证人]:
    询问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是立案之前的,身份改变是8月20日早上四点,这个时候叫讯问。
    [11:09:25]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问题吗?
    [ 辩护人]:
    从教育部带到检察院你参加整个过程了?
    [ 证人]:
    参加了。
    [ 辩护人]:
    讯问和询问的解释,按照刑诉法117条的规定,那么你们叫他去他是否可以不去?
    [ 证人]:
    可以到检察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
    [ 公诉人]:
    侦查人员仅仅是对侦查活动的相关合法性进行说明,辩护人不是对侦查事实的发问。
    [ 审判长]:
    辩护人所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庭认为不需要再进一步发问。
    [ 辩护人]:
    8月19日到达了什么地方?
    [ 证人]:
    从我院出发前往教育部纪检组。
    [ 审判长]:
    还有其他问题吗?
    [ 辩护人]:
    没有了。
    [ 审判长]:
    证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 证人]:
    没有了。
    [11:10:30]
  • [审判长]:
    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发表辩论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说19日晚上安排了晚餐地点不表示异议,但是证人所说的询问时间不能够否定笔录中的起始时间,和抓获经过的询问时间,我们认为卷内材料所证明的时间连续的讯问超过14个小时。
    [ 公诉人]:
    侦查人员进行了相应的说明。辩护人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没有时间的限制。
    [ 辩护人]: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解释疲劳审讯的状态,本案不属于重大案件,肯定不应当适用24小时条款。2014年8月19日之前西城检察院应该准确知道本案当事人的位置,完全可以20日白天进行询问,但是却选择了19日下午17时许开始询问,被告人已经工作了一天,未休息,同时年岁又较大进行的连续讯问。请问公诉人根据哪一条法规说规定讯问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 公诉人]:
    询问及讯问开始的时间究竟是白天还是晚上是侦查机关工作的需要,并且对现有法律并没有对询问和讯问的时间有规定必须发生在白天。8月19日的调查笔录时属于询问笔录,他与传唤和拘传是有区别的。本案的询问和调查笔录是在立案之前。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我方提供询问笔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未超过12小时。
    [11:13:08]
  • [审判长]:
    公诉人?法律对审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吗?
    [ 公诉人]:
    法律明确规定是12个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长不超过24小时。采用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应该非法排除的。那么对刑讯逼供有明确的解释。本案没有达到疲劳审讯的程度。而且讯问时立案后不超过12个小时。被告人讯问的时间仅仅是三个小时,未达到刑诉法规定的12个小时。
    [ 审判长]:
    辩护人你认为多长时间算疲劳审讯?
    [ 辩护人]: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一般不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不超过24小时。本案以12个小时为界,已超过了12个小时。
    [ 审判长]:
    合议庭经评议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属于疲劳审讯,本案审讯时间是从8月20日四时到七时,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现在尚不能判定刘军谊供述属于疲劳供述,但是被告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相关证据加以判定。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结束,刘军谊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还有说明吗?
    [ 被告人]:
    起诉书中谈到我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11:14:31]
  •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讯问吗?
    [ 公诉人]:
    需要,刘军谊,你在被捕前在何单位工作。
    [ 被告人]: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教育自学考试中心。三个牌子一套人马。是教育部下属的直属单位,是事业单位。在各省事还有考试院,同时也是省考办。全国考办和各省考办是指导关系。
    [ 公诉人]:
    你被捕前任何职务。
    [ 被告人]:
    被捕前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担任党委书记兼副主任,党委书记是2011年经过教育部任命的。副主任是2002年经过教育部任命的。2002年2011年是副主任。
    [11:16:36]
  • [公诉人]:
    你具体分管哪些工作?
    [ 被告人]:
    主要分管自学考试,党建工作及考务工作还有教材出版工作。教材出版处的当时处长室王某,也有负责相关的企业,我分管某公司和联系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是考试中心全资出资的。考试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管理,同时兼企业的法人和董事长。另外一种是负责协调工作,不担任任何职务。我在分管自学考试这块,主要通过和省考办的联系进行考试指导。
    全国考办只对各省的自学考试提供指导意见。对于召开会议的决定需要一把手签批,我只是副主任,我一般就是比较重要的会由我审查,我审核第一把手签发。会议会下发会议纪要,会有一些讨论的草稿下发分会者。作为自学工作分管领导在这样的会议上是需要我审核,包第一把手最后决定的。教材出版这块我没有审批权,教材都是由专业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意见,教材出版的时候报我会签。
    [11:18:42]
  • [公诉人]:
    你认识武某吗?
    [ 被告人]:
    我认识,在一次考办会议上。
    [ 公诉人]:
    在你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中有无单独提到过某教育公司的名称?
    [ 被告人]:
    没有印象。开会前要汇总各省的自考工作情况。所以全国自考办召开的会议要经过各省提交的材料整理。各省提交的材料中我没有印象是否涉及到该公司。在全国性的会议上我也没有单独提到过该公司,可以查当时的录音和会议纪要,对于各省考办和华夏大地的合作我不清楚。
    [ 公诉人]:
    各省的考试方案会上报到考试中心吗?
    [ 被告人]:
    没有文件规定一定要上报考试中心。事实中也有上报的,我印象中有审核过,是否签发记不得了。
    [ 公诉人]:
    教育本考试中心对全国考试中心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监督管理职责。
    [ 公诉人]:
    教材出版需要你审批吗?
    [ 被告人]:
    教材出版是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如果要粘贴社会公司的学习卡是不需要经过我签收呈批表的。 在这个环节上我没有接受过某教育公司任何的请托。
    [11:32:44]
  • [公诉人]:
    你与武某有经济往来吗?
    [ 被告人]:
    有过经济往来,因为他几次送过我礼金。第一笔是07年我因为贷款买了一个新房,当时因为装修缺钱,向三四个朋友借款,最后买家具的时候因为还缺几万块,我就打电话给吴某叫他借我5万元,我就把卡号告诉他了,他就很快把款打给我了,这个时间是2007年,我收到钱后给他打了电话,我说非常感谢,回头手头宽裕会尽快还。
    [ 公诉人]:
    那为什么一直没还?
    [ 被告人]:
    之所以至今没还是有原因的,我09年初把我的旧房卖了,我给吴某打电话,打算把钱还给他,他说他不需要用钱,没有必要那么着急,如果需要他给我来电话。我女儿当时09年底要去美国留学,我卖房的钱有一半还了贷款,另一半陆续还给了几个朋友(刘某、王某、李某、张某等)他们都是我的同事及朋友。他们的钱我都还完了。之所以还了同事的钱而没有还吴某是因为08年底买亿林被骗了几十万,而且我女儿又要留学,所以我没有坚持还给他,但是我确实也和他说过两次要还款。我承认近两年我确实忘了还他钱了。
    [ 公诉人]:
    你们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吗?
    [ 被告人]:
    有。08年的时候他给我来电话说聚一聚,我们到了茶楼会面,我们吃饭的时候他往我手机底下放了钱,我说让他拿走,他一再坚持说,因为年底过年了,我也搬了新家,他说给我礼金。最后在他的坚持下我收下了。这次没有谈到归还上次的借款。09年也是给我打电话吃饭,我们在一个咖啡厅,我去卫生间的时候发现他在我的袋子里放了5万元。
    [11:36:27]
  • [公诉人]:
    8月19日的自书内容是否是你自愿书写的?
    [ 被告人]:
    我自己供述的时候没有3万元,是审讯到后面我脑子比较晕的。三个警官连续审问,讲后又让我讲。
    [ 公诉人]:
    其他收受礼金的行为?
    [ 被告人]:
    2014年我给武某打电话,我请他为我爱人的弟妹找工作,我们见面。我还见了某教育公司姓杨的,吴某给了我一个纸袋,后来发现纸袋里有2万元。
    [ 公诉人]:
    还收过其他的财物吗?
    [ 被告人]:
    02年旧电脑和打印机坏了,我打电话给武某,让她帮我买一个新电脑,他到家里装好后,我拿一万块钱给他,他坚持不要。我也就算了。
    [ 公诉人]:
    当时还欠着5万元借款吗?
    [ 被告人]:
    是,我已经解释了,近两年确实是忘记还钱了。
    [ 公诉人]:
    借款的事还记得吗?
    [ 被告人]:
    当然记得,这两年家里手头有钱,只是忘了还了。
    [11:40:00]
  •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问。
    [ 辩护人]:
    到考试中心工作后,什么时候分管教材处的?
    [ 被告人]:
    分管自考后就一直分管教材处的。
    [ 辩护人]:
    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讲到分管和联系,你说对某某公司是联系,联系和分管有什么却别?
    [ 被告人]:
    分管是必须担任公司的职务,联系是不需要兼任的,只是负责联系工作。
    [ 辩护人]:
    自考会上研究的问题有何约束力?
    [ 被告人]:
    没有约束力,就是研讨性的。
    [ 辩护人]:
    你说收收礼金最后一次是2014年,但是你供述中是2012年。
    [ 被告人]:
    我说错了,是2012年。
    [ 辩护人]:
    借款5万元后,武某向你主张过还款吗?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有无打电话向你询问何时还款的事情?
    [ 被告人]:
    没有。
    [11:41:07]
  • [公诉人]:
    刘军谊,你在8月19日被带回检察院后是否进行过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是否经过你签字认可?
    [ 被告人]:
    可以查笔录。
    [ 公告人]:
    供述内容是否属实?
    [ 被告人]:
    后期整个供述过程中我都不记得讲的什么。
    [ 公诉人]:
    你认为当时所做的陈述是不属实的?
    [ 被告人]:
    我就看了一下就签了。当时精神状态不是很好。
    [ 公诉人]:
    对同步录音录像观看,在8月19日调查笔录中,你审阅笔录的时间是两点20分,签字时间是四点十五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你对于这个有印象吗?
    [ 被告人]:
    没有印象了,到后期的时候我的精神状态已经是恍惚了。
    [ 公诉人]:
    你认为笔录是不属实是吗?
    [ 被告人]:
    有的情况不属实,比如说3万元是不属实的。
    [ 公诉人]:
    还有吗?
    [ 被告人]:
    其他的几笔我至今也没有看到当时自己的笔录,我的笔录是在办案人员要求下写的。
    [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11:46:22]
  • [审判长]:
    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11:46:47]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监察局出具的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教育部监察局提供的说明监察局其他补充材料。证明教育部考试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刘军谊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审判长]:
    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1:49:0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教育部党组文件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出具的《教育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名册》、刘军谊的相关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核登记表,证明刘军谊任职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1:52:5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的刘军谊分管工作情况,证明案件事实跨度为2007年至2012年,刘军谊上述期间的任职及分管工作情况及在不同时间段的职务管辖范围及相关职务便利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什么意见?
    [ 被告人]:
    分管是牵强的,我不在某某公司兼有任何职务,联系某某公司是上一届班子明确下来的,我不兼任职务,怎么进行管理。
    [ 辩护人]:
    对于分管工作没有异议,但是用此证明请托事项有异议。说刘军谊2006年7月分管教材出版,某某公司出具的不是分管而是联系。
    [11:55:5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某公司章程、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卷一p68、72)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某公司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直属全资公司,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从事与教育考试相关的技术工作。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刘军谊接受请托。
    [12:05:5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刘军谊当庭供述与其之前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不一致,公诉人申请当庭宣读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部分供述节录。
    宣读8月19日亲笔供述两份
    宣读亲笔供词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有异议,第二次审讯时我已经精神很恍惚了,后面审讯的很多情景我都已经不记得了,我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下我写的这些证词。我觉得不是事实。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即使被告人签名的材料不能就证明就是真实的。
    [ 公诉人]:
    侦查人员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中说明其仅仅掌握了5万元的线索,之后叫来刘军谊询问,刘军谊交代了除了5万元还书写了其他的情况,是其自愿书写后侦查员才了解到的情况。不存在诱导威胁其他刑讯逼供的现象。
    [12:07:5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2014年8月19日供述,证明刘军谊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工作职责,以及如何利用自身职权帮助某教育公司谋取利益,同时于2007年4月主动向该公司负责人武某以借款名义索要5万元用于家庭装修使用,之后2008年至2012年过节期间分别收取武某主动给予的现金共计10万元,2011年主动向武某要求帮助购买安装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的经过,与之前出示的刘军谊本人书写的两份亲笔供词内容一致,相互印证。
    宣读2014年8月20日笔录,证明的内容与8月19日调查笔录一致,与之前出示的两份亲笔供词一致。宣布立案、拘留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大量不是事实,是在诱供的情况下我签的字。笔录中的细节非常令人不解。
    [ 审判长]:
    刚才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已经对这些进行了大量的调查。
    [ 被告]:
    很多是诱供、逼供、骗供。
    [ 审判长]:
    依据?
    [ 被告人]:
    从西城反贪局到西城看守所后五个人的床位睡了12个人,只有侧身才能睡下去,而且还是8月份三伏天。
    [ 审判长]:
    这个时间你还没有到看守所去。
    [ 被告人]:
    长时间审讯。
    [ 审判长]:
    没有明确依据属于疲劳审讯,而且没有证据属于刑讯的程度。
    [ 被告人]:
    我从来没有说不想还钱,我是有私心,对方没有提出来我就想拖延一下,因为当时我确实有困难,女儿在国外上学,房子又要还贷款,但是我从来没有不想还钱,没有不还钱。我是陪主任第一把手去参观的公司,供述中是断章取义的。审讯过程和录音是分开的,所以我听到这些供词我非常的吃惊。
    [12:21:1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讯问笔录1份。证明刘军谊与武基于工作关系认识,武时常向刘军谊提出希望考试中心对于自身公司的支持,之后刘军谊于2007年以借为名向武主动索要5万元用于家庭购买家具;2008年收取武给予的现金2万元;2009年收取2万元,2010年收取2万元,2011年春节收取2万元,2012年年初,收取2万元,2012年年底,武和杨在大郊亭附近送给2万元。一共是是7次,一共17万元。2011年的时候武还给过一台电脑和打印机,是刘军谊主动打电话让武给买的。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2:48:1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2014年11月18日供述(审查起诉阶段),以上内容与刘军谊的当庭陈述是矛盾的,也由此说明刘军谊的态度问题。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
    我没有在全国性的会议上特意表扬或宣扬华夏公司。这个不是事实,很容易得到证实。
    [ 辩护人]:
    不能证明刘军谊接受请托。表扬问题有会议纪要,上面未显示表扬。
    [12:50:0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审查起诉期间亲笔书写的供词。证明,曾经因为家庭装修向武借过5万元钱,没有写过借条。2009年曾经给武打过一个电话说要还钱,但是武说不用着急还,正好孩子要出国等原因就没坚持。2008年收受武给予的钱款1万元,第一次交待时就讲过。2009年武给了1万元,2012年武与杨一起吃饭,武给了2万元,此外还让武给他买了一台戴尔电脑和微型打印机。此次亲笔供词中提到没有因为私利为武公司谋利益,武也没有向刘军谊直接提过什么要求。以上供词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2:54:0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武某证人证言,共计5份证言,证明内容前后一致,证明武某与被告人交往及多次给被告人财物情况。
    [ 具体内容]:
    我们和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的联系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全国自考教材是由自考办编制的,培训机构可以在教材上粘贴网络学习卡,如果自考办允许我们公司做这项业务,就相当于我们可以通过自考教材为自己打广告。第二,自考办会组织每年有全国民办院校参加的自考年会,自考办的领导在会议过程中向他们推广和介绍我们公司,就相当于为我们在全国自考院校面前做了宣传。第三,我们公司在全国自考领域率先提出了“过程性考核”这样一种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就是让学生平时多增加我们开发的网络课程的学习,不让成绩只局限于最后的考试上,这种考核方式是一种综合评价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客观上也能够让学生多听我们开发的课程,这样我们公司的收入也能增加,我们的目的就是让自考办认可这种考核方式。我们和各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的工作联系主要就是上面的第三项内容,就是让各地认可我们公司提出的“过程性考核”这种考核方式。
    从2007年4月份到2012年间,我曾经分多次送给教育部考试中心分管自考工作的副主任刘军谊17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2万多元的礼品。
    2007年的时候,我印象中是一天早晨7点钟左右,刘军谊给我电话,说他们家正好装修房子,想从我这里借5万元钱。我心里清楚,他这是变相找我要钱,是一种索贿的行为,后来见过很多次面,他从来没和我提过那5万元的事,可见他从来没打算把钱还给我。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大量不是事实,除了我收的几笔钱外其他都不是事实。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这些都是武某推测性的而不是当时借款的过程。武某证言中关于过程性考核纯属瞎说,程序许可也都不是事实。可以这么讲,实际上办案人对这个问题就没有搞清楚。希望审判长就这个问题展开调查。这份证据中有很多虚假的东西。
    [13:12:4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武某证言,证实武某请刘军谊帮助等事实。
    我记得当时刘军谊主管某公司,我们公司找到综合处的鲁某商量具体事宜,内容就是在网络助学过程中增加过程性考核的内容,我们公司为考生提供学习资源和辅导资料并按照奈亚公司确定的成绩规则生成过程性考核的分数,提供自考网络助学过程考核部分的报告,面向全国各级考办和自考生宣传自考网络助学和过程性考核项目。收益分配是我们拿88%,某公司拿12%。我们合同内容是经过考办领导审核同意的,我在签合同之前和刘军谊打过招呼,说让他多关照一下我们公司,他同意了。我们和某公司王某谈了1个月,最终2007年6月,我和王某签订了合同。
    我们和江西省某民办大学合作过程性考核,也是由江西省考办向全国考办申请,最终2008年7月经过全国考办审批同意的。我每年请刘军谊吃饭、送钱都让他关照,我想他肯定也帮了忙。
    [13:22:17]
  • [审判长]:
    辩护人被告人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辩护人]:
    完全不是事实。
    [ 公诉人]:
    无论是先找谁最终都是经刘军谊的签批实现的,因此不影响起诉的事实。
    [13:23:0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武某证言,证明刘军谊帮助其在公司业务上的帮助,以及其按照刘军谊要求转账5万元、购买电脑与打印机的事实。同时证明其在2008年至2012年间,分几笔共计送给刘军谊6笔现金共计12万元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什么意见?
    [ 被告人]:
    绝大部分不是事实
    [ 辩护人]:
    批复和回函与请托无任何关系,武某在证言中有大量虚假。案内书证完全证明武某证言不成立。很多都是武某的主观推测猜测。
    [13:24:4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某教育公司相关人员证言,证明的内容包括陪同武某与刘军谊进行聚会的情况、武某给予钱款的来源证明、公司钱款报销情况等。
    [13:30:26]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我从来没有和这个人单独吃过饭,我也和他不熟悉,没和他有任何的业务来往,他说和我很熟不是事实
    [ 辩护人]:
    笔录中有若干内容都是虚构的。比如过程性考核不可能全国一把推开,尽管有这个想法,但是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能够发这个文件,不能证明接受请托事项。
    [13:39:3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人员证言,证实刘军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教育公司谋取利益的相关情况、曾经借钱给刘军谊的情况(刘军谊均已如数归还)。出示原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基地主任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某公司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是刘军谊主动提出教育公司,最终合同签订也是经刘军谊审核同意。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
    我没有审批圈阅文件,我召开会议的背景王某并不知道。
    [ 辩护人]:
    对证言的合法性无异议,对真实性有异议。
    [13:43:1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信息处处长鲁某证言,证明目的是证明刘军谊促成了教育公司和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006年担任综合处处长。2007年时综合处属于刘军谊负责。过程性考核是综合处的一部分工作,所以2007年时候刘军谊也负责过程性考核的工作。2007年6月某公司与北京某远程教育网络服务公司签订自学考试过程考核的合同,这件事我知道。在部署工作的时候,刘军谊提过这件事。之所以某公司选择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合同,一方面是刘军谊和教育公司的负责人比较熟悉,另一方面教育公司和考试中心从2001年开始就合作,业务方面接触比较多。
    2008年3月我们考试中心召集了多个单位开了一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讨会。会上讨论了几个问题,这些议题都是经过刘军谊审核同意后采访到会上讨论。其中一个是关于自考的,大概内容是:考试中心要和教育公司、自考365等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公司合作,建立网络助学平台,开展过程性考核的试点工作,过程性考核就是网络助学的一部分内容。会上还说了学业综合评价的对象主要为参加全日制助学和网络注册学习的考生,范围限定在某教育公司、自考365等网络助学单位和管理规范的全日制助学单位。会后,刘军谊签发了会议纪要并发给多个省市的自考办。
    [ 审判长]:
    被告人意见?
    [ 被告]:
    内容相当一部分不是事实。
    [ 审判长]:
    辩护人意见?
    [ 辩护人]:
    公诉人应当用书证证明的没提交书证。办案人没有向鲁某出具考试中心和教育公司的联系就向鲁某进行了询问。并且会上表示的意见不代表就是刘军谊表示的意见。这些和你们出示的考试中心的文字的说明材料有矛盾,有相当不一致的地方。
    [13:48:4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北京奈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某证言,证明刘军谊在2007年担任考试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某公司的职务便利,曾经召集某公司管理人员开会,并布置任务,让韩某起草合作协议,签订合同期间的费用与收益也是从某公司账上进行收支,最终刘军谊的帮助下,某教育公司与某公司得以签订合作协议。
    [ 审判长]: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
    有一些情况并不属实。
    [ 审判长]:
    辩护人意见?
    [ 辩护人]:
    笔录内容没有真实性,而且与前面三个人的笔录不能相互印证。
    [13:50:5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专项考试处副处长汤某证言,证实某教育公司成为教育部考试中心过程性考核的合作公司过程,证明刘军谊在某教育公司与考试中心合作事宜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 审判长]: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
    与事实不符。
    [ 审判长]:
    辩护人意见?
    [ 辩护人]:
    问话具有明显的诱导性。不能证明公诉方所要证明的目的。证言中也有很多推测性的话。
    [13:53:2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指导意见》,2008年3月30日《关于召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讨会的通知》及该通知的发文签批稿、研讨会的会议方案、研讨会会议记录,广州会议上讨论文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考办主任工作会会议记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文稿》、批复复印件等,证明刘军谊利用召开全国性会议的职务便利,为某教育公司进行宣传,帮助教育公司在地方开展业务的具体表现。
    [13:56:59]
  • [审判长]: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
    完全不符合事实。
    [ 审判长]:
    辩护人意见?
    [ 辩护人]:
    这个是贯彻教育部党组的决定,并不是委托。试点意见并不能证明是刘军谊起草的,也不能证明是刘军谊写上去的。现在用来证明刘军谊接受委托,是极其不审慎不严肃的做法。试点意见所谓记录稿写明是翰林速记,没有依据录音整理,而且没有刘军谊审阅签字,不能作为刘军谊讲话的依据的。不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因为是记录稿,速记的,并没有录音依据。
    [13:57:16]
  • [审判长]:
    由于时间关系,现在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13:57:4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为止,感谢刑二庭张兵、民一庭周洁、研究室李智涛、王鑫刚的辛苦工作!谢谢大家关注,再见!
    [14:00:45]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