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被告人

公诉人

辩护律师
2015年12月8日10:3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9: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运输毒品案件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0:30:1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30:4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请把你们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全部关闭;
    7、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审判长可以警告、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将其带出法庭、予以罚款、拘留,也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9:4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开庭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0:40:12]
  • [审判长]: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0:40:29]
  • [审判长]:
    由被告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10:40:45]
  • [被告人]:
    被告人徐兵,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15 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月6日被执行逮捕。曾被判过刑,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10:41:03]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兵,是否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
    [10:41:35]
  • [被告人]:
    收到了,有十天了。
    [10:41:48]
  • [审判长]:
    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对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徐兵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合议庭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夏嘉、人民陪审员颜宏莲组成,由张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红涛担任法庭记录。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宇出庭支持公诉。
    [10:42:08]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10:42:2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42:5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之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0:43:14]
  • [被告人]:
    不申请
    [10:48:09]
  • [辩护人]:
    不申请
    [10:48: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2条、第34条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除自行辩护外,被告人还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被告人徐兵,本院为你指派了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刘恪定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刘恪定律师已到庭,你有无异议?
    [10:53:36]
  • [被告人]:
    没有。
    [10:56:02]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193条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听清楚没有?有无意见?
    [10:56:11]
  • [被告人]: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10:56:3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56:44]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57:08]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兵,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没有?
    [10:57:2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57:43]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11:00:08]
  • [被告人]:
    没有。
    [11:00:22]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发问?
    [11:00:32]
  • [公诉人]:
    你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11:00:43]
  • [被告人]:
    属实。
    [11:00:56]
  • [公诉人]:
    你是如何被查获的?
    [11:01:10]
  • [被告人]:
    我刚下飞机,在江北机场就被民警抓了。
    [11:01:21]
  • [公诉人]:
    民警抓获你的时候,在你身上查获了什么东西?
    [11:01:37]
  • [被告人]:
    麻古。
    [11:01:50]
  • [公诉人]:
    毒品是从哪里来的?
    [11:01:59]
  • [被告人]:
    我在景洪花了3500元买的。
    [11:02:14]
  • [公诉人]:
    你购买的目的是什么?
    [11:02:28]
  • [被告人]:
    我自己吸食。
    [11:02:40]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
    [11:02:51]
  • [辩护人]:
    你一天吃多少毒品?
    [11:03:09]
  • [被告人]:
    二三十颗麻古。
    [11:03:21]
  • [辩护人]:
    你买的毒品可以吃多久?
    [11:03:37]
  • [被告人]:
    不晓得,买回来慢慢吃。
    [11:03:45]
  • [辩护人]:
    你到云南戒毒是否属实?
    [11:04:01]
  • [被告人]:
    属实。
    [11:04:13]
  • [审判长]:
    你在西双版纳向谁购买的毒品?
    [11:04:26]
  • [被告人]:
    不认识,当地人手里买的。
    [11:04:37]
  • [审判长]:
    你是怎么联系毒品上家的?
    [11:04:51]
  • [被告人]:
    我本来是去云南戒毒,毒瘾犯了,就找了一个当地人买了一点毒品吸食,觉得质量不错,就买2000颗回来吸食。那里吸毒的人很多,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上家的。
    [11:05:09]
  • [审判长]:
    你从哪儿到的云南?
    [11:05:18]
  • [被告人]:
    从重庆坐长途车到昆明,第二天从昆明坐车去的景洪,都是乘坐的汽车。
    [11:05:36]
  • [审判长]:
    毒品是怎么包装的,怎么过的安检?
    [11:05:47]
  • [被告人]:
    我把毒品放在袜子里,再把袜子放在背包里,直接过的安检。
    [11:06:00]
  • [审判长]:
    你的毒资是怎么来的?
    [11:06:10]
  • [被告人]:
    打工挣的钱。
    [11:06:26]
  •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去的西双版纳?
    [11:06:38]
  • [被告人]:
    我7月24日从重庆到昆明玩,第二天又从昆明坐车到景洪。
    [11:06:49]
  • [审判长]:
    你的机票是谁买的?
    [11:07:04]
  • [被告人]:
    是我自己订的。
    [11:07:26]
  • [审判长]:
    法庭讯问结束。现在进行庭审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
    [11:07:41]
  • [公诉人]:
    第一组证据: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资料
    4、提取、确认、扣押、封存、启封笔录,扣押清单,附解封录像
    5、毒品提取笔录、提取送检笔录
    6、毒品检验报告
    7、航空客票行程单
    8、毒品称量照片
    9、现场检验报告、吸毒检测结果告知笔录
    [11:07:56]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有无意见?
    [11:08:08]
  • [被告人]:
    没有。
    [11:08:18]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11:08:32]
  • [辩护人]:
    真实性和客观性没有意见,辩论阶段再发表意见
    [11:08:4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8:59]
  • [公诉人]: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徐兵的供述和辩解(略)。
    全案证据举示完毕,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请合议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11:09:45]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11:14:00]
  • [被告人]:
    没有。
    [11:14:18]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11:14:35]
  • [辩护人]:
    没有。
    [11:14:47]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无证据?
    [11:14:58]
  • [公诉人]:
    没有。
    [11:15:1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举示?
    [11:15:25]
  • [被告人]:
    没有。
    [11:15:39]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举示?
    [11:15:51]
  • [辩护人]:
    没有。
    [11:16:02]
  • [审判长]:
    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合议庭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合议庭认为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
    [11:16:1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18:25]
  • [公诉人]: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徐兵运输毒品的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举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兵也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第二,被告人徐兵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鉴于被告人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就是指控被告人的事实与量刑的公诉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11:18:3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1:18:53]
  • [被告人]:
    我没有意见。
    [11:19:06]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11:19:18]
  • [辩护人]:
    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徐兵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
    2、本案交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应当从轻处罚。
    3、徐兵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请合议庭考虑到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徐兵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19:33]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答辩?
    [11:19:52]
  • [公诉人]:
    第一,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徐兵从云南运输毒品到重庆,不仅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也有徐兵的供述证实,至于毒品卖家是谁,不影响对其定罪。第二,没有流入社会是因为民警及时查获。
    [11:20:0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11:20:20]
  • [被告人]:
    没有。
    [11:20:30]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11:20:42]
  • [辩护人]:
    没有新的意见,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1:20:55]
  • [审判长]:
    经过法庭辩论,双方观点已经发表清楚,争议焦点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在休庭后的合议中,合议庭将进行合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称述权。
    [11:21:09]
  • [被告人]:
    我希望合议庭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我定罪量刑,我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吸食。
    [11:21:22]
  • [审判长]:
    休庭2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 。
    [11:21:33]
  •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徐兵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袜子包裹藏匿于背包中,从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乘坐CZ8174次航班将毒品运输至重庆市。7月27日1时许,徐兵在重庆市江北机场T2B航站楼到达厅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徐兵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5.67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兵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5.6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证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到案经过、被告人徐兵的供述、查获的毒品等证据证实徐兵从云南运输毒品到重庆的事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徐兵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徐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兵坦白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略)。
    被告人,判决结果你听清楚没有?
    [11:33:0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34:45]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执庭法警将被告人送回监舍,继续关押,闭庭!
    [11:34:5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1:40:44]
  • [主持人]:
    本记录不具备法律效应。
    [11: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