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

合议庭

庭审现场
6月22日下午3点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下午3时本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14:12:5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动;
    5、旁听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本案诉讼参与人都是本地方人,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均使用本地方言。
    请值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请公诉人入庭。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4:14:54]
  • [审判长]:
    [击法槌]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请法警提被告人李某到庭。
    [14:17:3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由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现在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李某,你还有无其他什么名字?哪年哪月哪日出生?什么 民族、籍贯?什么文化程度?什么职业?家住哪里?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现因何事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种类?
    [14:18:07]
  • [主持人]:
    此处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不予公开。
    [14:18:54]
  • [审判长]:
    起诉书收到了没有?何时收到的?
    [14:19:19]
  • [被告人]:
    2016年6月14日。
    [14:20:4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83、184、185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平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来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冉、人民陪审员廖洪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丽丽担任庭审记录。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旷展出庭支持公诉,许蒙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14:22:0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举证、质证权)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辩护权)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四、(最后陈述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14:22:5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上述权利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23:31]
  •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3:57]
  • [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庭调查中,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应当进行调查。根据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下面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24:29]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4:24:4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听清楚了吗?
    [14:25:0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25:24]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内容进行陈述,对起诉书指控你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有无异议?
    [14:25:41]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26:00]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4:26:24]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14:26:43]
  • [被告人]:
    起诉书指控我贩卖毒品给过那四人没有异议,但没有那么多次,克数也没有那么多,我总共只有四次是收过钱的,其他几次我都没有收过钱,因为我和他们都是凑钱去买毒品来吸食,是我出面叫人送过来的。
    [14:27:03]
  • [公诉人]:
    2016年2月上旬、2016年2月中旬、2月29日你有无三次贩卖过毒品冰毒给朱某?
    [14:27:45]
  • [被告人]:
    我只贩卖过一次。
    [14:27:58]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是否是事实?
    [14:28:13]
  • [被告人]:
    是事实。
    [14:46:45]
  • [公诉人]:
    2016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你贩卖给朱某0.3克毒品冰毒是否是事实?
    [14:47:08]
  • [被告人]:
    只有0.2克左右,没有这么重。
    [14:47:30]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是否是事实?
    [14:47:47]
  • [被告人]:
    第四笔给是给了,但是他只给我60元钱。
    [14:47:57]
  • [公诉人]:
    第五笔是否是事实?
    [14:48:11]
  • [被告人]:
    第五笔我没有收钱。
    [14:48:27]
  • [公诉人]:
    第六笔是否是事实?
    [14:48:46]
  • [被告人]:
    只有半粒,是我亲自给他的。
    [14:49:05]
  • [公诉人]:
    第七笔是否是事实?
    [14:49:18]
  • [被告人]:
    没有发生过的,不是事实。
    [14:49:35]
  • [公诉人]:
    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八笔是否是事实?
    [14:49:55]
  • [被告人]:
    罗某给过我两次钱,我都没有收,他走之后我才知道他把50元钱丢到我家里。
    [14:50:11]
  • [公诉人]:
    第九笔是否是事实?
    [14:50:26]
  • [被告人]:
    是事实。
    [14:50:46]
  • [公诉人]:
    你吸毒吗?
    [14:50:58]
  • [被告人]:
    是的。
    [14:51:12]
  • [公诉人]:
    你有无职业?
    [14:51:25]
  • [被告人]:
    没有。
    [14:51:52]
  • [公诉人]:
    你的毒品来源是怎么来的?
    [14:52:01]
  • [被告人]:
    都是别人那里给我的。
    [14:52:27]
  •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之前供述是不是在余某、魏某手上买过毒品?
    [14:52:47]
  • [被告人]:
    没有。
    [14:53:08]
  • [公诉人]:
    你带公安机关抓获的是谁?
    [14:53:16]
  • [被告人]:
    余某,是他打电话说有毒品给我,公安机关让我把他骗出来将他抓获的。
    [14:53:32]
  • [审判长]:
    你为什么在公安侦查期间和检察起诉期间你都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做出了供述,你现在提出异议是什么原因?
    [14:53:54]
  • [被告人]:
    我以前说的不是事实,当时吸食了麻古,脑袋有点发晕。
    [14:54:25]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机关出示有关指控证据。
    [14:54:43]
  • [公诉人]:
    本案证据如下:
    (一)物证:
    1、从李某挎包内、罗某身上搜出的麻古、毒品冰毒;(侦查2卷17-18页)
    [14:55:22]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4:55:46]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6:0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4:56:17]
  • [公诉人]:
    (二)书证:
    1、 户籍资料;(侦查2卷101页)
    2、 搜查笔录;(侦查2卷6页)
    证实2016年3月10日19时许,在平江县城关镇中医院宿舍一栋一单元5楼的房间内,从罗某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在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侧口袋内搜出冰毒疑似物一小包,毒品麻古疑似物一包。
    3、 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扣押笔录;(侦查2卷7-12页)
    4、 手机短信截图照片;(侦查2卷19-26页)
    5、 刑事判决书;(侦查2卷99-100页)
    证实被告人李某2014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 抓获经过;(侦查2卷2页)
    证实2016年3月10日16时许,城关派出所接匿名举报抓获涉毒人员罗某,罗某交代自己吸毒的违法行为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贩卖毒品人员。19时许,在罗某的配合下,民警在平江县城关镇中医院宿舍进门第一栋一单元五楼左户查获涉嫌贩毒的李某,并从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侧口袋内搜出一小包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毒品麻古疑似物。
    7、 办案说明;(侦查2卷3-5页)
    证实李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毒人员,2016年3月11日9时许,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余某。
    8、 手机通话详单;(侦查2卷28-98页)
    [14:56:4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4:57:5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8:0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4:58:20]
  • [公诉人]:
    (三)证人的证言
    1、 陈某;(侦查2卷109-111页)
    证实2016年3月3日晚上九点多,我在李某的住房内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并在她家吸食了,走的时候我又跟李某买了一包毒品,当时给了她80元现金,还欠她20元,当时还有罗某在场。还供述曾在李某手中购买过十几次的毒品。
    2、 罗某;(侦查2卷102-108页)
    证实2016年3月3日陈某在李某处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他在李某处购买过四次毒品冰毒。一次是2016年2月8日晚上,在凯森大酒店旁边进去铁门门口,购买了100元一个小包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钱至今是欠着的)。二次是2016年2月份的一天,在城关镇中医院宿舍进门第一栋一单元五楼李某家里给了李某60元钱买了一小包重约0.6克毒品冰毒(当时在李某家中吸食完了)。三次是2016年3月4日在李某家里购买了100元重约1克毒品冰毒(因李某不玩微信,我用手机发微信红包100元给凌某)。四次是2016年3月10日用民警的手机打了李某的电话,问她有毒品没有。然后我就到了李某家里拿了一百元的毒品冰毒,坐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进来将我们抓获了。
    3、 李秋某;(侦查2卷120-123页)系李某妹妹。
    证实2016年3月10日晚上20时许,她和李某及李某的儿子在中医院她的家里,罗某在李某处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
    4、 凌某;(侦查2卷118-119页)
    证实2016年3月2日李某要他通过微信接收杰胖子的微信红包。3月4日6时55分,杰胖子发了个红包给他,但他当时在睡觉没有点击接收,退回去了。
    5、 朱某;(侦查2卷112-114页)
    证实在李某处购买过五次毒品,给了200元钱,还有300元钱没给。2016年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在平江县城关镇西街老公路局宿舍进门第一栋一单元一楼左户李某的租房内,向李某购买了100元约重0.3克毒品冰毒(给了现金100元)。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在平江县城关镇西街老公路局宿舍进门第一栋一单元一楼左户李某的租房内,向李某购买了100元约重0.3克毒品冰毒(钱没有给)。2016年2月2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平江县城关镇西街老公路局宿舍进门第一栋一单元一楼左户李某的租房内,向李某购买了100元约重0.3克毒品冰毒(没有给现金,欠着100元钱)。2016年3月3日在平江县城关镇中医院宿舍进门第一栋一单元五楼李某的住房内,向李某购买了100元约重0.3克毒品冰毒(给了现金100元)。2016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傍晚,在开发区林业局附近向李某购买了100元约重0.3克毒品冰毒(没有给钱)。
    6、 李刚某;(侦查2卷115-117页)
    证实在李某处购买过三次毒品冰毒。2016年3月初的一天,在城关镇开发区格林云海大酒店七楼,李某贩卖了一粒毒品麻古和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8克),他当时给了李某200元现金。2016年3月7日左右的晚上22时许,在城关镇开发区格林云海大酒店四楼电梯口,李某贩卖了一粒毒品麻古和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8克),他当时给了李某200元现金。2016年3月10日17时许,在开发区凯森大酒店门口,李某贩卖了一粒毒品麻古给他,他当时支付了李某60元现金。
    [14:58:31]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15:04:38]
  • [被告人]:
    对于罗某的证言有异议,第一次和第三次不是事实,第二次和第四次是事实;对于凌某的证言有异议,微信红包并不是收的贩卖毒品的钱,而是罗某原来欠了我的钱;对其他的证言没有异议。
    [15:04:5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5:05:26]
  • [公诉人]:
    (四)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125-149页)
    证实被告人第一次供述供认自己贩卖四次毒品给罗某的犯罪事实,第二次供述供认自己贩卖毒品给陈某的犯罪事实,第三次供述供认自己贩卖五次毒品冰毒给朱某的犯罪事实,第四次供述供认自己贩卖三次毒品给李刚某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11日,配合公安机关将上线余某抓获。
    [15:05:46]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你之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15:07:31]
  • [被告人]:
    是事实。
    [15:07:4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5:08:12]
  • [公诉人]:
    (五)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意见;证实从李某、罗某身上查获冰毒及麻古疑似物,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的毒品冰毒净重1.2241克,麻古净重0.9612克,从罗某处扣押的毒品冰毒净重0.3386克,送检检出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侦查1卷11-12页)
    [15:08:32]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5:09:11]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9:31]
  • [公诉人]:
    全案证据出示完毕。
    [15:09:39]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明你无罪或罪轻?
    [15:09:53]
  • [被告人]:
    没有。
    [15:10:16]
  • [审判长]:
    你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余某是你主动配合的还是公安机关让你配合的?
    [15:10:24]
  • [被告人]:
    我主观上并没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余某的意思,刚好是因为余某打电话过来了,问我要不要东西。我不想做歹人。
    [15:10:42]
  • [审判长]:
    本案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决议。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11:12]
  • [公诉人]:
    公诉意见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庭审举证,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证据,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2、处罚意见: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涉嫌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对其从重处罚。
    [15:11:42]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15:12:22]
  • [被告人]:
    重量相差差不多有三分之一,他们来拿东西(冰毒和麻古)的数量并没有这么多,事实是四个证人都有在我这购买过,但是次数不对,其他的次数是我和别人一起凑钱购买毒品来吸食的。
    [15:12:35]
  • [审判长]:
    公诉机关还有无新的意见?
    [15:18:16]
  • [公诉人]:
    没有。
    [15:18: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5:18:48]
  • [被告人]:
    我认识到这步棋走错了,以后再也不会走歪路了。
    [15:19:02]
  • [审判长]:
    合议庭现在进行休庭评议,评议结束后继续开庭,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李双喜押回羁押室,休庭。(敲击法槌)
    [15:19:1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5:19: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5:20:18]
  • [审判长]:
    提被告人李某到庭。
    [15:20:47]
  • [审判长]: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次数和重量提出异议,但未对其当庭翻供给予合理解释,且其在公安、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15:21:0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入座,保持安静。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手语翻译员)入庭就座。
    [15:21:4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5:21:59]
  • [审判长]:
    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15:22:0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5:22:13]
  • [审判长]:
    交代上诉权(略)。
    [15:22:33]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待被告人李双喜确认笔录无误、签字画押后请法警押其回监所。闭庭。(敲击法槌)
    [15:22:50]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5: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