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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上午9时平江县人民法院直播一起原告兰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平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09:00:00]
- [主持人]:下面,我们将为大家直播一起离婚纠纷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09:01:08]
- [书记员]:1、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09:02:13] - [书记员]:二、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和随意走动,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3)、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员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4)、审判员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09:03:42] - [审判员]: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庭今天在此公开庭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09:04:03]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兰某,女,身份信息略。
被告苏某,男,身份信息略。
原告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09:07:08] - [审判员]:双方到庭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8:27]
- [原告]:没有异议。[09:09:31]
- [被告]:没有异议。[09:10:04]
- [审判员]: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9 、134 、157条的规定。本案适用 简易 程序,由审判员 贺维 独任审判,书记员 彭仁 担任记录。今天同时出庭的有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09:12:28]
- [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和义务。[09:14:37]
- [审判员]:原、被告,以上交待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09:15:27]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15:34]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15:35]
- [审判员]:原、被告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作起诉发言。[09:16:06]
- [原告]:宣读诉讼状。(略)[09:26:17]
- [审判员]:下面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26:27]
- [被告]:我们分居前我们的钱全部是归原告管的,2012年我们都分开出去打工了,不存在经济问题,不存在房租的纠结问题,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小孩应该由我抚养。[09:27:11]
- [审判员]:下面进入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09:27:42]
- [原告]: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03月10日登记结婚;
3、(2014)平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2014年曾起诉一次的事实。[09:28:50]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09:28:52]
- [审判员]:请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09:29:10]
- [被告]:对证据1、2、3没有异议。[09:30:14]
- [审判员]:下面被告举证。[09:31:12]
- [被告]:1、平江县陈村镇博新幼儿园证明,证明原、被告共同之子是由被告父母接送读书和抚养;
2、苏继芳、苏东风、李杜华、李完英、苏根昔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共同之子苏颖是跟随被告父母生活。[09:32:18] - [审判员]:原告质证。[09:34:56]
- [原告]:两个证明部分属实,现在小孩读书是由被告父母带的,但是放假是由我父母带着的,这几年小孩的生活用品、衣服都是由我买的。被告有时候不给小孩穿我买的衣服。[09:40:01]
- [审判员]:被告还有什么其他证据提供?[09:41:35]
- [被告]:没有。[09:42:09]
- [审判员]:法庭举证质证阶段结束,下面法庭询问几个相关问题。[09:43:32]
- [审判员]:原、被告你们双方对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查明:原告兰某、被告苏某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开始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办理结婚酒,2010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18日生育共同之子苏颖康。婚后,原告在家抚养小孩,2012年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同年5月双方开始在不同地方务工。2013年10月原、被告因房租的事放生争吵,原告离开广东,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上述事实有没有异议?[09:46:25]
- [被告]:没有异议。[09:47:17]
- [原告]:没有异议。[09:47:20]
- [审判员]:法院在上次判决你们不准离婚之后,你们有联系没有?[09:48:42]
- [原告]:没有。之后一直都没有联系过。[09:48:53]
- [被告]:有,我们有打电话联系。[09:49:15]
- [原告]:我没接到过被告的电话,也没有见过面。[09:50:09]
- [审判员]:你们在上次判决后都是在哪生活?[09:51:33]
- [被告]:我在广东。[09:51:45]
- [原告]:我在长沙。[09:52:15]
- [审判员]:你们2014、2015年有在一起过吗?[09:53:37]
- [原告]:没有,我们自判决之后没有见过面。[09:54:07]
- [被告]:没有,都没回家。[09:54:44]
- [审判员]:你们在上次判决后,小孩是怎么带的?[09:55:14]
- [原告]:开完庭之后,小孩就去学校读书,我们产生了争吵,之后就是读书由被告父母带着的,节假日都是在我父母这边带的。[09:56:30]
- [被告]:在由她父母带的时候我都有每月给他们1000元的,之后小孩上学后,我就带回我这边带了,当时是发生了争吵,开始原告出了学费2500元,之后他们就来吵着把钱拿走了。[09:57:19]
- [审判员]:你们婚后有没有添置财产?[09:57:48]
- [原告]:没有。[09:58:07]
- [被告]:在一起的时候,我们的钱都是由原告管的,上次争吵离婚时,原告曾说愿意给我20000元的。婚后没有添置东西。[09:58:29]
- [审判员]:现在你们有没有共同债务?[09:59:07]
- [原告]:没有。[09:59:25]
- [被告]:没有。[09:59:46]
- [审判员]:原告,如果离婚,嫁妆怎么处理?[10:00:17]
- [原告]:我不要了。[10:00:38]
- [审判员]:双方还有没有要补充的?[10:01:02]
- [原告]:没有。[10:01:29]
- [被告]:小孩在我家带着之后,就生过病,吃药的时候原告父母都要把小孩带走,还没有给小孩吃药。现在小孩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在由原告父母带的时候,小孩生病都没有去治疗。[10:02:52]
- [审判员]:代理人有没有要补充的?[10:03: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3:5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原、被告的婚姻是否构成离婚的条件,如果构成离婚的条件,针对子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展开。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04:25]
- [原告]:我要求离婚,抚养权我要,抚养费我可以自己承担。[10:05: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上次开庭已经查明了,自2013年开始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开始分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在已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所以原告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同时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10:07:21]
- [审判员]:下面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8:52]
- [被告]:我不同意离婚,小孩应该要有爸爸妈妈。抚养权应该归我方,儿子应该跟父亲更有利于小孩,抚养费原告应该要负担1500元每月到小孩成年。[10:10:15]
- [审判员]: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12:03]
- [原告]:小孩跟被告父母生活不好,被告父亲打牌,母亲喜欢跳舞,都不怎么管小孩的,有次小孩要吃东西还把小孩掐青了,还有次小孩去了外婆家,被告父母又打小孩了,说不该去外婆家,都有照片。被告父母照顾不好小孩。[10:15:07]
- [被告]:小孩由我方抚养更好,我现在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更有利于小孩的生活。[10:17:3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下面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0:18:17]
- [原告]:我要求离婚,小孩我要抚养。[10:18:43]
- [被告]:我不同意离婚。[10:19:59]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10:21:26]
- [被告]:同意。[10:21:51]
- [原告]:同意。[10:22:31]
- [审判员]:现在休庭(调解中……)。[10:23:01]
- [审判员]:因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本院将择期进行判决,判决时间跟地点电话通知,不再另行下达传票。[11:00:22]
- [审判员]:本次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下面闭庭。[11:01:58]
- [主持人]:本案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1:03:25]
- [主持人]: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