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被告

原告
9月21日下午3时在平江法院开庭审理王某诉程某、中华联合财保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平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15:00:00]
  • [主持人]: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直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15:00:20]
  • [嘉宾 书记员]:
    1、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15:02:47]
  • [嘉宾 审判长]: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进行开庭审理。
    [15:03:14]
  • [嘉宾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身份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渔,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1,身份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连云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288153-4。
    负责人:苏一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15:05:17]
  • [嘉宾 审判长]: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手续是你本人签名的吗?
    [15:05:27]
  • [嘉宾 原告]:
    是我本人签的名。
    [15:05:38]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程某,委托代理手续是你本人签名的吗?
    [15:05:49]
  • [嘉宾 被告1]:
    是我本人签的名。
    [15:06:07]
  • [嘉宾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15:06:16]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06:26]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06:30]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06:42]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07:29]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永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严奇志、人民陪审员黄蒲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毛湘平担任本庭记录,本案由审判员李永红主审。今天同时出庭的有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渔、被告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平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到庭参加诉讼,下面进行开庭审理。
    [15:08:25]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正确使用。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供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
    论的权利;4、有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
    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
    讼请求并提起反诉的权利;6、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当庭或在开庭后五日内阅读
    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
    权申请补正;8、有上诉的权利;9、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5:10:31]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
    必须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2、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程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的真相,谁主张谁举证,但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5:11:09]
  • [嘉宾 审判长]:
    原、被告对上述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5:11:13]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11:24]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11:33]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11:44]
  • [嘉宾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作起诉发言。
    [15:11:55]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宣读诉讼状(略)。
    [15:15:30]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15:15:49]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增加医疗费273443.24元,变更为379619.14元;增加手机损失1098元,总诉讼金额变更为646326.5元。增加部分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方承担。
    [15:16:51]
  • [嘉宾 审判员]:
    由被告进行答辩?
    [15:17:05]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一、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用260468.3元,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处理;三、原告对其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详见答辩状
    [15:19:19]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一、对本次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二、原告王贤林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三、被告程卫清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3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处于保险期限内,答辩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四、答辩人不是侵权人,也不是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以及超出交强险外医疗费部分的非医保费用部分。
    [15:21:06]
  • [嘉宾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阶段,本案在庭审前已将应诉材料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一并送达给被告方,先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15:21:51]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原、被告身份信息、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结婚证、周亚南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周槿荣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河坝村村委会证明、原告户口薄复印件、王昌奇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马邦彩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王贤林与周亚南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共同生育女儿周槿荣,现年两岁,原告之父王昌奇现年61岁,母亲马邦彩现年60岁;
    3、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被告程卫清为湘F2CU99牌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
    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9月8日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程卫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5、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各3份(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诊断证明、CT/X射线检查报告单等)、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各2份(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据、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王贤林先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先后5次住院,共住院214天,伤后需加强营养的事实。原告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自付医疗费90175.9元;
    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的伤情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的鉴定为两处10级伤残、一级9级伤残,伤后需加强营养90日、自鉴定之日起后段医疗费8000元(取内固定),花费鉴定费1600元;
    7、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医疗费票据,证明2016年7月18日,原告王贤林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花费医疗费1334.5元,2016年8月22日原告在王贤林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花费医疗费1059.9元;
    8、手机购买票据,证明2013年1月30日,原告王贤林在平江县洋洋通信器材店购买手机一部花费1098元。
    [15:25:03]
  • [嘉宾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15:25:43]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3、5、6、7无异议;对证据2请求法院核实其真实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证明了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对证据8应提供补充证据证明其手机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所损坏的相关证明。
    [15:26:14]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应提供原件核实,对家庭关系证明应由当地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明;对证据4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结合事故经过,被告程卫清驾驶的机动车并非是故意违章占道,而是道路前方不平,是属于绕道行驶,原告在可以等待或是绕行的情况下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相应责任;对证据5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生没有异议,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请法庭核实;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未提供手机在事故中损坏的相关证据,且交警部门也未在事故认定书中进行认定,依法不应支持。
    [15:27:51]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说明?
    [15:28:12]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家庭关系证明我方已尽到举证责任,村委会已出具证明原告有三兄妹,且该村委会是在云南非常偏远的地方。事故认定书记载了被告程卫清未靠右行驶,未规范操作和安全驾驶,当驾驶车辆遇前方道路有损坏的情况下应缓慢通过而不是逆向行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虽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但其当时是无法避免事故发生,所以才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鉴定后原告分别在浏阳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医疗费,且还未取内固定,请法庭支持已经发生的后段医疗费,另外取内固定的费用再另行进行主张。事故发生后被告是知道原告的手机有损失,请法庭支持我方主张。另在我方提供的证据5中增加由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280648.3元,在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垫付了50000元。
    [15:30:15]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你母亲王邦彩出生于1956年3月4日是吗?
    [15:31:08]
  • [嘉宾 原告]:
    是的。
    [15:31:34]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你做司法鉴定是在2016年7月7日吗?
    [15:32:07]
  • [嘉宾 原告]:
    是的。
    [15:32:37]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你的摩托车修理费是否有证据提供?
    [15:33:05]
  • [嘉宾 原告]:
    保险公司已经定损的,以定损为准。
    [15:33:27]
  • [嘉宾 审判员]:
    被告1,事故发生时是否认定手机损失?
    [15:33:49]
  • [嘉宾 被告1]:
    不清楚手机损坏情况。
    [15:34:24]
  • [嘉宾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对手机进行拍照?
    [15:34:42]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5:09]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就手机损失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供?
    [15:35:50]
  • [嘉宾 原告]:
    没有。
    [15:36:12]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事故发生时是否有戴安全头盔?
    [15:36:36]
  • [嘉宾 原告]:
    戴了。
    [15:36:58]
  • [嘉宾 审判员]:
    由原告继续举证?
    [15:37:10]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举证完毕。
    [15:37:18]
  • [嘉宾 审判员]: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15:37:48]
  • [嘉宾 审判员]:
    由被告程某进行举证?
    [15:38:11]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驾驶、行驶资格;
    2、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事故车辆湘F2CU99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平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3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24日 至2014年10月23日;
    3、收条,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60468.3元。
    [15:40:21]
  • [嘉宾 审判员]:
    下面进行质证?
    [15:40:49]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41:09]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41:46]
  • [嘉宾 审判员]:
    由被告中华联合平江支公司进行举证?
    [15:42:09]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商业三者险条款,根据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外的费用应核减非医保用药部分。
    [15:42:38]
  • [嘉宾 审判员]:
    下面进行质证?
    [15:42:52]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43:11]
  • [嘉宾 被告1]:
    没有异议,同意协商。
    [15:43:29]
  • [嘉宾 审判员]:
    被告程,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核减非医保用药,是否同意协商?
    [15:43:48]
  • [嘉宾 被告1]:
    同意按15%的比例核减非医保用药。
    [15:44:30]
  • [嘉宾 被告2]:
    同意按15%的比例核减非医保用药。
    [15:44:57]
  • [嘉宾 审判员]: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15:45:27]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方,陈述一下住院治疗经过?
    [15:45:56]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转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至2014年12月15日,共计住院治疗97天。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17日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3日在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22日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20日在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计住院治疗214天。后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22日在浏阳骨伤科医院检查治疗两次,至今未取内固定。
    [15:48:17]
  • [嘉宾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有异议?
    [15:48:56]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49:18]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49:40]
  • [嘉宾 审判员]:
    由原告陈述赔偿明细表?
    [15:50:02]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医疗费379619.14元(其中鉴定后产生的2384.4元医疗费,另司法鉴定后段8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840元(60元×214天);3、营养费9000元(100元×90天);4、护理费24909.6元(116.4元×214天);5、误工费57183.5元(31291元/年×1+10月×31291元/年÷12月);6、残疾赔偿金57163.6元(10993×20×26%);7、被抚养人生活费52912.7元(女:9691元/年×16年×26%÷2人=20157.2元;父:9691元/年×19年×26%÷3人=11281.25元、母:9691元/年×20年×26%÷3人=16797.7元);8、交通费15000元;9、精神抚慰金30000元;10、鉴定费1600元;11、摩托车维修费5000元;12、手机损失1098元,合计646326.5元。
    [15:56:41]
  • [嘉宾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有异议?
    [15:57:18]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医疗费部分后段医疗费已经进行相关鉴定,后段产生的2384.4元应列入后段医疗费8000元中;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庭核实;摩托车维修费、手机损失没有有效证据,不应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法庭酌情认定;鉴定费没有异议。
    [15:58:32]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医疗费部分的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应列入后段医疗费中,不应重复计算,前期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营养费过高,请法庭酌情认定;护理费没有异议;误工费应以鉴定结论的一年为计算依据;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对残疾系数有异议,不应超过25%;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对残疾系数有异议;交通费过高,且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票据,请法庭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庭酌情认定;鉴定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摩托车维修费应以定损金额为准;手机损失不予认可。
    [15:59:51]
  • [嘉宾 审判员]:
    原告方针对被告方的异议是否有补充说明?
    [16:02:37]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小肠穿孔,无法进食固体食物,且有住院病历的诊断证明均载明需要加强营养,请法庭支持我方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可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鉴定机构并不是医疗机构,其鉴定的误工期限不应作为原告方主张误工期限的依据。原告受伤至今不能从事工作,可能认定为持续误工,请法庭支持我方主张的误工损失。残疾系数请法庭认定。原告在长沙住院163天,平江住院78天,其中还有两次往浏阳进行检查,往来转院有五次,请法庭支持我方主张的交通费。
    [16:05:40]
  • [嘉宾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事实依据向本庭提供?
    [16:06:02]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6:47]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7:03]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7:21]
  • [嘉宾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16:07:46]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7:57]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8:02]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8:28]
  • [嘉宾 人民陪审员]:
    原告,你的手机损失能否提供相应的证据?
    [16:08:57]
  • [嘉宾 原告]:
    不能提供。
    [16:09:06]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一、原告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原告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如何审核计算为焦点,按原、被告顺序发言?
    [16:11:41]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虽是无牌无证,但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载明是因被告程卫清的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是无法避让的情形,且无牌无证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请求法院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原告住院214天,营养费是按50元一天计算住院期间,请法庭支持。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请法庭予以支持。
    [16:12:05]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本案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驾驶证、行驶证,而原告在无牌无证的情况下仍上路行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遇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营养费主张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认定。误工期限是原告方自行进行的司法鉴定,应以其鉴定结论为准。原告转院产生的救护车费已列入交通费中,建议2000-3000元之间为宜。
    [16:14:32]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同意被告程卫清代理人对于责任划分的辩论意见。营养费主张过高,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为90天,原告因伤情需靠流食和输液,原告在住院期间医院会充分考虑该情况,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而不是必须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且有司法鉴定的相关结论,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16:17:08]
  • [嘉宾 审判员]:
    下面恢复法庭调查,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含有救护车费2550元应列入交通费内,医疗费金额经核实为377069.14元。
    [16:17:40]
  • [嘉宾 审判长]:
    第一轮辩论意见结束,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6:17:53]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无牌无证是属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任何关系。
    [16:18:18]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19:01]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20:27]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21:37]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6:22:09]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要求依法公正判决。
    [16:22:32]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要求依法公正判决。
    [16:22:54]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进行调解,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16:23:18]
  • [嘉宾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调解。
    [16:23:52]
  • [嘉宾 被告1委托代理人]:
    同意调解。
    [16:24:11]
  • [嘉宾 被告2委托代理人]:
    同意调解。
    [16:25:08]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休庭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名,休庭。
    [16:25:39]
  • [主持人]:
    本案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16:26:0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