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原告

被告
9月30日下午3时平江法院安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邱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平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15:00:08]
  • [主持人]: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直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15:00:14]
  •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15:05:30]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邱某,身份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身份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怀,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5:06:23]
  • [审判员]: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5:06:50]
  • [原告]:
    没有
    [15:07:08]
  • [审判员]: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5:08:46]
  • [被告]:
    没有
    [15:09:32]
  • [审判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身份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邱宝英诉被告吴卫江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原告邱宝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龙,被告吴卫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怀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57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子牛独任审理,书记员田枝柱担任庭审记录。
    根据《民诉法》第45条、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入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当事人未经本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否则,如果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本庭将依照《民诉法》第143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庭将依照《民诉法》第144条之规定,实行缺席判决。
    审判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原、被告,以上交待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15:15:4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16:32]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16:56]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进行庭前调解,本案在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应当遵循平等、完整、有序、自愿的原则;
    2、陈述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关的内容进行;
    3、举证时,应当逐一说明证据的名称、形式、来源以及拟证明的事项;
    4、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5、对证据材料质疑时,应当明示是承认或是否认;
    6、对与本案无关的提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
    原告,你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15:20:55]
  • [原告]:
    没有。
    [15:21:15]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15:22:48]
  • [被告]:
    没有
    [15:23:23]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5:24:47]
  • [原告]:
    宣读诉状(略)
    [15:25: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答辩。
    [15:26:02]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举证。
    [15:31:5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
    证据3、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向被告父亲汇款14笔,共计2.4万元,证明寄钱用于抚养小孩。
    证据4、手机短信一份,来自被告手机号码,证实被告同意离婚。
    [15:35:2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5:36:0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对抚养子女的待证事实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确定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5:37:4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5:38:26]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吴卫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芦溪村委会证明,内容为原、被告系夫妻、生育子女、原告有5年在外打工未回家,证明子女吴文斌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等事实。
    证据3、芦溪村委会证明,内容为老屋属危房后改建,后被告父亲借钱建房,房子现在还没有竣工,证明被告家现在改建的房坯,是被告父母借钱建的,原被告结婚后没有创建共同财产。
    证据4、被告父亲女儿、女婿出的证明,内容为两夫妇借钱给被告父亲建房,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父母改建的房屋是借了女儿、女婿的钱借的,与被告没有关系。
    [15:45:24]
  • [审判员]:
    由原告质证。
    [15:46:12]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明的人没有盖章签字,对待证事实有异议,村委会无法了解被告家庭具体经济支出,对原、被告分居事实无异议,对证据3,证据形式不合法,待证事实建房150平方无异议,但向被告父亲女儿、女婿借钱建房有异议,村委会无法了解是否借钱,但房屋是在婚后建的事实无异议,对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15:56:47]
  • [审判员]:
    被告,你们什么时候分居的?
    [15:57:22]
  • [被告]:
    2014年9月份原告回来过,我们夫妻感情还很好。分居是2014年年底开始的。
    [15:58:42]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所讲是否属实?
    [15:58:59]
  • [原告]:
    我2014年8月回的,我在娘家待了一个月,然后就出去了。
    [15:59:50]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16:01:52]
  • [被告]:
    不是事实,原告后来在昌安大道住了,年底才走的。
    [16:02:22]
  • [审判员]:
    原告,你们的小孩是由谁带的?
    [16:03:45]
  • [原告]:
    我在家带了8个月,抚养费我一直又出,回家也带过他。
    [16:04:0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16:05:17]
  • [被告]:
    不是事实,抚养费一直是我付的。
    [16:06:38]
  • [审判员]:
    被告,新建的150平方房子建在哪?
    [16:07:07]
  • [被告]:
    建在芦溪村,老屋还在,是2016年2月份我父母在另外的地基上建的,现在还没有竣工。
    [16:09:2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属实?
    [16:11:47]
  • [原告]:
    我2016年9月回家给了被告父母几千元用于建房,之前也有几次给过被告父母。
    [16:13:0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16:14:22]
  • [被告]:
    我不清楚。
    [16:14:41]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所述借邓东兵夫妇196000元是事实吗?
    [16:16:02]
  • [原告]:
    不是事实。
    [16:17:22]
  • [审判员]:
    原告,你们婚后有无夫妻共同财产?
    [16:17:49]
  • [原告]:
    只有一栋房子。
    [16:18:1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16:19:40]
  • [被告]:
    房子不是我建的,在昌安大道买了个热水器是真的,2008年在昌安大道建楼房一层。
    [16:20:02]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属实?
    [16:21:25]
  • [原告]:
    昌安大道房子是婚前建的。
    [16:22:43]
  • [审判员]:
    原告,你有嫁妆没?
    [16:23:07]
  • [原告]:
    冰箱、32英寸液晶电视机、音响、饮水机、DVD、热水器、床上用品5套。
    [16:27:28]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所讲属实吗?
    [16:27:43]
  • [被告]:
    热水器是婚后买的,其他都属实。
    [16:28:05]
  • [审判员]:
    原告,被告说开过手机店是事实吗?
    [16:28:37]
  • [原告]:
    开过手机店是事实,我给过钱的。
    [16:28:53]
  • [审判员]:
    原告,你们婚后有夫妻共同债务没?
    [16:29:15]
  • [原告]:
    没有负债。
    [16:29:3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16:29:47]
  • [被告]:
    2016年5月我欠了李莎莎2万元用于做室内装修生意,在佛山做的,工地还没有结账,其他的没有了。
    [16:30:08]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属实?
    [16:30:22]
  • [被告]:
    宣读答辩状。
    [16:30:31]
  • [原告]:
    不是事实,我不清楚。
    [16:30:36]
  • [审判员]:
    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6:31:05]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你诉状中所称共同财产有砖房一栋是指哪的?
    [16:31:16]
  • [原告]:
    芦溪村的。
    [16:31: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31:55]
  • [原告]:
    我要求离婚,孩子归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16:32:14]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予以支持。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认可2014年开始至今分居已有两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2、共同之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有证据证实原告一直在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3、昌安大道房子属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芦溪村的房子即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认定为家庭财产。4、被告方提出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
    [16:36:31]
  •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37:57]
  • [被告]:
    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是存在夫妻感情的,原告寄的钱用于开手机店了,我借的钱是没和原告商量的
    [16:39:1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1、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2、原告对婚姻有过错,原告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对家庭的付出较少。3、原告不符合抚养子女的要求。
    [16:41:3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做最后陈述。
    [16:43:58]
  • [原告]:
    我要求离婚。
    [16:44:17]
  • [被告]:
    我不同意离婚。
    [16:44:35]
  • [审判员]: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本庭将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16:45:51]
  • [主持人]:
    本案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16:45:5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