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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上午8时在平江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土局、平江县政府国土行政处罚一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平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08:00:06]
- [主持人]:下面,我们将为大家直播一起国土行政处罚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08:00:47]
-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晏某是否到庭?[08:01:32] - [原告]:已到庭。[08:01:42]
- [书记员]: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毅、严少林是否到庭?[08:02:10]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已到庭。[08:02:20]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2]:已到庭。[08:02:45]
- [书记员]: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潘炳煌是否到庭?[08:03:04]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已到庭。[08:03:48]
-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③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④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请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08:05:30] - [审判长]:请坐下。[08:05:44]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毅、严少林、平江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潘炳煌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可以开庭。[08:06:11]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敲法槌)现在开庭。[08:06:27]
- [审判长]:面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
原告: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某,经理。
被告(以下简称被1):平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炎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以下简称被2):平江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潘炳煌,平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8:09:01] - [原告]:无异议。[08:09:54]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无异议。[08:10:13]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8:10:40]
- [审判长]:经本庭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准予参加本次诉讼。
审:本案由平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有林、人民陪审员王湘西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万芳担任本庭 记录。今天同时出庭的有原告晏某、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毅、严少林、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潘炳煌。[08:12:0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被告在诉讼中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
(1)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当事人有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4)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5)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6)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7)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依法提起上诉的权利;(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除享有上述的权利外,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08:13:16] - [审判长]:原被告,上述告知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8:13:56]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8:14:02]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08:14:25]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8:14:55]
- [审判长]:原、被告均不申请回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平政复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08:15:56]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8:16:05]
- [原告]:宣读行政起诉状(略)。[08:18:0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08:18:37]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宣读行政答辩状(略)。[08:19:1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进行答辩。[08:19:51]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宣读行政答辩状(略)。1、被答辩人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答辩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结果恰当;3、平国土资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维持。[08:23:11]
- [审判长]:现在进入证据审查阶段。先由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宣读并出示证据,先出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08:24:39]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1、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晏思平身份证复印件、晏思平、王新沅、杨徐芳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2、《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晏思平《调查笔录》;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长石矿的事实。3、李储财、许斗方《调查笔录》;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长石矿的事实。4、《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场勘测平面图》和照片;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长石矿的事实。5、《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国土资责停字(2014)第7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现场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义务。6、《承包土地租用协议书》;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江镇大湾村石门组李思坡租地从事无证开采长石矿的事实。7、李金龙、许胜国、许孔方、许斗方、李楠、晏思平《调查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非法物品清单》;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长石矿的事实和无证开采出来的长石矿产品数量及存放地点。8、平国土资责停字(2014)第182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现场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义务。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非法采矿用地勘测定界图;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江镇大湾村石门组李思坡无证开采长石矿的地点和开采范围。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保存清单》及送达回证、矿山存放现场的《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场勘测平面图》及照片;证明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无证开采长石矿的数量、存放地点的事实。11、晏思平、王新沅的询问笔录;证明存放在湖南博通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长石矿是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长石矿的事实。[08:25:1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上述证据有无异议?[08:26:08]
-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开采了矿或开采了尾矿,我只是在耕地上进行了作业。[08:28:28]
- [审判长]: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异议?[08:30:59]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复函对矿产资源进行了解释,沙、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08:31:20]
- [原告]:我所产的只是覆盖物。[08:31:46]
- [审判长]: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对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上述证据有无异议?[08:33:15]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异议,原告开采的对象就是尾矿资源,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开采了尾矿资源后还进行了经营。[08:33:4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宣读并出示证据,先出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08:33:51]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供。[08:34:22]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并出示证据。[08:34:40]
- [原告]:1、《承包耕作土地清淤协议书》与《承包土地租用协议书》;证明农业耕地已被积砂覆盖,清除耕地上的积砂行为是履行合同行为,属于恢复耕地的种植的生产自救,该行为经过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许可。2、岳阳市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函》及耕地复垦申请书;证明清除耕地上的积砂时,我们已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请,并且说明了情况,希望相关部门正确看待农民承包耕地上的积砂淤积问题。3、现场勘查;证明当时的清污行为实际是在清除耕作土层以上的淤积,挖至原来的耕作土层,并未破坏土地原有的耕作层面。4、扣押矿山图片对比;证明原告的杂石与真实的长石存在外观的质量区别与本质性的直觉区别。5、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案件经过了刑事处理程序,现再作行政处罚就是重复行为。6、行政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证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需要强制保护耕地上的积砂,县政府给予维持。[08:36:01]
- [审判长]:由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平江县人民政府进行质证。[08:36:26]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承包耕作土地清淤协议书》是不是进行了清淤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不是非法采矿。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我们是处罚是因原告非法采矿。对证据4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恰恰证明原告采挖的大量都是矿石资源。对证据5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恰恰证明了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进行刑事处罚,所以我们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我们是依法行政,不存在违法行为。[08:37:48]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证据1、2、3、5、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与当地村民签订承包协议仅仅是民事约定,证据2、3、5、6只能证明原告在违法事实发生后所谓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反映的途径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具体现场、拍摄时间、拍摄人均不清楚。[08:39:2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质证意见有无异议?[08:39:40]
- [原告]:被告认为覆盖的是矿产资源,认识基础错误。[08:40:0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有无异议?[08:40:30]
- [原告]:耕地是人生存的保障,耕地上的覆盖物绝不是矿产资源。[08:41:4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08:42:09]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9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1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42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条;4、《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7、《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08:42:36]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法》第28条一款一项。[08:43:0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无异议?[08:44:21]
- [原告]:没有异议。[08:45:40]
- [审判长]:下面就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作出陈述并举证。[08:46:06]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受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送达。程序证据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延期处罚呈批表》、《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呈批表》、《撤销案件决定书》、《案审会会议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08:48:3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08:49:58]
- [原告]:有异议,只有开采才需要办证,清理是不需要办证的。[08:50:25]
-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必要询问。
原告,你在耕地上进行作业的行为是何时开始?何时结束?[08:51:54] - [审判长]:2014年3月20几号开始,2014年6月被告扣了我的沙石就没有再进行作业了。[08:52:22]
- [审判长]:被1,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主文第2点的4万元的计算标准是如何的?[08:53:44]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按《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计算的。[08:54:05]
- [审判长]:原,你认为你所作业开采的不是矿产资源,你有何依据?[08:55:21]
- [原告]:我现在没有书面的依据,矿产资源法已进行了定性。[08:56:4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08:56:53]
- [审判长]: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员根据本案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在辩论中不允许相互攻击、谩骂、侮辱人格。
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8:58:37] - [原告]:1、我认为我的行为不违法,目的是保护耕地。2、我认为我所作业的耕地上的沙石不是保护性矿产资源,是可以开采的。[08:59:59]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09:00:18]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1、程序上国土资源局是依法依规进行的。2、矿产资源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了,并非原告所称的覆盖物不属于矿产资源。3、如果原告只是在清淤过程中将清淤沙石就地掩埋也不构成非法采矿,但原告将清淤沙石投入到了流通领域,就构成了非法采矿。投入到流通领域就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交纳采矿费用。[09:02:3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09:03:55]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1、原告开采的对象是非法采矿的尾矿资源。不能因其与当地村民签订了承包协议,就能规避行政部门对你行为的管理。2、原告称保护耕地,你仅仅是个因自己利益与当地村民协商项目的承包人,真正耕地使用者是当地群众,你作为承包人,以这名义享的就是耕地上的尾矿资源。[09:04:15]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09:05:53]
- [原告]:1、农村土地的经营和流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我既然对土地进行流转和承包,我就有权。2、按被告所述的清淤不违法,加工违了法,那处置主体就不应该是被告。[09:07:21]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根据原告提供的清淤协议书,他清淤对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清淤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覆盖在耕地上的沙石、尾矿,然后将尾矿渣出售,获取利润。[09:08:41]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09:08:59]
- [审判长]:当事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已没有新的补充意见,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做最后陈述。[09:09:19]
- [原告]:要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09:10:44]
- [被告 被告1委托代理人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10:52]
- [被告 被告2委托代理人]:请求依法判决。[09:11:36]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本案待本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地点、日期另行通知。请双方在笔录上签名。在休庭后五日内可校阅笔录。下面休庭(敲法槌)。[09:12:08]
- [主持人]:本案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09:15:12]
- [主持人]: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