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

庭审现场
10月14日上午8点30分在平江县人民法院瓮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凌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平江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08:30:09]
  • [主持人]: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直播一起离婚纠纷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08:30:27]
  •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原告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业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
    [08:31:2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到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权;必须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服从法庭纪律;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发言、发问、插言,不得随意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不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如违反上述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工作人员、司法警察可以经法定程序,对违纪人员进行劝告、警告、甚至罚款、拘留。
    [08:32:38]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核对双方代理人情况?
    [08:33:42]
  • [原告]:
    凌某,身份信息略
    [08:34:17]
  • [被告]:
    袁某,身份信息略
    [08:35:56]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请了代理人,代理权限是什么?
    [08:36:34]
  • [原告]:
    朱业成,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08:38:06]
  • [被告]:
    [08:39:43]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8:40:21]
  • [原告]:
    [08:41: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8:42:17]
  • [被告]:
    [08:43:41]
  • [审判员]:
    平江县人民法院瓮江法庭今天在瓮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建新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春燕担任本庭记录。
    [08:44:1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要求补正的权利;有提出上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权利义务,原、被告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08:46:1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8:48:44]
  • [审判员]:
    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08:50:54]
  • [原告]:
    宣读起诉状(略•附卷)。
    [08:51:1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08:54:43]
  • [被告]:
    口头答辩如下:原告对我没感情,我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如果硬要离婚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对半分,小孩由我抚养,原告喜欢赌钱,我带着比原告更好,不需要原告出抚养费。
    [08:55:1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08:56:48]
  • [原告]: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3、(2016)湘06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
    (宣读•附卷•略)
    [08:58:1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09:00:48]
  • [被告]:
    对证据1、2、3均没有异议。
    [09:01:14]
  • [审判员]:
    原告,有何证据补充?
    [09:02:40]
  • [原告]:
    [09:03:00]
  • [被告 审判员]:
    被告有何证据提供?
    [09:04:26]
  • [被告]:
    债务清单1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09:06:55]
  • [审判员]:
    原告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10:46]
  • [原告]:
    严深的木工、洪应的水泥板、吴铁的砖工、单老板的钢材、稳老板挖机、想老板的门、盘石洲的门、单曙工钱、电工、飞老板瓷砖、陈才运费、刘良希工钱、彭高铝材、水磨石、大理石、袁四成、钟克、袁随春、大姐、李党清、树林、钟要辉、袁忠、黄卫、远老、志成、陈细红砖、彭卧均不知情。单德的7000元、单衍的5000元、陈琨的2500元水泥钱是事实。
    [09:12:14]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证明?
    [09:14:39]
  • [被告]:
    除了清单没有其他的证据。
    [09:18:28]
  • [审判员]:
    原、被告对(2016)湘06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有无异议?
    [09:19:39]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0:03]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1:17]
  • [审判员]:
    原、被告,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有无联系?
    [09:22:42]
  • [原告]:
    没有联系,我回去后住在娘家,一直在外面打工,现在小孩是跟随我爸妈生活的
    [09:24:06]
  • [被告]:
    没有联系,小孩是跟着原告娘家生活的,在水口嘴读书。
    [09:27:36]
  • [原告 审判员]:
    原告,你结扎了没?
    [09:28:04]
  • [原告]:
    没有,但是也不能再生育了,没有诊断证明。
    [09:30:28]
  • [审判员]:
    有无夫妻共同财产?
    [09:33:07]
  • [原告]:
    两间两层的房屋一栋,大概价值二十几万,不知道当时建房花费了多少,没算过账。没有存款。
    [09:39:33]
  • [被告]:
    是两间两层的房屋,做成花了三十几万,现在还欠二十几万建房的债。没有存款
    [09:40:59]
  • [审判员]:
    有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09:41:32]
  • [原告]:
    没有债权,我知道的欠了一万多债务,大概一万四、五千左右,就是质证时我知情的那几笔,其他不知情,不知情的那些债务我不认可。我没经手借过钱。
    [09:52:59]
  • [被告]:
    没有债权,有二十万债务,我经手的有十七、八万,原告经手的有二、三万。
    [09:55:25]
  • [审判员]:
    有无婚前个人财产?
    [09:58:49]
  • [原告]:
    有嫁妆,我自愿放弃。
    [10:00:21]
  • [审判员]:
    原告,小孩知道你们离婚的事吗?她是什么意见?
    [10:02:58]
  • [原告]:
    她知道,说要跟妈妈在一起,小孩不叫被告的。
    [10:04:31]
  • [被告]:
    小孩是原告教她不要叫我的,电话也不让她接。
    [10:05:58]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需要询问双方当事人?
    [10:08:2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11:45]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无需要补充的?
    [10:15:09]
  • [原告]:
    没有
    [10:17:33]
  • [被告]:
    没有
    [10:18:02]
  • [原告]:
    我一定要离婚,小孩我要抚养,从小孩生下来就是我带的,仍然让她在水口嘴读书,不可能让被告带到外面去,所有的财产都归被告,债务我也不承担。
    [10:27:10]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不太深厚,上次法院判决后两人没有见面,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被告也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小孩一直是随原告及家人生活,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债务原告只认可145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他债务,建房确实花费不少,请法院斟酌判定。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10:30:35]
  • [被告]:
    财产和债务每人一半,小孩我要带到中山去,那边的读书条件对她比较好。
    [10:32:02]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36:29]
  • [原告]:
    [10:40:53]
  • [被告]:
    [10:41:16]
  • [原告]:
    我一定要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看被告随意
    [10:42:1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0:42:40]
  • [被告]:
    万一要离,我要求小孩归我,户口不能迁走
    [10:45:4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0:46:03]
  • [原告]:
    同意
    [10:48:24]
  • [被告]:
    同意
    [10:49:4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10:50:09]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本案在开庭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凌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共同之女袁某某由原告凌某抚养,户口不迁出,身份信息不变更,被告袁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000元,被告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含短时接住);
    三、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中原告应得部分自愿赠予共同之女袁某某,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55000元。
    以上二、三项相抵后原告凌某还应向被告袁某支付15000元,双方同意由原告偿付单德的7000元、单衍的5000元,剩余的3000元由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看记录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
    [11:22:35]
  • [主持人]:
    本案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11:23:0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