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上诉人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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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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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1月9日10:0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10: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0:11:3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12:22]
  • [书记员]:
    请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席。现在核实到庭人员。
    上诉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10:12:41]
  •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杨红明,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冯志到庭。
    [10:13:13]
  • [书记员]:
    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10:13:25]
  • [被上诉人]:
    渝北人社局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田桃、王传杰到庭。
    [10:13:36]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李玉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10:13:49]
  • [被上诉人]:
    李玉全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胡敏到庭。
    [10:14:01]
  • [书记员]:
    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无证人鉴定人?
    [10:14:17]
  • [上诉人]:
    没有。
    [10:14:28]
  • [被上诉人]:
    没有。
    [10:14:37]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略)
    [10:14:4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经核实,上诉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志,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田桃、王传杰,被上诉人李玉全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胡敏到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10:15:21]
  • [审判长]:
    请全体坐下。
    [10:15:2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则,本次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0:15:41]
  • [审判长]:
    在开庭。
    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228号流星花园时代明珠1幢16-2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明,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钢,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田桃,工作人员,到庭。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杰,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玉全,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青童庵村10组6号。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胡敏,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10:15:56]
  • [审判长]: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的负责人为什么没有出庭?
    [10:16:22]
  • [被上诉人]:
    局长开会,不能出庭,已向法庭提交说明。特委托工作人员田桃出庭。
    [10:16:36]
  • [审判长]:
    上诉人恒日公司,对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李玉全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对上诉人恒日公司及被上诉人李玉全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17:1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李玉全对上诉人恒日公司及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17:32]
  • [上诉人]:
    无异议。
    [10:19:17]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10:19:41]
  • [审判长]:
    经本庭核查,确认今天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上诉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已向二被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将该案案卷材料报送本院,本院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向二被上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文书。
    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上述程序事项并已明确本院送达的上述诉讼文件中所载明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0:19:47]
  • [审判长 上诉人]:
    收到,听清楚了。
    [10:20:08]
  • [被上诉人]:
    收到,听清楚了。
    [10:20:3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彭英、代理审判员杜咏霞,代理审判员景象组成,由彭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浩淼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其回避,但要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20:42]
  • [上诉人]:
    不申请。
    [10:20:54]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10:21:06]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程序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阶段。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程序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第一、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和辩论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的内容进行。
    第二、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发言、提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第三、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和辩论中,不得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10:21:12]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21:24]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21:35]
  • [审判长]:
    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上诉人陈述提起本案上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
    [10:28:49]
  • [上诉人]:
    宣读上诉状(略,详见行政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27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李玉全系工作过程中摔伤不是事实。据上诉人调查,李玉全受伤地点与其工作地点相差甚远,是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中受伤。我们认为事实认定不妥。
    二、一审判决认定将没有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纳入《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是不当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李玉全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的规定,因上诉人与李玉全没有劳动关系,故上诉人不是李玉全的用人单位,李玉全也不是上诉人职工或雇工。故被上诉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玉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撤销。
    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
    [10:29:1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下面由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当庭简要答辩。
    [10:55:50]
  • [被上诉人]: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简要答辩如下。1、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2、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举示的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及认证等法律程序,能够充分证实李玉全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3、虽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10:56:3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李玉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下面由被上诉人李玉全当庭简要答辩。
    [10:56:50]
  • [被上诉人]:
    1、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上诉人在工伤及一审阶段并未举示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李玉全不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
    [10:57:00]
  •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27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10:57:12]
  • [上诉人]:
    没有。
    [10:57:26]
  • [被上诉人]:
    没有。
    [10:57:35]
  • [审判长]:
    围绕该争议焦点,合议庭确定本案的审查重点是: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是否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下面将围绕上述审查重点展开调查。由承办法官杜咏霞主持。
    [10:57:43]
  • [审判长]: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有无异议。
    [10:58:02]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10:58:1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李玉全对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有无异议。
    [10:58:20]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0:58:30]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2月24日,恒日市政公司与长宁县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承接了2014年长宁县城春节亮化工程,恒日市政公司的授权代表为游桂权。其后,游桂权让李西国负责工程安装。李西国招用李玉全从事电工工作。2013年12月31日11时左右,李玉全在长宁大桥上工作过程中从桥上掉下受伤,经长宁县人民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右侧开放性PILION骨折Ⅲ度、右腓骨远端骨折、腰2椎爆裂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术后伴皮肤坏死、右内踝皮肤挫裂伤。因涉劳动关系争议,就劳动关系争议一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1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恒日市政公司与游桂权间系工程承包关系,游桂权招录李西国,李西国又招录李玉全,并对李玉全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李玉全与恒日市政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认定恒日市政公司与李玉全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李玉全的上诉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渝北人社局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27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玉全在长宁大桥上工作过程中从桥上掉下所受的右侧开放性PILION骨折Ⅲ度、右腓骨远端骨折、腰2椎爆裂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术后伴皮肤坏死、右内踝皮肤挫裂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详见一审判决书)
    这一事实有无异议。
    [10:58:41]
  • [上诉人]:
    对第五页第五行没有异议,在长宁大桥工作过程中受伤与工作的时间和联系没有异议。对其它的有异议。
    [10:59:0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李玉全,有无异议?
    [10:59:10]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针对上诉人的异议,我们意见是,根据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受伤与其工作具有关联性,有因果关系。
    [10:59:21]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针对上诉人的异议,意见是:在工伤认定阶段,证据可以证明李玉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上诉人在工伤认定及一审阶段并未提出李玉全受伤不属于工伤,也即是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无关的证据。
    [11:00: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请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陈述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11:00:28]
  • [上诉人]:
    事实部分:1、李玉全身份证明;
    2、恒日市政公司工商信息;
    1、2证明: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具备合法的劳动和用工主体资格,本案工伤认定在渝北人社局的管辖范围内。
    3、医院病历;证明:李玉全受伤的基本情况及受伤部位。
    4、渝北劳仲字(2013)第581号《仲裁裁决书》及审理笔录;
    5、(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150号《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
    4、5证明: 2013年12月31日李玉全在上诉人承接的长宁县亮化工程长宁大桥安装灯时从桥上掉下受伤。
    6、律师调查笔录三份;证明:李玉全受伤经过。
    7、《合同协议书》;证明:上诉人公司负责长宁大桥亮化工程等项目。
    8、事故伤害报告表;证明: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举证材料,上诉人提交此表给本局。
    1-8证明:李玉全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程序证据如下: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27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及EMS回单。证明:本局所作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上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1:00:57]
  • [审判长]:
    上诉人恒日公司针对以上证据除了在一审时陈述的意见外,是否还有新的质证意见?
    [11:01:26]
  • [上诉人]:
    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5:认为所谓的事实并非法律文书所裁决的内容,一中院02817民事判决书中,均指明李玉全从事的是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从裁定书和判决书不能得出在从事有关联的工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的事实认定不恰当。
    证据6,证人没有经过质证的调查记录证据效力低。
    渝北人社局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依据的是没有法律即判力的证据、效力低的证据等作出的决定书不合法。
    [11:01:38]
  • [被上诉人]:
    我们提交的证据法律效力完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判决书的意见是,其内容作为上诉人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承接项目的事实,以及将该项目转包给案外人的事实。
    [11:02:0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李玉全除了一审陈述的意见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11:02:13]
  • [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李玉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陈述,在行政程序及一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李玉全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
    [11:02:24]
  • [审判长]:
    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有没有申请对方证人出庭?
    [11:02:38]
  • [上诉人]:
    没有。
    [11:02:50]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1:02:58]
  • [上诉人]:
    劳动关系确认的诉讼,二审一中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对工作中受伤的认定,上诉人一直没有认可。
    [11:03:0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有无证据补充?
    [11:03:21]
  • [被上诉人]:
    没有。
    [11:03:3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李玉全有无证据补充?
    [11:03:41]
  • [被上诉人]:
    没有。
    [11:03:51]
  • [审判长]:
    请上诉人恒日公司陈述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1、(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生效判决说明上诉人与李玉全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此决定书与生效判决矛盾,渝北人社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证明恒日公司与李玉全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认定工伤。
    [11:03:5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除了一审陈述的意见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11:05:17]
  • [被上诉人]:
    没有,同一审意见。补充针对上诉人的证据1,虽然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影响上诉人承担劳动工伤保险责任。
    [11:05:3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李玉全除了一审陈述的意见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11:05:50]
  • [被上诉人]:
    补充同渝北人社局的意见。
    [11:06:00]
  • [审判长]:
    下面由法官景象针对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做调查。
    [11:06:08]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请举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
    [11:06:18]
  • [被上诉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11:06:30]
  • [审判员]:
    上诉人,被上诉人李玉全有无异议?
    [11:06:43]
  • [上诉人]:
    适用此条的前提是《条例》的第二条,应当有劳动关系,适用十四条一项不当。
    在被上诉人举示的程序证据4,关于中止的证据,也可以证明需要有劳动关系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适用十四条一项。
    一审判决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此规定2014年9月1日予以实施,本案所涉及的工伤事件发生是在2013年12月份,所以上诉人认为此司法解释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在被上诉人所作的本案所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也没有引用该司法解释。
    [11:06:52]
  • [审判员]:
    渝北人社局辩解意见?
    [11:07:35]
  • [被上诉人]:
    1溯及力的问题。渝北人社局作出时间是在2015年10月,在上诉人所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因此并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2认定工伤决定书上没有记载相应司法解释,依据是渝北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模板和规则,并没有要求将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并记载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
    3中止通知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所称要以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
    [11:07:5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调查的争议焦点还有无补充说明的情况?
    [11:08:09]
  • [上诉人]:
    没有。
    [11:08:17]
  • [被上诉人]:
    没有。
    [11:08:2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1:16:15]
  • [审判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争议焦点:1、李玉全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2、没有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中已发表的观点和陈述的意见,书记员已记录在卷,各方当事人只表明观点就可以,无需重复发表。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2轮辩论,限定各方陈述辩论要点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
    [11:16:20]
  • [审判长]:
    先请上诉人恒日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1:16:31]
  • [上诉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适用条例。渝北人社局举示的中止通知书也可证明。
    李玉全是在工作期间受伤认可,但是从事工作的地点是离开了工作地点,到了其他地方,做了什么事我们也不知道。渝北人社局并非经过举证规则得出的事实,是通过没有即判力的文书和效力低的证据得出的。行政一审判决中引用的司法解释,是在本案案发时间之后,不具有溯及力。与工伤认定不一致。一审判决引用的解释对本案进行认定不恰当,属于适用错误。渝北人社局所提模板的问题,并不能解释引用司法解释的理由。渝北人社局的中止通知书是认可有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认定工伤。
    综上,渝北人社局在明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错误引用必须要有劳动关系才能引用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11:16:40]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渝北人社局发表辩论意见。
    [11:17:00]
  • [被上诉人]:
    1、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以及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渝北人社局收集的证据,以及李玉全提交的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李玉全受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对于上诉人认为李玉全并非工伤,但并没有按照渝北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渝北人社局在一审诉讼中以及今天二审庭审中,均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李玉全受伤非工伤的有效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1:18:29]
  • [被上诉人]:
    2、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及在刚才的辩论中,提到的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李玉全的受伤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的观点。上诉人应发应当举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11:18:41]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李玉全发表辩论意见。
    [11:18:50]
  • [被上诉人]:
    上诉人所说李玉全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是认可的,所述的离开工作岗位受伤,说明上诉人辩论前后不一致,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李玉全是离开工作岗位受伤。
    [11:18:59]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19:18]
  • [上诉人]:
    没有。
    [11:26:49]
  • [被上诉人]:
    没有。
    [11:26:59]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已经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11:27:0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各方当事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上诉人、二被上诉人简要陈述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11:27:16]
  • [上诉人]: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11:27:38]
  • [被上诉人]: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27:48]
  • [被上诉人]: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27:56]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作的最后陈述,合议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各方的观点及理由,书记员已记录在卷。合议庭将综合上诉人、二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围绕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现在休庭!
    [11:28:0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结束,谢谢关注。
    [11:28:13]
  • [主持人]:
    本记录不具法律效应。
    [1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