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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10:3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30:4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诈骗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10:31:04]
- [主持人]: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31:2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上诉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开庭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0:45:15]
-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传上诉人到庭。[10:45:22]
- [审判长]: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10:45:31]
- [被告人]:余健,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10:45:41]
- [审判长]:上诉人余健是否收到一审判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10:46:18]
- [被告人]:收到了一审判决的,我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的。[10:46:29]
- [审判长]:上诉人,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没有?何时收到?[10:46:40]
- [被告人]:收到了。三日以前收到。[10:46:51]
- [审判长]: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222条、第231条之规定对余健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刑初642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但斌、代理审判员刘其柱、夏玉杰组成,由但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崔树刚担任法庭记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是否听清?[10:47:01]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47:16]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47:2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诉人有权要求回避。[10:47:36]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0:47:47]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0:47:56]
- [辩护人]:辩护人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0:48:06]
- [辩护人]:不申请。[10:48:1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2、34条之规定,上诉人享有辩护权。除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10:48:24]
- [审判长]:余健由其亲属委托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罗光琴律师(辩一)和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彭敏律师(辩二)担任其辩护人。上诉人余健,对此有异议吗?[10:48:59]
- [被告人]:没有。[10:49:0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193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上诉人享有最后陈述权。以上诉讼权利,上诉人是否听清?[10:49:30]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49:3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法官宣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刑初642号刑事判决(略)[10:49:48]
- [审判长]:上诉人余健,刚才宣读的一审判决书你听清楚没有?与你收到的判决书内容是否一致?[11:17:49]
- [被告人]:收到,一致。[11:18:03]
- [审判长]:陈述上诉意见。[11:18:21]
- [被告人]:对方的证人证言是由其亲属出具的,不具有合法性;2、我曾去派出所报案,表明我具有还款的意愿;3、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虽存在帮方建军承包八一宾馆经营权的事实,但是与被害人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检方指控的26万元系我向方建军的借款,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1:18:29]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诉人有无发问?[11:18:45]
- [辩护人]:你与方建军关系怎么样?[11:19:04]
- [被告人]:很好。[11:19:10]
- [辩护人]:你与方建军除了承包宾馆,还有无其他合作关系?[11:19:21]
- [被告人]:还商谈过字画拍卖等工作。[11:19:35]
- [辩护人]:你与方建军闹翻之后,你有没有采取关机等方式躲避方建军?[11:19:41]
- [被告人]:没有。[11:19:52]
- [辩护人]:你为什么要去派出所?[11:20:01]
- [被告人]:是因为方建军向我要70万元,我们之间分歧较大,所以去了派出所。[11:20:10]
- [公诉人]:你在一审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11:20:20]
- [被告人]:除了10月17日那次供述之外,其余都是属实的。[11:20:39]
- [公诉人]:你向我作出的供述是否属实?[11:20:49]
- [被告人]:属实。[11:21:00]
- [公诉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你诈骗的事实有无异议?[11:21:08]
- [被告人]:我没有骗方建军。[11:21:20]
- [公诉人]:你平时从事什么工作?平时的收入来源是什么?有无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或储蓄?[11:21:33]
- [被告人]:没有工作。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做一些小投资之类的。[11:21:44]
- [公诉人]:你和被害人方建军是怎么认识的?时间、地点、缘由?[11:21:54]
- [被告人]:2013年4月20日,我在参加朋友婚礼时认识的。[11:22:03]
- [公诉人]:你是怎么向方建军介绍你的身份的?你有没有告诉他你是军人?那你到底是不是军人?[11:22:20]
- [被告人]:当时我没有介绍我的身份,后来出于虚荣心我默认自己是军人的身份,我不是军人。[11:22:33]
- [公诉人]:你是怎么和方建军商谈承办八一宾馆的?什么时间开始商谈?怎么承包?如何分工?又是如何获利?[11:22:39]
- [被告人]:方建军提出要承包八一宾馆,他出钱,我出关系,赚钱后一人一半。[11:22:49]
- [公诉人]:2014年6月,你是否向方建军提供了八一宾馆的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承包范围清单?这些合同你从哪里哪来的?[11:23:04]
- [被告人]:有提供,但这些材料是伪造的。[11:23:16]
- [公诉人]:2015年6月你是否又向方建军提供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和收据?这份合同和收据又是怎么来的?[11:23:33]
- [被告人]:是的,有提供,也是伪造的。[11:23:40]
- [公诉人]:你为何要给方建军提供上述这些假合同、委托书、收据等材料?[11:23:51]
- [被告人]:为了拖时间。[11:24:01]
- [公诉人]:你是如何向方建军介绍重庆警备区的相关领导的?你为什么向方建军这样介绍?[11:24:12]
- [被告人]:他有意向以后,我为了拖住他,虚构认识邵荣德、黄小平、何明辉。[11:24:26]
- [公诉人]:你是如何向方建军介绍桂小勇这个人的?桂小勇的真实身份是什么?[11:24:40]
- [被告人]:他猜测桂小勇是警备区的领导,我便虚构桂小勇是警备区副参谋长。[11:24:50]
- [公诉人]:桂小勇真实身份是什么?[11:25:18]
- [被告人]:汽车租赁公司员工。[11:25:22]
- [公诉人]:判决书记载的被害人支付给你的262123元,你是否全部收到?你以什么名义向方建军要钱的?[11:25:37]
- [被告人]:我生活需要、或是女朋友需要。[11:25:46]
- [公诉人]:2014年10月,你是否到方建军的门市,让方建军给你女朋友陈薪羽2万元钱?你是怎么让方建军给陈薪羽讲这笔钱的缘由?你为什么要让方建军这么说?[11:25:58]
- [被告人]:有的。方建军告诉陈薪羽这是承包八一宾馆所分的红利,我出于虚荣心就默认了。[11:26:24]
- [公诉人]:这些钱你用在哪里了?[11:26:37]
- [被告人]:女朋友的花费和租车,还有字画拍卖,场地租赁等费用。[11:27:00]
- [公诉人]:你自己有没有经济实力还这些钱?[11:27:19]
- [被告人]:我没有,但我父亲具有还款能力。[11:27:48]
- [公诉人]:你向被害人拿钱是如何约定还钱的?[11:27:53]
- [被告人]:用我父亲的钱还。[11:28:05]
- [公诉人]:你是否和被害人约定从八一宾馆的分得利润中还这笔钱?[11:28:15]
- [被告人]:说过。[11:28:28]
- [公诉人]:你在找方建军拿钱的时候,有没有告诉你父亲,以后让他还钱?[11:28:37]
- [被告人]:我给父亲说过。[11:28:48]
- [公诉人]:你父亲是什么时候知道你拿了方建军的钱的?他是否表示帮你归还?[11:28:56]
- [被告人]:我父亲愿意帮我归还。[11:29:05]
- [公诉人]:既然他表示帮你归还,为何从2015年10月你被抓到现在一年多了,他没有帮你还一分钱?[11:29:15]
- [被告人]:之所以到现在还没还,是害怕把还款当成我退赃款的性质。[11:29:30]
- [公诉人]:2014年6月7日,你通过支付宝给被害人方建军的妻子杨小平的建设银行(尾号6630)账户转账1700元,这笔钱是什么钱?[11:29:43]
- [被告人]:是借给他的。[11:29:56]
- [公诉人]:2014年6月19日和6月20日,你通过支付宝给被害人方建军的妻子杨小平的建设银行(尾号6630)账户转了两次钱,每次转5万,共计转了10万元,这10万元钱是什么钱?[11:30:12]
- [被告人]:是还车款的钱。[11:30:22]
- [公诉人]:2014年7月28日和2014年8月20日,你通过支付宝给被害人方建军的妻子杨小平的建设银行(尾号6630)账户转了两次钱,每次转1万,共计转了2万元,这2万元钱是什么钱?[11:30:31]
- [被告人]:是给曾义的。[11:30:41]
- [公诉人]:2014年8月4日,你通过支付宝给被害人方建军的妻子杨小平的建设银行(尾号6630)账户转了4000元,这4000元是什么钱?[11:31:35]
- [被告人]:是还款。[11:31:48]
- [公诉人]:2015年1月30日和2015年1月31日,你通过支付宝给被害人方建军的妻子杨小平的建设银行(尾号6630)账户转了两次钱,每次转1万,共计转了2万元,这2万元钱是什么钱?[11:32:02]
- [被告人]:也是还款。[11:32:14]
- [公诉人]:这笔钱是怎么来的?[11:32:27]
- [被告人]:保险公司陪的钱。[11:32:39]
- [公诉人]:除了上述情况外,你是否还向被害人支付过钱款?[11:32:49]
- [被告人]:2015年1月上旬,在汽博中心还给了2万元现金。2014年7、8月份在君顿酒店还给他1万元现金。[11:32:57]
- [公诉人]:户名为余根生,卡号为62284804781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是谁在使用?[11:33:06]
- [被告人]:是我父亲的卡,一直是我在使用。[11:33:45]
- [公诉人]:你父亲有没有使用这张卡?为何微信记录显示,你多次向方建军要钱时,说卡在你父亲手上,也是你父亲需要钱,让方建军打给你父亲?[11:34:07]
- [被告人]:我父亲使用过。我也说过。[11:34:1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除一审确认的证据外,上诉人余健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举示?[11:38:37]
- [被告人]:我的微信证据是不完全的。[11:38:53]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举示?[11:39:03]
- [辩护人]:有证据提供。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
2、沙区分局渝碚路派出所的报警登记。
3、余根生的定期存折、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浦发银行客户卡对账单。[11:39:10] - [审判长]: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1:39:23]
- [被告人]:没有异议。[11:39:34]
- [审判长]: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1:39:46]
- [公诉人]:有异议。
1、关于支付宝网络技术的电子回单。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性,余健向方红军转账的14.57万元并非针对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被骗金额26万余元,而是归还方建军帮其垫付的购车款、旅游费用等款项。
2、关于报警情况说明,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该证据不能真实余健真心想解决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更不能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的在案证据和二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可以证实余健仅仅是拨打了电话,没有去派出所,也没有将被害人方建军的电话告知民警,事后也没有个方建军打过任何电话。
3、关于余根生的定期存折等证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余健父亲是否具有经济实力,不影响余健诈骗行为的认定。另外,从案发至今,并无一人帮助余健赔偿被害人一分钱。
4、对于从余建处取得的微信,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信。[11:39:57] - [审判长]:鉴于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庭将在休庭后结合全案事实对证据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11:40:18]
- [审判长]:检察员有无新证据举示?[11:40:23]
- [公诉人]:有。
1、户名为杨小平,尾号为6630的建行账户和户名为杨小平,尾号为5529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自2013年4月-2015年10月期间的交易明细。
2、2016年11月22日对方建军的询问笔录。
3、2016年11月23日对方建军的询问笔录。
4、余健报警情况说明。
5、关于余根生尾号为4471的交易明细。[11:40:42] - [审判长]:上诉人余健对检察员举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1:40:57]
- [被告人]:有意见,对1月30日的2万元钱,我已经给被害人说了是还款,而不是赔偿金。[11:41:06]
- [审判长]:辩护人对检察员举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1:41:18]
- [辩护人]:1、关于杨小平的2万元与本案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车祸的赔款。
2、方建军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询问笔录不应被采信。
3、关于报警记录,辩护人已经向合议庭提交了证明余建报案的证据。[11:41:26] - [辩护人]:对于银行明细没有异议,但方建军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予以认可。[11:41:44]
- [审判长]:鉴于上诉人及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庭将在休庭后结合全案事实对证据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11:41:5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余健自行辩护。[12:03:06]
- [被告人]:我与方建军交往的原因是想利用其手里的资源,以赚取利益,虽然我虚构了承包八一宾馆的假合同,但我主观上并无骗取方建军钱财的主观故意,且我具有还款能力,所以不应认定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2:03:12]
- [审判长]:由余健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2:03:20]
- [辩护人]:一、对一审证据发表意见。
1、关于方建军的陈述:方建军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其所做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予以采纳。
2、关于杨小平的证言:杨小平是方建军的妻子,也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也不应采信。
3、关于朱代海的证言:朱代海是方建军的员工,其证明具有偏向性,也不应采信。
4、关于郭士金的证言:郭士金是方建军的朋友,其证明内容也具有偏向性,不应采信。
5关于一审认定的5-10证据,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余建具有诈骗的行为。
6、关于微信内容,能证明余建具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7、关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对到案经过没有异议,但情况说明具有太多的主观猜测性,且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带有主观性,不应采信。
二、余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一审认定余建虚构八一宾馆承包的事实以打通关系的名义诈骗方建军26万余元,该26万余元由5笔组成,辩护人认为除了2015年4月16日,方建军应余健要求打给桂小勇的1.4万元与承包八一宾馆有关系,其余均是借款,系民事法律关系。
2、余健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从本案证据来看,余建虚构承包八一宾馆的事情,与向方建军借钱时两回事,既然是借贷关系,钱肯定是要归还的。既然如此,从一开始余建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余健与方建军之间有大量转账的交易行为,可以否定余建的主观占有故意。
(3)、余健从未逃避借款的事实
(4)、余健还款不能是因为方建军心生邪念反讹余建70万元所致。
(5)、余健父亲有还款能力并愿意为余建还款。
(6)、余健案发前积极去派出所报案,充分证明余健不具有非法占有方建军借款的主观故意。
3、一审判决认定余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且认定事实片面、主观性较强,且一审法院没有关注本案客观存在的余建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一系列事实,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希望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本案是一个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的借款关系,不具有刑法上应予追诉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对余健进行刑事追究,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余健无罪。[12:03:30] - [审判长]:下面由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12:04:04]
- [公诉人]: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上诉人余健虽然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被害人只是债务纠纷,但是其对自己向方建军谎称自己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现役军官,认识重庆警备区相关领导,能够获取八一宾馆承包经营权,使用伪造的八一宾馆承包经营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等骗取方建军的信任,从而从被害人处获取了人民币262123元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被害人方建军的陈述及证人杨小平、朱代海、郭士金等人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刷卡单、支付宝记录等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方建军基于余健虚构身份、伪造合同、谎称自己有强大的关系网,可以为其争取到八一宾馆的承包经营权而陷入错误认识,向上诉人余健支付了至少262123元。承包经营合同、授权委托书、承包范围清单、收据、鉴定文书、印章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余健向方建军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系伪造,证人陈雪的证言与微信、短信聊天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余健虚构“黄小平”、“绍老大”、“何明辉”等所谓的重庆警备区的领导与被害人方建军商谈承包八一宾馆事宜的情况,其中余健安排陈雪等以“黄小平”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自己编造的短信。重庆市警备区后勤部营房处的助理员李冬的证言,更是直接证实八一宾馆已经于2011年11月11日对外承包,承包期限从2011年11月11日至2029年11月10日,在此期间八一宾馆不可能对外承包。
综上所述,证实上诉人余健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一审诉讼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审判组织合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知了被告人可申请回避以及享有的诉讼权利,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相关证人与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的意见,经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一审期间举示的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作证能力,且上述证人证言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信。
三、余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余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2621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一审法院根据余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系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
四、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作如下答辩
1、上诉人余健关于自己无诈骗钱财的主观故意,其与方建军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方建军是在余健虚构身份、伪造承包经营八一宾馆的合同,并以与方建军共同承包经营八一宾馆的前提下向余健交付钱财的。无论余健是否是以借款的名义向方建军获得钱财,方建军都是基于余健虚构身份、伪造合同、谎称自己有强大的关系网,可以为其争取到八一宾馆的承包经营权而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基于想承包八一宾馆的强烈愿望才交付钱财给余健。
第二,余健实施了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其本身系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固定资产和积蓄,没有归还能力,从被害人处获取的钱财也是用于交女朋友、租豪车和日常消费上,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案发,再从案发至今,其均未因本案事实向被害人归还过一分钱,另外其还向被害人承诺以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承包八一宾馆的获利作为还款方式,这些均充分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上诉人余健关于案发前曾经归还给被害人几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期间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及二审庭审期间检察员举示的新证据,已充分证实余健转给被害人的相关款项,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不应冲抵犯罪金额,更不能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4:13] - [审判长]:上诉人余健还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12:09:44]
- [被告人]:微信收集的程序不全,只要将微信内容恢复,就可以证明我具有还款的意愿。[12:10:08]
- [审判长]:余健的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12:10:14]
- [辩护人]:1、辩护人没有否认余建具有虚构承包八一合同的事实。
2、辩护人没有否认本案证人的作证资格,只是证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需要全案予以考虑。
3、方建军有没有钱与其向余建借款没有关系。
4、余建报警的行为,表明其具有还款的主观意愿。[12:10:22] - [审判长]:检察员还有没有新的出庭意见?[12:10:39]
- [公诉人]:上诉人余建毕业于名牌大学法律专业,其不仅没有把所学知识用于回报社会,反而用于违法犯罪,希望余建以此案为警示,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群众投资时要谨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10:4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由上诉人作最后陈述。[12:11:02]
- [被告人]:1、我一直有还款的意愿;2、我与方建军的借款是基于朋友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3、我没有逃跑的行为,我一直认可债务,但余建向我索要70万元,导致我我们分歧较大,所以一直没有还。[12:11:11]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休庭![12:11:25]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2:11:51]
- [主持人]:本记录不具法律效应。[1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