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在直播中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合议庭讯问原告

合议庭讯问被告

合议庭商议

合议庭组织
11月29日9:3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8:0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38:1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8:42]
  • [书记员]:
    请肃静。(播放法庭纪律)
    [09:42:5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43:0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09:43:16]
  • [审判长]:
    (敲槌)现在开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本院公开审理(2016)渝01民初919、953号两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被告为自然人的,请陈述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原被告是法人单位的应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09:43:32]
  • [原告 第一原告]:
    (2016)渝01民初919号案原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
    [09:43:59]
  • [原告 第一原告]:
    法定代表人:刘小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蕾,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4:29]
  • [原告 第二原告]:
    (2016)渝01民初953号案原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09:44:40]
  • [原告 第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富,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兵,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09:44:56]
  • [被告]:
    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管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皓云,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二案被告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席,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一、二案被告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耕芸,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一案被告代理人
    [09:45:16]
  • [审判长]:
    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各方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10:04:58]
  • [原告 第一原告]:
    收到。
    [10:05:21]
  • [原告 第二原告]:
    收到。
    [10:05:31]
  • [被告]:
    收到。
    [10:05:37]
  • [审判长]: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庭在向你方诉讼事项通知书时已书面告知,是否清楚?是否需要再次告知?
    [10:05:51]
  • [原告 第一原告]:
    清楚,不需要再次告知。
    [10:05:57]
  • [原告 第二原告]:
    清楚,不需要再次告知。
    [10:06:06]
  • [被告]:
    清楚,不需要再次告知。
    [10:06:12]
  • [原告 第一原告]:
    清楚,不申请。
    [10:06:29]
  • [原告 第二原告]:
    清楚,不申请。
    [10:06:39]
  • [被告]:
    清楚,不申请。
    [10:06:47]
  • [审判长]:
    由于本两案案由相同,被告均为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且案情相似,故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进行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各方有无异议?
    [10:06:53]
  • [原告 第一原告]:
    清楚,无异议。
    [10:07:02]
  • [原告 第二原告]:
    清楚,无异议。
    [10:07:11]
  • [被告]:
    清楚,无异议。
    [10:07:1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请求、事实理由。首先调查919号案件。
    [10:07:30]
  • [原告 第一原告]:
    在案件受理后我方提交了诉讼请求减少申请书,是基于被告出具了《关于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通知书》认可我方主张部分请求,但是我方收到的被告答辩状并不认可,故我方坚持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同民事起诉状。具体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主体工程款26,263,519.19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约为7,932,814.2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工程款340,775.08元及利息;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平基土石方工程款5,580,182.9元以及全部平基土石方工程款的利息(自2013年12月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约为31,467,163.02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利息(保证金中1500万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利率为月息2%;保证金中500万元的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利率为月息2%。以上两项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共计约为1422.67万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6.判令被告违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9,176,063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约为1,729,690.95元);
    7.原告对被告拖欠的全部工程价款(含全部未付工程款、利息、赔偿金、保证金)就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原告承包建设部分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7:46]
  • [审判长]: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期限是多久?
    [10:07:54]
  • [原告 第一原告]:
    立即支付。
    [10:08:04]
  • [审判长]:
    被告针对919号案答辩。
    [10:08:1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一的诉讼请求。一、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答辩人欠付被答辩人的工程款,应以《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初步评审报告》(川华信【2016】专2-001)的评审结果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平场土石方工程)》及2015年6月2日签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期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结果需重新认定
    (二)被答辩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70776179.26元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未退保证金的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等支付主张的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支付3#、4#号楼主体工程款26263519.19元对应的利息4611044.32元、安装工程款340775.08元及利息60551.84元、土石方工程款5580182.9元及全部平基土石方工程款利息26006419.6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二)被答辩人请求支付保证金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三)被答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1000万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支付或调减支付数额。
    (四)被答辩人请求支付停工损失9176063元及利息1237595.77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三、关于被答辩人主张对全部工程价款(含全部未付工程款、利息、赔偿金、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不应得到支持
    (二)利息、赔偿金、保证金等不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10:08:25]
  • [审判长]:
    被告的意思是补充协议三的内容不合法?
    [10:23:22]
  • [被告]:
    是的。
    [10:23:30]
  • [审判长]:
    根据双方诉求及答辩意见,现总结以下调查重点:一、补充协议三是否合法有效,二、利息、违约金是否应该计算,是否过高,三,停工损失是否成立,四,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双方有无异议?
    [10:23:38]
  • [原告 第一原告]:
    无异议。
    [10:23:46]
  • [原告 第二原告]:
    无异议。
    [10:23:57]
  • [被告]:
    无异议。
    [10:24:04]
  • [审判长]:
    请第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10:24:11]
  • [原告 第二原告]: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工程款滞纳金41202499.2元(以未付工程款164809997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退还保证金滞纳金2500000元(以未付保证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损失1800480.28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
    4、判令原告就工程款164809997元及保证金10000000元,在“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建设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变更为增加判令支付利息及停工损失,合计196509997元。
    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24:29]
  • [审判长]:
    第四项请求与诉状是否一致?
    [10:24:43]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二答辩。
    [10:25:16]
  • [被告]:
    不同意原告二的诉讼请求。一、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答辩人欠付被答辩人的工程款,应以《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初步评审报告》(川华信【2016】专2-001)的评审结果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2015年10月15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已完工程量及其他款项结算确认书》的结算结果需重新认定
    (二)答辩人实际欠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为129078462.56元
    二、关于工程款滞纳金、未退保证金滞纳金、停工损失等支付主张的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支付未付工程款滞纳金41202499.2元(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月息2%计算)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二)被答辩人请求支付保证金滞纳金250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月息2%计算)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三)被答辩人请求支付停工损失1800480.28元(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三、关于被答辩人主张对工程款164809997.18元和保证金100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不应得到支持
    (二)保证金10000000元不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
    [10:25:25]
  • [原告 第二原告]:
    增加了利息及停工损失,合计是196509997元。
    [10:29:10]
  • [审判长]: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现总结以下调查重点:一、决算确认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滞纳金是否有效;三停工损失是否有依据;四,主张的优先权是否有依据。双方有无异议?
    [10:52:55]
  • [原告 第一原告]:
    无。
    [10:53:11]
  • [原告 第二原告]:
    无。
    [10:53:33]
  • [被告]:
    无。
    [10:53:3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证据调查,原告一陈述证据名称。
    [10:53:45]
  • [原告 第一原告]:
    第一组:1、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两江金属交易中心总部)施工合同、情况说明;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补充协议(三);4、资质证书。第二组: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通知书;6、破产清算债权申报表、破产申报金额汇总表;7、管理人关于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组:8、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期工程已完工程量)前3页;9、工程产值月报表(2014.7.25-2014.8.25)、进度款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1)10、工程产值月报表(2014.9.25-2014.10.25)、进度款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2);11、工程产值月报表(2014.10.25-2014.12.25)、进度款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3);12、工程产值月报表(2014.12.25-2015.1.25)、进度款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4);13、工程主体款利息统计明细表2张(序号5、6)。第四组:14、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司法鉴定申请书、施工图、完工图光盘;15、工程产值月报表3张、工程主体款利息统计明细表3张(序号7、8、9);16、安装工程款利息统计明细表2张(序号10、11)。第五组:17、补充协议(三);18、平基土石方工程款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12);19、平常土石方工程结算书;20基坑平基土石方遗留问题、现场收方单、司法鉴定申请书;21、平基土石方工程款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13)第六组:22、收条、付款凭证;23、补充协议(三);24、工程保证金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14)第七组:25、施工合同;26、补充协议(三)第八组:27、补充协议(三)、停工赔偿金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15);28、现场实物部分停工损失计算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及发料单若干、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申请书;29、劳务分包合同、误工损失赔偿协议、误工损失赔偿利息统计明细表(序号16)
    [10:53:5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一的证据真实性发表意见。
    [10:54:06]
  • [被告]:
    对原告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对证据1、2需要合同原件,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有异议,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证据9-16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有异议的理由是单方制作,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证据18-2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其中有补充协议三的证据有异议。
    [10:54:18]
  • [审判长]:
    请原告一提交证据1、2的原件,现交由被告质证。
    [10:54:28]
  • [审判长]:
    法庭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退还原告。
    [10:54:37]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证明目的。
    [10:55:17]
  • [原告 第一原告]:
    第一组 主要证明原告有资质承建涉案项目工程,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1、2012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两江金属交易中心总部)一期3、4号楼及车库等。2、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承建范围、合同价款的计费标准、付款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变更约定。3、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无争议部分平基土石方、工程保证金、2014年3月以前产生的停工赔偿金额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前述款项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和违约责任。4、原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资质承建涉案工程。
    第二组 主要证明被告已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原告依法申报了债权并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管理人确认原告申报的部分债权,但对其他多项原告申报的债权有争议,且对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尚未进行确认。原告对被告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及优先受偿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5、2016年3月17日被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要求债权人于2016年7月5日前申报债权。6、原告于2016年6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且提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7、1、管理人确认的原告申报的债权有:①平基土石方工程款43465613.44元;②3和4号楼主体工程款26263519.19元;③保证金2000万元。2、被告破产管理人和原告之间有争议的债权为:①3和4号楼主体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26263519.19元的利息损失;②安装工程款340775.08元及其利息损失;③平基土石方工程款5580182.9元以及全部土石方工程款49045796.3元(即无争议的43465613.44元+有争议的5580182.9元)的利息损失;④保证金2000万元的利息损失;⑤违约金1000万元;⑥停工损失赔偿9176063元及其利息损失。3、被告破产管理人尚未确认原告的涉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性。
    第三组 主要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4号楼主体工程款26263519.19元,支付相应进度款和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共计4611044.32元(利息计算截至2016年3月16日破产受理日前一日)。8、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与被告对承建的一期工程已完主体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3、4号楼主体工程款为26263519.19元。被告破产管理人也认可该26263519.19元债权。9、因被告未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该协议第11条第2款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25至2014年8月25日的主体工程进度款利息302977.4327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10、因被告未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该协议第11条第2款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25至2014年10月25日的主体工程进度款利息680947.2422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11、因被告未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该协议第11条第2款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25至2014年12月25日的主体工程进度款利息624358.2174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12、因被告未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该协议第11条第2款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5至2015年1月25日的主体工程进度款利息319817.8904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13、双方于2015年6月2日对涉案一期工程已完主体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主体工程款为26263519.19元,被告至今未付,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损失2682943.5417元(该利息金额基数为总款26263519.19元扣减进度款后的尾款19237783.9元)。
    第四组 主要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安装工程款340775.08元,支付相应进度款和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共计60551.84元(利息计算截至2016年3月16日破产受理日前一日)。14、2015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安装工程结算表,安装工程造价为340775.08元。15、被告违约未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向原告支付安装工程进度款196188.65元(即136893.41+41655.18+17640.06元)。因被告未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支付安装工程进度款,根据该协议第11条第2款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安装工程进度款截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损失55141.5106元(即40395.6261元+10606.6854元+4139.1991元)。16、被告至今未付安装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损失5410.33元(该利息金额基数为总款340775.08元扣减进度款后的尾款144586.43元)。
    第五组 主要证明除被告已认可的平基土石方工程款43465613.44元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原有争议需另行确认的平基土石方工程款5580182.9元,以及全部平基土石方工程款49045796.34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损失共计26006419.6元。17、1、该协议第一条第1款被告确认了欠付原告无争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款43465613.44元;第一条第2款约定了双方需另行协商解决5580182.9元平基土石方工程款。2、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被告应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平基土石方工程款的利息。18、按照补充协议(三)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3047540.5742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以无争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款金额43465613.4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被受理破产之日止)。19、原告送审金额为49045796.34元,被告审核金额为43465613.44元,有争议的差额为5580182.9元。20、原被告对涉案工程平基土石方量无异议,但是对于量所计算出来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原告已申请对有异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款5580182.9元进行司法鉴定。21、按照补充协议(三)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平基土石方工程款5580182.9元的利息损失2958879.0223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以平基土石方工程款金额5580182.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被受理破产之日止)。
    第六组 主要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的利息损失共计14258064.5161元(截止2016年3月16日)。22、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3、第二条第2款确认被告欠原告保证金2000万元。第三条第2款约定了保证金中的1500万元应当自2012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500万元应当自2013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24、按照补充协议(三)的约定,截止被告被受理破产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保证金的利息共计14258064.5161元。
    第七组 主要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25、26,1、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2.2条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原告因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减少工程承包范围(即第二期工程)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万。2、补充协议(三)第5条约定被告应当按时支付每月进度款,且在2014年4月30日前应向原告支付补充协议(三)第二条确认的欠款中的至少5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补充协议(三)第6条约定: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对方损失外,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第八组 主要证明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停工损失9176063元,以及逾期支付停工赔偿款的利息损失共计1237595.77元(截止2016年3月16日)。27、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截止2014年3月止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停工损失1104561元。按补充协议(三)第3条第3款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1104561元的利息506990.9336元。28、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在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产生停工损失约为3071502元。建设涉案工程原告需要租赁大量钢管、扣件、顶托、塔吊、模板、木方、集装箱、竹跳等建筑设备材料。由于被告违约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自2015年1月停工后,原告产生了大量租赁费用损失、人工成本损失、无法支付下游材料商的款项违约损失等等。原告已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9、原告将3、4号楼及车库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了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红斌公司)。红斌公司受原告委托与被告签订的《误工损失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应赔偿500万元损失,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125万元。按照《误工损失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应向红斌公司支付500万元赔偿款的利息损失730604.8387元。
    [10:55:23]
  • [被告]:
    经核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
    [10:59:1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一的证明目的发表意见。
    [12:00:08]
  • [被告]:
    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管理人接到的信息与原告申报的债权差异较大。证据1、2,主张利息损失、违约金损失、滞纳金有异议,对约定利息过高,月报表等统计表虽然有双方的签章,但是在管理人接手后债务人在移交项目章时有延后交,且隐瞒了项目章,故管理人怀疑有串通的嫌疑,管理人还在办理会计补充记账审计工作,故现在也不能确认具体的金额,故对原告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12:00:16]
  • [审判长]:
    由第二原告陈述证据名称。
    [12:00:26]
  • [原告 第二原告]:
    一、1、《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施工合同》(2013年10月15日);2、《补充合同》(2013年10月18日)二、3、《已完工程量及其他款项结算确认书》(2015年10月15日)三、4、《民事裁定书》【(2016)渝01民破163号】;5、《决定书》【(2016)渝01破163号】四、6、《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通知书》五、7、《工资表》;8、《塔机租赁合同》;9、《模板购销合同》;10、《木材购销协议》;11、《物资租赁合同》;12、《租赁合同》;13、《物资租赁协议》;14、《退料单》;15、《收货单》
    [12:00:35]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二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
    [12:00:46]
  • [被告]:
    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3部分效力有异议,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约为1.6亿,核算出来是1.3亿,证据4-6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15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原告单方或与第三方制作。
    [12:01:02]
  • [审判长]:
    原告二陈述证明目的。
    [12:01:14]
  • [原告 第二原告]:
    一、1、原被告就“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建设项目1、2、5、6号楼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2、原被告双方对垫资工程部分及垫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二、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原告已完垫资工程对应工程款为164809997元;应退还保证金10000000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的工程款垫资利息11767220元;截止205年10月30日的停工损失9932780元。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担任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四、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部分债权196509997元予以确认;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予以确认;对未付款项的滞纳金85568858元及部分停工损失1800480.28元未予以确认。五、因被告原因所导致的人工工资、塔机租赁、钢管扣件、木方模板等的停工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为1800480.28元。
    [12:01:23]
  • [被告]:
    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证明原告起诉的滞纳金应该以此计算,原告二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请的金额。最终的核查应由债权会核查。且证据为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12:01:37]
  • [审判长]:
    被告针对两案是否有证据举示?
    [12:01:47]
  • [被告]:
    两案证据合并举证。渝闽公司针对桓大公司证据名称:1、《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施工合同》、2012年12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3、《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初步评审报告》(川华信【2016】专2-001)
    渝闽公司针对大山公司证据名称:1、2013年10月15日签订《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施工合同》、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补充合同》2、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已完工程量及其他款项结算确认书》、《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初步评审报告》(川华信【2016】专2-001)
    [12:01:55]
  • [审判长]:
    二原告分别对被告举示的证据真实性发表意见。
    [12:02:12]
  • [原告 第一原告]:
    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其余真实性无异议。
    [12:02:22]
  • [原告 第二原告]:
    对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初步评审报告有异议其余无异议。
    [12:02:3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证明目的。
    [12:02:39]
  • [被告]:
    桓大案:一、1、原被告就“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建设项目1、2、5、6号楼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2、原被告双方对垫资工程部分及垫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二、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原告已完垫资工程对应工程款为164809997元;应退还保证金10000000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的工程款垫资利息11767220元;截止205年10月30日的停工损失9932780元。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担任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四、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部分债权196509997元予以确认;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予以确认;对未付款项的滞纳金85568858元及部分停工损失1800480.28元未予以确认。五、因被告原因所导致的人工工资、塔机租赁、钢管扣件、木方模板等的停工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为1800480.28元。
    大山案:1、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中国西部金属交易中心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依据等事实。2、证明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已全部结算,且经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依法评审,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对应金额129078462.56元,其中包含人工费27413154.06元等事实;应付工程款应以评审金额为准。
    [12:02:47]
  • [原告 第一原告]:
    第一组证据关联性认可,第二组关联性不认可,520万元是工程款,480万元是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第三组证据不认可,因为评审报告是与债权人有冲突的人做的,不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结算支付的结果。
    [12:02:58]
  • [原告 第二原告]:
    第一二组无异议,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我方没有主张百分之十是我方的权利,并不影响效力。确认书所记载的金额跟利息应该予以确认主张。第三组证据不认可,因为评审报告是与债权人有冲突的人做的,不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结算支付的结果。
    [12:03:07]
  • [审判长]:
    由主审法官提问。
    [12:03:16]
  • [审判员]:
    请就合同效力发表意见。
    [12:03:24]
  • [原告 第一原告]:
    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我司有相应资质。
    [12:03:33]
  • [审判员]:
    你方陈述的补充协议是否包括补充协议三。
    [12:03:43]
  • [原告 第一原告]:
    包括。
    [12:03:51]
  • [被告]:
    关于主合同及其他协议有效。但是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利息过高部分及滞纳金的协议无效。补充协议三无效,有可能涉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12:03:58]
  • [审判员]:
    请明确部分无效是哪部分?
    [12:04:06]
  • [被告]:
    第1.4,第2.2,第2.3及第3条。
    [12:04:15]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请求的前提是什么?
    [12:04:23]
  • [原告 第一原告]:
    2个月内管理人没有通知我方是否继续履行,按法律规定自动解除。故我方按解除的前提起诉。
    [12:04:34]
  • [被告]:
    是解除了。
    [12:04:53]
  • [审判员]:
    请原告陈述你方诉请的计算明细。
    [12:05:10]
  • [原告 第一原告]:
    向法庭及被告提交计算明细。(略)
    [12:05:19]
  • [审判员]:
    请双方陈述工程的具体情况。
    [12:05:29]
  • [原告 第一原告]:
    开工2012.12.18,完工2015.1月,现在未撤场,主体工程3.4号楼建到6层。
    [12:05:38]
  • [被告]:
    开工2013年初,未完工,未竣工。原告已经退场,撤场时间是2015.1月,现在仅保留了部分塔吊。
    [12:05:47]
  • [审判员]:
    你方已完工的范围。
    [12:05:56]
  • [原告 第一原告]:
    3.4号楼6层,安装工程部分,平基土石方全部完工。车库部分完工。
    [12:06:05]
  • [被告]:
    完工情况以送审资料为准。即评审报告为准。
    [12:06:13]
  • [审判员]:
    就补充协议三形成过程陈述。
    [12:06:20]
  • [原告 第一原告]:
    签订时间2014.3.13,工程欠付的情况下签订的,我司实在无法垫资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三。
    [12:06:30]
  • [审判长]:
    补充协议三是否双方盖章?
    [12:06:38]
  • [原告 第一原告]:
    被告加盖了公章。我方盖的是项目部章,真实有效。
    [12:06:46]
  • [被告]:
    我方加盖了公章。我是管理人,不能确认被告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
    [12:06:55]
  • [审判员]:
    被告,你方称原告的利息违约金过高、不合法的依据是什么?
    [12:07:09]
  • [被告]:
    有部分重复计算了,请求庭后书面补充该问题。
    [12:07:2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停工损失是针对所有损失,还是针对补充协议三的损失。
    [12:07:30]
  • [原告 第一原告]:
    停工损失是三部分构成,第8组证据是部分损失,劳务分包损失。
    [12:07:43]
  • [审判员]: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2:07:51]
  • [原告 第一原告]:
    全部工程价款、未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利息包括诉讼请求中所有利息,赔偿金是第六项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工程款批复,及法院的生效判决。
    [12:08:00]
  • [被告]:
    工程款及优先权的意见同答辩意见。对于安装工程款部分我司认为,应由审计来确定,工程量以审计为准。
    [12:08:08]
  • [审判员]:
    原告做的工程有无异议?
    [12:08:19]
  • [被告]:
    对事实无异议,但是对量及价有异议。
    [12:08:27]
  • [审判员]:
    被告提交的评审报告单位与原告有何关系?
    [12:08:36]
  • [原告 第一原告]:
    是债权人之一。
    [12:08:45]
  • [原告 第二原告]:
    是申请破产的申请人。
    [12:08:54]
  • [被告]:
    是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12:09:22]
  • [审判员]:
    原告一,完工时间是指什么?
    [12:09:49]
  • [原告 第一原告]:
    指停工。
    [12:09:56]
  • [审判员]:
    原告二,请你方明确金钱给付义务的给付时间。
    [12:10:18]
  • [原告 第二原告]:
    立即支付。
    [12:10:38]
  • [审判员]:
    诉讼请求5请明确。
    [12:10:51]
  • [原告 第二原告]:
    仅为诉讼费。
    [12:10:58]
  • [审判员]:
    原告二,就合同效力陈述。
    [12:11:07]
  • [原告 第二原告]:
    真实合法有效,我司是一级资质。
    [12:11:24]
  • [被告]:
    对资质效力无异议,合同有效。
    [12:12:11]
  • [审判员]:
    合同状态如何主张?
    [12:12:25]
  • [原告 第二原告]:
    解除状态。
    [12:12:35]
  • [被告]:
    解除状态。
    [12:12:44]
  • [审判员]:
    原告二举示证据62页签字人是谁?
    [12:12:50]
  • [原告 第二原告]:
    是项目经理。
    [12:13:00]
  • [被告]:
    无异议。
    [12:13:13]
  • [审判员]:
    涉案工程是否有已付工程款。
    [12:13:23]
  • [原告 第二原告]:
    没有已付款。
    [12:13:34]
  • [被告]:
    庭后提交具体意见。
    [12:13:47]
  • [审判员]:
    结算书上是否有约定支付时间?
    [12:13:54]
  • [原告 第一原告]:
    没有。
    [12:14:03]
  • [原告 第二原告]:
    没有。
    [12:14:11]
  • [被告]:
    没有。
    [12:14:16]
  • [审判员]:
    原告你方变更的滞纳金是什么?
    [12:14:24]
  • [原告 第二原告]:
    均是违约金。
    [12:14:34]
  • [被告]:
    是变更诉讼请求。
    [12:14:46]
  • [审判员]:
    补充
    [12:14:52]
  • [被告]:
    也许是违约金,但是我方主张约定不明。
    [12:15:09]
  • [审判员]:
    诉讼金额是否申报债权?
    [12:15:17]
  • [原告 第二原告]:
    已经申报。
    [12:15:25]
  • [被告]:
    认可。
    [12:15:36]
  • [审判员]:
    停工损失是哪些?
    [12:15:43]
  • [原告 第二原告]:
    34.2万工资,塔机 钢管租赁,模方损失100万元。具体明细已经提交,均是实际发生的。停工是2015.2月停工。
    [12:54:30]
  • [被告]:
    2015.2月全面停工,之前存在分部停工情况。
    [12:55:13]
  • [审判员]:
    工程现状是什么?
    [12:55:22]
  • [原告 第二原告]:
    现在是6号楼基础完工。1.2.5号楼已经封顶。
    [12:55:31]
  • [被告]:
    现状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2:55:39]
  • [审判长]:
    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申报债权人有多少?
    [12:55:47]
  • [被告]:
    债权清册还未编制完。第一次债权人的身份是临时债权人,大楷260人左右。提起诉讼的有4-5个,劳动债权提起诉讼有3-4个。
    [12:55:54]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补充?
    [12:56:02]
  • [原告 第一原告]:
    无补充,申请过司法鉴定。对安装工程款及平基土石方工程款需要鉴定,停工损失及主体工程款进行鉴定。
    [12:56:10]
  • [被告]:
    我方同意鉴定,我司认为应该全面申请。
    [12:56:18]
  • [原告 第二原告]:
    无补充。
    [12:56:25]
  • [被告]:
    无补充。对两案申请全面鉴定。
    [12:56:33]
  • [审判长]:
    对双方的申请,合议庭将评议。
    [12:56:4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12:56:52]
  • [原告 第一原告]:
    第一,结算确认书中不认可部分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稳准。第二,利息、违约金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第三,停工损失部分是补充协议三中确认了,未确认部分以司法鉴定为准。第四,优先权成立,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案是2016.3.17日受理破产申请,2016.5.17日合同解除,故我司起诉时间未超过期限。保证金也属于优先权的范围,停工损失也是施工人人工损失等,从实质上讲也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在一倍的范围内也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12:57:00]
  • [原告 第二原告]:
    对于优先权的意见与原告一的意见一致,我方主张的损失均有合同约定,故应该得到支持。停工损失部分,虽然在2月全面停工,但是没有明确合同解除。
    [12:57:14]
  • [被告]:
    合并辩论。原告一起诉的金额与管理人了解到的金额差距大,原告二起诉金额与申报金额,优先权的问题,同答辩意见。庭后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
    [12:57:4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庭后3天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最后陈述。
    [12:57:52]
  • [原告 第一原告]:
    判如所请。
    [12:58:12]
  • [原告 第二原告]:
    判如所请。
    [12:58:25]
  • [被告]:
    驳回诉请,以审计结果为准。
    [12:58:30]
  • [审判长]:
    今天庭审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12:58:4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2:58:56]
  • [主持人]:
    本记录不具法律效应。
    [12: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