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审判组织

庭审信息公示

直播现场

审判长

承办人

审判员
12月16日15:3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37: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5:37:3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5:38:18]
  • [书记员]:
    请肃静。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5:47:57]
  • [审判长]:
    请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今天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院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张丽兰、张剑与被申请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案,现在开庭。
    [15:48:12]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本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为了节约双方成本,因为该两案当事人均为被申请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本院对该两案进行合并审理,首先法庭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再审申请人张丽兰、张剑是否到庭?
    [15:48:3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到,与裁定书上一致。
    [15:50:50]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到,与裁定书上一致。
    [15:51:0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丽兰,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宇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15:51:41]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剑,男。
    委托代理人:张宇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15:52:26]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敖奇惠,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15:53:2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各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53:48]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无异议。
    [15:53:58]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无异议。
    [15:54:07]
  • [审判长]:
    经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法律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该两案的诉讼。
    [15:54:13]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张丽兰、张剑与被申请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二案,经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07650号(27号案)、07651号(28号案)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原告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做出的(2016)渝01民申71号(27号案)、(2016)渝01民申74号(28号案)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5:54:33]
  • [审判长]: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蔺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亮、代理审判员胡海滨(主审)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本案。由书记员庹科玲担任法庭记录。
    [15:55:12]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收到本院的民事裁定书?是否在开庭三天之前收到传票等相关文书?
    [15:55:26]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收到。
    [15:55:35]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收到。
    [15:56:06]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收到。
    [15:56:1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否清楚?是否需要再次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
    [15:56:2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清楚,不需要。
    [15:56:39]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清楚,不需要。
    [15:56:59]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清楚,不需要。
    [15:57:08]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5:57:1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不申请。
    [15:57:25]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不申请。
    [15:57:3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不申请。
    [15:57:4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故本庭在此不再宣读。
    [15:59:23]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好的。
    [15:59:29]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好的。
    [15:59:39]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好的。
    [15:59:45]
  • [审判长]:
    由再审申请人张丽兰、张剑陈述申诉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5:59:5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因两案再审请求相同,我就说一次。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申请人所缴纳的定金100000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与再审申请书一致。简要概括一下:1、申请人按照《奇峰•云邸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却隐瞒了房屋未解押无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情况,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程序违法,未对一审原告提交的重要证据进行质证。3、被申请人在认购协议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后又因“车位”问题再次违约。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法律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理应发回重审。
    [16:00:33]
  • [审判长]:
    由被申请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及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16:26:38]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针对该两案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1、对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时间内容都没有异议,但是由于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地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违约在先。2、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本案涉诉的无关。3、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被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在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情况下签订的,其销售涉案房屋是合法的,不存在故意隐瞒抵押的事实。4、实际上涉案的两房屋已解除了抵押,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5、一审判决已经履行完毕,一审判决宣判以后二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而且张剑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丽兰的再审请求应该驳回。6、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16:26:47]
  • [审判长]:
    根据再审申请人张剑、张丽兰陈述的不服原生效判决书的理由,以及被申请人奇峰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答辩意见,经合议庭简要评议为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审理程序违法。2、重庆奇峰物业有限公司是否在履行该两案的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而应当向再审申请人张剑、张丽兰双倍返还定金,法庭将对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再审申请人张剑、张丽兰有无不同意见。
    [16:26:57]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没有。
    [16:27:07]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没有。
    [16:27:23]
  • [审判长]:
    被申请人有无不同意见?
    [16:27:29]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没有。
    [16:27:42]
  • [审判长]:
    下面由本案的主审人胡海滨主审,法庭调查分两个步骤,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举示新证据,并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第二个步骤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问。
    [16:27:54]
  • [审判员]:
    再审申请人举示新证据。
    [16:28:07]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张剑、张丽兰近半年的通话详单,该证据为了证明张剑、张丽兰为了履行签订房屋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许勤多次电话联系,1、一审法庭的审理笔录。为了证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两次承认了2015年6月15日涉案房屋才实际办理了抵押权解除。2、张丽兰和许勤的短信及许勤对应的名片。证明目的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许勤以生病为由将签约合同的时间推迟。因此,申请人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系被申请人的原因。3、彩信及车位赠送协议。该证据证明目的是被申请人承诺在不影响车库销售的前提下申请人享有两个车位的使用权。4、QQ聊天记录及对应名片。证明目的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何平与张剑联系表示在不影响车库整体销售的情况下同意给被申请人等同于房屋居住实现的室内车位使用权。该份证据也是对车位赠送协议的印证。举示完毕。
    [16:28:17]
  • [审判员]:
    下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16:28:59]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对原告举示的第一份证据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通话详单上只能看到张丽兰或者张剑的通话情况,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页认可是2015年6月15日解除的抵押权,但是6月12日已经申请了。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短信上是一个截屏,时间可以改动,与名片不能关联。对证据4QQ聊天记录与名片一样的,QQ聊天记录上面显示的时间也是可以改动的,对话框的内容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删减。对证据5车位附赠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恰恰证明双方关于车位问题是没有争议的,以车位附赠协议为准,而申请人却以此为理由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质证完毕。
    [16:29:10]
  • [审判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有无新意见?
    [16:29:22]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1、通话详单有对应许勤的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到目前为止依然可以打通,并且已当庭核实该电话使用人为许辛。2、关于短信,首先手机号码是肯定不能更改的,因此可以得出对方是许勤无疑。其次,修改时间是在收到短信前,没有谁有能力猜测到马上就会有特定的短信发过来,从而修改手机时间以做好准备。再次,短信的收发是双向性的,一方的修改不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发生时间,除非被申请人能提供出与申请人短信收发的证据,否则就不能得出申请人修改了收法时间。此外该短信也是从申请人的原始载体中得出,而并非截屏。3、关于QQ,首先申请人提供QQ聊天记录就是为了证明6月19日车位附赠协议的真实性,既然被申请人已当庭认可,因此就已经形成证据链,此外QQ聊天记录只能删除不能增加,QQ时间是服务器形成不能修改。QQ聊天车位附赠协议是为了6月24日录音中被申请人三翻五次修改而配合使用。完毕。
    [16:29:34]
  • [审判员]:
    被申请人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16:29:53]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有,关于短信和QQ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应该由申请人举示证据。下面举示新证据:1、两份工商银行的回单,证明申请人在一审判决以后已经向申请人履行完了原审判决确定的义务。
    [16:30:09]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履行了一审判决结果,且都是因为申请人向沙区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以后才得到了履行。本案再审裁定是在实际履行之后,因此上述履行不影响本案的再审审理请求。
    [16:30:27]
  • [审判员]:
    被申请人有无其他新证据?
    [16:30:37]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没有。
    [16:30:50]
  • [审判员]:
    在本次开庭之前申请人张剑、张丽兰于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申请对张丽兰的手机短信、谈话录音以及其在再审期间提交的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向奇峰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勤调查核实。本院在收到该调查申请以后经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9月19日由承办人胡海滨和书记员庹科玲到奇峰公司开发的《奇峰•云邸》项目销售中心向其工作人员许勤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下面法庭对该调查笔录的核实内容予以宣读(略)。
    [16:31:00]
  • [审判员]:
    对这笔调查笔录双方是否需要核对?
    [16:48:19]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不需要。
    [16:48:27]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不需要。
    [16:48:38]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不需要。
    [16:48:46]
  • [审判员]:
    下面就请申请人对这份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16:48:5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对笔录的三性均予认可。并且该份调查笔录许勤多次谈到尹总是公司的领导,被申请人公司确实有尹总这一个人,也提到了申请人有主动与其联系,对于短信是否由其亲自发出,申请人认为无论是别人代发或自己亲自发都属于许勤的个人意思表示。也再次印证了被申请人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拖延签订合同的事实。也印证了我们提供的短信和录音的内容真实存在。完毕。
    [16:49:05]
  • [审判员]:
    下面请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16:49:1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从该份调查笔录来看,不管是短信、QQ记录、通话录音等等都是围绕车位在进行,而车位问题是预约合同上的从合同义务,而且被申请人通过车位附赠协议亦予以认可,并没有争议,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只能证明他们找了相关的人员协商车位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就以车位附赠协议为准,不需要再协调。第二,许勤在生病期间不能代表公司行为,只能代表个人行为。申请人自己也认可是他个人意思的表示。
    [16:49:2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被申请人歪曲理解了个人意思的表示,许勤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个人意思应该认为是公司意思表示。第二,申请人对车位附赠协议也是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是因为被申请人尹总几次修改车位使用时间,从三年、五年到十年,这些事实在录音中都能得到体现。申请人是因为尹总以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车位附赠协议作出了单方的限制性解释,因此提出合同无法履行。完毕。
    [16:49:3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的质证观点我补充一下,许勤的个人意思表示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自己生病休假期间表示的,不能等同于公司意思表示。第二,车位附赠协议是但方面的赠与合同,完全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16:49:45]
  • [审判员]:
    下面法庭有几个问题要询问一下。再审申请人你们在刚刚的再审请求中提出一审的审理程序违法,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16:49:5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因为申请人在一审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法庭对录音的形式要求提交光盘,但之后并未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认为程序违法。
    [16:50:11]
  • [审判员]:
    因为在申请人提交了再审申请之后,承办人就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向原审惩办法官进行了了解,原审承办法官也将该案的庭审录音录像交给承办人,经回放录音录像,对两份录音进行了质证,其中的证据5在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以前,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当庭播放,被申请人说不需要我可以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6被申请人认为该证据超过了一审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所以不予质证。因此,根据本院核对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并不存在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的情形。法庭在此予以说明。下面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因为承办人在与一审法院法官进行沟通的时候,一审法官明确了一审中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6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所以法庭在此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对该证据继续发表质证意见,是否需要当庭播放?
    [16:50:20]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不需要播放。质证意见依然不认可它的真实性以及它的证明目的。理由,录音里面的谈话身份无法确定,谈话的时间地点无法确定,导致无法确认它的真实性。根据申请人自己整理的文字内容来看也是围绕车位问题,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因此不能达到它的证明目的。
    [16:50:3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有几个问题需要询问一下。在一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车位是协议的一部分,那么请问再审申请人对车位的具体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等问题有没有与被申请人达成过补充协议?
    [16:50:4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就只有车位赠送协议。
    [16:50:53]
  • [审判员]:
    被申请人车位赠送协议是在什么时候形成的?这个车位附赠协议向谁出示的?当时送达给谁的?
    [16:51:03]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具体时间就是以协议载明时间为准?应该就是张剑、张丽兰,也是送达给了张剑、张丽兰。
    [16:51:14]
  • [审判员]:
    张剑、张丽兰是否如被申请人所说车位附赠协议向你们送达?
    [16:51:3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是我们在销售中心的时候拿的。
    [16:51:4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两种方式,一是发彩信还有就是当面送达。
    [16:51:54]
  • [审判员]:
    奇峰公司的送达方式呢?
    [16:52:0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我不知道。
    [16:52:14]
  • [审判员]:
    奇峰公司,你们除了车位附赠协议之外有没有与张剑、张丽兰就车位具体情况达成协议?
    [16:52:27]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没有。
    [16:52:38]
  • [审判员]:
    申请人,你们在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对判决的结果、判决内容有没有执行到位?
    [16:52:49]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判决的结果他们没有主动履行,是我们两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执行到位的。
    [16:53:17]
  • [审判员]:
    在本案卷宗中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请申请人进行说明。
    [16:53:37]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该份执行和解协议是张剑的,在最后履行期限到期时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协议内容,是张剑再次向沙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才履行到位,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的专款依据作为依据。
    [16:53:45]
  • [审判员]:
    张剑你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是什么时候?
    [16:53:56]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到期之后。
    [16:54:13]
  • [审判员]:
    具体时间?
    [16:54:25]
  • [上诉人 第二申请人]:
    2015年12月7日,当时当面提交给法院的张晓光法官了,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以后才履行到位。
    [17:12:31]
  • [审判员]:
    被申请人是什么时候履行的?
    [17:12:42]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张剑是2015年12月10日。
    [17:12:50]
  • [审判员]:
    张丽兰是什么执行到位?
    [17:12:59]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2015年10月20日。
    [17:13:07]
  • [审判长]:
    被申请人你们对两名申请人所举示的短信以及QQ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理由是短信发出的时间可以在手机的设置上进行调整,QQ聊天内容的时间以及内容也可以在相关的信息发出之后进行更改,对此两名再审申请人提出短信的信息发出只有在发出以前在手机上进行更改,发出以后的时间不能进行更改的,另外认为QQ聊天记录它的内容在发出以后只能删除其能够,而不能增加其内容,其时间也是不能够更改的,你对此是否认可?
    [17:13:1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对这个真实性,申请人已经向法庭申请核实,调查笔录他们之间有短信来往和QQ聊天的情况,对真实性发出以后对发出的时间能否进行更改不知道。对QQ聊天记录认可发出以后只能删除而不能增加内容。许勤在接受法院调查的时候对发送短信以及聊天的时间不明确。
    [17:13:25]
  • [审判长]:
    被申请人,对于再审申请人刚才所陈述的车位附赠协议问题,根据卷宗材料显示,该车位是一个永久使用权的车位,再审申请人提出在与被申请人方尹总进行协商的时候,尹总将该约定的使用期限进行了多次更改,导致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车位问题上缺乏诚信,被申请人对刚才申请人所进行的陈述是否认可?
    [17:13:46]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不予认可。首先这个车位附赠协议上没有对使用权加期限,不能理解为就是永久使用权。而且在车位附赠协议上也明确了在不影响被申请人项目车位销售的前提下乙方才具有使用权。第二,即便是关于车位使用权的期限双方没有协商好,但是车位使用权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签订认购协议的同时就由被申请人在销售中心进行了公示,双方是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认识是清楚明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涉及到车位问题,是双方在合同制外达成的一个附加赠与协议。
    [17:13:56]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有无意见?
    [17:14:0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有。1、被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并未举示证据证实。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公示与本案的争议无关。3、车位附赠协议与商品房购买合同在法律上属主从合同关系,是不可分的,申请人不可能在车位问题未得到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而单方面签署购房合同。4、车位附赠协议系被申请人提供,属格式合同,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该格式合同不利于被提供方的解释。因此,被申请人单方限制车位使用时间已构成违约。完毕!
    [17:14:14]
  • [审判长]:
    被申请人,你刚才对法庭询问的你方的尹总多次提出对车位使用年制的更改导致再审申请人认为你方缺乏诚信,你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回答。
    [17:14:2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你刚才对法庭询问的你方的尹总多次提出对车位使用年制的更改导致再审申请人认为你方缺乏诚信,你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回答。
    [17:14:37]
  • [审判长]:
    尹总在被申请人单位是具体负责什么工作的?
    [17:14:46]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我不清楚。
    [17:14:55]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你们在与被清人因购房发生往来的过程中,尹总是以什么身份在和你们进行协商的?
    [17:15:06]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到被申请人的集团办公室,在总经理办公室见到的尹总,并且被申请人包括被申请人公司的许勤都承认了尹总是公司的领导,申请人再强调一点,关于购买合同的沟通不可能所有的都是书面的,其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作出职务行为应该认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17:16:26]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你们刚才提出的尹总几次提出更改车位的使用年限,你们对此有哪些依据可以证明?
    [17:16:37]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就是录音证据。
    [17:16:46]
  • [审判长]:
    被申请人,许勤因病住院,你公司是否安排了人接替许勤的工作?
    [17:16:5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许勤是公司的销售人员,类似于许勤的工作岗位还有其他很多人,许勤因病住院申请再审人完全可以找其他人。至于是否安排了人接替我不清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销售中心进行了公示,认购协议第7条就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示进行了说明,尤其申请人一方表示阅读并接受了这个内容,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涉及车位附赠的问题。
    [17:17:03]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有无意见?
    [17:17:15]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有。即便有公示也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其次,该买卖合同为重庆市房屋管理局制订的标准版本,该版本当然不可能涉及车位附赠的内容,这也就是为何有了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车位附赠协议作为从合同的情况。
    [17:17:23]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你刚才陈述车位附赠协议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那么车位附赠协议你看一下74号卷宗第58页上的车位附赠协议。(出示车位附赠协议给再审申请人察看)
    [17:17:33]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查看以后)我确认。
    [17:30:10]
  • [审判长]:
    请被申请人再查看一下是否是你们公司交付给再审申请人的车位附赠协议。
    [17:30:1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是一致。首先,这个车位附赠协议不是一个格式合同,不是所有购房者都进行了车位附赠,申请人提交的车位附赠协议全部是电脑打印的,明示了两位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打上去了,没有手写部分,这个车位附赠协议就是专门针对两位申请人作出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一个格式合同。所以说在公司工作人员口头与书面有矛盾的情况下肯定以公司书面为准,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17:30:30]
  • [审判员]:
    被申请人,认购协议当中赠送车位使用权你们是如何理解的?
    [17:30:40]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这句话的来由,正因为不是对所有购房者赠送车位使用权,是经双方协商以后由销售人员谈好以后加上的,再经公司确认。
    [17:30:51]
  • [审判员]:
    你们认为这个车位使用权有没有限制?
    [17:31:10]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只要他们不影响车库销售、不转卖就没有期限限制。
    [17:31:30]
  • [审判员]:
    在不影响车库销售的情况下,你们公司对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
    [17:31:3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比如说被申请人要将车库整体销售赠送给他们的车位就有可能在负二层,就是这个意思。
    [17:31:43]
  • [审判员]:
    申请方车位附赠协议签订以后为什么没有签订买卖合同?
    [17:31:5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6月24日准备去签合同,就是因为车库问题没有签,还有我们是不认可车位使用年限,我们不认可三年、五年、十年。
    [17:32:01]
  • [审判长]:
    被申请人你方的尹总是不是确实说过要将车位的使用年限进行更改?
    [17:32:13]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他说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而且申请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就说过这样的话。
    [17:32:31]
  • [审判长]:
    被申请人,对于在不影响出售方车位销售的情况下赠送再审申请人车位,那么如果有买方需要买走车位的情况下,而被申请人方所有的车位如果被买方买走的情况下,没有余下的车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还会不会给再审申请人留下你们承诺的附赠车位?
    [17:32:50]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申请人把车位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一个混下,之所以没有对具体车位进行明确,只是因为保证他们有一个车位使用,被申请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公司是要保证再审申请方有车位使用。
    [17:33:30]
  • [审判长]:
    如果被申请人方的车位被卖完了,会不会给被申请人留下车位供他们使用?
    [17:33:51]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这个问题是假设前提下,在本案中无法回答这个问题,页不值得讨论。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了,申请人有权利根据合同另案起诉被申请人无法履行,赔偿损失,那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17:34:20]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刚才被申请人认为许勤生病住院的情况下该公司还有其他销售人员可以接待,可以和他们商谈业务,许勤的个人说法不能够代表公司意思。再审申请人你们接到许勤的信息以后有否要求公司的其他业务人员商谈买卖合同的事情?
    [17:34:53]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许勤在生病期间与被申请人并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办理的依然是销售业务,并且她与申请人之间沟通的内容是工作内容,因此她的意思表示可以代表公司。其次,就本案事实上申请人于6月13日到公司,公司的一个叫程成(音)的人接待,他向申请人表露现在没有办法签订合同,其原因是房屋还未得到解押。
    [17:35:12]
  • [审判长]:
    再审申请人对法庭刚才调查的内容还有无补充?
    [17:35:24]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没有。
    [17:35:34]
  • [审判长]:
    被申请人?
    [17:35:41]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补充一点,申请人有两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一个是因为车位问题没有签合同,还有一个是因为房屋没有解押没签合同,这个是相互矛盾的。被申请人对车位问题的观点是与重庆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关系,那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第二,6月12日被申请人已经向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了解押,而且是否解押也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签订。
    [17:37:03]
  • [审判长]: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举示的证据都已进行了质证,关于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一审、二审再审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及今天就证据所作陈述说明,待合议庭合议后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结束。
    [17:38: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要围绕法庭调查的争议焦点展开,首先请再审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17:38:20]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1、申请人在履行认购协议中不存在过错。申请人在认购协议签订后积极缴纳定金、契税、首期房款并签订了信息表,且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要求签订购房合同。2、被申请人在履行认购协议中存在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许勤在约定时间内找理由拖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二、认购协议既然约定了2015年6月30日到6月12日期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无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都要保证上面的任何一天履行签订合同的条件,而实际上房屋是在签订约定时间后第三天才实际解押。三、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熟知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给他人的后果,在未解押的情况下其不能也不敢与申请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四、关于认购协议七天的延展期,认购协议中明确写明了该期限是申请人专属。五、被申请人并未履行签约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商品房开发商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应履行更严格的审慎提示义务。六、关于车位赠送协议,被申请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从承诺的赠送车位使用权一个到不影响车库的整体销售等不利于被提供方一方的限制条件直到201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再一次擅自修改车位使用期限,已完全丧失信赖力,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定金法则承担责任。
    [17:41:08]
  • [审判长]:
    请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17:41:15]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根据本案的法庭调查以及在案的证据,代理人围绕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1、在庭审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针对焦点2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是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没有到约定的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理由是:1、被申请人销售房屋是取得了抵押权人的同意进行销售的,并将同意销售函在销售中心进行公示,不存在隐瞒申请人的情形。2、被申请人已经做好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切准备,达到了一切条件,即便是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前来签约,被申请人也是能够履行的,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申请人所提的车位使用权问题与认购协议中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关,因此,恳请法庭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7:43:47]
  • [审判长]:
    经过第一轮辩论,双方当事人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各自的观点,法庭已记录在卷,如果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将终结。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7:44:03]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没有。
    [17:44:08]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一审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张剑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17:44:2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再审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17:44:36]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请求依法判决。
    [17:44:45]
  • [审判长]:
    请被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17:44:53]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7:45: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九十三条、九十六条、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再审申请人?
    [17:45:31]
  • [上诉人 第一申请人]:
    不愿意。
    [17:45:37]
  • [审判长]:
    被申请人?
    [17:45:42]
  • [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
    只要申请人同意购买还是按照原条件继续销售。申请人原来意欲购买的房屋还留着,如果申请人愿意购买的话还可以销售。
    [17:45:58]
  • [审判长]:
    由于调解需自愿,由于两名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该两案由合议庭评议以后再宣判。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休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休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核对无误后请逐页签字确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17:46:4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7:46:4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7:47:10]
  • [主持人]:
    本记录不具法律效应。
    [17: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