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组织

上诉人

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

讯问当事人

合议庭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1

代理审判员2

书记员

法庭外景
12月22日10:0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撤销行政裁决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05: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撤销行政裁决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0:05:5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06:24]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保持肃静;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举手示意并经审判长许可;
    (3)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前述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5)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6)诉讼参与人与旁听人员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10:23:3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经核实,上诉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宇、邓世明已到庭;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易磊、刘春润已到庭,原审第三人刘麒贵已到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0:23:44]
  • [审判长]:
    请全体坐下。原被告双方庭审是用普通话进行还是用本地方言进行?
    [10:23:55]
  • [上诉人]:
    重庆话。
    [10:24:07]
  • [被上诉人]:
    重庆话。
    [10:24:2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重庆话。
    [10:24:2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裁决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庭审规则,本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实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10:24:33]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邓世明,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到庭)
    委托代理人雷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到庭)
    [10:25:13]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中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磊,北碚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
    委托代理人 刘春润,重庆市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到庭)
    [10:25:4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刘麒贵,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七巷20号,现住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51号。(到庭)
    [10:26:30]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两位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26:41]
  • [上诉人]:
    无异议。
    [10:26:5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27:0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刘麒贵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北碚区房管局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27:1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异议。
    [10:27:23]
  • [审判长]:
    经本庭核查,确认今天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27:32]
  • [审判长]: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裁决一案后,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向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
    [10:27:4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上诉程序事项并已明确本院送达的上诉诉讼文书中所载明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0:27:52]
  • [上诉人]:
    收到,听清楚了。
    [10:28:02]
  • [被上诉人]:
    收到,听清楚了。
    [10:28:09]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收到,听清楚了。
    [10:28:14]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夏嘉、代理审判员李菊霞、吴贤奔组成,由夏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邹文立担任本案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即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其回避,但要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28:24]
  • [上诉人]:
    不申请。
    [10:28:39]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10:28:44]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不申请。
    [10:28:50]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程序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庭审程序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和辩论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的内容进行。
    二、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发言、提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和辩论中,不得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10:28:55]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30:01]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30:14]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听清楚了。
    [10:30:21]
  • [审判长]:
    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0:30:23]
  • [上诉人]:
    宣读上诉状(详见上诉状,记录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判令撤销(2016)渝0109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撤销被上诉人2015年11月8日作出的碚房拆裁字[2015]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10:30:4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北碚房管局简要答辩。
    [10:35:49]
  • [被上诉人]: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我方补充如下:
    第一,房屋灭失不应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上诉人的房屋不是处于灭失状态,而是处于纠纷状态。上诉人实施了房屋拆除,但未对第三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该房屋是原定安置第三人的,但已被上诉人处分,不能安置。评估是依法做出的,旺德不同意评估,因此不需告知旺德公司。类似情况无可比性,不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据法律法规做出评估结果,因此其是客观公正的。评估公司是在征求双方意见后,选定的。评估结果是可以采信的。其他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2015.11.26,第三人在房管局有一个事前调解,当时第三人参与了,其不同意评估,房管局之后依据自身职权选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10:35:57]
  • [审判长]:
    下面请一审第三人刘麒贵简要答辩。
    [10:36:30]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我同意房管局的观点。
    [10:36:43]
  •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行政裁决是否合法。2、具体来说是,补偿价格的确定和评估结果的采信。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0:37:08]
  • [上诉人]:
    无异议。
    [10:37:22]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10:37:3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异议。
    [10:37:37]
  • [审判长]:
    上诉人,你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10:37:43]
  • [上诉人]:
    以上诉状为准。第一,对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3段第四行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我方没有向北碚公正处递交工作联系函。
    第二,我方没有同意与第三人达成安置协议。第三人没有出具继承公证书。
    第三,对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3段第五行没有载明达成协议的时间。
    [10:52:34]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你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10:52:52]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10:53:0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一审第三人刘麒贵,你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10:53:09]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异议。
    [10:53:18]
  • [审判长]:
    一审中,被上诉人举示了33项证据及依据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裁决合法,上诉人举示了6项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前述证据均已在原判决中载明。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10:53:28]
  • [上诉人]:
    对一审的质证意见不再重复。上诉状中增加了两个意见,请审判长注意。
    [10:53:38]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对继承协议有意见吗?
    [10:53:47]
  • [上诉人]:
    与一审的质证意见一致。第三人应提交继承公证书,不能仅凭继承协议要求安置补偿。
    [10:53:5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10:54:05]
  • [被上诉人]:
    对一审原告举示的第一个证据,公告的时间是2010.8.2,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的23页,上诉人在2009.8.17,其已将房屋进行了交易。
    [10:54:15]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新的意见。
    [10:54:4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举示?
    [10:55:08]
  • [上诉人]:
    无。
    [10:55:19]
  • [被上诉人]:
    无。
    [10:55:28]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
    [10:55:33]
  • [审判长]:
    对事实和证据,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
    [10:55:45]
  • [上诉人]:
    无。
    [10:55:54]
  • [被上诉人]:
    无。
    [10:56:02]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
    [10:56:08]
  • [审判长]:
    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采纳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对具体内容的采信,需待合议庭休庭后结合全案证据再予以决定。
    [10:56:1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1:17:29]
  • [审判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未经审判长许可,一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发言和提问。在辩论中,各方当事人不得对对方当事人采用侮辱、诽谤性语言。否则,本庭将依法予以制止。
    2、当庭辩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中已发表的观点和陈述的意见,书记员已记录在卷,各方当事人只表明观点就可以,无需重复发表。
    [11:17:40]
  • [审判长]:
    先请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1:17:53]
  • [上诉人]:
    被上诉人做出行政裁决的程序是违法的;
    第一,涉案房屋的评估没有通知上诉人,评估的结果也未通知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评估结果是行政裁决最重要的内容。
    第二,被上诉人做出行政裁决的依据是有部分是无效的。第三人达成的继承协议,上诉人对继承协议的效力有异议;选房单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与上诉人存档的选房单不一致。因此,上述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文星湾项目已经各级法院做出判决,北碚区政府也对案件的做出了相关政策,被上诉人违背政策、判决做出的行政判决
    [11:18:01]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北碚房管局)发表辩论意见。
    [11:18:32]
  • [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谈及的事实在一审进行了审理。
    第一, 选房单没有涂改,其与工作联系函是一致的,第三人可以在庭后提交;安置三套房屋是经旺德同意的,第三人的安置房屋被交易,无法安置。行政机关有权做出裁决。
    第二, 对评估报告,我方做过谈话笔录,有邓世明参加,房管局向旺德公司进行了告知,旺德公司不同意评估。
    第三, 由于旺德公司将第三人房屋交易,使得第三人无法获得安置。
    第四, 综上,我方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准确,程序合法,二审应予以维持。
    如果我方的行政裁决违法,请上诉人提供法律依据。
    [11:18:42]
  • [审判长]:
    请一审第三人刘麒贵发表辩论意见。
    [11:19:14]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我这里有选房单的原件,我的这份选房单没有涂改的痕迹。我认为行政裁决是合法的。
    [11:19:23]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19:32]
  • [上诉人]:
    我陈述的选房单不是第三人持有的选房单,我说的是段兴珍的选房单被涂改过。
    [11:19:39]
  • [审判长]:
    上诉人,在卷宗中,合议庭没有看到被涂改的选房单。
    [11:19:49]
  • [上诉人]:
    在证据的第50页,这份选房单是有涂改的。对于证据44页的选房单,请法庭做出认定。
    [11:19:59]
  • [审判长]:
    现在恢复法庭调查。
    [11:20:08]
  • [被上诉人]:
    证据50页的选房单是旺德公司自行涂改的,不是第三人涂改的。
    [11:20:16]
  • [审判长]:
    第三人,你持有的选房单上载明的是哪一套房屋?
    [11:20:4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5层7号2室2厅一套。
    [11:20:49]
  • [审判长]:
    证据50页的选房单是你的选房单吗?
    [11:20:57]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这不是我的选房单。
    [11:21:05]
  • [审判长]:
    上诉人对此有什么意见?
    [11:21:15]
  • [上诉人]:
    这是一个政策形成的,第三人的房子是从段兴珍的房子里面分户出来的,所以选房单都要参考。
    [11:21:23]
  • [被上诉人]:
    旺德公司安置三套房是之前确定的。
    [11:21:36]
  • [上诉人]:
    第三人的选房单与我方的存根不一致。
    [11:21:45]
  • [审判长]:
    上诉人请继续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11:21:59]
  • [上诉人]:
    关于评估的过程,听证会的笔录上,被上诉人并未明确通知评估公司的信息,评估的结果没有告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进行行政裁决时,其会发送达回证,但是评估报告未发送给我方。我在上诉状中已经明确了行政裁决违反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听证笔录中,程序存在瑕疵,听证过程中既有刘麒贵,又有刘荣芳,但是被上诉人又分别做出了行政裁决,这显然违背程序。
    [11:22:0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22:18]
  • [被上诉人]:
    我方认为,行政裁决未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的规定。
    [11:22:24]
  • [审判长]:
    原审第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26:41]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无。
    [11:27:01]
  • [上诉人]:
    评估过程应当适用《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我方的拆迁安置方案有两种,即房屋置换和货币安置。因此,不应按商品房的价格来安置补偿。
    [11:27:15]
  • [被上诉人]:
    由于被安置房屋被交易了,因此只能按照商品房价格予以安置补偿。
    第三人放弃了选择评估机构,上诉人又不同意选择评估机构,我方就依据职权选定了评估机构。本案不适用《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11:27:57]
  • [审判长]:
    各方的观点均已阐述清楚,本庭将在评议中对各方观点予以充分重视,依法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11:28:1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11:28:20]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对于拆迁安置是否还可以提供住房安置?
    [11:28:28]
  • [上诉人]:
    不可能了,没有房源了。第三人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安置补偿的,不应按商品房的价格安置补偿。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偏高了。
    [11:28:44]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那我就要安置房。我不要货币安置了。
    [11:28:52]
  • [被上诉人]:
    对上诉人来说,安置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但对第三人来说,这就是商品房。因此,行政裁决按照商品房的价格来评估是没有问题的。
    [11:29:0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各方当事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29:08]
  • [审判长]:
    请各方当事人简要陈述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11:29:18]
  • [上诉人]: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11:29:30]
  • [被上诉人]: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求请求,维持原判。
    第三人从2008年至今未获得安置,已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希望上诉人尽快处理后续事宜。
    [11:29:38]
  • [被上诉人 第三人]:
    同意房管局的观点。
    [11:29:52]
  • [审判长]:
    鉴于合议庭需要在休庭后根据今天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并结合各方当事人意见对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进行进一步评议,今天暂不宣判,将做定期宣判。下面宣布休庭,请各方当事人校签笔录。
    [11:30:08]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签笔录。
    [11:30:1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1:30:37]
  • [主持人]:
    本记录无法律效应。
    [11: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