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办公大楼

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程琥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近三年区政府涉诉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对比

行政案件类型分布

2015、2016年各区政府涉诉案件数量

2015、2016年行政复议双被告案件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案由分布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2016年我院新类型案件情况

区政府“一把手”在我院出庭应诉情况

我院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

参会嘉宾

参会嘉宾

发布会现场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市人大代表刘红宇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

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调解指导处处长庞雷

人民大学王旭教授

政协委员皮剑龙

律师代表陈猛

律师代表张丽芳

中国日报记者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北京青年报记者

网络直播员

发布会全场
4月27日9:30,四中院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四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管辖并审理了大量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此类案件约占该院受案总数的八成。截至去年底,全市16个区(县)政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在该院出庭应诉过,出庭应诉率达到双百分百,并荣获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四中院延续以往好的经验做法,拟将对外发布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与典型案例,总结梳理行政审判工作及其特点、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等内容,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今后工作有所借鉴。
    [09:02:16]
  • [主持人]:
    下面让我们走直播现场。
    [09:29:30]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各位嘉宾、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今天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与感谢,今天发布的是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首先向大家介绍今天参会的人员。
    [09:35:16]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法院特邀监督员刘红宇,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委员会副主任、企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法院特邀监督员皮剑龙,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金莲淑,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猛,京师律师事务所民商仲裁与调解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公益部主任张丽芳,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调解指导处处长庞雷,东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延亭,西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程,朝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汪虎,海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韩冰,丰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肖斌,石景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科干部赖云,市高院办公室副主任盛蔚,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程琥,四中院行政庭庭长陈良刚。
    [09:40:01]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让我们对大家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今天的议程共四项,首先进行第一项,由程琥副院长通报四中院2016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09:42:56]
  • [程琥副院长]:
    各位嘉宾、各位媒体界的朋友,2016年,我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审判职能优势,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将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09:43:44]
  • [程琥副院长]:
    一、2016年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2016年,面对案件持续攀升、新难问题不断出现、审判难度日益加大、人员相对不足的复杂情况,我院依托跨行政区划法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6年,我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和法定程序受理行政案件,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解决行政争议。2016年,我院共有一审行政案件2893件,占全院案件总数的76.3%,是2015年我院行政案件总数1397件的2倍多。其中,有1363件案件因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被裁定不予立案;登记立案1530件,审结1406件,同比分别增长46.0%和44.2%。行政案件数量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日益增强、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09:44:18]
  • [程琥副院长]:
    (二)行政案件涉及领域众多,行政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占比重明显下降。2016年我院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较为广泛,涵盖房屋、土地、公安、林业、工商、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有近七成的一审行政案件发生在与民生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土地房屋腾退搬迁、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拆除违法建设等引发的涉民生案件占比较大,表明涉民生行政案件仍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通过精心审理涉及人民群众财产、人身安全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近九成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征收拆迁、公房管理等重点领域。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2016年全年登记立案数的28%,较2015年该类案件占全年登记立案数的比例同比下降27个百分点,行政复议案件、征收拆迁案件、公房管理案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土地行政许可案件所占比例较2015年有所上升,分别上升17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
    [09:44:44]
  • [程琥副院长]:
    (三)行政诉讼被告分布广泛,16个区政府均有涉诉案件。2016年,我院新收行政案件中,16个区政府均有涉诉案件。从分布区域看,各区案件数量明显不均衡,少数区域行政案件比较集中,海淀、东城、西城和朝阳4区政府涉诉案件量居前四位,占涉诉行政案件总数的82.8%,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怀柔、密云、石景山、延庆、昌平5区政府涉诉案件量居后五位,占涉诉行政案件总数的3.0%。从案件增幅看,海淀、东城和平谷3区政府涉诉案件量相较于2015年增幅较大,分别是2015年本区涉诉案件量的2.5倍、5.7倍和25.5倍。朝阳、丰台、通州、昌平和密云5区政府涉诉案件量同比下降。
    [09:45:04]
  • [程琥副院长]:
    (四)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案件增幅较大,复议机关履行复议监督职责意识明显增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对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我院新收的因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而成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案件共计293件,占当年全部受理行政案件总数的19.2%,比2015年我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上升240%。
    [09:45:40]
  • [程琥副院长]:
    (五)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我院首次审理了袁某某要求撤销西城区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案,这是本市首例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案件;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海淀区政府要求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土地行政许可案;刘某诉房山区政府行政处罚移交请示批示案,本案首次适用了新行政诉讼法新增的明显不当裁判方式;以及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双被告、要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新类型案件。
    [09:46:04]
  • [程琥副院长]:
    (六)行政机关应诉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年庭审实现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100%,全市16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覆盖率100%。2016年,西城、海淀、朝阳、通州、顺义、昌平、石景山、大兴、门头沟等多个区政府一把手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我院出庭应诉,社会反响良好。
    [09:46:29]
  • [程琥副院长]:
    (七)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针对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等特点,推动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调解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争议,促进案结事了。2016年,加大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力度,因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而由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案件达90件,同比上升11.1%。调解协调案件相对集中于房屋征收拆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
    [09:46:43]
  • [程琥副院长]:
    (八)行政机关败诉率较2015年同比有所下降,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2016年,我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79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14.3%。败诉行政机关涉及14个区政府。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类型看,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20.3%,公房租赁类案件占20.3%,行政复议类案件占19.0%,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占13.9%,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占8.9%,行政强制类案件占5.1%,行政处罚类案件占5.1%,其余类型案件占7.4%。与2015年相比,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回落;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比重降幅明显,行政复议、公房租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强制等类型案件的比重有所上升;从败诉原因看,因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各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61%、13%、8%、6%、5%,其余情形占7%。
    [09:46:58]
  • [程琥副院长]:
    二、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郡县治则天下安,县域强则国家富。我院依托跨行政区划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当前集中管辖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良好效果。(一)全面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强化源头多元解纠力度。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地生效,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畅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从而使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保障。在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同时,注重加大释明引导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力度。坚决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问题,有效规范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二)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公正高效审结大量行政案件。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行政副中心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我院作为跨区法院的服务保障职能。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积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妥善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产权流转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保障“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深入推进;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发生的征收拆迁、环境整治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行政案件,依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了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行政复议等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公房管理、土地登记等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创新完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案件速裁机制,努力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行政一审案件平均审理用时仅为93天,比6个月的法定审限缩短了近一半。
    [09:47:40]
  • [程琥副院长]:
    (三)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加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司法保障力度。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是民生工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案件,涉及面广,直接关系民生,关系区域经济发展。自我院挂牌履职以来,共受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类案件320余件,在全部审结案件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18件,占比57%;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2件,占比30%;原告主动撤诉20件,占比10%,因被诉补偿决定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送达程序违法等违法情形被判决撤销7件,占比3%,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房屋征收拆迁法治化、规范化。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征收拆迁矛盾纠纷的协调和解力度,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棚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实质性解决,依法保障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09:48:38]
  • [程琥副院长]:
    (四)加大绿色发展司法保障力度,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利用跨区法院职能优势,以环境司法工作为抓手,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和消除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危害行为,着力化解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争议,着力提高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如我院受理的因某区政府关停某水泥厂引发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考虑到案件涉及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及企业数百名职工就业生计等问题,法院摒弃就案办案方式,先后十余次组织涉案各方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进行面对面的实质性协商,在利益衡平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最终促使区政府及有关方面与涉诉企业达成补偿协议,有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也有效避免了涉众群体访等次生问题的发生,有力保障绿色发展理念落地生效。
    [09:50:23]
  • [程琥副院长]:
    (五)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如我院在审理某公司诉某区政府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件中,准确界定涉案协议为行政协议,明确某区政府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的义务,通过多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从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 程琥副院长]:
    (六)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作用,带动区域整体法治水平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树立行政机关良好的法治形象。2016年在我院审理案件中所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改变过去“告官不见官”的状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率100%,区政府负责人出庭覆盖率100%。西城、海淀、朝阳、通州、顺义、昌平、石景山、大兴、门头沟等多个区政府一把手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我院出庭应诉行政案件,7名法官十余次应邀赴16区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开展会前讲法并释法答疑,充分展现了“关键少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以上率下的引领示范作用,有力地带动了区域整体法治水平提升,树立了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 程琥副院长]:
    (七)坚持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行政案件,互联网全程直播庭审等方式,增进人大、政协对行政审判的了解、理解与支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和“北京四中院”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工作动态、经验成果,发挥行政审判的规则引领作用,拓展司法裁判示范功能。通过“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在各立案窗口免费提供诉讼指南资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2016年发布各类宣传稿件1000余篇,组织新闻发布会7次,组织媒体记者进法院采访报道200余人次。我院依托常态化庭审公开着力打造依法行政教育基地,全年共有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市委党校等3000余名局级以上公务员、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参加庭审观摩活动并座谈交流,把公开庭审打造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注重建立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检查通报制度,行政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率达99%以上。
    [ 程琥副院长]:
    (八)发挥跨区法院独特职能优势,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探索设立跨区法院目的在于消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形成的诉讼“主客场”问题。在建院之初严格司法监督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以严格司法监督换来依法行政提速增质,2016年是我院作为跨区法院履职的第二年,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主动性、自觉性明显增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行为规范化加大,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同比下降近11个百分点。率先在全市建立首家驻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执业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当事人满意度达98.6%。以建设智慧法院为依托,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为履行跨区法院职能提供科技支撑。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认同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明显增强,出现了“三降一升”,即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申诉率下降,服判息诉率上升的良好发展势头。
    [ 程琥副院长]:
    (九)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深化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为加强各种资源力量整合及协调联动,我院率先成立全国首家司法服务办公室,统筹对接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等,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采取巡回走访座谈方式,遍访北京16区政府法制部门,对症下药帮助解决各区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有效发挥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功能作用,在整体发布行政案件年度审查报告及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创新发布针对每个区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分报告,为各区依法行政提供个性化“体检报告”。紧紧围绕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调研,针对棚改征收拆迁、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副中心建设、疏解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及政策应对专项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超前预防行政争议发生的相关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评选中,我院高票获评这一奖项,成为该奖项设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首个获此殊荣的法院。
    [ 程琥副院长]:
    (十)推进行政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履行跨区法院职能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行政审判职能发挥和行政诉讼目标实现,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法官队伍。行政执法涉及领域越多,对行政审判专业化要求越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按照“五个过硬”的总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过硬行政法官队伍。加大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新难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不断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充分发挥法官会议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的编写、报送和宣传工作,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价值。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审判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公正司法、做群众工作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各方面的能力,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法官队伍。
    [10:01:07]
  • [程琥副院长]:
    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我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行政机关在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突出问题。
    (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本市以首善标准高度重视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在一些重大决策出台前主动征询法院意见,就项目共性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统一执法与司法标准,并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通过法律顾问团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发挥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作用。法院也更加注重依托案件审理对涉及到的行政决策问题及时提供前瞻性意见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增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二是持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以行政执法评查带动行政执法能力的提升。三是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类型分析情况看,行政机关败诉率处于下降趋势,从一个角度说明行政行为更趋规范。
    2.行政机关更加注重行政纠纷的源头预防,积极防范法律风险。一是积极参与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中,邀请行政法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培训,提升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法律素养。二是以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契机,积极组织区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鲜活的庭审案例,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三是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加强前期沟通交流工作,对项目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前期研判,全面梳理排查,制定工作预案,从源头上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四是高度重视司法服务办公室的互动“隔离墙”作用,就执法和应诉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进行超前沟通交流,行政机关与法院的互动交流更加合法、规范。
    3.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持续提升。一是积极查找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瑕疵和细节问题,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应诉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手续,进行答辩、举证,未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情形。二是对庭审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庭前准备更为及时充分,庭审中答辩更加规范高效,庭审后协调化解争议更为积极主动,以庭审为中心,积极利用庭审平台化解争议,促进庭审取得良好效果。三是高度重视应诉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积极采取业务培训、座谈交流、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应诉工作队伍。
    4.加强协调和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一是加强对败诉案件的分析研究,积极查找行政执法工作漏洞和败诉风险点,及时纠错,回应原告合理诉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二是重视我院司法建议中反馈问题的整改,制定详尽的整改措施,完善具体管理制度,纠正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并积极回函,将整改情况向法院通报。三是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措施实质化解争议。四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5.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积极性、主动性意识明显增强。一是区政府一把手带头出庭应诉的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愿望日益强烈。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机制更加健全,将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估范围,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三是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不断凸显,实现“出庭、出声、出效果”。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不断延伸,打造成依法行政教育平台。
    [10:08:38]
  • [程琥副院长]:
    (二)行政机关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的相关问题。通过对2016年我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系统分析和梳理,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公房管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领域。
    [10:10:57]
  • [程琥副院长]:
    四、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建议。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针对当前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行政争议的主要原因,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保障民生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新发展理念的一条主线。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程度。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满足和获得感明显增强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审判民生保障功能发挥密切相关,在行政审判中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从根本上而言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好司法为民宗旨。包括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在内的众多行政管理领域涉及民生问题,行政执法活动不仅要依法依规进行,而且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为百姓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保障民生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努力避免“重实体、轻程序”以及以保障民生为名突破法律规定的倾向。
    [10:11:34]
  • [程琥副院长]: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是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细致梳理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二是注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和精神,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注重发挥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政府决策、破解执法难题、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坚持公益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增强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公开征收的标准、结果,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依法妥善解决征收拆迁纠纷。
    [10:12:55]
  • [程琥副院长]: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大量的行政管理与执法行为发生在基层,大量的行政案件也发生在基层,基层执法涉及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实践情况看,行政诉讼中反映的很多问题,也多存在于基层执法活动中。一是坚持以法治思维推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保证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二是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加强对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基层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乡镇政府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困难,有效促进乡镇政府执法水平的提高,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注重加大依法行政学习和培训力度,促进基层执法人员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良好氛围。
    [10:15:14]
  • [程琥副院长]:
    (四)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注重执法效率和程序规范。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程序公正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和保证。一旦违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就将承担其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新行政诉讼法新增加了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方式,对行政程序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政府部门执法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将依法行政的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工作步骤和工作环节之中。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各项程序环节依次进行,杜绝遗漏程序、合并程序、颠倒程序等情况的发生;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高度关注程序的合法与效率,避免因无故拖延办案期限、怠于执法,造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10:15:27]
  • [程琥副院长]: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上的主渠道作用。新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行政复议双被告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复议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行政程序特别是行政复议是“第一道防线”,优势明显,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内部监督纠错的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一是注重改革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协调联动工作体系,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综合协调机制。二是注重畅通复议申请渠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范围和程序受理复议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认真做好释明、告知工作。三是注重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坚持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
    [10:19:03]
  • [程琥副院长]:
    (六)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形成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合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观了解一线行政执法水平,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问题,促进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一是继续严格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要求,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配套机制建设,就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不能出庭的理由说明、出庭应诉效果评价等方面形成机制约束和精细化管理,实现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二是继续加大司法建议落实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司法建议发送、落实和反馈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并将行政机关落实反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提高司法建议回函率。三是继续充实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应诉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应诉准备、庭审参与中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四是继续提升应诉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应诉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通过积极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应诉工作人员的庭审应对能力。
    [10:19:18]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下面由行政庭庭长陈良刚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10:21:49]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各位嘉宾,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发布的案例有10件。为确定此次发布的案例,我们经过了法官自荐和推荐、法官会议讨论、专家学者评议等多个环节,从我院审结且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案件中选出了这10件案件。在这10件案件中,案件类型既包括房屋征收、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这四大类在我院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案件类型,也包括行政协议、处罚移交处置等新类型案件。从处理结果看,包括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如撤销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也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同时,这10件案件中的大部分案件均属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类型案件,如行政协议类案件、行政复议双被告案件、适用新法新增的审查标准的案件、依照新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应当说,这10件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组织专家学者评议论证的基础上,5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这10件案件分别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在这里,我简要介绍一下这10件案件。
    [10:22:19]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一是王某诉区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协议的新类型案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基本限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被排除在外。2014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院受理的行政协议类案件逐渐增多,本案即为一件典型的行政协议案件。
    这起案件涉及原告与行政机关签订的移民协议,具体而言涉及密云水库库区移民安置问题。原告于1999年与密云县移民办、顺义区移民安置办签订了三方协议,并被安置到顺义区。2015年,原告以顺义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该移民协议为由起诉至我院,请求判决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为其家庭划分口粮田。法院经审理认定,顺义区政府就移民安置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实际上为原告的家庭按每个户口提供0.6亩,共计4.2亩口粮地,已经履行了《移民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院审结的首例行政协议类案件。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协议并非均为行政协议,也可能是民事合同。如何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行政协议案件与传统的针对单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具有较大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本案准确认定涉案协议的性质,并作出正确判决,对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金国坤教授对该案进行了点评。其指出: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既要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遵守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行政机关一方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已依法妥善履行各项义务,保障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依法履行了职责。行政协议制度的引入,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履行法定的职责,也要根据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10:23:23]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二是刘某诉区政府批准移交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这是我院受理的首例因没收物移交处置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告刘某系某村村民。经原告刘某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委员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就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区政府提出请示,建议区政府指定建设主体部门为接收部门。区政府作出批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被处罚人区市政市容委进行处置。原告刘某认为区政府的批准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没收处罚是针对区市政市容委作出的,区市政市容委是被处罚人,区政府批示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作为被处罚人的区市政市容委处置,构成明显不当,且无法真正实现对没收处罚的履行。据此,我院判决撤销区政府所作批示。
    这起案件是我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但对于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基于其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不尽合理,一般也无权予以撤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则对此作出调整,增加了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即只要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撤销。由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强度都随之提升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金国坤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并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被诉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0:24:00]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三是宋某诉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这是一起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我院集中审理以本市16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因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而引发的案件在全部案件中占比较大。而征收补偿案件涉及面较广,直接关系重大民生利益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往往蕴含群体性因素,审理难度较大。本案中,法院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全方位的司法审查,并着重对作为征收前提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建前期意见征询、征收要件、征收程序、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情况以及体现市场化补偿标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合法性审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张红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该案判决体现了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规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10:27:13]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四是孙某诉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该案涉及新行政诉讼法的一项新制度。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日益提升,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不断减少,对于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水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和源头预防以及展现行政机关法治形象、密切官民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但争议焦点不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该不该出庭,而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这同样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本案中,孙某以区公安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区公安分局在其起诉的4起行政案件中拒不出庭应诉,构成违法,故要求区政府确认区公安分局拒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区政府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孙某遂针对该不予受理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并非行使行政管理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我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在对本案点评中指出,本案的意义在于厘清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属性,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10:30:12]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五是张某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本案案由虽为行政复议,但争议焦点却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具体来说,涉及保护个人隐私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衡平问题。
    本案中的政府信息涉及征地中超转人员的名单与资金使用问题。《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超转人员是指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张某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某村全体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区民政局认为张某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张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针对超转人员名单和所需资金情况这两项内容,区民政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对对于死亡超转人员名单这一项内容,区民政局未依法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据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区民政局有关死亡超转人员名单的答复内容,并责令区民政局就此重新作出答复。张某仍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申请公开的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属于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我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超转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是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土地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超转人员获得社会保障,理应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因此,应以享受社会保障的超转人员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必以享受利益方同意为前提。同时,相关规定也要求将超转人员名单向村民进行公示。据此,我院认定区民政局以涉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问题,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对该案进行了点评。本案指出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义务对保护个人隐私与保护公共利益进行权衡的原则,既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精神,对于类似案件亦具有借鉴意义。
    [10:32:34]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六是黄某诉区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该案涉及行政机关日常收发信件这一具体问题。黄某向区政府寄了一封信,在信封上注明“内有复议申请书2页;身份证复印件2页;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页;登记回执、延长告知书、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7页。共计17页”。后来,区政府作出一份行政复议决定,黄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黄某又提起履责之诉,主张其当时一封信里寄了两个行政复议申请,分别针对两份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而区政府只作出了一个行政复议决定,对另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区政府则主张,其收到的信件中只有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信件内的材料只有9页,而不是黄某所主张的17页。
    显然,不论是原告寄信时,还是被告收信时,法官都不是见证者,更不是亲历者。那么,该如何查明信封里的行政复议申请到底是一个还是两个呢?
    该案判决指出,如果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拆开每一封信件时均需保留证据,无疑会过多增加行政成本和公共财政支出。同样,亦不能苛求行政相对人邮寄每一封信件时均需对邮寄的材料进行见证。因此,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各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系行政复议机关,其专职从事行政复议的公务人员应当经过了相应的专业训练和上岗培训,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判断能力和业务水平应当高于普通社会公众。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复议申请材料尽到必要的、形式上的核实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在信封上对信封内的材料的种类、数量、总页数等作出明确记载,被告主张信封内的材料与信封上的记载不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证明其就材料不一致的问题履行过相应的核实义务,故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我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指出,本案案情整体而言虽然并不复杂,但对法官的考验却高于多数其他案情更为复杂的案件。本案认定事实的方式与形成判断的过程,于法于理均有据,值得我们在司法审判中予以借鉴。
    [10:35:58]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七是王某诉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这又是一件新类型案件,涉及新行政诉讼法建立的复议双被告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以区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复议双被告案件,人民法院既审查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并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作出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该案扎实分析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既全面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判案、以法以理服人的风貌,不仅对法院审理复议双被告案件具有示范作用,而且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亦具有重要价值。
    [10:37:26]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八是张某诉区政府信息公开案。该案涉及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该案确立了这样的规则: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具有初步的审查判断职责。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这一审查判断职责,法院要审查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理由是否充分。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但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判决撤销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本案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10:40:03]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九是东某诉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本案涉及对村务公开的监督问题,也是最近两年逐渐增多的新类型案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可见,乡镇政府、区县政府和区县政府的主管部门均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区政府在接到村民提出的监督村务公开的申请后,将申请事项转交镇政府及区民政局处理,而未依法定职权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全面公布了村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属于未充分、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令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对本案进行了点评。该案中,区政府的正职区长出庭应诉,对于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10:40:28]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案例十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该案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性的,不应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据此,我国建立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机制,而非直接审查机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区政府提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撤销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并以区政府未履行该职责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项涉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直接审查,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对该案进行了点评。
    [10:40:58]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下面进行发布会的第三项议程。首先请刘红宇代表进行发言。
    [10:49:28]
  • [市人大代表刘红宇]:
    上大学的当时,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是中国依法行政的依据和开始,所以我一直以来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和实施都非常关注,包括北京四中院的成立。今天我认为审查报告剖析的很深刻,对行政诉讼中所发现的需要整改的行政行为,报告中分类型进行了说明。这些案件增加的背后我想是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加了,大家对行政案件的重视程度也增加了。中央为我们解决首都大城市病指明了大的方向,这些年大家都在为解决首都的大城市病问题在出谋划策。今天我们是在治本,所以推进的过程一定要依法。这个依法一方面是相对政府有要求,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要严格把控行政机关,所以四中院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效果,值得肯定。
    [10:54:19]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下面请市政府法制办的庞雷作一下点评。
    [ 市政府法制办庞雷]: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行政机关的影响是很大的,对行政机关的督促作用也是很大的,今天发布会的案例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通过各种方式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指导。对十大案例我迅速的看了一下,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在行政机关是很受欢迎的。另一方面,在这方面我们的责任也是重大的,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还是建议进一步关注整体上的关注,对共性难点问题的指导。客观的看行政审判的难度和深度高于行政执法工作,有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所以我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沟通,特别是涉及到共性问题加强合作,有一些指导性的意见。
    [11:18:43]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下面请人民大学王旭教授作点评。
    [ 王旭教授]:
    这十个案例,有几个很明显的特点,一是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反映,这过程中法院的重点和判决不仅仅在形式上有意义,也是对司法贩私服役过程中有效的去化解矛盾。二、不仅反映新法的问题,也是对旧法中已经出现了的问题,如案例二这是非常典型的。不动产如何没收,是国资委还是财政局来处理,这是在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三、信息公开案件,我注意到两个信息公开的案件都用了利益平衡的思维,这是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思维。这两个案例中既有信息公开的复杂,又是新法的思维,所以这两个是非常好的案例和材料,使我受益匪浅。
    [11:22:53]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崔:感谢王旭教授的点评,今天来的专家都是行政法的专家,所以我们想多听听大家对报告和案例的点评,皮剑龙委员您来给我们点评一下。
    [ 政协委员皮剑龙]:
    去年北京政协也是通过行政诉讼探讨政府,北京市高院、一中院还有四中院,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上取得了很好的成就。白皮书的制度非常好,要继续延续下去。行政诉讼不仅是诉讼问题,主要是公平公正问题,特别是要建立一个法制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好了,民告官少了。我认为法院和政府应经常沟通反馈,这是非常重要的。四中院白皮书我个人认为受益匪浅,这是对于百姓民告官的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11:44:06]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下面请北京市律协委员陈猛作一下点评吧。
    [ 陈猛律师]:
    我看到了这些案件,看到四中院非常好的思维。我们看到行政诉讼中一些粗线条的思维,是行政机关方方面面的思路。另一个是很好的作用是一直在讨论的,实际上全国的标准和思维方式是不同的,我们试图在我们的内容作出一个谈判的标准,我们如果今后和法院有一个很好的交流,我想我们可以看到很好的法律共同体人的一个更高的提升。
    [11:46:44]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时间关系我们再请一位,张律师是陪同我们四中院共同成长的,所以请张律师来点评一下。
    [ 张丽芳律师]:
    我是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四中法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我是第一位来到贵院的律师,四中院走到了北京的前列。我值班了40多天,在这40多天中我自己独立值班了20多天,经过这些天我感触颇多,遇到了很多来了就说要起诉政府的百姓。我作为律师在这其中舒缓了他们的情绪。有个当事人说打行政官司十年,但是经过我的疏导才得知并不是行政案件。我认为今天这个会非常好,让大家让领导让我们普通的律师也可以看到这个法院快速发展和案件及时的通报。
    [11:48:16]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点评时间结束,下面把时间交给媒体朋友。
    [11:49:35]
  • [中国日报记者]:
    去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100%很好,是如何在保证出庭率高的同时保证案件的质量。
    [11:50:08]
  • [程琥副院长]: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倡导性变为法庭的义务。一是从去年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在案件审理中也要结合出庭做好案件审理,如出庭是第一步,还要出声,要在法庭上进行答辩,还有出效果,推动涉诉案件的实质性化解。相关的争议无论在庭后还是庭审结束后,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会与原告方就具体争议进行解答,并对争议的实质化解开展实质性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四中院也会专门召开政府的行政诉讼座谈会议推进政府纠纷化解机制。
    [11:54:25]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我们注意到四中院在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那么在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中是怎么做的呢?
    [11:55:16]
  • [程琥副院长]:
    行政争议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所以主要从几个环节,一、立案环节,在登记立案过程中,有的涉及面广,影响百姓的权利义务,我们就启动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二、在立案后审判环节,案件审理中坚持调解和案件审理相统一。我们要抓住机会,在庭审中进行实质性的调解。在去年多起案件中加强调解,新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把有些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进行调解。三、在庭审后充分进行调解。像某公司诉某区政府的行政协议,这是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以这个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我们按照存疑立案,把案件登记立案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法官在原告被告多方协调的基础上促进了案件圆满解决。还有一个水泥厂的案件也是同样。所以调解工作,实质性化解工作非常重要。行政诉讼保障百姓的工作,更在于把百姓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11:57:26]
  • [北京青年报记者]:
    报告中提到行政机关败诉率的问题,想问一下在法院判决败诉后,政府是如何执行的?
    [11:58:18]
  • [行政庭陈良刚庭长]:
    目前所了解的判决政府机关败诉后,政府机关都会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很少有拒不履行的。从我跟执行部门沟通来说确实是有,但是这不是目前突出的问题,没有产生判决后后续的纠纷,所以这是比较少的。
    [11:59:04]
  • [新闻发言人崔秀春]:
    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五月一日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的日子,在这个时间我们发布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和新的典型案例,也是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四中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的反映。再一次对各位嘉宾和各位媒体朋友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和欢迎。
    [12:00:4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高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