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办公大楼

发布会现场

民庭马军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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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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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庭长接受北京新闻频道采访

马军庭长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采访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发布会全景
6月5日10时,北京四中院召开“世界环境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四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 “世界环境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北京市全市范围内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目前,已经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上居全国之首。
    [09:24:29]
  • [主持人]: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知情权,北京四中院在“世界环境日”通报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四项经验做法以及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所发现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建议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并行使公益权利,共同形成治理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可持续性绿色发展的合力。
    [09:26:07]
  • [主持人]:
    下面让我们走进直播现场。
    [10:00:15]
  • [新闻发言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四中院司法服务办公室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崔秀春。很高兴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首先,代表四中院对各位媒体记者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各位长期以来对四中院的关心、支持、理解、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会议,制定联合国人类历史宣言。1972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唤醒世界各国民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保护日。今天,参加通报会的同志分别是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民事审判庭法官温志军、冀东。今天的新闻通报有两项议程:第一由马军庭长通报我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第二项议程回答记者提问。首先请马军庭长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情况。
    [10:04:51]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下面我来通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审理情况。
    [10:06:07]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与重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条件作出明确界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基本构建形成。
    [10:06:41]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全市范围内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自2015年7月23日开始受理北京市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到2016年12月27日受理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已经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年来,北京四中院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探索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方法,服务于首都的社会环境治理。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有哪些特点、审理周期为什么长?社会组织等在诉讼中发挥什么作用?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挥情况如何?环境治理恢复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审判中还有什么实践难题?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诸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10:07:03]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为回应社会关切,北京四中院公开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向社会发布案件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知情权,建议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并行使公益权利,共同形成治理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可持续性绿色发展的合力。
    [10:07:21]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首先通报北京四中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分析。北京四中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案件呈阶段性增长趋势,涉诉案件类型广泛,诉讼主体多元化,案件大多涉及鉴定,鉴定周期长。
    1、案件受理呈阶段性增长趋势。目前,北京四中院已经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上居全国之首(2015年至2016年两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37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2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5件)。2015年北京四中院受理1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受理9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析其阶段性诉讼增长的原因如下:2015年受民诉法司法解释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影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等处于诉讼准备阶段,除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类型案件进行诉讼法律方面准备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举证,故案件数量较少。2016年社会组织等主体对各种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事件通过一定时间的证据收集及诉讼程序准备,起诉条件已经成熟,故提起较多的诉讼。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阶段性增长与近期受理案件减少的主要原因:因为一段时期历史积累的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经提起,社会组织等公益诉讼主体主要精力投入在已经立案的诉讼中。在全社会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情况下,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北京地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事件逐渐减少。同时,社会组织等主体也在提升环境保护与诉讼能力,不断拓展深入开展维护环境权益事业的方式与领域。
    [10:08:01]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2、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广泛。北京四中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类型包括: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土壤污染、水资源污染、校园环境污染等。其中以涉及大气污染和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为主,有4件案件为大气污染责任类型,4件案件为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责任类型,1件案件为产品环境安全责任,1件涉及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类型。在大气污染责任类型中,3件涉及汽车污染物超标排放,1件涉及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对于非大气污染类的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多种损害事实并存,即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土地、水资源、生态等综合受损。如检察机关起诉北京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书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环保措施,通过加热、挤压、切割、表面清洗、喷涂、包装等生产工艺对铝棒进行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通过管线排放到院内东侧无任何措施的渗坑内,对环境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10:09:25]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样性。原告主体方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被告主体方面,涉及从资源开发、产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到汽车制造销售、酒店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主体。
    [10:10:21]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涉及鉴定,鉴定周期长。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行为认定与恢复治理均涉及专业化的环境鉴定。从目前受理案件分析,鉴定内容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损害环境事实的鉴定:在污染环境方面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污染环境面积、深度以及污染损害程度数据;在破坏生态方面包括的功能变化评估,如水文、植被和整体生态系统的变化等。第二,侵权行为对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鉴定:侵权人行为与上述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施行为期间对环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今后一定时期内环境功能的损害;与损害后果相应的赔偿。第三,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与替代性修复方案鉴定:侵权人如何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及费用;恢复原状的方案及费用;不能完全修复情况下替代性修复方案及费用的评估鉴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后果及恢复方案均涉及到专业技术和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工程,相关鉴定评估工作十分复杂,鉴定取证检测难度大,具体工作量大,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投入均要求高,因此导致案件鉴定周期长。
    [10:11:19]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第二,通报北京四中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做法。
    1、跨区划集中管辖,加强立案受理和释明工作,建立“立、审衔接的绿色公益诉讼通道”。
    作为全国首家在省、直辖市采取跨区划立案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院,四中院受理北京市范围内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立案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受理,并针对公益诉讼程序进行释明工作,赢得社会组织信赖。为方便各社会组织立案,建立“立、审衔接的绿色公益诉讼通道”,并以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三同步”:第一,在立案当天即可将案件转审判庭,使审判庭可根据案件情况向原告了解案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二,立案当天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加急通道向社会公众公告受理环境案件情况和告知社会组织可参与或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立案当天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告知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10:14:53]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2、依法审理公益诉讼,建立完善保障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机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诉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其他主体如何参加诉讼,支持诉讼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都是新问题。目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同时该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有关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十三个省市试点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北京四中院受理8件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10:15:37]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如何参加公益诉讼和支持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同时对于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社会组织等主体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遭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在立案后有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义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主体均可参加到提起的诉讼中,也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0:15:5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在北京四中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其他社会组织申请参加已经立案的公益诉讼,也有社会组织等主张参与支持诉讼。为方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有关机关、社会组织等支持诉讼,在受理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支持诉讼的范围上,北京四中院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支持诉讼优势,让包括环境保护组织、检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充分发挥支持作用,实践中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支持诉讼人参与到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其中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专门为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鉴定提供经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诉讼的书面法律意见,均有效的实现了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10:16:56]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3、加强司法告知功能的发挥,督促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行政部门具有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因此在维护公共利益,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时,有效发挥政府职能是公益诉讼的保障。我国在司法程序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通过司法保障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不能因此代替行政管理职能。法院立案后向行政部门告知受理情况是公益诉讼特有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对告知作了相同的规定。实践中,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行政部门发函,以督促行政部门引起涉案环境的重视,发挥行政职能。北京四中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涉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为,大部分案件已经行政部门作出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立案后法院均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受理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对法院告知予以积极调查和回函。其中发函最多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北京四中院向十四个行政部门发函进行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到现场勘验、调查,采取措施,并提出具体研究意见,在给法院的回函中作出细致答复,取得良好行政与司法互动的效果。
    [10:19:02]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4、加大公益诉讼司法公开力度,形成审理程序与实体调解裁判全方位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接受各界监督。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向社会公开,在审判进行调解和裁判时也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和监督。法院在调解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10:20:0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如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因“毒跑道”事件引发的全国首例校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四中院首先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在社会各界均对调解内容没有意见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具调解书。这是北京市首例调解审结社会组织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范围上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以一案解决数案,降低诉讼成本,并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具有全面、及时和执行到位的特点,能够通过调解全面及时地将污染源拆除和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案件调解同时,执行已经完成;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代替过去仅限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使包括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款项、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款项能够有专门的途径,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这种向社会公开当事人承担责任内容,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行的公益诉讼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他部分正在进行调解的公益诉讼案件,一旦形成调解方案,我们也会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界建议。北京四中院通过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形成公益诉讼审判特有的程序与实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接受各界意见与监督,方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社会组织支持诉讼,从而树立公益诉讼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公信。
    [10:20:4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第三,通报北京四中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认定均需要环境立法在技术标准方面的支持,建议加强涉及环境鉴定标准方面的立法,弥补鉴定标准不足。
    从我国涉及鉴定的立法现状分析,其立法存在不足。目前我国鉴定主要依据是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通则》,属于部门规章,该通则于2016年进行了修改。在具体操作层面的规范上,以环境鉴定评估标准为例,2016年6月,环保部制定发布我国首个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是国家层面制定的首个涉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除总纲外,环保部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相关规范缺失所带来的环境司法鉴定难和环境修复专业技术支持不到位的问题。从生态环境诉讼所涉及广泛的各种类型的技术鉴定标准分析,仍有待于出台更具体的类型化和操作性规范,并且将环境鉴定如何纳入司法鉴定体系的工作尚未完成。在我国鉴定立法上还处于法律依据和鉴定标准、操作规范不足的状态,建议系统性加强环境鉴定方面的立法,以解决公益诉讼的需求。
    [10:23:30]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2、生态环境鉴定机构不足,难以满足环境审判需求,建议增加环境鉴定机构,并加强符合司法需求的培训,保障公益诉讼鉴定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问题是审理的难点,无论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损害认定,还是评估环境影响、修复工程造价、生态补救措施、替代性修复方案,均需要专业鉴定评估。目前普遍存在缺少相应鉴定机构和鉴定能力不足、鉴定周期长问题。在缺乏鉴定机构和技术支持,以及鉴定能力不足情况下,审判中存在难以通过鉴定解决认定损害、评估环境影响、修复工程造价、生态补救措施、替代性修复方案问题。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费用难以保障,造成案件审理障碍。
    [10:24:34]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在环境鉴定鉴定机构上,我国处于较为缺乏的状态。目前,环境保护部分别于2014年、2016年颁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两批,总共涉及鉴定机构29家。由于环境鉴定所涉工作量大,且我国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问题突出,在全国范围内仅有29家鉴定机构,尚难以承担行政、司法的实际需求。2016年10月司法部与环保部共同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了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登记、审核以及专家库的职能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定规范。上述工作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为满足环境司法的需求,我们建议尽快增加设立环境鉴定机构,建立完善环境鉴定机构名册和在全国分级设立国家与地方的专家库,加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的审核管理,规范环境鉴定程序,确保环境鉴定的质量与效率,储备与培养环境鉴定专业人才,为审判提供助力。
    [10:27:50]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费用难以保障,建议建立专项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费用保障与审核机制,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鉴定费用由该专项基金预支。从司法实践分析,目前我国受理大量的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鉴定审结的案件较少,难以预收鉴定费用成为阻碍鉴定的难题。对于涉及环境公益的鉴定费用负担不应依赖市场机制和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而应当通过一定程序的审批后,由环境治理专资资金予以保障支出。
    [10:28:21]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3、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总结试点期间经验成果,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问题研究。
    在我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维护社会公益提供了方向指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全国共有13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在确定的试点地区中,“京津冀”三地中仅有北京属于试点地区。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因属于新类型重大案件,而且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食药安全等领域,与地方经济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常常受到地方利益影响,具有通过跨区划管辖解决“主客场”和地方保护的现实需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期到2017年7月1日结束,对于今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需要总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类型案件试点期间的经验成果,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加强研究。
    [10:30:0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4、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环境功能修复的判决执行问题,采取多种替代功能,充分发挥协调功能,设立专门执行机构或者专项财政资金账户、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等以解决执行问题。
    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费用保障与资金账户的建立,通过多种途径,建议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益组织等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救济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利用环境绿化、“海绵城市”、环保资源利用、预防性降低污染、公益捐助等多种方式进行替代性解决方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存在损害难以确定,环境不可修复的特点。实践中常涉及损害程度和恢复原状标准如何确定;原状恢复与损害程度之间关系;修复方式以及成本计算;恢复原状成本过高或难以恢复时的替代方式;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如何认定等诸多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裁判后的执行阶段面对的不是传统执行案件中的金钱给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环境生态技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某种补救措施以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在该措施无法执行或难以补救的情况下,安排另一个替代责任方式。建议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费用保障与资金账户的建立,通过多种途径,力争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以确保赔偿金能够形成环境专项资金“蓄水池”和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供水池”。同时,建议设立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专门执行生态环境系统工程修复的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予以全面修复、综合治理。
    [10:31:55]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5、建议加强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诉讼立案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设立服务于公益的专项管理基金,建立完善公益赔偿功能与修复功能相结合的制度。
    对涉及环境预防性诉讼予以立案审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司法预防功能。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要求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行为、事实足以判断存在损害公益的可能,就允许提起公益诉讼,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防止可能发生的公益损害。对于实施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只要提供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就应采取预防性诉讼予以立案。在公益诉讼中强调预防性立案,是因为如环境破坏等损害公益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损害发生后很难恢复原状,而且恢复的成本巨大。因此在公益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采取司法手段加以预防排除有其必要性。
    [10:33:2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在民事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均作为现行赔偿损失责任中的两种具体方式,惩罚性赔偿的被告往往承担高于实际损失的责任,用以实现司法的制裁、遏制、惩罚功能。我国目前法律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之中。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补偿性赔偿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并不能达到完全赔偿,比如环境损害在损害时并不能评估其后的的严重性,在修复时往往时过境迁,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而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当的解决相关问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不仅符合惩罚性赔偿成立的要件,还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功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完全将公益诉讼赔偿与社会组织隔离,其能够使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真正公益化;另一方面法院面临无法管理恢复原状的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费用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成立专项公益诉讼赔偿管理基金进行赔偿费用管理,并设立监管组织,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款项统一管理、使用,建立完善公益赔偿功能与修复功能相结合的制度。
    [10:34:20]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以上是审理情况通报,北京四中院将继续审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积极发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司法职能。
    [10:35:25]
  • [新闻发言人]:
    感谢马军庭长的通报,下面我们请在场记者朋友们围绕今天通报会主题进行提问。
    [10:37:45]
  • [记者 新华社记者]:
    感谢四中院对这次发布会的精心准备,我有一些问题。第一,四中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市法院占比是怎样?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涉及到两法衔接问题,实践中怎么做的?有没有难点?第三,马庭长报告中说到的社会组织起诉,占了公益诉讼的很大的比例,他的特殊性和法院审理的难点有哪些?第四,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效果问题,刚才马庭长提到了一些,能不能结合具体案例说一下。
    [10:39:57]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四个问题逐一进行回答。首先作为我们今天所通报的公益诉讼,四中院是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北京市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我们受理的尤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有由社会组织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由四中院进行审理,所以这一类案件占比应该是100%。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据我了解的情况,四中院受理此类案件占比为北京市的50%,北京市可能有4件,在四中院提起了2件,这就是涉及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整体占比审理情况。
    [10:49:52]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目前由于相关公益诉讼的案件量还没有达到非常的多,但是确实涉及到有一些公益诉讼可能会涉及到刑事问题,有一些公益诉讼也会涉及到相关行政问题。刚才通报中介绍到,我们很多案件在民事案件提起之前,行政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处理。比如说我们有一些案件涉及汽车排放尾气超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涉事的企业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我们认为,行政责任承担之后,在法律上如果有民事责任需要,涉事企业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涉及刑事责任也是这样,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的审理,我们能够根据现有法律,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中予以界定和进行衔接审理。
    [10:55:5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下面回答第三个问题。社会组织提起的相关的诉讼,首先是对社会组织诉讼资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规定,要求社会组织要在五年之内没有违法的犯罪记录,在一定行政区域设立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社会组织应当与他所要提起的公益诉讼有一定的专业上的关系。比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该是长期关注环境公益的相关组织。该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之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参与到诉讼当中。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自己还有一些请求,也希望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他就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原告参与到已经提起的诉讼中,另一种是在诉讼中提交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诉讼。所以,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占比较高。
    [11:11:48]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那么,第四个问题是涉及到了执行的效果问题。从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正式受理到现在,不足两年。四中院所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大都仍处在调解和鉴定的过程中。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公益诉讼审理的特点。对于环境污染类案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和法官进行判断时,不仅仅要对污染源、污染的情况进行判断和鉴定,还要考虑将来如何进行恢复、治理,包括污染环境本身对于周边包括水、植被、物种甚至整个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所造成的影响也许是两年或更长时间,甚至是服务功能丧失的一种状态。对于将来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他不仅仅是进行一些污染源的修复,无法修复时,还要考虑替代性修复工程。修复包括怎么来进行修复,修复的费用是多少,那么修复实施的可能性是什么样的状态,以及将来如何进行监测。实际上,面对不同的污染,不同的破坏生态,要进行鉴定的内容也不相同。比如说我们大气的污染,污染很快就会通过刮风、下雨流动,流动空气污染我们怎么赔偿,怎么进行替代性治理,这就是我们审理、鉴定、执行过程中都需要考虑的问题。污染对于地下土壤、地下水等等造成的破坏是什么,也是我们需要在这里进行综合考虑的情况。所以,我们在通报中提到建议建立更加系统有效的机制,一方面解决如何鉴定的问题,一方面解决将来如何进行污染治理问题以及赔偿的问题。
    [11:24:03]
  • [记者 民主与法制记者]:
    刚才提到的四中院经验做法中有加强司法告知功能的发挥,敦促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在这方面取得了良好司法行政互动效果,您能举例说明一下实践中有哪些做法和已经取得的效果吗?
    [11:30:47]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在实践中,我们跟行政部门有一个通知告知的义务,每一起案件立案之后我们十天之内就向相关主管部门比如环保局等等发建议函,同时也跟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案件审理状况,以及对案件中需要了解的一些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加强沟通。对此,最多的一起案件我们给14个行政部门发函,这些行政部门都给我们进行了复函,有的还是多次复函,来推动案件调查、案件事实的了解,甚至有时候是帮助社会功能的发挥和治理。我手里也有一份当时在进行发函的过程中环保相关部门给我们的回函,回函就把他们调查了解的事实以及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环境治理的情况给我们回复。由于司法审判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之后才会有最终的生效判决,而我们通知行政部门之后,行政部门主动采取督促行政的方式,就会产生司法与行政之间对共同治理环境的互动,这也是审理案件这一两年逐渐摸索出的一条经验。
    [11:31:15]
  • [新闻发言人]:
    还有问题吗?
    [11:31:34]
  • [记者 北京青年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是,我刚刚看了材料,环境污染是持续行为,像这种环境公益诉讼如果判决了修复,这个修复是由谁来确定标准?我们怎么去理解判决已经正式的生效?第二个问题是,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是不能牟利的,我们怎么理解不能牟利?
    [11:31:55]
  • [嘉宾 民庭马军庭长]:
    对于第一个问题,怎么来判断环境是否治理好了,其实这是一个专业技术性问题,为什么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司法审判是一个挑战,就是因为在我们过去审理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是非常直接的确权之诉、给付之诉或者是变更之诉。而环境诉讼,实际上相当于是这三种诉讼之外的新的综合性治理的诉讼,在这里面不但要裁判一方进行修复治理,你还要跟踪他将来治理的结果和效果,所以对于这一类案件,一旦作出裁判我们就要对社会公众回函:第一是判决被告恢复,第二是在什么阶段是否恢复好由专业部门再行进行鉴定检测,检测之后没有恢复好继续治理,同时对没有恢复好而造成的损害继续承担责任,如果恢复就是履行了裁判。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是司法审判与环境的鉴定评估技术相结合的一种裁判。对于第二个问题,是有关社会组织的。对于社会组织获利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当中确实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不能从中获利,所以目前提起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中,除了环境组织主张的必要的诉讼费,没有任何一笔赔偿或者是相关的款项,是由社会组织提出由他自己来获得的。所以我们认为,对于获利问题仍然应按现有法律规定处理,因为相关社会组织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所以本身应该赔偿给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就不能由某个组织某个单位来获取。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建议,能够有专项基金或者专项管理团队对公益诉讼款项进行管理。与现有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区别开来,这些专门组织除了进行款项的管理,包括公益的赔偿、一些费用的管理、一些基金的进出,也希望能够建立一种由他来进行将来的修复、将来环境治理的后期的监督管理机制。
    [11:32:28]
  • [新闻发言人]:
    各位记者朋友还有问题吗?如果没有的话咱们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来到我们通报会现场,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32:4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33:00]
  • [主持人]:
    感谢高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和各位网友的关注。
    [11:33:43]
  • [声明]:
    本次记录仅供关心此次发布会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