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1

参审法官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当庭宣判
2017年6月22日9时30分,湖南临湘法院审理李某某、曾某贩卖毒品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1: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对此次直播的关注。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
    [09:32:3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
    [09:32:46]
  • [书记员]:
    请旁听公民坐好,现在宣布法庭规则。(略)
    [09:36:12]
  • [书记员]:
    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09:37:28]
  • [书记员 ]: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38:16]
  • [书记员 ]: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8:42]
  • [书记员 ]: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完毕。全体人员坐下。
    [09:39:52]
  • [审判长 ]: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0:56]
  • [审判长]:
    提被告人李某、曾某到庭。
    [09:41:11]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你的基本情况?
    [09:42:21]
  • [被告人 李某]:
    (基本信息略)
    [09:42:48]
  • [审判长 ]:
    被告人李某,你委托辩护人吗?
    [09:43:29]
  • [被告人 李某]:
    法庭指定了辩护人。
    [09:43:49]
  • [审判长 ]:
    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09:46:04]
  • [被告人 李某]:
    [09:46:25]
  • [审判长 ]:
    被告人曾某你的基本情况?
    [09:48:25]
  • [被告人 曾某]:
    (基本情况略)
    [09:48:59]
  • [审判长 ]:
    被告人曾某,你委托辩护人吗?
    [09:49:40]
  • [被告人 曾某]:
    法庭指派了辩护人。
    [09:50:08]
  • [审判长 ]:
    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09:51:32]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09:52:09]
  • [审判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案由临湘市人民法院院长张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方美玉、人民陪审员邓冬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朗担任法庭记录。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立义、代理检察员肖娜妮出庭支持公诉。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岳兰(辩1)出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琼(辩2)娥出庭为被告人曾某辩护。
    [09:54: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员的回避;
    2、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上列告知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09:57:55]
  • [被告人 李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01:01]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0:01:55]
  • [辩护人 辩1]:
    不申请。
    [10:02:23]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上列告知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10:03:45]
  • [被告人 曾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04:03]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0:04:57]
  • [辩护人 辩2]:
    不申请。
    [10:05:14]
  • [审判长 ]: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05:41]
  • [公诉人 ]:
    宣读本案起诉书(略)。
    [10:05:55]
  • [审判长 ]:
    请法警将被告人曾某带到候审室候审。
    [10:07:55]
  • [审判长 ]:
    被告人李某,起诉书的内容你是否听清楚了?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10:08:18]
  • [被告人 李某]:
    听清楚了。对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我给毒品曾某吸食,没有收钱。
    [10:10:41]
  • [审判长 ]:
    被告人李某,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本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
    [10:11:50]
  • [被告人 李某]:
    听清楚了。
    [10:12:56]
  • [审判长 ]:
    你是否自愿认罪?
    [10:13:34]
  • [被告人 李某]:
    自愿认罪。
    [10:13:58]
  • [审判长 ]: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10:17:27]
  • [公诉人 ]:
    你对起诉书中贩卖给曾某毒品的事实有异议,你是否给毒品给曾某?
    [10:17:54]
  • [被告人 李某]:
    我给毒品给曾某没有收钱。被抓获的房间内查获的毒品是我自己吸食的,查获的电子秤是用来称毒品的;我妨害公务的那天我吸毒了,不知道对方是警察。我没有收取卖给曾某的100元。
    [10:18:47]
  • [审判长 ]:
    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10:19:59]
  • [辩护人 辩1]:
    你为曾某提供毒品是否收钱?
    [10:20:24]
  • [被告人 李某]:
    我是小学三年级文化,在侦查机关的笔录我没有能力阅读,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我向公安机关提出过,后面的几次笔录没有给我阅读,是侦查人员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我不认可贩卖毒品给曾某的事实,被查获的22.99克冰毒是自己吸食的,我吸食毒品有十多年了,一天我要吸食四、五个毒品。被抓获是我冲撞警车是想逃跑,不想被警察抓到,我没有想袭击警察。
    [10:20:51]
  • [审判长 ]: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李某发问?
    [10:21:51]
  • [辩护人 辩2]:
    被抓获的头一天曾某给你打电话没有?
    [10:22:07]
  • [被告人 李某]:
    他没有打电话我,我是8月15号换的号码,因为我打了电话给曾某所以他知道我的号码,在侦查机关的三次笔录中说我给芙蓉王香烟给曾某不属实。
    [10:22:28]
  • [审判长 ]:
    你在宾馆被查获的毒品是哪里来的?
    [10:22:56]
  • [被告人 李某]:
    是2016年8月14号找别人买来的;有二十多克,价格我记不清楚了。
    [10:23:07]
  • [审判长 ]:
    请法警将被告人李某带到候审室候审,将曾某带到法庭。被告人曾某,起诉书的内容你是否听清楚了?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10:24:17]
  • [被告人 曾某]:
    听清楚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十四笔是李某叫我卖给黎某的,黎某给了我一百元钱,后来李某打电话给我。
    [10:26:35]
  • [审判长 ]:
    被告人曾某,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本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
    [10:26:53]
  • [被告人 曾某]:
    听清楚了。
    [10:27:06]
  • [审判长 ]:
    你是否自愿认罪?
    [10:27:40]
  • [被告人 曾某]:
    自愿认罪。
    [10:27:53]
  • [审判长 ]: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10:28:29]
  • [公诉人 ]:
    你是什么时候认识的李某?
    [10:29:06]
  • [被告人 曾某]:
    被抓获前几个月认识的,我一开始不知道他是卖毒品的,2015年年底才知道的,我和他没有特殊的关系,我有过帮他送毒品的行为,我在笔录中向李某买过五次毒品的事实属实,这五次李某收了我的钱。
    [10:29:28]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曾某发问?
    [10:40:18]
  • [辩护人 辩2]:
    被告人曾某向李某购买毒品是否付钱?你是如何协助抓获李某?
    [10:40:38]
  • [被告人 曾某]:
    李某买过两包烟给我,第一次我帮他送毒品给我的,我被抓的前两天李某让我帮他找吴为华讨要欠款我才知道李某的新号码的,在电话里侦查人员要我问李某在哪里,我给李某打过三次电话,后来李某被抓获了。
    [10:41:10]
  • [辩护人 辩1]:
    你贩卖毒品给黎某的毒品是李某给你的,也就是说李某给你的毒品你带出来了并不是自己吸食了?
    [10:41:30]
  • [被告人 曾某]:
    是的。
    [10:43:35]
  • [审判长 ]:
    请法警将被告人李某带到法庭。
    [10:44:31]
  • [审判长 ]:
    根据控辩双方的当庭陈述,本庭对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归纳如下:
    1、被告人李某向吸毒人员吴某、万某、黎某贩卖冰毒的事实(即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的第1-6笔、第11笔事实)。
    2、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从其住宿宾馆房间和租住房间共查获冰毒26.21克的事实。
    3、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4、被告人曾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5被告人曾某帮助被告人李某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即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的第13笔事实)。
    6.被告人曾某有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
    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即起诉书
    指控贩卖毒品的第7-10笔事实)。
    2、被告人曾某单独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即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的第13、14笔事实)。
    3、被告人曾某与李某向吸毒人员黎某提供冰毒的事实。(起诉书中12笔事实)
    控辩双方对本庭归纳的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10:47:29]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0:50:34]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0:50:57]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0:51:08]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0:51:33]
  • [公诉人 ]:
    没有。
    [10:52:13]
  • [审判长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在举证、质证中可以简化处理;有争议的事实,是法庭调查的重点。

    现在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请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不同罪名按顺序分别举证。先就指控被告人李某、曾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进行举证。
    [10:53:25]
  • [公诉人 ]:
    现在出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吴某(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事实)的定罪证据。
    (1)证人吴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119-128页), 证明:我在李某手中购买两次冰毒。共计200元,冰毒1克。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4-35页),与证人吴某的证言相印证。
    (3)辨认笔录(侦查四卷第86-88页、第107-109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证人吴某相互辨认的经过。
    (4)通话记录(侦查五卷第97/106/107/111/112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证人吴某2016年5月的手机通话情况。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10:55:08]
  • [审判长 ]: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6:57]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0:57:09]
  • [审判长 ]: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7:26]
  • [辩护人 ]:
    没有。
    [10:57:51]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10:58:5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0:08]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万某(起诉书指控的第3-6笔事实)的定罪证据。
    (1)证人万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111-118页),证明:我在李某手中买过四次冰毒共计380元,冰毒2克。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4-35页),与证人万某的证言相印证。
    (3)李某手机微信截图(侦查二卷第131-133页),证明: 2015年5月27日,万某向李某发微信红包80元。
    (当庭展示微信截图)
    (4)辨认笔录(侦查四卷第83-85页、第104-106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证人万某相互辨认的经过。
    (5)通话记录(侦查五卷第52/54/66/75/82/85/137/145/149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证人万某2016年5月的手机通话情况。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11:01:02]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1:02:46]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1:03:04]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1:03:20]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3:46]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曾某(起诉书指控的第7-10笔事实)的定罪证据。
    (1)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84页),证明:我与李某认识后,从他手里购买了五次冰毒,360元,冰毒2.4克。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曾某今年元月份至6月份在我手里购买了五次以上冰毒。
    (3)辨认笔录(侦查四卷第80-82页),证明被告人李某辨认出曾某的经过。
    (4)通话记录(侦查五卷、补充侦查二卷),证明被告人李某与曾某2016年3月、5月的手机通话情况。 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11:36:34]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36:48]
  • [被告人 李某]:
    有异议。
    [11:37:01]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37:25]
  • [辩护人 辩1]:
    有异议,请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11:37:42]
  • [审判长]:
    当庭播放录音录像。
    [11:47:15]
  • [辩护人 辩1]:
    我认为从同步录像来看,起诉书指控李学兵向曾华贩卖五次共计2.4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11:47:51]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认定。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50:28]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李某单独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黎某(起诉书指控的第11笔事实)的定罪证据。
    (1)证人黎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87-101页),证明:2016年2、3月,我与袁某在一起,我跟李某联系,李某送了2 次冰毒,每次都是100 元,0.5克。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4-35页),与证人黎某的证言相印证。
    (3)辨认笔录(侦查四卷第77-79页、第89-91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证人黎某相互辨认的经过。
    (4)通话记录(侦查五卷、补充侦查二卷第109-133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证人黎某2016年3月的手机通话情况。
    [11:50:53]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53:02]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1:53:1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53:34]
  • [辩护人]:
    没有。
    [11:53:45]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54:03]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李某、曾某共同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黎某(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事实)的定罪证据。
    (1)证人黎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100-101页、补充侦查二卷第20-22页),证明:2016年3月一天下午,我联系李某购买冰毒,后李某要曾某送了一包约0.5克冰毒来,曾某还说这些冰毒是他自已的,要我以后购买直接找他。我还留下了他的电话。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9/17/18/31页、补充侦查二卷第13-17页),证明:2016年3月22日下午2点,我要曾某将一小包冰毒(0.4克)送给黎某。曾某从黎某手里收取100元现金给了我,我还买了一包芙蓉王烟给曾某。
    (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37-86页),六次供述,证明:我一共贩卖了三次冰毒给黎某。第一次是2016年3月22日下午,黎某要我找李某拿100元的冰毒,我找到李某,拿了100元的冰毒(白色透明塑料封口包装,重约0.4克)交给了黎某,我从黎某手里拿了100元现金交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超市里面买了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给我,感谢我为他出售了冰毒。
    2017年2月22日供述(补充侦查二卷第9-10页),证明:2016年3月22日下午2点,我在鹏程宾馆找李某玩,李某接到黎某的电话说要送l00元冰毒给他,李某要我将这100元冰毒送去黎某,我将这100元冰毒给了黎某。拿了100元现金给了李某,李某在旁边超市给我买了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感谢我。
    (4)通话记录(侦查五卷第216页,补充侦查二卷第130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曾某2016年3月的通话情况。2016年3月22日0时36分,黎某与曾某第一次通话。
    [11:58:52]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59:12]
  • [被告人 李某]:
    我没有要曾某为我送过毒品,找我拿了毒品之后是卖给谁我不知道。
    [11:59:3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59:53]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2:02:33]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02:44]
  • [被告人 曾某]:
    李某在录音录像中说到他给我买过两包烟,其中一包烟就是我帮他送毒品给黎某他给我的。
    [12:02:56]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03:19]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2:03:40]
  •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认定。

    公诉人继续举证。
    [12:04:04]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曾某单独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黎某(起诉书指控的第13、14笔事实)的定罪证据。
    (1)证人黎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87-101页),2016年6月16日证明:我在曾某手中购买过三次冰毒。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102-105页),证明:我被查获的前两天,即2016年3月22日晚上,我与袁某、黎某等玩,曾某也来了,这次黎某同人拼起出钱从曾某手里购买了100元冰毒。凌晨3点多钟我返回到红星大酒店406房间之后,我又与黎某、袁某、曾某等一起吸食了冰毒,我记得黎某还给了曾某100元现金作为这次吸食冰毒的费用。
    (3)证人袁某的证言(侦查二卷第106-110页),证明:2016年3月22日晚上,我和黎某、李某某还有曾某一起吸食了冰毒,这次吸食的冰毒是曾某提供的,大约有0.5克,我们吸食完之后黎某支付了100元现金给曾某作为这次的毒资。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补充侦查二卷第16页),2017年3月8日证明:黎某被抓获当天,我记得我到了503房间,她要我赊一点东西给他们吸食,我说没有,曾某有,之后我离开了503房间。
    (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37-86页),六次供述证明:我一共贩卖了三次冰毒给黎某。第二次是2016年3月22日晚上,我与黎某、李某某、袁某等玩,黎某当时问我身上还有“东西”(指冰毒)吗,我讲我身上没有,黎某就讲那你去帮我拿。我当时讲没有钱肯定拿不到,黎某将100元现金(一张50元面额、一张20元面额、三张10元面额)给我之后,我假装出门又马上折转回来从自己身上拿出了一小包冰毒(白色透明塑料封口包装,重约0.4克)交给了黎某。
    第三次是2016年3月22日晚上我与黎某、袁某、李某某等在503房间,当时袁某讲曾某你赊一个包子(指一小包冰毒)给我们吸食,黎某讲不需要赊账,这时候李某开门进来,袁某走过去问李某,你赊一个包子给我们吸。李某讲他身上没有冰毒,但是曾某身上可能还有一个。李某转过身跟我讲:曾某,你拿一个冰毒给他们撒,我有微信,等下黎某把微信红包转给我。我当时就将自己身上的一小包冰毒(白色透明塑料封口包装,重约0.4克)给了黎某,黎某当时通过微信红包转了100元给李某。
    以上三次贩卖给黎某的冰毒是我之前从李某那里赊过来的。
    (补充侦查二卷第3-12页)2017年2月22日供述证明:2、2016年3月22日晚,我、黎某、李某某、袁某一起,黎某问我有东西没。我讲身上没有,黎某要我去帮他拿,给了我100元(50、20、10面额三张),我假装出门又返回从自己身上拿了一小包冰毒(约0.4 克)给了黎某。3、2016年3月24日晚,我、黎某、袁某、李某某在503 房间,袁某要我赊一个包子,李某进来了,袁某要李某赊一个包子,李某讲他身上没有,我将我自己身上一小包冰毒给了黎某,黎某这次支付毒资的情况我不记得了。
    (6)辨认笔录(侦查四卷第95-97、92-94、98-100、101-103页),分别证明:证人李某某、黎某、袁某辨认出被告人曾某,以及证人袁某辨认出李某的经过。
    (7)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曾某与证人黎某2016年3月手机通话情况。
    (8)曾某手机截图(补充侦查二卷第23页)。
    [12:14:27]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14:56]
  • [辩护人 曾某]:
    袁某找我赊包子那次,是袁某找李某赊冰毒,李某说没有,说我有,我就给了黎某一个冰毒。
    [12:15:3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15:58]
  • [辩护人]: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黎某3次,通过曾某的多次供述以及证人黎某、李某某、袁某的证言,认为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基本成了,只是认为其中第12和第14次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且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12:17:04]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认定。

    公诉人继续举证。
    [12:22:48]
  • [公诉人]:
    现在出示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曾某处查获毒品的证据。
    (1)证人李某秀的证言(侦查四卷第23-25页),证明:我将房子的二楼阁楼租给方某,租期一年。方某和他男朋友李某住在里面。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37-86页),证明:2016年8月16日晚8时许,公安民警抓获我时,从我旁边查获的一袋冰毒、一粒麻古是我的,称重显示为30余克,后在看守所称重显示为22.99克,麻古是O.01克。公安民警在我租住房里搜查的一小袋冰毒称重净重为3.21克。 这些冰毒是我购买。购买的冰毒一是自己吸食,二是加价转手卖给他人。
    (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37-86页),证明: 2016年8月15日,民警从我左边裤子口袋现场扣押的一小包冰毒称重为0.47克。
    (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侦查二卷第190-193 页),证明:在玥湘宾馆5009房搜出的李某持有的冰毒疑似物(22.99克)、李某租住房内搜出的冰毒疑似物(3.2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某宾馆5009房搜出的李某持有的麻古疑似物(0.0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在曾某裤子口袋搜出的冰毒疑似物(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搜查笔录(侦查二卷第135-136页),证明:2016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对方某、李某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一袋毒品,重约37克,银色电子称一部、黑色电子称一部、透明塑料封装袋若干、铜把手弯刀一把。
    (当庭展示物证)
    (6)检查笔录(侦查二卷第137页),证明:2016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对李某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某宾馆5009房间的床上发现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两个,一个封口塑料袋中装有白色晶体装冰毒疑似物,一个封口袋中装有红色药丸状的麻古疑似物一粒,李某承认装有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的塑料封口袋系其持有。
    (7)称重笔录(侦查二卷第138-141页、第148页),证明: 2016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对在李某宾馆房间查获的冰毒疑似物称重,净重22. 99克。对查获的麻古疑似物称重净重0.01 克;对在李某租房内现场扣押的一包冰毒疑似物称重净重 3.21克。对曾某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称重净重0. 47 克。
    (8)取样笔录(侦查二卷第142-148页),证明:2016年8月24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的麻古疑似物取样0.01克,对在李某租房内现场扣押的一包冰毒疑似物取样1.02克,对李某在某宾馆5009房间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取样0.68克。对曾某口袋内扣押的冰毒疑似物0.47克全部取样。
    (9)称重、取样照片及录音录像光盘(侦查二卷第 149-163 页),证明:以上称重、取样过程与笔录相一致,内容真实,程序合法。
    (10)辨认笔录(侦查四卷第111-112页),证明:2016年9月13曰,李某秀在城东派出所辨认租住在自己私房一楼的方某。
    (11)尿检报告(侦查二卷第184-186页、侦查三卷第41-44页),证明:李某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12)某宾馆5009房住宿收据及记录各一份(侦查四卷第113-114页),证明:2016年8 月12某宾馆5009房的开房记录。
    审: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在宾馆抓获被告人李某时查获的22.99克冰毒和0.01克麻古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数量。
    [12:34:10]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34:25]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2:34:36]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34:56]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2:35:10]
  • [审判长]:
    李某的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认定。

    公诉人继续举证。
    [12:35:35]
  • [公诉人]:
    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举证完毕。
    [12:35:53]
  • [审判长]:
    对于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李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2:36:17]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2:36:37]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2:36:54]
  • [审判长]:
    对于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曾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2:37:26]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2:37:35]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2:37:52]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现在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的事实进行举证。
    [12:38:12]
  • [公诉人]:
    1、抓捕情况说明(侦查四卷第1-9页),证明:民警在对李某抓捕时,李某驾驶湘******,发现有警车开来,发动汽车撞击警车,将警车撞坏,民警下车围向李某小车准备抓捕,李某加速向后倒车;撞向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将左前部位撞塌,李某驾驶车辆撞停持一把70公分单刃砍刀,民警准备开门,李某用刀要砍,并强行拉合车门反锁,之后加油甩开民警,驾驶小车撞击警车。
    2、照片(侦查四卷第l0-16页),证明:李某驾驶的蓝色小车撞坏,警车被撞坏,李某车内砍刀(长70公分),自制铁钉土炮情况。
    3、发票、结算单(侦查四卷第74-75页),证明:被撞越野车维修花费3400 元。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四卷第76页),证明: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侦查四卷第17-19页),证明:2016年8月12日上午11时,我听到外面一声撞击声,看到几位身穿警服的公安人员试图拦住一辆蓝色小车,公安人员试图拉开蓝色小车车门时,蓝色小车驾驶员拿出一把砍刀朝公安人员砍去,公安人员后退,蓝色小车加速往后倒车,撞到旁边一辆比亚迪银灰色越野车,公安人员准备再次拦截,蓝色小车加速撞警车,警车被撞出几米远,前面保险杠、引擎盖撞坏。我认识车上的人,是李某。
    6、证人闾某某的证言(侦查四卷第20-22页),证明内容基本同上。
    7、证人童某某的证言(侦查四卷第26-31页),证明: 2016年8月12日上午6时许我将自己的比亚迪越野车停靠公路边的停车位上。到了中午11时20分许有人喊我说我的小车被撞坏了。我发现小车左边前轮处被撞坏了,我还发现我车前侧方向一辆警车被撞坏了。车子维修花费了3400元。
    8、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4-35页),证明:2016年8月12日上午11点多钟,我驾驶蓝色湘******小车行驶到福桥路中间一段时一辆警车行驶在我前面示意要我停车,我意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情败露了,于是就猛踩油门朝准备拦截我的这辆警车撞上去,我撞上去之后我的车停了下来,警车上面的民警下车准备抓捕,我将之前放在驾驶位置右边中间的一把砍刀拿在手里逼住民警抗拒抓捕,随后我将车往后倒,加速朝前冲走了。当时吸食了冰毒,头脑不大清醒。
    9、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四卷第72-73页),证明:警车损失为5474元、比亚迪小车损失为2842元,共计8316元。
    10、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四卷第32-71页),证明:事发现场处,现场警车被撞坏,一辆比亚迪越野车左前撞凹陷。
    [12:44:16]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2:46:55]
  • [被告人 李某]:
    无异议。
    [12:47:07]
  • [辩护人 辩1]:
    无异议。
    [12:47:24]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12:47:42]
  • [审判长]:
    对于妨害公务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李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2:47:55]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2:48:08]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2:48:35]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曾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进行举证。
    [12:48:57]
  • [公诉人]:
    1、2016年6月8日,查获蔡某某、沈某、胡某某吸食毒品及吸食毒品吸壶照片,以及监控截图(侦查三卷第45-48页),证明:2016年6月8日4时15分,曾某在开房,与沈某进入415房间,5时27分,蔡某某、胡某某进入。
    2、住宿登记表(侦查三卷第49页),证明:2016年6月8日,某酒店415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票据。
    3、尿检报告(侦查二卷第184-186页、侦查三卷第41-44页),证明:蔡某某、沈某、胡某某、曾某被抓获后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4、临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二卷第129页、侦查三卷第71-77页),证明:2016年7月16日,临湘市公安局对吴德吸食毒品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8日,决定对沈某、胡某某、蔡某某、曾某吸食毒品进行了行政处罚。
    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侦查三卷第l-9页),证明:2016年6月8日早上5点多钟,我和胡某某一起来到某酒店415房间的时候沈某在房间里面玩电脑,曾某坐在房间的床铺上面,于是我就和胡某某、沈某。曾某四个人一起在415房间里面轮流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我跟胡某某是后面才去的,我听沈某讲房间是曾某登记开的,之后民警查房将我、胡某某、沈某抓获,沈某在打鱼游戏输钱还找曾某讨要开房借给曾某的100元。
    6、证人沈某、胡某某的证言(侦查三卷第10-23页、第24-34页),证明内容与证人蔡某某证言相一致。
    7、证人胡某娥的证言(侦查三卷第35-38页),证明:2016年6月8日凌晨4点多钟我一个人正在某酒店一楼大厅值班,来了一个穿黄色T恤的年轻男子要求开房,没有带身份证,我收了他的120元房费、30元押金,给他开了一间带麻将室的双人房415房。
    8、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第37-86页),与以上证人证言相印证。
    9、辨认笔录(侦查三卷第59-70页),证明:胡某娥、蔡某某、胡某某、沈某分别辨认出曾某。
    10、现场勘验笔录(侦查三卷第50-58页、侦查四卷第32-71页),证明: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发现场某酒店415房情况。
    [12:57:14]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57:32]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2:57:44]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2:57:58]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2:58:09]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曾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2:58:22]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2:58:47]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2:58:59]
  • [审判长]:
    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在上面的调查过程中已经调查清楚的不再重复调查。

    由公诉人就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12:59:10]
  • [公诉人]:
    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在上面的调查过程中已经调查清楚的不再重复调查。
    审:由公诉人就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1、户籍资料(侦查四卷第119-120页),证明:被告人李某、曾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各自的身份信息。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侦查四卷第115-117页),证明:被告人李某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强制戒毒。
    3、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侦查二卷第1-2页),证明:被告人李某、曾某均系抓获到案。
    4、关于抓获被告人李某、曾某有关情况的说明(补充侦查二卷第2页),证明: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曾某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最新联系电话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将李某抓获。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补充侦查一卷第3-27页),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
    全案综合证据:审讯光盘。
    [13:00:33]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3:00:56]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3:08:41]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3:09:55]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3:10:32]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3:10:55]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3:11:08]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3:12:39]
  • [被告人 辩2]:
    没有异议,关于抓获被告人李某、曾某有关情况的说明,不充分,被告人曾某不仅仅是提供了李某的电话。
    [13:12:48]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时进行综合认证。

    被告人李某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3:13:36]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3:14:06]
  • [审判长]:
    辩护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3:14:23]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3:14:44]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3:15:37]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3:15:46]
  • [审判长]:
    辩护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3:16:03]
  • [辩护人 辩2]:
    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患有特殊疾病,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收据。
    [13:16:12]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交公诉人进行质证。
    [13:17:18]
  • [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采信。
    [13:17:40]
  • [审判长]:
    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13:17:54]
  • [公诉人]:
    没有。
    [13:18:17]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13:18:31]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3:18:39]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
    [13:19:09]
  • [辩护人 辩1]:
    没有。
    [13:19:22]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13:19:32]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3:19:44]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
    [13:20:14]
  • [辩护人 辩2]:
    没有。
    [13:20:22]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13:20:37]
  • [被告人 李某]:
    不申请。
    [13:21:53]
  • [辩护人 辩1]:
    不申请。
    [13:22:35]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13:23:16]
  • [被告人 曾某]:
    不申请。
    [13:23:35]
  • [辩护人 辩2]:
    不申请。
    [13:23:51]
  • [审判长]:
    通过控辩双方的当庭陈述、讯问、发问,以及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等环节,对全案事实,特别是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本庭在评议时将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庭调查结束。
    [13:24:1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应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等进行辩论。下面先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13:24:26]
  • [公诉人]:
    本案的证据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被告人邓灿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列举了大量证据,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当庭质证,确凿无疑,形成了一个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毒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七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毒品,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七款之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的刑事责任。
    [13:25:19]
  • [审判长]:
    由被告人李某就定罪问题自行辩护。
    [13:25:45]
  • [被告人 李某]:
    对定罪方面无辩护意见。
    [13:26:07]
  • [审判长]:
    由李某的辩护人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13:26:24]
  • [辩护人 辩1]: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给曾某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被查获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2.公诉机关指控在岳阳县抓获李某时查获的冰毒22.99克和麻古0.01克不能认定为李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13:26:42]
  • [审判长]:
    由被告人曾某就定罪问题自行辩护。
    [13:27:17]
  • [被告人 曾某]:
    对第十四笔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我和李某共同贩卖毒品。
    [13:27:43]
  • [审判长]:
    由曾某的辩护人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13:27:57]
  • [辩护人 辩2]:
    对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定性方面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方面的意见: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黎某3次,通过曾某的多次供述以及证人黎某、希某、袁某的证言,认为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基本成立,只是认为其中第12和第14次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且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13:29:11]
  • [审判长]:
    就定罪问题,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的,现在可以发表。
    [13:29:57]
  • [公诉人]: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贩卖给曾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公诉人认为在证据中,证实李某贩卖毒品给曾某的证据有两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证据结合全案,应当采信其庭前笔录。关于查获的毒品用于李某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查获的毒品均应计算为贩卖毒品数量。关于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事实的第一、第三笔从犯认定,公诉人认为,第一笔可以认定为从犯,第三笔有证人证人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不能证实系两人共同贩卖,不是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区分。
    [13:30:58]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3:44:19]
  • [辩护人 辩1]:
    坚持上一轮辩护意见。
    [13:44:51]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3:45:14]
  • [辩护人 辩2]:
    坚持上一轮辩护意见。
    [13:45:38]
  • [审判长]:
    定罪问题辩论结束,下面就量刑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13:46:14]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被告人妨害公务的行为,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与李某共同贩卖1次毒品的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两被告人依法判处。
    [13:46:31]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自行辩护。
    [13:46:43]
  • [被告人 李某]:
    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13:46:54]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3:47:18]
  • [辩护人 辩1]:
    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只是为了阻止民警抓获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不能使用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认罪的情节,且被告人李某的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13:47:44]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自行辩护。
    [13:48:19]
  • [被告人 曾某]:
    在共同犯罪中我第一、第三是从犯。
    [13:48:26]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3:48:47]
  • [辩护人 辩2]:
    1.被告人曾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第1次和第3次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曾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曾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较轻微,被告人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曾某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身体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13:49:2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13:49:43]
  • [公诉人]:
    关于妨害公务中被告人李某没有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不能适用从重处罚的意见,公诉人认为在行为性质上,被告人李某虽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暴力程度、暴力行为明显,行为恶劣,符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规定。
    [13:51:16]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13:51:34]
  • [被告人 李某]:
    没有。
    [13:51:52]
  • [辩护人 辩1]:
    坚持上一轮辩护意见,李某冲撞车辆的行为没有针对警察人身,不适用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
    [13:52:16]
  • [被告人 曾某]:
    没有。
    [13:52:50]
  • [辩护人 辩2]:
    坚持上一轮辩护意见。
    [13:53:18]
  • [审判长]:
    本庭认为,经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阐述清楚,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法庭辩论终结。
    [13:54:03]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某,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要求。
    [13:54:38]
  • [被告人 李某]:
    我已经认识到我所犯下的罪行,我认罪悔罪,我接受法律的处罚,但我的家里有妻子女儿需要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3:55:26]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要求。
    [13:56:08]
  • [被告人 曾某]:
    我因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毒品的诱惑最后走向犯罪的道路,我已经意识到毒品的危害,以后我会重新做人,出来后回报社会。
    [13:56:2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请法警带被告人李某、曾某回候审室候审。
    [13:57:22]
  • [书记员]:
    请大家坐好。
    请值庭司法警察入庭执行职务。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4:11:02]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1:33]
  • [书记员]:
    全体坐下。
    [14:12:09]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李某、曾某到庭。

    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合议庭评议认为,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自己给毒品曾某没有向曾某收钱,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给曾某证据不足,相关事实应不予认定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5次,共计2.4克,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经当庭举证、质证,在2016年8月16日的讯问中,被告人李某始终没有供认收取或者约定收取曾某向自己购买毒品支付毒资的事实,在2016年11月14日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没有讯问被告人李某向曾某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讯问笔录中却有五次贩卖毒品的详细记录,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明显不一致,认定事实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在2017年3月8日的供述中,被告人李某笼统供认最少贩卖过5次以上冰毒给曾某,每次收取的现金,供述不具体。虽然以上讯问笔录都有被告人李某签名,但被告人李某在第一次供述中就称其没有阅读能力,从第一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可以看出系侦查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后再签名,而2016年11月14日讯问中,侦查人员没有向被告人李某宣读笔录而由其直接签名。综上,关于被告人贩卖毒品给曾某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不具有证明力。公诉机关另外举出被告人李某辨认出曾某的辨认笔录和两人的通话记录,合议庭评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10笔关于被告人李某向曾某贩卖冰毒5次共计2.4克的事实,仅有购毒者曾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当庭称自己没有要曾某送毒品给黎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有证人黎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亦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14:15:25]
  • [审判长]:
    关于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称曾某在指控的第14笔事实中是与李某共同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并不否认2016年3月24日晚上贩卖毒品给黎某并收取毒资100元的事实,而且有证人黎某的证言相印证。其辩称受被告人李某指使,并在事后将收取的毒资交给李某,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曾某与李某之间有人身依附关系,两被告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事后交付毒资给李某仅有被告人曾某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应予认定。
    被告人李某、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分别单独或共同向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曾某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李某有贩卖毒品行为,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6.2克,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其贩卖毒品累计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查获的毒品系李某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数量的意见,与被告人李某供认其一次购进30克毒品,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加价转卖给他人,以及查获的分装天平秤和包装袋等在案证据不符,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李某的吸食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14:20:22]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笔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只是为了阻止民警抓捕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不能适用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为逃避抓捕,以汽车和砍刀为工具,先是连续撞击警车,后持砍刀欲砍实施抓捕的警察,不计后果,因警察躲避才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被告人李某的暴力行为是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提供了实施共同犯罪之后不为公安机关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公安机关据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抓获了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某均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提出的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某有立功表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曾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均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14:26:12]
  • [审判长]: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分别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4:30:45]
  • [审判长]:
    本判决书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李某是否听清楚了?是否上诉?
    [14:32:16]
  • [被告人 李某]:
    听清楚了,不上诉。
    [14:32:18]
  • [审判长]:
    被告人曾某是否听清楚了?是否上诉?
    [14:32:31]
  • [被告人 曾某]:
    听清楚了,不上诉。
    [14:32:41]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李某、曾某押回临湘市看守所继续羁押。闭庭。
    [14:33:0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其他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4:33: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关注,下次庭审再见!
    [14:34:00]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