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办公楼

审判组成人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证据材料一

证据材料二

当庭宣判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法庭全景
6月27日9时30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境外务工走私象牙制品 认罪认罚达成量刑建议”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境外务工走私象牙制品 认罪认罚达成量刑建议”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先林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于2017年2月4日17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告人刘先林将16件疑似象牙制品用餐巾纸、保鲜膜、锡纸等包裹后放在行李箱的自制夹层内,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过安检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检验和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均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净重8.82千克,价值人民币367 502.94元。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刘先林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北京海关缉私局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刘先林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刘先林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
    [09:38:27]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0:21]
  • [法官助理]: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42:03]
  • [法官助理]: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46:21]
  • [审判长]:
    请坐下。
    [09:46:51]
  • [法官助理]:
    报告审判长,本案被告人刘先林已提到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09:47:03]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先林到庭。
    [09:48:22]
  • [审判长]:
    (敲击法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8:36]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先林,你还使用过别的名字吗?
    [09:48:50]
  • [被告人]:
    没有。
    [09:49:12]
  •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49:25]
  • [被告人]:
    没有。
    [09:49:39]
  • [审判长]:
    你是因为什么原因,什么时间被羁押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09:49:52]
  • [被告人]:
    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逮捕。
    [09:50:10]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09:50:28]
  • [被告人]:
    收到了,2017年6月8日收到的。
    [09:50:42]
  • [审判长]:
    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了吗?这是你的真实意愿吗?
    [09:50:58]
  • [被告人]:
    签署了,是我的真实意愿。
    [09:51:11]
  • [审判长]:
    你是否同意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案进行审理?
    [09:51:24]
  • [被告人]:
    同意。
    [09:51:3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5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本案由本院刑庭庭长王靖担任审判长,会同刑庭审判员马智辉、翟长玺组成合议庭,本院法官助理王鼎担任本案的法官助理,负责审判辅助工作,本院书记员郭怡担任本案的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员于泓、代理检察员徐碧雪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委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小宁、侯春杰担任刘先林的辩护人,出庭为刘先林辩护。
    [09:51:5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提出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09:52:17]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先林,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09:52:28]
  •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52:39]
  • [审判长]:
    刘先林的辩护人,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09:52:51]
  • [辩护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53: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并可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09:53:22]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先林,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09:53:3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3:4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被告人刘先林可以坐下。
    [09:54:01]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4:15]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起诉书。
    [09:54:26]
  • [公诉人]:
    被告人刘先林,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2017年2月7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与同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原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7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于2017年2月4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告人将16件疑似象牙制品用餐巾纸、保鲜膜、锡纸等包裹后放在行李厢的自制夹层内,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过安检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检验和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均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牙制品,净重8.82千克,价值人民币367502.94元。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北京海关缉私局接受询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入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02:19]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10:03:2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一致。
    [10:03:4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10:09:06]
  • [被告人]:
    承认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对其没有意见。
    [10:09:20]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09:35]
  • [公诉人]:
    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有异议吗?
    [10:09:55]
  • [被告人]:
    没有。
    [10:10:18]
  • [被告人]:
    属实。
    [10:10:40]
  • [公诉人]:
    你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10:11:00]
  • [公诉人]:
    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你的真实意愿吗?
    [10:11:05]
  • [被告人]:
    是我自愿签署的。
    [10:11:31]
  • [公诉人]:
    你是如何到案的?
    [10:11:43]
  • [被告人]:
    我到首都机场过安检时,被海关开箱查验,就发现了象牙制品。当天海关就把象牙扣留,让我回去等通知。之后海关又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去,我就主动去海关缉私局配合调查。
    [10:11:56]
  • [公诉人]:
    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发问?
    [10:12:12]
  • [被告人]:
    不发问。
    [10:12:34]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举证、质证分定罪和量刑两部分进行。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举证、质证程序可适当简化,对于篇幅较长的证言,举证一方只需说明证据的来源和主要内容即可,不必全文宣读。
    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12:48]
  •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先后在侦查机关有过多次供述,均认罪且供述一致。当庭不再宣读。
    [10:13:22]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3:4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13:56]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4:11]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14:26]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4:42]
  • [公诉人]:
    二、证人证言。本案共有证人二人的证言,二人均系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中转二科工作人员,二人证言基本一致,均能证明案发当天从被告人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的事实。
    [10:14:5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5:25]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15:3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5:48]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16:02]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6:13]
  • [公诉人]:
    三、海关现场查验录像(卷三P13)。
    证明:00:01:45-00:07:22可见在被告人的两个行李箱中取出用塑料膜、锡纸等包裹的疑似象牙制品,两个行李箱中均有隔板。00:07:26-00:20:10可见被告人与海关关员一起对再自己行李箱中起获的疑似象牙制品进行拆封,共计8根牙尖、1个牙段,2个手串、5件雕刻制品。
    [10:17:20]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7:49]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18:0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8:12]
  • [被告人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18:26]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8:41]
  • [公诉人]:
    四、物证。
    (1)北京海关缉私局扣押决定书副本,京关缉扣字【2017】0301号,卷一P33;扣押清单,卷一P34;扣押笔录,卷一P35。
    (2)象牙及包装物照片(卷三P6-10)。
    [10:18:55]
  • [审判长]:
    向被告人出示一下。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9:08]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19:24]
  • [审判长]:
    辩护人还需要看吗?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9:37]
  • [辩护人]:
    不需要,没有意见。
    [10:19:52]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0:40]
  • [公诉人]:
    五、鉴定意见。
    (1)北京海关缉私局2017年2月9日鉴定聘请书副本(京关缉鉴聘字【2017】0303号,卷一P15)证明:2017年2月9日北京海关缉私局聘请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对涉案象牙制品进行鉴定,2月13日该中心出具动植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16件检材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总重量8.82千克。北京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2月21日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刘先林。
    (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3)北京海关缉私局2017年2月9日鉴定聘请书副本(京关缉鉴聘字【2017】0304号,卷一P27);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价值鉴定中心价值证明(北林野生价字【2017】01号,卷一P28;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说明复印件(卷一P31);濒管办关于移交野生动植物价值鉴定工作的函,濒办京函字【2015】5号,卷一P30;赵玉泽教工卡复印件,卷一P29;北京海关缉私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首关缉鉴通字【2017】0302号,卷一P32)。
    [10:20:5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0:54]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21:0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1:17]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1:30]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1:42]
  • [公诉人]:
    六、书证。
    第一组:下面出示被告人的护照信息复印件、登机牌、行李票、入境查验记录、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证明被告人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于2017年2月4日17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后被海关旅检查获的情况。
    (1)刘先林于2017年2月4日提供的护照信息复印件(卷二P11)。
    (2)侦查员打印自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的材料,卷一P65-66。
    (3)登机牌原件(卷二P12)。
    (4)行李票原件,卷二P13。
    (5)入境查验记录(卷二P17-18)。
    (6)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原件及复印件(单号1010170,卷二P15-16)。
    第二组:被告人劳动合同复印件、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昆明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有关公司开展相关培训的证明”及《工作手册》,证明被告人服务的某公司编订有《工作手册》,以此对员工开展教育并约束员工境外行为和出入境行为,该手册规定了详细的海关学习内容。
    (1)通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卷二P22。
    (2)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昆明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有关公司开展相关培训的证明”,卷二P23。
    (3)加盖某建筑公司公章的“工作手册”,卷二P28-42。
    [10:21:57]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3:40]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23:5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4:07]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4:2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4:32]
  • [公诉人]: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自然人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1)刘某某2017年2月9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卷一P70,刘先林户口本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卷一P71。
    (2)昆明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卷一P72。
    (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2月9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对刘先林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立案侦查。
    [10:25:50]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6:25]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26:39]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6:51]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7:05]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7:17]
  • [公诉人]:
    公诉人就定罪部分的证据全部出示完毕。
    [10:27:34]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量刑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27:53]
  • [公诉人]:
    (1)到案经过(北京海关缉私局民警于2017年2月9日出具的到案经过,卷一P68-69)。
    (2)认罪认罚具结书。
    [10:28:0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8:20]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28:36]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8:51]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9:06]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9:17]
  • [公诉人]:
    公诉人就量刑部分的证据全部出示完毕。
    [10:29:33]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10:35:25]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供。
    [10:35:36]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10:35:48]
  • [辩护人]:
    没有证据提供。
    [10:35:5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36:10]
  • [被告人]:
    不申请。
    [10:36:22]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10:36:34]
  • [辩护人]:
    不申请。
    [10:36:46]
  • [辩护人]:
    对以上控辩双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等证据,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再行确认。
    [10:36:5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也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进行辩论,第二部分就量刑进行辩论。
    [10:37:19]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就本案的定性发表公诉意见。
    [10:37:31]
  • [公诉人]: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认定其有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定罪部分不作阐述。
    [10:37:43]
  • [被告人 审判长]:
    你同意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吗?有需要辩解的吗?
    [10:37:56]
  • [被告人]:
    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我认罪,没有需要辩解的。
    [10:38:07]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38:19]
  • [辩护人]:
    对定罪没有意见。
    [10:38:34]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的量刑发表公诉意见。
    [10:38:46]
  • [公诉人]: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被海关部门查扣象牙后,能够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时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到庭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综合以上意见,本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
    [10:39:0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吗?
    下面由你作自行辩护。
    [10:39:14]
  • [被告人]:
    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我走私象牙,触犯了国家的法规,我认罪认罚,我希望审判长能对我从轻处罚。
    [10:39:25]
  •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你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吗?下面由你发表辩护意见。
    [10:39:39]
  • [辩护人]:
    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我再补充几点:
    1、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
    2、被告人并没有非法销售及牟利目的,携带象牙制品回国只是为了自留和送给亲友作收藏。
    3、被告人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均程度较低,适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5、从刑法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性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足以起到对被告人的惩罚教育作用,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且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也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司法机关全面考虑被告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情节、后果,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10:39:58]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0:40:17]
  • [公诉人]:
    没有。
    [10:40:26]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补充辩解?
    [10:40:37]
  • [被告人]:
    没有。
    [10:40:50]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补充辩护意见?
    [10:41:59]
  • [辩护人]:
    没有。
    [10:42:23]
  • [审判长]:
    控辩双方已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本案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10:42: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10:42:48]
  • [审判长]:
    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0:43:03]
  • [被告人]:
    我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10:43:14]
  • [审判长]: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
    下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在本法庭继续开庭,进行宣判。现在请法警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10:43:32]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
    [10:47:48]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判,下面宣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4刑初12号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于2017年2月4日17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告人将16件疑似象牙制品用餐巾纸、保鲜膜、锡纸等包裹后放在行李箱的自制夹层内,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过安检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检验和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均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净重8.82千克,价值人民币367 502.94元。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该局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收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先林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刘先林在未被侦查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没有受到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跑或逃避侦查,而是按照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的要求,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鉴于刘先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刘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刘先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先林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发还被告人。
    [10:48:08]
  • [审判长]:
    宣判完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已审理完毕。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等证据材料,闭庭后提交法庭。庭审和宣判笔录闭庭后交由被告人、辩护人阅签。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10:49:23]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0:49:38]
  • [主持人]:
    这个案子是北京四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首案,请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庭长王靖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制度的背景。
    [10:53:56]
  • [审判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改革确立了思路和框架。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根据《授权决定》,“两高三部”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试点方案》改革框架下,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办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中央在新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它既涉及司法理念的转变更新,又包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健全完善,对司法体制机制创新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深刻认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意义,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认真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也是开展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0:54:23]
  • [主持人]: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如何适用呢?
    [10:54:34]
  • [审判长]:
    一个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该项制度,要看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是否属于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是适用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即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看适用范围,从《试点工作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从罪名和刑罚上限制适用范围,但第二条规定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以及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他不宜适用的等四种除外情形。
    也就是说,除了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该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不仅包括轻罪案件,还可以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这里的“不宜适用”的具体情形,我们理解主要指两种情形:一类案件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认罪认罚也没有从宽余地,必须依法严惩的。另一类是缺乏悔罪表现,不能体现认罪认罚的实质性、真诚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表面上认罪认罚,但同时实施毁证串供、打击报复证人等行为的,或者故意隐瞒赃款赃物去向、有能力退赔但拒不退赔的等等。
    [10:54:53]
  • [主持人]:
    这个案子之所以适用此项制度,合议庭有些什么考量?
    [10:55:27]
  • [审判长]:
    对照刚才说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而且自愿签署了具结书,符合适用的条件。
    [10:55:42]
  • [主持人]:
    适用此项制度的步骤是怎样的?
    [10:55:54]
  • [审判长]:
    适用的步骤,第一是要告知权利义务,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是提供法律帮助,有三种途径。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由办案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或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
    第三是听取意见,办案部门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也就是看他们是否同意适用该制度。
    第四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中有指控的事实、指控的罪名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视为同意适用该制度。最后是法庭审理和宣判。
    [10:56:13]
  • [主持人]:
    有网友问,对本案的故意的认定理由是什么?
    [10:56:23]
  • [审判长]:
    本案主观故意的认定理由是:被告人在出国前单位曾对出国人员开展过相关法规宣传教育,知道法律规定禁止携带象牙等违禁品入境;被告人在国外期间,家里人也提醒过他带象牙回来是犯法的;象牙放在行李箱的自制夹层内,外面包着锡纸等遮掩物,说明他知道带象牙违法,害怕被发现;据他自己供述,这些象牙是别的工友回国前扔掉的,扔掉的原因是知道带不进来,他却捡回来存着,自己入境时带了回来,表明他对行为违法是明知的。
    [10:56:39]
  • [主持人]:
    好的,谢谢王靖庭长给我们做了如此详细的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56:5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0:58:3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