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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10:3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32: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10:32:40]
- [主持人]: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33:0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请把你们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全部关闭;
7、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审判长可以警告、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将其带出法庭、予以罚款、拘留,也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33:35]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10:33:5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10:34:0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开庭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0:34:16]
-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可以坐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0:34:24]
- [审判长]:由被告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10:34:31]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唐明坤,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镇雄县。1998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还定去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10:34:45]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洪娅,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10:35:16]
- [审判长]:被告人唐明坤,是否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10:35:42]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收到了。[10:35:51]
- [审判长]:被告人洪娅,是否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10:35:59]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收到了。[10:36:06]
- [审判长]:二被告人对起诉书中记载的身份信息、前科记录、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种类有无异议?[10:36:12]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没有异议。[10:36:18]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没有异议。[10:36:25]
- [审判长]:二被告人对本庭在庭前告知并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已经清楚?[10:36:30]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清楚了,没有意见。[10:37:18]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清楚了,没有意见。[10:37:27]
- [审判长]: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 唐明坤、洪娅犯贩卖毒品罪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10:37:32]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合议庭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陈其琨、人民陪审员龚源组成,由 张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俊颖 担任法庭记录。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马洪伟出庭支持公诉。[10:37:39]
-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0:37:58]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听清楚了。[10:38:04]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听清楚了。[10:38:0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之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10:38:13]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0:38:20]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不申请。[10:38:27]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不申请。[10:38:35]
- [辩护人 第一辩护人]:不申请。[10:38:39]
- [辩护人 第二辩护人]:不申请。[10:38:4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2条、第34条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除自行辩护外,被告人还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被告人唐明坤的亲属委托了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刚 为其辩护。被告人洪娅的亲属委托了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晓宁为其辩护。现二律师已到庭,二被告人有无意见?[10:38:48]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无意见。[10:38:58]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无意见。[10:39:06]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193条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10:39:10]
-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0:39:19]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听清楚了。[10:39:25]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听清楚了。[10:39:36]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39:40]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1:16:21]
- [审判长]:请公诉人明确二人的量刑建议。[11:16:27]
- [公诉人]:本院建议对唐明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对洪娅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11:16:3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执庭法警押被告人 洪娅 退庭候审,被告人唐明坤,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没有?[11:16:45]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听清楚了。[11:16:52]
- [审判长]:被告人唐明坤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无意见?[11:17:04]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没有意见。[11:17:12]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唐明坤?[11:17:23]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再发问。[11:17:36]
- [审判长]:唐明坤的辩护人是否讯问唐明坤?[11:17:45]
- [辩护人 第一辩护人]:不需要。[11:17:58]
- [审判长]:洪娅的辩护人是否讯问唐明坤?[11:18:05]
- [辩护人 第二辩护人]:不需要。[11:18:17]
- [审判长]:执庭法警押被告人唐明坤 退庭候审,传被告人洪娅 到庭。被告人洪娅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你有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无意见?[11:18:23]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没有意见。[11:18:29]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洪娅?[11:18:42]
- [公诉人]:没有问题。[11:18:57]
- [审判长]:洪娅的辩护人是否讯问洪娅?[11:19:05]
- [辩护人 第二辩护人]:没有问题。[11:19:14]
- [审判长]:唐明坤的辩护人是否讯问洪娅?[11:19:23]
- [辩护人 第一辩护人]:不需要。[11:19:34]
- [审判长]:执庭法警传被告人唐明坤 到庭。法庭讯问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举证, 公诉人举示证据名称、简要说明证明的内容。[11:19:41]
- [公诉人]:一、证实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及责任能力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常住人口登记表
4、罪犯档案资料及刑事判决书
5、尿检材料。
二、证实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鉴定情况
1、提取笔录5份
2、扣押物品清单5份
3、毒品称量笔录
4、毒品建材提取笔录、建材提取照片
5、委托鉴定书、补充材料、物证检验鉴定书
三、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及其他书证等
1、辨认笔录
2、现场指认笔录
3、云A8TC37轿车租赁手续、租车公司收条
4、云A8TC37轿车GPS轨迹
5、高速路发票
6、通话清单
7、订房信息
8、情况说明、补充材料
四、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证人胡陈莉的证言
2、被告人唐明坤的供述
3、被告人洪娅的供述[11:19:50] - [审判长]: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证据有无异议?[11:20:01]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没有异议。[11:20:11]
- [辩护人 第一辩护人]:没有异议。[11:20:20]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没有异议。[11:20:26]
- [辩护人 第二辩护人]:没有异议。[11:20:33]
- [审判长]: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示?[11:20:39]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无证据举示。[11:20:47]
- [辩护人 第一辩护人]:无证据举示。[11:20:59]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无证据举示。[11:21:04]
- [辩护人 第二辩护人]:无证据举示。[11:21:09]
- [审判长]: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两名被告人、辩护人没有意见,合议庭在开庭之前审查了证据认为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纳。[11:21:13]
- [审判长]:被告人唐明坤,你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否自愿认罪认罚?[11:21:20]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理解,自愿的。[11:21:28]
- [审判长]:你在公诉机关签署的具结书是否真实自愿?[11:21:35]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是的。[11:21:41]
- [审判长]:被告人洪娅,你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否自愿认罪认罚?[11:21:59]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是自愿的。[11:22:06]
- [审判长]:你在公诉机关签署的具结书是否真实自愿?[11:22:14]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是的。[11:22:23]
- [审判长]:两名被告人是否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1:22:29]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愿意。[11:22:36]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愿意。[11:22:43]
- [审判长]:执庭法警传递认罪认罚具结书给二名被告人签署。[11:22:47]
- [审判长]:公诉人就全案发表意见。[11:22:53]
- [公诉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配合,认罪悔罪,对检查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提出认可。唐明坤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洪娅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明坤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755.06克及200颗,具有盗窃前科,坦白,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洪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5.18克、200颗、甲基苯丙胺4.42克,系初犯,坦白,鉴于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1:23:00]
- [审判长]:被告人唐明坤发表意见?[11:27:55]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没有意见。[11:28:01]
- [审判长]:唐明坤的辩护人发表意见?[11:28:09]
- [辩护人 第一辩护人]:跟公诉人意见一致,唐明坤在抓获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行为,在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庭审过程中唐明坤也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11:28:16]
- [审判长]:被告人洪娅发表意见?[11:28:23]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我认罪悔罪,望审判长、合议庭宽大处理。[11:28:32]
- [审判长]:洪娅辩护人发表意见?[11:28:39]
- [辩护人 第二辩护人]:辩护人鉴于洪娅认罪认罚,当庭向法庭具结认罪,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洪娅量刑的建议。[11:28:46]
- [审判长]:由二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1:28:53]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没有。[11:29:00]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没有。[11:29:06]
-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十五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1:29:33]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值庭法警带二被告人上庭。刚才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已作出处理决定,现在我代表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明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洪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明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二、被告人洪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手机予以没收。[11:35:26] - [审判长]:二被告人听清楚否?[11:38:35]
-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听清。[11:38:45]
- [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听清。[11:38:51]
- [审判长]:今天为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现在闭庭,值庭法警押被告人退庭。[11:38:5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1:39:09]
- [主持人]:本记录不具法律效应。[11: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