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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上午10:00,湖南省泸溪县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网上直播,公开审判。感受司法透明,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感谢大家关注![10:05:06]
-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向胜芝、张春香、滕凤娥到庭。
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湘宁到庭。
被告姜乌金及委托代理人孙荷莲、孙纯纯到庭,
被告邓云刚到庭。[10:06:11] -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乱窜、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10:06:32] -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10:06:42]
-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10:06:5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10:06:5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合并审理原告向胜芝、张春香、滕凤娥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将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与诉讼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10:07:4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张春香,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现在泸溪县武溪镇光彩路53号。
原告:向胜芝,女,1970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湖南省武溪镇,现住泸溪县武溪镇振兴小区震六路八栋302室。
原告:滕凤娥,女,1969年10月10日,苗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洗溪镇,现住泸溪县文化局宿舍502号。
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3号。
法定代理人:陈涛,该公司经理。
三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湘宁,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10:11:01] - [审判长]:宣读委托代理手续。[10:11:21]
- [被告代理人2]:一般代理。[10:12:14]
- [审判长]:姜乌金,女,1969年5月5日,苗族,文盲,农民,现住泸溪县武溪镇白浦路42号出租房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荷莲,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纯纯,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10:13:05] - [审判长]:宣读委托代理手续。[10:13:17]
- [被告代理人1]:一般代理。[10:13:59]
- [审判长]:邓云刚,男,1992年3月7日,苗族,高中文化,职工,现住吉首市军分区仓库出租房。[10:14:25]
- [被告代理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泸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印家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姚东、人民陪审员徐朝辉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代理记员林德如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就案件实施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法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10:15:11] - [原告1]:听清楚了。[10:15:23]
- [原告2]:听清楚了。[10:15:30]
- [原告3]:听清楚了。[10:15:35]
- [被告1]:听清楚了。[10:15:42]
- [被告2]:听清楚了。[10:15:48]
- [被告3]:听清楚了。[10:15:54]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陪审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实施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16:08]
- [原告1]: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6:20]
- [原告2]: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6:26]
- [原告3]: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6:33]
- [被告1]: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6:42]
- [被告2]: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6:50]
- [被告3]: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16:5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10:17:15] - [原告1]:听清楚了。[10:17:33]
- [原告2]:听清楚了。[10:17:40]
- [原告3]:听清楚了。[10:17:46]
- [被告1]:听清楚了。[10:17:54]
- [被告2]:听清楚了。[10:18:01]
- [被告3]:听清楚了。[10:18:11]
-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与其它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对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未写、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10:18:40]
- [原告1]:听清楚了。[10:18:52]
- [原告2]:听清楚了。[10:18:58]
- [原告3]:听清楚了。[10:19:04]
- [被告1]:听清楚了。[10:19:11]
- [被告2]:听清楚了。[10:19:16]
- [被告3]:听清楚了。[10:19:2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10:19:38]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当事人陈述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10:19:57] - [审判长]: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现就张春香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宣读民事诉状。[10:20:11]
- [原告1]:宣读民事诉状。[10:21:16]
- [审判长]:本案根据你的申请,追加了邓云刚参加诉讼,你要起诉几个被告?[10:37:21]
- [原告1]:要求三被告。[10:37:32]
- [审判长]:原告可以补充陈述。[10:37:46]
- [原告1]:按国家规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10:37:58]
- [审判长]: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表答辩意见。[10:38:10]
- [被告代理人2]:姜乌金、邓光进与张春香之间的借款行为是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邓光进虽然是被告鸿大公司古丈新家园项目部的经理,但借款均系个人行为,所借款项均转入个人账户,并非原告诉称的款项转入鸿大公司名下;邓光进私刻鸿大公司项目部公章,进行借贷融资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10:38:26]
- [审判长]:有无补充?[10:38:37]
- [被告2]:没有。[10:38:47]
- [审判长]:被告姜乌金发表答辩意见。[10:39:00]
- [被告代理人1]:陈述答辩状。[10:39:28]
- [审判长]:有无补充?[10:39:37]
- [被告1]:没有。[10:39:48]
- [审判长]:答辩中,向胜芝和张春香一共给邓光进借多少钱?[10:39:59]
- [被告代理人1]:两人一共借200000元,两人分别借多少就不知道。当时扣了10000元利息。利率是多少我就不清楚了。[10:40:12]
- [审判长]:被告邓云刚发表辩论意见。[10:40:29]
- [被告3]:我放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10:40:39]
- [审判长]:有无补充?[10:40:49]
- [被告3]:没有。[10:40:58]
- [审判长]:现就向胜芝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宣读民事诉状。[10:41:11]
- [原告2]:宣读民事诉状。[10:41:28]
- [审判长]:原告可以补充陈述。[10:41:42]
- [原告2]: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款之日。[10:41:56]
- [审判长]: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表答辩意见。[10:42:08]
- [被告代理人2]:原告主张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本案被告姜乌金及其子,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鸿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鸿大公司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其他同张春香答辩意见。[10:42:19]
- [审判长]:有无补充?[10:42:28]
- [原告2]:没有。[10:42:38]
- [审判长]:被告姜乌金发表答辩意见。[10:42:47]
- [被告代理人1]:同意张春香案答辩意见。[10:43:03]
- [审判长]:被告邓云刚发表答辩意见。[10:43:32]
- [被告3]:同意张春香案答辩意见。[10:43:50]
- [审判长]:现就滕凤娥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宣读民事诉状。[10:44:03]
- [原告3]:宣读民事诉状。[10:44:25]
- [审判长]:原告可以补充陈述。[10:44:35]
- [原告3]:要求支付逾期利息。[10:44:46]
- [审判长]: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表答辩意见。[10:44:56]
- [被告代理人2]:同张春香、向胜芝两案答辩意见一致。[10:45:08]
- [审判长]:有无补充?[10:45:20]
- [被告2]:没有。[10:45:30]
- [审判长]:被告姜乌金发表答辩意见。[10:45:39]
- [被告代理人1]:借款人是项目部,不是邓光进个人。借款已经还清;姜乌金没有还款义务,不是还款人不是担保人,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原告追加利息的答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借条上没有写明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10:45:54]
- [审判长]:被告邓云刚发表答辩意见。[10:46:05]
- [被告3]:同意张春香、向胜芝案答辩意见。[10:46:19]
-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现在开始法庭举证。[10:46:31]
- [审判长]:张春香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举证。[10:46:39]
- [原告1]: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邓光进和鸿大公司向我借款120000元。[10:46:53]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48:21]
- [被告代理人2]:借条与鸿大公司没有关系,该项目部公章是邓光进私刻加盖的;借条上明确注明借款期限两个月,2014年4月7日开始,到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10:48:52]
- [被告1]:我无法辨认邓光进签名的真实性。[10:49:09]
- [被告3]:邓光进的签名我无法辨认,但是鸿大项目部公章是真实的。[10:49:21]
- [审判长]:你们无法辨认借条的真实性,是否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吗?[10:49:35]
- [被告1]:不需要。[10:49:48]
- [被告3]:不需要。[10:49:57]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0:07]
- [原告1]:证据2戴得成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在戴得成家我给邓光进借款,姜乌金也在旁边,姜乌金清点的钱数。[10:50:20]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0:30]
- [被告代理人2]:该证明与被告鸿大房地产公司没有关系,不能证明鸿大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恰恰证明邓光进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10:50:41]
- [被告代理人1]: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们没有异议。但张春香当时就拿走了一万没有讲出了,借条反应借款用途是用于工程项目建设。[10:51:39]
- [被告3]:我不清楚。[10:51:52]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2:01]
- [原告1]:证据3蔡湘陵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我诉讼期没过,我于2016年7月到2017年1月一直在古丈催还借款。[10:52:15]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2:26]
- [被告代理人2]: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合法性。证人没有出庭。该证据与证明时效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10:52:38]
- [被告代理人1]:同意贾湘宁的质证意见。[10:52:49]
- [被告3]:没有意见。[10:52:59]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3:09]
- [原告1]:证据4 2015年12月录音一份,证明我向姜乌金催要借款的事实。姜乌金答应还钱。我们要房子,姜乌金也答应用房子抵。[10:53:23]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3:34]
- [被告代理人2]:真实性有异议。录音没有明确说话的双方主体是谁;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相关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向鸿大公司主张过权利。[10:53:46]
- [被告代理人1]:该录音为视听资料,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0:53:57]
- [被告3]:没有异议。[10:54:07]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4:17]
- [原告1]:证据5账户交易明细原件两份,杨安君、杨自喜证明原件两份,证明借款资金来源。[10:54:28]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4:38]
- [被告代理人2]:银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10:54:49]
- [被告1]:没有异议。[10:54:58]
- [被告3]:没有异议。[10:55:04]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5:15]
- [原告1]:举证完毕。[10:55:27]
- [审判长]: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举证。[10:55:40]
- [被告代理人2]:证据1项目委托协议一份(复印件,已核对),证明邓光进出具借条上使用的项目部印章与本协议书上的印章不一致,印章是假的;项目协议内容反映邓光进的权利只是委托管理,没有委托邓光进进行借贷行为。[10:55:53]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6:04]
- [原告1]:邓光进私刻公章的行为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催要还款的时候,工地挂的牌子和章子上面的名字一样。[10:56:16]
- [被告代理人1]:不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借条上盖的公章的项目部是存在的。被告鸿大公司出具的协议书上的名字也不符合。[10:56:29]
- [被告3]:没有异议。[10:56:40]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6:49]
- [被告代理人2]:举证完毕。[10:56:58]
- [审判长]:被告姜乌金进行举证。[10:57:09]
- [被告代理人1]:证据1还款凭证(复印件,已核对)两份,证明2015年6月23号还款20000元,2015年10月23日还20000元。[10:57:3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7:43]
- [原告1]:凭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支付利息,不是还本金。[10:57:56]
- [被告代理人2]:转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原告向鸿大公司向主张过任何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转款行为证明借款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鸿大公司不承担责任。[10:58:09]
- [被告3]:没有异议。[10:58:22]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8:34]
- [被告代理人1]:证据2戴得成证人证言原件一份,证明邓光进借款当时就给原告支付了10000元利息。[10:58:46]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0:58:56]
- [原告1]:不是只付190000元,是借条打了之后,邓光进才给我送了10000元息。[10:59:13]
- [被告代理人2]:两份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鸿大公司出借款项。[10:59:24]
- [被告3]:没有异议。[10:59:35]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59:45]
- [被告代理人1]:证据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已核对)各一份,证明项目部是合伙经营,不是个人。借款用于项目部,也要等项目部结算才能还款。还款人是项目部。[11:00:45]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0:59]
- [原告1]:没有异议。[11:01:10]
- [被告代理人2]:不清楚这件事。[11:01:20]
- [被告3]:没有异议。[11:01:29]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01:38]
- [被告代理人1]:举证完毕。[11:01:49]
- [审判长]:由被告邓云刚进行举证。[11:02:00]
- [被告3]:证据1公证书、声明原件一份,证明我放弃继承我爸邓光进遗产的继承权。[11:02:10]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2:20]
- [原告1]:没有异议。[11:02:34]
- [被告代理人1]:没有异议。[11:02:39]
- [被告代理人2]:没有异议。[11:02:46]
- [审判长]:现就向胜芝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举证。[11:02:59]
- [原告2]: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邓光进以鸿大公司名义向我借款80000元。[11:03:11]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3:21]
- [被告代理人2]:同张春香案借条质证意见一致。[11:03:32]
- [被告1]:同张春香案借条质证意见一致。[11:03:43]
- [被告3]:没有意见。[11:03:53]
- [审判长]:你们无法辨认借条的真实性,是否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吗?[11:04:05]
- [被告1]:不需要。[11:04:23]
- [被告3]:不需要。[11:04:30]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04:41]
- [原告2]:证据2戴得成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在戴得成家我和张春香一起给邓光进借款200000元,姜乌金也在旁边,姜乌金清点的钱数,邓光进出具借条。之后给我和张春香共支付10000元利息。[11:04:5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5:04]
- [被告代理人1]:同张春香案戴得成证明质证意见一致。[11:05:18]
- [被告代理人2]:同张春香案戴得成证明质证意见一致。[11:05:34]
- [被告3]:没有异议。[11:05:45]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06:01]
- [原告2]:证据3龙美君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当时在戴得成家,给邓光进借钱的时候,还有个人在场。张春香给邓光进借款120000元,向胜芝80000元。[11:06:33]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7:04]
- [被告代理人2]: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合法性。证人没有出庭。该证据与证明时效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其资金来源,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11:07:16]
- [被告代理人1]:同意贾湘宁的质证意见。[11:07:31]
- [被告3]:没有意见。[11:07:51]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08:01]
- [原告2]:证据4 2017年7月26日蔡湘陵证明一份,证明我们两次包车去古丈项目部催要还款,也问姜乌金催要借款的事实。[11:08:13]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8:27]
- [被告代理人2]:同意张春香案质证意见。[11:08:42]
- [被告代理人1]:同张春香案质证意见一致。[11:08:53]
- [被告3]:没有异议。[11:09:02]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09:12]
- [原告2]:证据5 2015年12月录音一份,证明我向姜乌金催要借款的事实。姜乌金答应还钱。我们要房子,姜乌金也愿意抵借款。[11:09:37]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09:48]
- [被告代理人2]:同意张春香案质证意见。[11:09:59]
- [被告代理人1]:同张春香案质证意见一致。[11:10:09]
- [被告3]:没有异议。[11:10:18]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10:29]
- [原告2]:证据6 汪道云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11:10:4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10:50]
- [被告代理人2]:真实性有异议。2014年元月7日下午,邓光进借款之日,相关规定银行一天只能取50000,汪道云却取出了100000元,如果能拿出取款凭证我方就认可。[11:11:00]
- [被告1]:不清楚。[11:11:08]
- [被告3]:没有异议。[11:11:16]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11:27]
- [原告2]:举证完毕。[11:11:40]
- [审判长]: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举证。[11:11:49]
- [被告代理人2]:证据1项目委托协议一份(复印件,已核对),证明邓光进出具借条上使用的项目部印章与本协议书上的印章不一致,印章是假的;项目协议内容反映邓光进的权利只是委托管理,没有委托邓光进进行借贷行为。[11:12:40]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12:49]
- [原告2]:邓光进私刻公章的行为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催要还款的时候,工地挂的牌子和章子上面的名字一样。[11:13:02]
- [被告代理人1]:不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借条上盖的公章的项目部是存在的。被告鸿大公司出具的协议书上的名字也不符合。[11:13:16]
- [被告3]:没有异议。[11:13:34]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13:43]
- [被告代理人2]:举证完毕。[11:13:51]
- [审判长]:被告姜乌金进行举证。[11:14:01]
- [被告代理人1]:证据1还款凭证(复印件,已核对)两份,证明2015年6月23号还款20000元,2015年10月23日还20000元。款项实际上是还给张春香和向胜芝两人一起的。[11:14:1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14:23]
- [原告2]:凭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支付利息,不是还本金。[11:14:33]
- [被告代理人2]:转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原告向鸿大公司向主张过任何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转款行为证明借款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鸿大公司不承担责任。[11:14:50]
- [被告3]:没有异议。[11:15:01]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15:22]
- [被告代理人1]:证据2戴得成证人证言原件一份,证明邓光进借款当时就给张春香和向胜芝一起支付了10000元利息,实际借款190000元。[11:16:41]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16:52]
- [原告2]:借条上就是写的20000元。不是只付190000元,是借条打了之后,邓光进才给我送了10000元息
被告代理人2:两份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鸿大公司出借款项。[11:17:07] - [被告3]:没有异议。[11:17:24]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17:38]
- [被告代理人1]:证据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已核对)各一份,证明项目部是合伙经营,不是个人。借款用于项目部,也要等项目部结算才能还款。还款人是项目部。[11:17:56]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18:05]
- [原告2]:没有异议。[11:18:25]
- [被告代理人2]:不清楚这件事。[11:18:44]
- [被告3]:没有异议。[11:18:55]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19:05]
- [被告代理人1]:举证完毕。[11:19:15]
- [审判长]:由被告邓云刚进行举证。[11:44:18]
- [被告3]:证据1公证书、声明原件一份,证明我放弃继承我爸邓光进遗产的继承权。[11:44:29]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44:40]
- [原告2]:没有异议。[11:44:56]
- [被告代理人2]:没有异议。[11:45:04]
- [被告代理人1]:没有异议。[11:45:09]
- [审判长]:现就滕凤娥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举证。[11:45:22]
- [原告3]: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邓光和鸿大公司向我借款100000元。[11:45:3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45:43]
- [被告代理人2]:该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借条上项目部章是古丈县移民安置房建设项目部,和我们的章又不一致,到目前一共出现了三个章,而且字在章上。[11:45:52]
- [被告代理人1]:真实性不清楚。姜乌金不是经手人。[11:46:22]
- [审判长]:你无法辨认借条的真实性,是否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吗?[11:46:30]
- [被告1]:不需要。[11:46:44]
- [被告3]:没有意见。[11:46:56]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47:06]
- [原告3]:证据2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21日分两次向邓光进账户转款100000元。[11:47:18]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47:28]
- [被告代理人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款项转入邓光进个人账户上,和公司无关。[11:47:37]
- [被告代理人1]:没有异议。[11:47:48]
- [被告3]:没有异议。[11:47:57]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48:10]
- [原告3]: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已核对)一份,证明张安源我和是夫妻关系。[11:48:19]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48:29]
- [被告代理人2]:没有意见。[11:48:37]
- [被告代理人1]:没有意见。[11:48:43]
- [被告3]:没有意见。[11:48:54]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49:05]
- [原告3]:证据4 2017年7月26日蔡湘陵证明一份,证明我们两次包车去古丈项目部催要还款,也问姜乌金催要借款的事实。[11:49:2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49:32]
- [被告代理人2]:同张春香案质证意见一致。[11:49:58]
- [被告代理人1]:同张春香案质证意见一致。[11:50:05]
- [被告3]:没有异议。[11:50:12]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50:21]
- [原告3]:举证完毕。[11:50:30]
- [审判长]: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举证。[11:50:42]
- [被告代理人2]:证据1项目委托协议一份(复印件,已核对),证明邓光进出具借条上使用的项目部印章与本协议书上的印章不一致,印章是假的;项目协议内容反映邓光进的权利只是委托管理,没有委托邓光进进行借贷行为。[11:50:5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51:12]
- [原告3]:邓光进私刻公章的行为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催要还款的时候,工地挂的牌子和章子上面的名字一样。[11:51:29]
- [被告代理人1]:不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借条上盖的公章的项目部是存在的。被告鸿大公司出具的协议书上的名字也不符合。[11:51:40]
- [被告3]:没有异议。[11:51:50]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51:59]
- [被告代理人2]:举证完毕。[11:52:08]
- [审判长]:被告姜乌金进行举证。[11:52:17]
- [被告代理人1]:证据1存款凭证(复印件,已核对)三份,证明2015年6月23日,8月21日,10月22日,分别给滕凤娥还款10000元的事实。[11:52:25]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52:34]
- [原告3]:真实性没有异议。邓光进是付的利息,不是还本金,没有现金交易,全是打卡的。[11:52:45]
- [被告代理人2]:转款凭证与鸿大公司无关,该转款行为证明借款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鸿大公司不承担责任。[11:52:57]
- [被告3]:没有异议。[11:53:07]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53:16]
- [被告代理人1]:证据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已核对)各一份,证明项目部是合伙经营,不是个人。借款用于项目部,也要等项目部结算才能还款。还款人是项目部。[11:53:27]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53:38]
- [原告3]:没有异议。[11:53:46]
- [被告代理人2]:不清楚这件事。[11:53:55]
- [被告3]:没有异议。[11:54:05]
- [审判长]:继续举证。[11:54:15]
- [被告代理人1]:举证完毕。[11:54:25]
- [审判长]:由被告邓云刚进行举证。[11:54:34]
- [被告3]:证据1公证书、声明原件一份,证明我放弃继承我爸邓光进遗产的继承权。[11:54:45]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1:54:55]
- [原告3]:没有异议。[11:55:03]
- [被告代理人2]:没有异议。[11:55:10]
- [被告代理人1]:没有异议。[11:55:1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发问。[11:55:25]
- [审判长]:现就张春香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发问。[11:55:36]
- [审判长]:张春香,邓光进你们怎么认识的?[11:55:44]
- [原告1]:通过戴得成介绍认识的。戴得成要我给邓光进借款。才介绍认识。[11:55:53]
- [审判长]:你给邓光进借过几次款?[11:56:03]
- [原告1]:2014年元月7日借款一次,120000元。约定五分利息。借条上写了两个月的借款期限。[11:56:15]
- [审判长]:借款地点?[11:56:25]
- [原告1]:戴得成家里。[11:56:35]
- [审判长]:借款方式?[11:56:44]
- [原告1]:付现金。[11:56:56]
- [审判长]:你给邓光进实际支付多少现金?[11:57:05]
- [原告1]:120000元。[11:57:14]
- [审判长]:刚才出示证据过程中,戴得成讲你和向胜芝支付200000元怎么回事?[11:57:22]
- [原告1]:200000元是我俩一起给的,借条是分开打的借条,我的是120000元,向胜芝是80000元。[11:57:34]
- [审判长]:邓光进借款是否给你支付10000元利息?[11:57:43]
- [原告1]:是的,借款当时,打条子过后支付10000元利息。10000元利息我和向胜芝分了,我拿6000元,她拿4000元。[11:57:53]
- [审判长]:邓光进给你支付几次利息?[11:58:01]
- [原告1]:三次。分别是借款当时支付10000元,第二次2015年6月23日和向胜芝一起支付利息20000元,2015你那10月23日和向胜芝一起支付20000元。[11:58:11]
- [审判长]:后两次利息你和向胜芝怎么分配的?[11:58:22]
- [原告1]:向胜芝16000元,我24000元。[11:58:32]
- [审判长]:其他支付过利息吗?[11:58:41]
- [原告1]:没有。[11:58:50]
- [审判长]:借款逾期后,你找谁还款过?[11:58:58]
- [原告1]:2016年7月,2017年元月找过姜乌金和项目部还款。[11:59:07]
- [审判长]:你向鸿大公司催要借款了吗?[11:59:14]
- [原告1]:鸿大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彭积好讲等项目部的房子卖完了,先还在外的借款,有余钱再分。[11:59:23]
- [审判长]:你现在要求哪个还款?[11:59:33]
- [原告1]:鸿大公司和姜乌金还款。[11:59:44]
- [审判长]:还款的理由是什么?[11:59:54]
- [原告1]:借钱必须要偿还。借条上盖有公章,所以鸿大公司要还,姜乌金是继承人又是经手人,所以要还钱。[12:00:05]
- [审判长]:邓光进以什么名义向你借款?[12:00:17]
- [原告1]:鸿大公司的名义向我借款。借款用于建安置房。[12:00:26]
- [审判长]:邓光进是鸿大公司的职工吗?[12:00:44]
- [原告1]:他是项目部经理。[12:01:01]
- [审判长]:姜乌金,你对原告张春香出具现金事实清楚吗?[12:01:10]
- [被告1]:借款事实清楚,实际只得190000元,当时给了他10000元支付利息。[12:01:23]
- [审判长]:邓光进是鸿大公司职工吗?[12:01:33]
- [被告1]:是项目部负责人。是不是鸿大公司的正式职工我就不清楚了。[12:01:52]
- [审判长]:邓光进生前是不是村委会干部?[12:02:12]
- [被告1]:朱食洞村综治干部。[12:02:23]
- [审判长]:邓光进古丈搞工程是个人承包还是他人合伙?[12:02:33]
- [被告1]:他人合伙。好像是8条人合伙。[12:02:48]
- [审判长]:鸿大公司在古丈承包了几个工程?[12:02:56]
- [被告代理人2]:就一个,移民安置工程。[12:03:09]
- [审判长]:你公司在古丈设立几个项目部?[12:03:22]
- [被告代理人2]:一个项目部。古丈县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设项目部。[12:03:35]
- [审判长]:邓光进与鸿大公司是什么关系?[12:03:45]
- [被告代理人2]:挂靠。[12:03:56]
- [审判长]:鸿大公司对古丈承建工程垫付过资金吗?[12:04:06]
- [被告2]:没有。只收取管理费。[12:04:29]
- [审判长]:你公司和邓光进签订了内部合同吗?[12:04:39]
- [被告代理人2]:签订了项目部管理协议书,还有一个鸿大公司给邓光授权了一个委托刻项目部公章的委托书。有项目部签章的留样。[12:04:47]
- [审判长]:对发包单位的工程款需要通过鸿大公司的账户吗?[12:04:57]
- [被告代理人2]:需要通过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支配出去。项目部要钱写申请,公司同意。[12:05:11]
- [审判长]:邓光进承包的工程款是否这么运作的?[12:05:21]
- [被告2]:不是,邓光进的工程款是进他私人账户,没有一笔进私人账户。[12:05:33]
- [审判长]:邓光进刻了几枚项目部公章?[12:05:43]
- [被告2]:不清楚。[12:05:59]
- [审判长]:古丈新兴家园建设项目部是否在古丈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12:06:09]
- [被告2]:2016年6月21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彭积好。[12:06:18]
- [审判长]:有无变更法定代表人?[12:06:26]
- [被告2]:没有。[12:06:35]
- [审判长]:邓光进生前在古丈有几个项目工程?[12:06:49]
- [被告2]:不清楚。[12:06:58]
- [审判长]:你公司和发包单位签有合同吗?[12:07:06]
- [被告2]: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12:07:15]
- [审判长]:涉案工程发包单位是谁?[12:07:23]
- [被告2]:由邓光进自己联系的,我不清楚。[12:07:31]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相互发问的。[12:07:44]
- [原告1]:没有。[12:07:55]
- [被告代理人1]:没有。[12:08:04]
- [被告3]:没有。[12:08:10]
- [被告代理人2]:没有。[12:08:16]
- [审判长]:发问完毕。休庭。[12:08:35]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12:33:29]
- [审判长]:现就向胜芝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发问。[12:33:51]
- [审判长]:向胜芝,法庭询问过程中,就张春香讲借款是与你一起共同借款,邓光进一并支付利息给你,你对张春香的回答有异议吗?[12:33:59]
- [原告2]:没有。[12:34:09]
- [审判长]:向胜芝,邓光进生前以什么名义向你借款?[12:34:18]
- [原告2]:说古丈修安置房需要资金。邓光进个人以项目部名义向我借款的。[12:35:01]
- [审判长]:向胜芝,既然邓光进个人以项目部名义向你借款,为什么要改项目部的印章?[12:35:11]
- [原告2]:他是项目部的经理,肯定要盖项目部的印章。[12:35:25]
- [审判长]:向胜芝,你要找谁还款?[12:35:34]
- [原告2]:姜乌金是经手人,我肯定要找姜乌金还钱,鸿大公司是项目的上级单位,我肯定要找鸿大公司还款。[12:35:46]
- [审判长]:向胜芝,除了张春香讲的支付利息情况,邓光进还支付过利息吗?[12:35:54]
- [原告2]:就是张春香讲的情况,其他没有再还过了。[12:36:05]
- [审判长]:姜乌金,对邓光进生前,从向胜芝借款的事实你有异议吗?[12:36:16]
- [被告1]:没有异议。[12:36:27]
- [审判长]:鸿大公司,你公司给邓光进办理过刻制项目部印章的委托书是事实吗?[12:36:36]
- [被告代理人2]:有这回事,委托书上还有项目部的印章样本。[12:36:50]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相互发问的。[12:37:02]
- [原告2]:没有。[12:37:17]
- [被告代理人2]:没有。[12:37:28]
- [被告代理人1]:没有。[12:37:34]
- [被告3]:没有。[12:37:39]
- [审判长]:发问完毕。[12:37:50]
- [审判长]:滕凤娥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发问。[12:37:57]
- [审判长]:滕凤娥,邓光进生前向你借过几次款?[12:38:05]
- [原告3]:2014年1月21日一次。[12:38:15]
- [审判长]:滕凤娥,当时借款约定利息了吗?[12:38:25]
- [原告3]:有,五分利息。[12:38:35]
- [审判长]:滕凤娥,邓光进生前给你支付了几次利息?[12:38:44]
- [原告3]:三次,一共支付30000元利息。[12:38:59]
- [审判长]:滕凤娥,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了吗?[12:39:14]
- [原告3]:没有。[12:39:24]
- [审判长]:滕凤娥,邓光进生前以什么名义借款?[12:39:33]
- [原告3]:用于建安置房,他是代表项目部借款。[12:39:46]
- [审判长]:滕凤娥,你要求谁偿还借款?[12:39:56]
- [原告3]:一要鸿大公司还款,因为项目部挂靠在鸿大公司。二要姜乌金还款,是因为姜乌金继承了邓光进的遗产。[12:40:07]
- [审判长]:姜乌金,邓光进什么时候去世的?[12:40:18]
- [被告1]:2015年12月18日。因病去世。[12:40:29]
- [审判长]:姜乌金,邓光进去世后,三原告到你家向你要求偿还借款吗?[12:40:38]
- [被告1]:三个原告都到我家,探望我老公,不是找我还款。[12:40:53]
- [审判长]:姜乌金,你和三原告见过面吗?[12:41:04]
- [被告1]:记不清楚了。[12:41:12]
- [审判长]:鸿大公司,邓光进在古丈的工程办理结算了吗?[12:41:23]
- [被告2]:不清楚。[12:41:31]
- [审判长]:鸿大公司,邓光进是你公司员工吗?[12:41:41]
- [被告2]:邓光进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因为工程挂靠的关系,他只是项目部经理。[12:41:53]
- [审判长]:三原告,邓光进去世后,你们三个到邓光进家里和姜乌金见过面吗?[12:42:17]
- [原告2]:见过,但是当时去的目的是探望不是去要钱的。是姜乌金主动提出来钱会还我们的。我和张春香的钱她经手了,她晓得,她会还的。[12:42:28]
- [原告1]:见过,和向胜芝讲的一样。[12:42:37]
- [原告3]:见过,和向胜芝讲的一样。[12:42:43]
- [审判长]:姜乌金,三案提交的公证书中,你要求继承邓光进的遗产,有这回事吗?[12:42:53]
- [被告1]:有。[12:43:00]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相互发问的?[12:43:09]
- [被告代理人2]:有。[12:43:20]
- [审判长]:请发问。[12:43:29]
- [被告代理人1]:姜乌金,邓光进在古丈包工有几个工程?[12:44:18]
- [被告1]:只有一个。[12:44:26]
- [被告代理人1]:邓光进的工程结算了吗?[12:44:37]
- [被告1]:还没成结算。[12:44:44]
- [被告代理人1]:鸿大公司和邓光进签订什么协议?[12:44:52]
- [被告代理人2]:项目部成立授权委托书和项目部协议。[12:45:01]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相互发问的。[12:45:16]
- [原告2]:没有。[12:45:29]
- [被告代理人1]:没有。[12:45:42]
- [被告代理人2]:没有。[12:45:47]
- [被告3]:没有。[12:45:54]
- [审判长]:发问完毕。[12:46:04]
- [审判长]:对三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后,判决前予以认证。[12:46:1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12:46:23]
- [审判长]:现就张春香、向胜芝、滕凤娥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进行法庭辩论。[12:46:33]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张春香方发表辩论意见。[12:46:42]
- [原告1]:鸿大公司收了管理费,我要求被告鸿大公司和姜乌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46:51]
- [原告2]:邓云刚放弃继承权,我只要求鸿大公司和姜乌金还钱。邓光进是鸿大公司下属机构项目部经理,公司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姜乌金是借款经手人,再者她是邓光进的继承人,所以姜乌金应该承担还款责任。[12:47:00]
- [原告3]:同向胜芝的辩论意见一致。[12:47:16]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2:47:28]
- [审判长]:就三案,共同发表辩论意见。鸿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针对张春香、向胜芝两张借条,出具的时间,2014年1月7日,法庭调查中,古丈县新兴家园建设项目部是2016年6月21日成立的。2014年1月7日就盖上了项目部的公章,只有两个原因,公章是假的或者是补盖的。
二、本案中,向胜芝、张春香的借条,债务人邓光进出具后,是否实际发生履行了,只有一个证人证明支付200000元,证言与姜乌金提供统一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且没有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借款事实履行发生。
三、滕凤娥借条上出现了本案第三个项目部公章的名称。对出现的除了避险安置章是我公司项目的公章,其他两个章均是邓光进为了融资借款私刻的公章。因由邓光进自己负责。借款是邓光进自己借的,钱是打入邓光进的账户,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公司项目上。因此,三笔借款均不能由鸿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针对张春香、向胜芝的借条,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证据证实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应当驳回向胜芝、张春香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是民间借贷还是在继承人继承范围承担责任,法律关系不清楚。并未看到姜乌金继承了什么遗产。还是将姜乌金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该笔债务,也没有剥离清楚。不管本案是法定继承人承担债务纠纷,还是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鸿大公司都不可能在同一案件中承担责任。
六、约定利息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希望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2:52:50] - [被告代理人1]:就三案,共同发表辩论意见。
一、被告姜乌金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是姜乌金,是邓光进,虽系夫妻关系,但是借条上是用于古丈廉租房项目建设,而不是用于姜乌金家庭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再加上借条上有项目部的公章,姜乌金不是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鸿大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庭调查,邓光进在古丈只有一个工程,鸿大公司只有一次授权,未登记前是可以变更项目部的名称。虽然项目部登记的时间是2016年。但项目部的成立时间不是2016年。借条上的公章名称就是鸿大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的章子,和古丈工商登记的名称是一致的。被告鸿大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章是假的。分支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职务行为应由其公司承担责任。本案盖了项目部的公章,对外应由鸿大公司承担责任。再者,项目委托协议中表明,乙方财务独立。乙方有专户。邓光进所得款项进入他的款项,再从他的账户支出,则可以认为该账户为项目部用于项目上的账户,不是邓光进私人家庭账户。本案牵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认为姜乌金和邓云刚不能作为本案被告被起诉。项目部至今没有清算,而且是几个人合伙经营的。项目部是被告鸿大公司的工程,如果项目部要承担责任的话,其他合伙人也要承担责任。
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知,原、被告之间借款当时扣除的利息,不得再列入本金。四、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知,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因视为不支付利息。三张借条上均没有写明利息,则邓光进支付的利息应视为对三原告本金的偿还。[12:53:35] - [被告1]:同意诉讼代理人意见。[12:53:50]
- [被告3]:我已经放弃了继承权,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12:54:01]
- [审判长]: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54:11]
- [原告2]:证人有两个人,不是鸿大公司讲的一个。证人戴得成出具的证明和给姜乌金出具的证明并不矛盾;邓光进开条子后,给我们支付了利息。不是向被告所说的扣了10000元;资金来源有相关证据证明,是汪道云的证明,他是生意人,拿出那么多钱对他来说拿出100000元很轻易,而且我事先已经和他打了招呼,他已经帮我准备了;邓光进将欠款用于什么地方,我无法举证;法律规定姜乌金是第一继承人,邓光进去世后,姜乌金一直在古丈管事。我们这笔钱,姜乌金是经手人,而且她自己也承认这笔借款,应该还这笔钱。至于利息是口头约定的,所以支付的钱应该是利息,而不是被告所讲的本金。如果是本金,邓光进肯定会改借条。[12:55:22]
- [原告1]:资金来源提交了相关证据,如果是还本金,应该改写借条。[12:55:32]
- [原告3]:印章是否为邓光进私刻,鸿大公司都应该承担责任。借款是用于古丈工程建设,邓光进已经明确讲清楚了。姜乌金是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借款。[12:55:41]
- [被告代理人2]: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矛头均指向鸿大公司。对资金来源被告姜乌金和原告均认可。
二、任何单位和公司,员工私刻公章的行为都不应由单位承担。所以邓光进个人私刻公章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12:56:00] - [被告1]:没有新意见。[12:56:08]
- [被告3]:没有新意见。[12:56:1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现就张春香、向胜芝、滕凤娥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邓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最后陈述。[12:56:30]
- [原告1]: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及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12:56:41]
- [原告2]: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及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12:56:46]
- [原告3]: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及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12:56:57]
- [被告代理人2]: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最后中出现的合伙人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12:57:09]
- [被告1]:依法判决。[12:57:18]
- [被告2]:依法判决。[12:57:25]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有调解的权利,鉴于原、被告都到庭参加诉讼,是否同意调解吗?[12:57:37]
- [被告代理人2]:不同意调解。[12:57:48]
- [被告1]:不同意调解。[12:58:00]
- [审判长]:鉴于湘西鸿大公司和姜乌金不同意调解,调解无法进行,本庭就不组织调解。三案将依法判决。[12:58:20]
- [审判长]:现在闭庭。[12:58:36]
- [审判长]:以上笔录核对无异后,请签名捺印。[12:58:46]
- [主持人]:审判长宣布闭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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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