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审判组织

审判员

讯问当事人

讯问当事人
10月24日9:30重庆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6: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重庆一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36:2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7:0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37:1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已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37:46]
  • [审判长]:
    请坐下。
    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庭审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为准。请上诉人向法庭陈述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代理权限。
    [09:38:07]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李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岳敬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朱然,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38:48]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向法庭陈述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编号、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09:40:36]
  • [被告]:
    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尚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宋宗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姜红利,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0:4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09:41:06]
  • [原告]:
    无异议。
    [09:41:17]
  • [被告]:
    无异议。
    [09:41:23]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是两个代理人,若是当你们的陈述不一致是以谁的陈述为准?
    [09:41:28]
  • [原告]:
    以岳敬华律师的陈述为准。
    [09:41:37]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手续合法,本庭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一百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新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上诉方可以申请撤回上诉。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是否听清?
    [09:41:57]
  • [原告]:
    已听清。
    [09:42:09]
  • [被告]:
    已听清。
    [09:42:1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由本案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方剑磊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刘家秀、审判员康炜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艾玲担任法庭记录,由阎海峰担任的本案的法官助理,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09:42:20]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42:29]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42:38]
  • [审判长]:
    现在当庭将廉政监督表送达各方。
    [09:42:43]
  • [原告]:
    收到。
    [09:42:56]
  • [被告]:
    收到。
    [09:43:03]
  • [审判长]:
    是否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09:43:08]
  • [原告]:
    已经填写,该地址能收到。
    [09:43:15]
  • [被告]:
    已经填写,该地址能收到。
    [09:43:23]
  • [审判长]:
    电子送达是否需要?
    [09:43:27]
  • [原告]:
    不需要。
    [09:43:34]
  • [被告]:
    不需要。
    [09:43:40]
  • [审判长]:
    下面由案件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09:43:44]
  • [原告]:
    宣读上诉状,记录略,无变更,无补充。1、一审判决对审计金额不采信,导致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3、一审判决要求我方提交审计过程材料,我方已经提交了,但以提交材料时间过期没有采信也是不合理的。
    [10:01:0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10:01:19]
  • [被告]:
    1、一审的时候上诉人只提交了审计结论,只有数字,我方没有看到整个审计过程,无法判断准确性;2、工程结算涉及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与重大关切,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但,鉴于工程结算涉及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与重大关切,对审计报告并非不能提出质疑,在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自然应当担负其纠正错误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重任;3、审计报告未采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认可的工程量,审计报告最大的问题是未采纳双方提交的工程量和双方约定的计价原则,因此请求法院对本案涉及到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或鉴定,确定审减内容是否应当予以审减以及审减金额是否正确或者准确;4、审计报告的计价原则不符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
    [10:01:27]
  • [审判长]:
    归纳争议焦点为:1、审计报告中其审减过程采纳的标准是否与合同不符,但该事实是否作为本案判决书所必须查明的事实,合议庭将在庭审结束后予以评议;2、合同无效是否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采信审计报告确定审计金额,双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0:01:38]
  • [原告]:
    归纳的焦点无异议,但是关于焦点1,应该是另一个审判关系,不应当在民事审查。
    [10:01:46]
  • [被告]:
    归纳的焦点无异议。
    [10:01:54]
  • [审判长]:
    该事实是否作为本案判决书所必须查明的事实,合议庭将在庭审结束后予以评议,是否采信将在判决书中说明,今天先将程序走完,是否听清?
    [10:02:00]
  • [原告]:
    听清。
    [10:02:08]
  • [审判长]:
    双方对一审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部分,除在上诉状和刚才陈述的以外还有无其他异议?
    [10:02:16]
  • [原告]:
    第一次讯问笔录为准。
    [10:02:23]
  • [被告]:
    没有了。
    [10:02:31]
  • [审判长]:
    双方在询问的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除要求补充的以外,双方对质证笔录还有无变化?
    [10:02:37]
  • [原告]:
    没有了。
    [10:02:44]
  • [被告]:
    没有了。
    [10:02:49]
  • [审判长]:
    由于双方都同意质证笔录,故今天不再庭审时再次质证,双方是否同意?
    [10:02:53]
  • [原告]:
    同意。
    [10:03:03]
  • [被告]:
    同意。
    [10:03:10]
  • [审判长]:
    在上次庭审结束后,你方是否向法庭提交质证意见?
    [10:46:18]
  • [原告]:
    没有。
    [10:46:25]
  • [审判长]: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二审补充证据)第九组证据,上诉人发表补充意见?
    [10:46:31]
  • [原告]:
    质证意见,我方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这组证据材料,这组证据材料均是被上诉人自行提供,并不是被上诉人向审计部门提交的回复意见的资料,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不一致,经过我方仔细查看这些材料均为被上诉人事后打印的材料,故我方不认可。
    [10:46:39]
  • [审判长]:
    上诉人,此外当时你方要求回去核实数量确认的问题,你方有无意见?
    [10:46:50]
  • [原告]:
    经过核实,在审计取证记录,审计的数量是以现场查实的为准,时间不太好确定,因为是审计部门做的。
    [10:46:59]
  • [审判长]:
    关于计价原则,被上诉人认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当时你方表示将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说明,是否提交?
    [10:47:07]
  • [被告]:
    提交了,邮寄的。
    [10:47:16]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陈述你方意见?
    [10:47:23]
  • [被告]:
    两江新区的绿化汇总表,竣工图数量409,实测209,竣工后移走的是107棵。
    [10:47:30]
  • [被告]:
    现场当时有8棵死了,上诉人在竣工后移走的是107棵,只计算了栽植费,树木本身的费用未计算,综合6424.6元,而审计的金额少了2000元,单价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为624元。
    [10:48:18]
  • [审判长]:
    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10:48:24]
  • [被告]:
    是发票单价乘以系数1.4658=6426.07,根据补充协议中的60页第一条第一款。
    [10:48:31]
  • [审判长]:
    其余的若是审减一致就不要再重复了。
    [10:48:37]
  • [被告]:
    后面的都是一样的。
    [10:48:43]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刚才被上诉人提交的汇总表发表意见。
    [10:48:50]
  • [原告]:
    对于量的问题:1、对方提到数量是工程完工(2011年11月20日)的时候的数量,双方在2014年办理的工程完工手续,要保证树木是否存活有一个时间段。我方认为第二个时间点是工程完工双方移交的时间2014年,被上诉人不能以工程完工的数量作为最终的数量,而合同约定了本案的时间是有审计部门的审计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故应当以审计为准;2、对于2014年2月14日竣工移交至审计部门审计实测的时候树木移栽和死亡的金额,我方在起诉的时候已经予以了扣除,我方超付的金额是9534700元,但我方起诉的金额为5730423.15元,对于其余的金额双方另行进行了结算即3804276.85元。
    [10:48:56]
  • [被告]:
    我对事实部分进行下说明:1、养护期是我方负责,2011年当时是竣工的,在2014年1月17日办理了整个工程的移交手续,移交给了上诉人;一审证据第163页中有被上诉人的情况说明,涉及到上诉人移走的苗木27棵,第二页、第三页中都有记载移走的树木棵树,这些可以说明是上诉人移走的,不是我方移走的,文件最后还有一句话是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对以上负责,那么审计的时候就不应由我方来承担了这个损失;2、在我方不清楚,一审时上诉人也未说明这个情况,我方今天才知道,从数字上也不符合,一个树木的价格是600多元,看事实应该无争议,应该是扣除的。
    [10:49:05]
  • [审判长]:
    上诉人,一审证据第163页-169页中的情况说明是否是你方作出的?
    [10:49:14]
  • [原告]:
    我方的意见以一审庭审笔录的意见为准。
    [10:49:23]
  • [审判长]:
    云汉大道是否也是跟上述一致?
    [10:49:31]
  • [被告]:
    这个是价的问题。
    [10:50:01]
  • [审判长]:
    还有无意见?
    [10:50:10]
  • [原告]:
    我们认为合同约定的采购价应当是双方认可的、合理的与市场行情相近的价格,而并非完全只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没有上诉人审核同意的、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的金额。
    [10:50:16]
  • [审判长]:
    双方在二审中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10:50:23]
  • [原告]:
    无新证据提交。
    [10:50:32]
  • [被告]:
    无新证据提交。
    [10:50:38]
  • [审判长]: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该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
    [10:50:42]
  • [原告]:
    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11年11月20日是竣工验收的时间,移交时间是2014年2月14日。
    [10:50:50]
  • [被告]:
    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11年11月20日是竣工验收的时间,移交时间2014年1月17日,因为有个移交单。
    [10:50:58]
  • [原告]:
    2014年1月17日是现场移交,2014年2月14日是办理手续的时间,我方是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会议纪要的时间。
    [10:51:04]
  • [被告]:
    我方认可2014年2月14日,我方一审提交证据中的第44页中有个竣工移交会议纪要。
    [10:51:15]
  • [审判长]:
    双方均认可移交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审计所计量的时间是否确认?
    [10:51:23]
  • [原告]:
    认可移交时间。
    [10:51:30]
  • [被告]:
    认可移交时间。
    [10:51:36]
  • [原告]:
    对审计计量的大概时间是在2015年8月份左右。
    [10:51:40]
  • [审判长]:
    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后,你方认为如何约定合同价款?
    [10:51:48]
  • [原告]:
    我方认为合同有效,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若工程是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结算。
    [10:51:57]
  • [审判长]:
    约定是否仍然按照审定的结论?
    [11:14:35]
  • [原告]:
    是的。
    [11:14:42]
  • [审判长]:
    当审定的结论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不一致时,你方的意见?
    [11:14:48]
  • [原告]:
    认为审定的计价标准与合同的约定是一致的,若审计部门在审计的过程中与双方的认知不一致时,也应当适用审计的审定金额,因为本案涉案工程是道路基础工程,同样也是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该工程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该项目的性质,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充分清楚的认识,所以才会在合同的多处约定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标准,该约定非常充分的证明了双方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11:14:55]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是依据合同有效来提起的诉讼?
    [11:15:02]
  • [原告]:
    是的,但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之后有了变化,以一审的卷宗为准。
    [11:15:14]
  • [审判长]:
    当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被上诉人有何意见?
    [11:15:22]
  • [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应参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11:15:30]
  • [审判长]:
    当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与审计结论采取的标准或依据的事实有误时,你方认为应当采取哪一部分的条款,即约定的计价标准,还是约定的审计结论?
    [11:15:37]
  • [被告]:
    当然是约定的计价标准。
    [11:15:4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认为审计结论采用的标准与事实与双方约定明显不符的条款是哪些?
    [11:15:51]
  • [被告]:
    补充协议中载明了关于计价的原则。
    [11:15:58]
  • [审判长]:
    结算价格按照苗木采购价乘以1.4加苗木采购价乘以6.58%?
    [11:16:06]
  • [被告]:
    是的。
    [11:16:13]
  • [审判长]:
    上诉人关于补充原则,在审计中是否也是按照该补充协议中的计价原则?是否有证据支持?
    [11:16:23]
  • [原告]:
    是的,是按照该计价原则来的,证据:根据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第一页第二个大点中有记载。
    [11:16:35]
  • [被告]:
    我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中第79页。
    [11:16:44]
  • [审判长]:
    根据双方的陈述,实际上双方金额差距的分为两部分:1、量的部分;2、计价的部分。
    [11:16:54]
  • [原告]:
    是的。
    [11:17:01]
  • [被告]:
    是的。
    [11:17:09]
  • [审判长]:
    你方依据的采购价是什么?
    [11:17:13]
  • [原告]:
    采购是按照市场同期价格,不是被上提出的合同价格,信息价是10公分以下,10公分以上是采购价。
    [11:17:20]
  • [审判长]:
    双方主要价格来源于两方面,1、数量差距;2、苗木采购的基价。
    [11:17:27]
  • [原告]:
    是的。
    [11:17:36]
  • [被告]:
    是的。
    [11:17:42]
  • [审判长]:
    上诉人认为的采购基价是?
    [11:17:46]
  • [原告]:
    采用的是两江新区云汉大道南段的采购价格。
    [11:17:5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认为的基价是什么?
    [11:18:03]
  • [被告]:
    补充协议中第61页,依据采购合同和发票确定的价格。
    [11:18:10]
  • [审判长]:
    上诉人为何采用两江新区云汉大道南段的采购价格?
    [11:18:20]
  • [原告]:
    应当是从市场合理的采购价,不是按照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的采购价,我方所理解与审计一致,被上诉人的采购价和市场价格不一致,不合理。
    [11:18:29]
  • [审判长]:
    依据合同约定第几条?
    [11:18:36]
  • [原告]:
    补充协议中第1条中第1个小点即苗木采购价的记载。
    [11:18:46]
  • [审判长]:
    对补充协议中第1条中的(苗木采购价的记载)你方有何意见?
    [11:18:53]
  • [原告]:
    我方认为这是一个来源,被上诉人也未履行该程序。
    [11:19:00]
  • [被告]:
    我补充,在我方证据第198页中有明显载明了南段和北段的差距,北段存活率是百分之八十,南段存活率是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11:19:1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暂定价5700万,当时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得出的结论?
    [11:19:27]
  • [原告]:
    我方不清楚,庭后书面回复。
    [11:19:34]
  • [被告]:
    当时签订合同时是一个估算。
    [11:19:44]
  • [审判长]:
    上诉人,在审计结论出来之后,审计局要求你方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超付的金额为9534700元?
    [11:19:50]
  • [原告]:
    是的。
    [11:20:09]
  • [审判长]:
    你方起诉的金额为5730423.15元,中间的差距,除了量之外,关于计价是否也是按照该标准?
    [11:20:16]
  • [原告]:
    是的,差距的金额是3804276.85元,是双方对另行结算的金额,故在起诉时予以扣除,计算的公式不清楚。
    [11:20:23]
  • [审判长]:
    双方另行结算有无书面的依据?
    [11:20:32]
  • [原告]:
    可否休庭,我方需要核对下。
    [11:20:40]
  • [审判长]:
    休庭5分钟,因上诉人请求下来核对双方是否进行过另行结算,该结算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11:20:48]
  •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上诉人,关于380余万元是否核实清楚?
    [11:34:56]
  • [原告]:
    请求庭审后书面回复,双方没有进行过刚才陈述的另行结算,我方准备在本案完毕之后跟被上诉人进行另行结算。
    [11:35:02]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已付工程款45600000元,对该已付工程款双方有无异议?
    [11:35:09]
  • [原告]:
    无异议。
    [11:35:16]
  • [被告]:
    无异议。
    [11:35:22]
  • [审判长]:
    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送结算金额为66936083.31元,审定结论为36065299.47元,双方对以上数字有无异议?
    [11:35:26]
  • [原告]:
    无异议。
    [11:35:33]
  • [被告]:
    无异议。
    [11:35:39]
  • [审判长]:
    上诉人解释下资金占用损失从2013年11月29日起算的理由?
    [11:35:43]
  • [原告]:
    我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是在2013年11月28日,故我方从2013年11月29日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11:35:53]
  • [被告]:
    以判决书的为准。
    [11:36:0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资金占用时间及计算标准有无异议?
    [11:36:08]
  • [被告]:
    请法庭依法裁决。
    [11:36:1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仍然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上诉人是否同意?
    [11:36:26]
  • [原告]:
    请法院依法裁决。
    [11:36:3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即将结束,还有无事实补充?
    [11:36:39]
  • [被告]:
    审计部门在现场勘查的时间是2015年7月9日到10日,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审计资料第23页-24页中有载明。
    [11:36:46]
  • [审判长]: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陈述的勘查时间有何异议?
    [11:37:10]
  • [原告]:
    认可该时间2015年7月9日到10日。
    [11:37:2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37:36]
  • [原告]:
    1、约定了审计审定的金额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审计部门作出了审定结论,审计部门的审计系按照法律规定独立作出,是具有效力的文书,所以我方认为在双方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2、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采购价的认知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基于双方接受审计监督的前提,且被上诉人多次多处出具书面的意见,表示以审计的审定金额为最终的结算金额,所以我方认为本案适用审计审定的金额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11:37:44]
  • [被告]:
    1、审计在本案中只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对被上诉人不具有行政监督的性质;2、被上诉人同意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是基于审计机关代表的是国家信用,相信审计机关是公正准确的,就本案而言审计报告丧失了公正性、准确性,不仅没有听取被上诉人的意见,也没有尊重上诉人的意见;3、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有合同当然应当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4、上诉人实际上是请求变更合同的约定,但是没有提出明确的请求;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就本案要么对审计报告启动鉴定或者审核程序,要么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11:37:54]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38:13]
  • [原告]:
    没有。
    [11:38:22]
  • [被告]:
    没有。
    [11:38:30]
  • [审判长]:
    进行最后陈述?
    [11:38:35]
  • [原告]:
    请求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请。
    [11:38:41]
  • [被告]: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1:38:4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1:38:54]
  • [原告]:
    一般授权,没有代理权限。
    [11:39:00]
  • [被告]:
    一般授权,没有代理权限。
    [11:39:07]
  • [审判长]:
    本案如何判决将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11:39:1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1:39:18]
  • [主持人]:
    本记录不具法律效应
    [11: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