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代表进行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同志领誓

公众代表观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演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主持“12•4”公众开放日活动

公众代表观看动漫视频短片《弘扬宪法精神 传播法治文明》

江必新副院长发布司法解释及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现场连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场连线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现场连线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场记者
2017年12月4日10:15 弘扬宪法精神 感受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12•4”公众开放日
  • [姜伟]:
    各位公众代表、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10:20:04]
  • [姜伟]:
    今天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我们在这里举办“12•4”公众开放日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 感受公平正义”。周强院长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对做好开放日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委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各位公众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26:46]
  • [姜伟]:
    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四级法院都将同步开展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可以通过展示屏同步观看各地法院的活动场景。在最高人民法院参加活动的有50余位公众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传播策划专家,律师,法学院校师生和社区居民代表。
    [10:27:14]
  • [姜伟]:
    今天的活动共有六项议程:一是法官代表集体进行宪法宣誓;二是观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三是观看弘扬宪法精神的动漫视频短片;四是发布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例;五是视频连线部分法院活动现场;六是参观中国法院博物馆。
    [10:27:37]
  • [姜伟]: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法官代表进行宪法宣誓。因周强院长有重要公务活动,特别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同志担任领誓人,下面请各位公众代表一起见证法官代表的宣誓过程。依据宣誓程序,在宣誓前,请全体起立,奏唱国歌。奏唱国歌结束后请公众代表就坐。
    [10:27:54]
  • [导播]:
    现场大屏法官代表进行宪法宣誓。
    [10:28:17]
  • [姜伟]:
    各位代表,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进行宣誓的是高级法官代表,法官的宣誓活动是一种庄重的仪式,充分表达了人民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崇和信仰。人民法官掷地有声的誓言,不仅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承诺,也是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10:29:15]
  • [姜伟]:
    接下来,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公众代表观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演示,观摩结束后,请工作人员引导各位公众代表到二楼的全媒体新闻发布厅继续进行今天的公众开放日活动。
    [10:29:41]
  • [林莹]: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
    [10:30:52]
  • [林莹]:
    欢迎莅临最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参观,下面,由我来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对于破解执行难所做的各项努力。
    [10:31:30]
  • [林莹]:
    一、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切实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
    [10:32:36]
  • [林莹]:
    近三年来,我们出台了20多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数量与前20年出台的总数相当,对执行工作本身和立审执衔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尤其是2016年以来,我们密集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财产保全、财产调查若干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执行款物管理等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填补规则空白,加强监督制约。
    [10:33:34]
  • [林莹]:
    同时,我们还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1000条和200条,涉及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可以说是执行工作的“百科全书”,切实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
    [10:33:45]
  • [林莹]:
    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从今年的4月开始到11月,整治内容包括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我们还发布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为执行工作进一步划定“高压线”。
    [10:34:00]
  • [林莹]:
    不久前,我们刚刚结束“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巡查工作,梳理出八大类30多个问题,对全国三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
    [10:34:14]
  • [林莹]:
    二、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查人找物难题
    [10:34:44]
  • [林莹]:
    “查人找物难”是执行难的第一难。传统模式下,执行人员需要到银行、土地、房产等部门“登门临柜”,实地查控财产,效率低下,覆盖面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智慧城市、智慧社会建设,必须探索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查人找物的新模式。
    [10:34:58]
  • [林莹]:
    2014年底,最高法院正式开通“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范围从当初的20家银行、仅能查询存款一类信息,发展为与36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5类20项信息;全国所有的3523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网络查控。
    [10:35:09]
  • [林莹]:
    为了解决不动产查控问题,我们还积极推进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4个沿海、旅游城市的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建设,这项工作现在已经基本完成。
    [10:35:20]
  • [林莹]:
    此外,多数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与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扩大查控范围,形成了对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10:35:31]
  • [林莹]: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线使用两年来,全国法院共查询案件2764万件、冻结1515亿元,查询到车辆2662万辆、证券480亿股、渔船和船舶24.72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18.82亿元。这个数据每天都在发生变化。
    [10:35:45]
  • [林莹]:
    实践证明,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执行到位金额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全国法院执行到位金额达到1.5万亿元,更多的“真金白银”装到了胜诉当事人的口袋里。
    [10:35:56]
  • [林莹]:
    三、加强失信惩戒,遏制规避执行行为
    [10:36:08]
  • [林莹]:
    执行难的第二大难题,在于当事人规避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为此,我们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就是“黑名单”制度,与有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10:36:19]
  • [林莹]:
    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目前,共纳入失信人920万例。
    [10:36:30]
  • [林莹]:
    失信人上了我们的黑名单以后,就会限制其高消费,不能购买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这是订票失败的提示。
    [10:36:41]
  • [林莹]: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限制902万人次购买机票、353万人购买动车、高铁票。去年12月底,我们与公安部、中航信、中铁总联手,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其他证照一块绑定,彻底限制其通过各类身份证照来购买机票和火车票。
    [10:36:52]
  • [林莹]:
    我们还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签署了《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多层面限制。截至目前,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17.2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127万余笔,涉及资金达到99亿元。
    [10:37:02]
  • [林莹]:
    另外,我们也将一些特殊主体纳入失信名单,其中,部分人员因失信受到处分,有关资格受到影响,被取消招录、晋升或是被罢免。
    [10:37:12]
  • [林莹]:
    联合惩戒措施的采取,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有超过百万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10:37:26]
  • [林莹]:
    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2016年6月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涉及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
    [10:37:37]
  • [林莹]:
    9月14号,中办、国办正式印发文件,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10:37:50]
  • [林莹]:
    另外,为了扩大影响,各地法院也尝试用各种形式对失信人进行曝光。我们还把黑名单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现在“信用中国”网站里,基本上都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的信息,应该说这部分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10:37:59]
  • [林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一些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表示,这一制度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国家治理、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10:38:10]
  • [林莹]:
    四、树立互联网思维,破解财产处置难题
    [10:38:19]
  • [林莹]:
    执行难的第三难是财产变现难。传统拍卖,不仅成本高、成交率低、溢价率低,还有围标串标、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弊端。
    [10:38:29]
  • [林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浙江高院从2012年开始,率先推行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迅速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最高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专门出台网拍司法解释,从今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建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在全国确定有五家网站纳入网拍名单库,并研发上线了全国统一的网拍工作软件,实现了动态管理。
    [10:38:43]
  • [林莹]:
    以淘宝网一家网站为例,从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至今,共计拍卖65万次,拍卖标的物36万件,成交额5000亿元,平均成交率达到92%,溢价率达到64%,为当事人免除佣金达150亿元。
    [10:39:01]
  • [林莹]:
    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是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机制,既能加快财产处置效率,又能有效去除权力寻租空间,彻底斩断利益链条。以浙江、江苏等省份为例,网拍运行至今,违法违纪实现“零投诉”。
    [10:39:12]
  • [林莹]:
    下面进入拍卖网站看一个实例。这是今年8月10日成交的,目前拍卖平台单笔成交额最大的案例,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就成交了。评估价为16.7亿元,最终成交价为26.3亿元,溢价率达到57%,效果非常好。【现场大屏进入实际操作页面】
    [10:39:30]
  • [林莹]:
    五、加强监督制约,破解执行管理难题
    [10:40:41]
  • [林莹]:
    我们突破以往与审判工作相同的管理思维,建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三统一”管理机制,加强统筹管理和监督,真正形成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管理格局。
    [10:40:52]
  • [林莹]:
    今天大家看到的就是最高法院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这也是我们的日常工作平台,具有案件、信访、舆情、委托事项、网络拍卖管理等10多项管理功能。全国法院在一个平台上管理案件、事务和绩效,“一站式”开展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对不规范和消极执行行为进行“一键式”督办,“一竿子插到底”。
    [10:41:04]
  • [林莹]:
    这里我简单介绍几项管理工作:
    [10:41:15]
  • [林莹]:
    一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是,每年五六百万的执行案件中,有40%左右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任何财产。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建立程序性退出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严格规范,每半年进行一次自动查询,一经发现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对涉企业的僵尸案件,依法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化解案件存量。对涉民生的无财产案件,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采用司法救助、社会基金和商业保险等方式予以救助。
    [10:41:28]
  • [林莹]:
    第二项工作是案款管理。去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打响了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第一枪”。为此,我们联合最高检对历史上沉淀的执行案款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发。
    [10:43:14]
  • [林莹]:
    结合案款管理工作,我们要求建立一案一账号的长效化管理机制,修订下发了管理规定,强化了办案系统的案款管理节点,努力实现案款流转与发放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10:43:27]
  • [林莹]:
    第三项工作是委托执行管理。为解决异地执行难,我们研发上线了委托事项管理系统,该系统运行4个月来,全国法院共进行跨区域执行协作7万余次,我们以两人异地执行、往返一次为基数进行了初步估算,使用这套系统相比传统办案方式,节省运力28万人次,节约成本1.67亿元,减少碳排放量1.32万吨。执行工作也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了积极探索和贡献。
    [10:43:37]
  • [林莹]:
    六、强化外部监督,保障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10:43:58]
  • [林莹]:
    除了加强法院内部和外部管理,我们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一是联合最高检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也促进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二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来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继续推行和深化执行公开,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10:44:13]
  • [林莹]:
    基本解决执行难,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争取社会各方面广泛支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10:45:45]
  • [林莹]:
    在各地努力下,人民法院呈现出“一盘棋”合力破解执行难的良好局面。各地法院普遍开展专项活动,并与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相结合,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10:45:56]
  • [林莹]: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是否完成,不是由人民法院自己来定,我们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体系的制定和评估组织工作,这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也增强了这项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当然,最终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10:46:06]
  • [林莹]:
    我们将继续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宗旨,围绕“四个基本”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以实际行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10:46:19]
  • [林莹]: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46:30]
  • [姜伟]: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大家观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专为此次活动制作的动漫视频短片《弘扬宪法精神 传播法治文明》。
    [10:55:54]
  • [导播]:
    现场观看动漫视频短片《弘扬宪法精神 传播法治文明》。
    [10:56:06]
  • [姜伟]:
    看了刚才的视频短片,相信大家对“宪法精神”会有更深切的感受,也更能了解人民法院在“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10:59:47]
  • [姜伟]:
    现在,进行活动的第四项议程,请江必新副院长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及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11:00:06]
  • [江必新]: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是我国宪法日,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欢迎各位记者。
    [11:00:40]
  • [江必新]: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部署,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方略,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我们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11:02:44]
  • [江必新]:
    一、《意见》起草背景
    [11:03:09]
  • [江必新]: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既是我国经济重心,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长江流域则是一个区域概念,覆盖长江的干流和支流所流经的整个区域,共19个省市区,除了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外,还包括青海、西藏、甘肃、陕西、河南、广东、广西、福建等8个省区
    [11:05:23]
  • [江必新]: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但也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长江水道不畅、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2016年3月25日通过《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多次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
    [11:05:44]
  • [江必新]:
    考虑到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或者生态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意见》最终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涵盖范围定位为整个长江流域。
    [11:06:44]
  • [江必新]: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1:08:08]
  • [江必新]: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主线,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结合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出了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和具体举措。
    [11:08:20]
  • [江必新]:
    《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应该遵循的基本理念。第三至第五部分提出具体举措。第六部分是体制机制建设。
    [11:08:55]
  • [江必新]:
    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1:09:11]
  • [江必新]:
    一是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 “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思路,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构建环境优美、交通顺畅的黄金经济带。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
    [11:09:23]
  • [江必新]:
    二是理念先行,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应遵循的四个基本理念。一要遵循自然规律。要树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要素复合性和功能整体性。二要坚持保护优先。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三要促进绿色发展。要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落实将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优先选项的要求。四要注重区域协同。要树立生态环境区域治理和协同保护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11:11:26]
  • [江必新]:
    三是突出重点,强调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考虑到水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里起着决定性作用,《意见》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好四大类十个方面的案件:一是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二是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三是依法审理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保障长江水域安全及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四是依法审理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
    [11:11:55]
  • [江必新]:
    四是因地施策,根据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提出各区段应重点关注的案件。长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辐射19个省市区,不同区段的环境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此,应该考虑到不同区段环境问题和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性,突出重点,因地施策。
    [11:12:26]
  • [江必新]:
    谢谢大家!
    [11:13:56]
  • [江必新]:
    长江上游地区是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应重点把握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加强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高原湖泊湿地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要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呈恶化趋势,主要原因是城镇化程度高,工业和农村、农业污染严重,洞庭湖、鄱阳湖等淡水湖生态系统退化。要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意见》还提出沿江海事法院要充分利用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11:13:58]
  • [江必新]:
    五是力求新作为,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1)审理好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推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打赢蓝天保卫战。(2)审理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保护物种栖息地,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3)审理好生态补偿案件,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4)审理好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包括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金融案件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及用能权纠纷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11:15:32]
  • [江必新]:
    六是形成合力,不断完善适应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新要求的体制机制。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要素跨区域特征明显,环境要素的流动性、联动性和互补性强,环境资源审判不能单打独斗,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要优化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构建法院内部的协同机制;完善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
    [11:16:13]
  • [江必新]:
    各位记者,近年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依法审理了大量环境资源案件,为保障全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今天,我们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这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这十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湖北十堰中院审理的迈驰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区域定位,严厉打击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贵州清镇法院审理的泰蘋河养殖公司与华锦铝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着重考量了河流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我们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深化《意见》的落实,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1:18:51]
  • [江必新]: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1:19:30]
  • [江必新]:
    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 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赵来喜、周正红诉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11:19:45]
  • [江必新]:
    一、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阳县东洞庭湖为禁渔期、禁渔区。2016年3月24日23时许,在汤某、彭某等六人的授意下,万某等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捕捞螺蛳。3月25日凌晨2时许,万某等人停止捕捞,根据汤某、彭某的指示,先后携带捕捞的螺蛳前往北门船厂码头。3月25日6时许,万某等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查获,其捕捞的螺蛳重约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某等十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汤某等十二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决汤某、彭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二到五个月不等拘役;万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三千至五千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洞庭湖位于长江中下游荆江南岸,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湿地。近年来,洞庭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物种濒临灭绝,洞庭湖的湖泊、湿地功能退化严重。为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护,洞庭湖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本案中,岳阳县东洞庭湖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禁渔,被告人汤某等人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已构成非法捕捞罪。捕捞的螺蛳是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判决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指导意义。
    [11:20:04]
  • [江必新]:
    二、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上午,驰迈公司厂房搬迁,该厂生产负责人古文秀明知该厂操作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人赵正明在新厂区调试设备,老厂房无人能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仍安排工人潘立春等人在老厂房内,在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生产,造成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环保局当场查获。经环保局现场采样,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检测,并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查,该公司排出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为88.8mg/L,六价铬浓度值为80.4mg/L,锌浓度值为11.7mg/L,分别超出国家排放标准88倍、401倍、6.8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驰迈公司和古文秀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驰迈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文秀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电镀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会流向犟河造成环境污染,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作业,放任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对驰迈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古文秀拘役四个月。驰迈公司和古文秀以污染环境后果较轻为由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对恣意排放生产废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湖北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严控水体污染,抓好水体保护,维护水质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二审法院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定位,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严厉打击了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案是十堰法院受理的首例水污染刑事案件,宣判后对全市造纸、印染、电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
    [11:20:21]
  • [江必新]:
    三、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日,尼玛多吉从桑培手中以每只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只麝香,合计40000元。随后又从布恩手中以每只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只麝香,合计30000元。十只麝香共计70000元。2016年12月5日尼玛多吉携带十只麝香在玉树市相古村卡沙社设卡点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了十只麝香。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十只马麝,价值为75000元。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尼玛多吉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尼玛多吉明知麝香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购买交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尼玛多吉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赃物来源的线索,为侦破案件提供了真实情况,属于立功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判处尼玛多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十只麝香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法院生态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对于加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三江源地区被誉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鉴于三江源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地位,人民法院要重点关注区域内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案件,坚决打击采矿、砍伐、狩猎以及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促进三江源地区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麝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麝香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名贵药材。随着麝香市场价格日益昂贵,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不断猎杀野生麝,我国的麝和天然麝香资源已处于极为严重稀缺的状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社会各方都要充分关注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11:20:37]
  • [江必新]:
    四、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泰蘋河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鲟鱼养殖的企业,从戈家寨大沟取水。华锦公司于2014年10月在戈家寨水库上游河段筑坝取水。由于华锦公司筑坝拦水,下游河道水量减少,导致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在4月21至23日因严重缺水缺氧大量窒息死亡。泰蘋河公司主张,华锦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明知对原有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华锦公司在未通知下游用水户做好应对准备的情况下,擅自蓄水断水,造成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缺氧窒息大量死亡。泰蘋河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华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流生态流量可以保证河流所需的自净扩散能力,维持水生生态系统平衡,保证库区养殖业所需的水质水量。我国虽然没有关于河流生态流量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此要求,如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就是保障河流生态流量的措施。华锦公司未办理取水行政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养殖场进水减少,鲟鱼窒息死亡。故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死亡与华锦公司蓄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华锦公司赔偿泰蘋河公司经济损失757158.6元。华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水资源,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案系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纠纷,涉及到水资源利用中“生态流量”的保障和控制。河流生态流量具有重要价值,上游地区用水户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不能损害下游地区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全流域水生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转。本案中,作为主要从事鲟鱼养殖的泰蘋河公司与华锦公司均系戈家寨水库的需水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取水、用水、排水。华锦公司在上游取水用水时未办理取水行政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态下泄流量,损害了下游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肯定了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维护了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11:20:54]
  • [江必新]:
    五、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赵来喜与周正红夫妻二人雇佣赵加龙、徐培金驾驶船只停靠在赵成春位于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赵成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赵加龙、徐培金驾驶的船上,卖给赵来喜、周正红。2014年5月8日,赵来喜与赵成春对2012年至2014年的砂款进行结算,扣除已付款项后,赵来喜向赵成春支付了20700元。赵成春认为赵来喜、周正红尚欠其砂款380000元未付,并多次向赵来喜、周正红催要,而赵来喜、周正红以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支付。赵成春将赵来喜、周正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砂款。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赵成春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中用吸砂船非法采砂,转卖给周正红、赵来喜,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赵成春对赵来喜、周正红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处罚决定,对赵成春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赵来喜、周正红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二审认为,赵成春与赵来喜、周正红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砂行为,该买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且本案所涉非法采砂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刑事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侦查情况作出处理,故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书,驳回赵成春的起诉。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典型意义
    长江江砂属于国家所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但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非法采砂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严重影响长江航道通行,破坏了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切实保障长江水域水运安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采砂行为,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忽略了本案刑事违法性的本质,二审法院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所涉非法采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适用法律正确,对于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起到了威慑作用。
    [11:21:11]
  • [江必新]:
    六、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日13时,FC轮(所有人为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靠泊江苏镇江某化工码头后开始卸货。2月3日19时,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检测出自来水厂出水中挥发酚浓度超过标准值9.4倍。随后,镇江市自来水公司采取了相关应急措施。2月6日至2月15日,镇江海事局先后对FC轮的船长、大副以及其他船员进行调查。镇江海事局作出《调查报告》称:FC轮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在卸货作业过程中有约44吨苯酚通过该轮的水下排放管路直接排出了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FC轮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导致在卸载作业过程中有约44吨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判决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赔偿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赔偿金额、利息,仅改判该项赔偿款从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三)典型意义
    长江水道被誉为“黄金水道”,但长江上港口、码头众多,通航船舶不计其数,其中,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风险持续加大,有的直接威胁长江水体和沿江地区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港口、码头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以及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案件的审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为船舶污染案件,存在涉外因素、社会关注度高、公众反映强烈。FC轮在卸载苯酚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约44吨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及长江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11:21:27]
  • [江必新]:
    七、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8日,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与姚友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姚友刚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姚友刚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5年9月15日,姚友刚与富启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富启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沙石堆放、加工生产及转运,租金120万元。富启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80万元。因征服组村民阻扰富启公司生产加工,富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富启公司与姚友刚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姚友刚返还富启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宜宾县水务局出具《关于老喜捷段河道管理范围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老喜捷段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有农户的责任承包地(集体土地),如村社或者农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如没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视为习惯性耕种,土地属性为国有河滩地,属国家所有。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称,征服组菜喜码头公路边河道侧“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地”未办理土地登记。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为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菜喜码头公路边河道侧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该区域位于岷江河道侧,且已被洪水淹没大部分。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结合宜宾县水务局出具的说明及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该区域属于滩涂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征服组将该地块出租给姚友刚,姚友刚又转租给富启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富启公司与姚友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姚友刚返还富启公司租金80万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江河湖泊的滩涂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作为本案租赁物的土地位于长江主要支流岷江河道侧,系国有性质的滩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富启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粉尘污染,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滩涂,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滩涂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滩涂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
    [11:21:52]
  • [江必新]:
    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大银镇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该镇大量垃圾露天堆放,散发出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其间,因垃圾倾倒在公路上影响该处正常通行,大银镇政府于2016年3月底组织修建了简易围墙将垃圾场与公路隔开,除此之外并未对场内垃圾进行任何处理。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大银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确认大银镇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大银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要素跨区域特征明显,要优化审判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本案中,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跨区划管辖本案;遵义市所辖仁怀市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审理本案,并依法对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予以确认,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另外,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负有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的义务,大银镇政府虽然雇佣了专人收集、清理固体废物,但没有完全履行固体污染物处置义务,给环境造成持续的污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本案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
    [11:22:14]
  • [江必新]:
    九、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溪鸣河公司系龙溪河流域光明电站业主。2015年11月,溪鸣河公司向沐川县发改经信局多次提交关于要求公开溪鸣、福尔溪、箭板三电站初步设计、核准、施工许可、设计变更、验收等工程相关文件的申请。因沐川县发改经信局未予答复,溪鸣河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沐川县发改经信局为被申请人向沐川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5年12月15日,沐川县人民政府作出沐府复(2015)1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溪鸣河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溪鸣河公司不服沐川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溪鸣电站、福尔溪电站、光明电站、箭板电站是龙溪河流域开发规划中的5、6、7、8级电站。因此,溪鸣河公司主张溪鸣电站、福尔溪电站、箭板电站的水位标高、水资源利用、质量安全等与其所有的光明电站的生产密切相关,其理由成立。沐川县政府以溪鸣河公司与沐川县发改经信局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对溪鸣河公司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判决撤销沐川县政府作出的沐府复(2015)1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由于沐川县政府尚未受理溪鸣河公司的复议申请,沐川县政府是否应当责令沐川县发改经信局向溪鸣河公司公开相关信息尚需其进一步处理,故对溪鸣河公司关于判决沐川县政府责令沐川县发改经信局向溪鸣河公司公开溪鸣、福尔溪、箭板三电站项目相关资料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长江中上游地区水利资源丰富,水利发电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互为影响。本案涉及如何认识与对待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权益保护问题,具有不同于一般信息公开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准确把握纠纷的流域性实质和特征,对于主体之间不存在“财产毗邻”或者“行为直接互动”,而是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的“间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认定“溪鸣河公司与沐川发改经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体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智慧,具有示范意义。
    [11:22:26]
  • [江必新]:
    十、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09至2013年间,经游泳申请,丰都县水务局每年均为其经营的“游某采砂场”办理了期限为一年的《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2010年,罗建兰出资与游泳合伙经营,并将采砂厂名称变更为“丰都县羊鹿沟采砂场”。2014年,丰都县水务局收取了罗建兰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的费用,但未向其交付2014年度的采砂许可证,仅允许其正常经营。2014年4月,重庆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罗建兰在丰都县羊鹿沟的砂石加工场属于在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和砂石加工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罗建兰限期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补办审批手续。随后,罗建兰向丰都县水务局递交了《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014年9月3日,丰都县水务局作出丰都水务发[2014]94号《关于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建设工程,建议按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部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2月,罗建兰再次向丰都县水务局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时,丰都县水务局答复早在2008年丰都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就已将罗建兰的经营场所及范围划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禁止采砂,不予办证。罗建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丰都县水务局作出的丰都水务发[2014]94号《关于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违法。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丰都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职权。对罗建兰提交的《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丰都县水务局依法应按照防洪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丰都县水务局未依法提供证明批复合法的事实证据,其作出的行政批复应视为没有证据,故依法撤销丰都县水务局作出的丰都水务发[2014]94号《关于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三)典型意义
    三峡库区处于长江流域中上游,自然资源丰富且生态环境脆弱、不易修复,因此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大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本案系湿地资源开发许可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涉及对环保行政批复行为所依据证据的审查认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丰都县水务局作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具有许可公民申请采砂的行政职权,许可前的批复是针对建设工程是否影响河道行洪作出的行政审查。从查明事实看,丰都县水务局作出批复时不知道丰都县人民政府对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丰都府( 2008)194号《关于同意建立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导致其对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不清楚。因丰都县水务局未依法提供证明批复合法的事实证据,其作出的行政批复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信息公开不规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批复行为的监督,对于推动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
    [11:22:42]
  • [姜伟]:
    感谢江必新大法官的发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方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11:23:45]
  • [姜伟]: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让我们视频连线部分法院活动现场,感受一下各地法院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的热烈氛围。
    [11:23:58]
  • [姜伟]:
    请工作人员分别连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11:24:12]
  • [导播]:
    现场视频连线部分法院活动现场,感受各地法院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的热烈氛围。
    [11:24:29]
  • [林文学]:
    通过现场的视频连线,相信各位代表已经对各地法院内容丰富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有了直观的感受。每年的12月4日,我们都会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公众代表走进法院,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我们也希望未来有更多的公众代表参加人民法院举行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共同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
    [11:40:11]
  • [林文学]:
    再次感谢出席今天活动的各位代表,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描绘了更加美好的蓝图,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11:41:01]
  • [林文学]:
    最后,请工作人员引导公众代表和记者朋友们参观中国法院博物馆,感谢大家的参与,欢迎大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11:41:20]
  • [导播]:
    公众代表和记者前往参观中国法院博物馆。
    [11: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