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29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11:1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闫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律师。
    被告1:刘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理,书记员黄雯嫣担任记录。
    审判员:庭前原告撤回对于被告上海徽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1:不申请。
    被告2:不申请。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10:13:5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115384元、医疗费1746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元、误工费12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94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刘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我,因为我办理不了牌照,牌照是公司申请的,然后公司出资的牌照,于是我就到公司购买了车子,车辆一共21万元,目前已经支付了15万元,平时是我自己使用,事发当天我是开车去上班的途中。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我认为所有的赔偿都是应该保险公司赔偿,进不了保的由我进行赔偿。
    被告2: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但是因为肇事车辆是新车进行的投保,投保的时候尚未上牌,使用性质是非营运企业的性质进行投保的,特别约定过如果变更营运性质应当及时通知我公司,否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上牌之后使用性质为租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使用性质的分类表,租赁是属于营运性的一类,之后并未通知我公司,也没有按照营运车辆支付保险费,所以对于商业险不同意进行赔偿。
    被告1:我的车子不是租赁,是家庭自用,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10:33:1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查原告各项费用。
    原告: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提供 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17461.25元(提供 医疗费发票以及病史资料)、住院伙食补助费370元、误工费12000元(提供 误工证明)、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940元(其中包含1260元住院护理)、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提供 鉴定费发票)、律师费4000元(提供 律师费发票);
    被告2:医疗费总额无异议,应当扣除非医保以及255的住院伙食。营养费认可30元/天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于残疾赔偿金系数与标准不予认可,我与原告庭前已经就该项达成一致意见,残疾赔偿金为5万元;对于误工费认可2300元/月计算4个月;对于护理费,住院护理发票只有840元,而且这个超出普通的标准,认可40元/天计算60天;交通费无异议;衣物损失认可200元;精神抚慰金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为25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商业险限额亦不包含;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
    原告:对于残疾赔偿金认可5万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500元。
    被告1:我认为鉴定费应当保险公司赔偿。对于律师费,没有异议。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保单2份;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没有异议。
    被告2:没有异议。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1:提供 租赁合同以及借款协议。 证明 车辆实际所有人系我,牌照是公司的。我的车子是挂靠在徽德公司的。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告:没有异议。挂靠没有异议。
    被告2:没有异议。挂靠法院审核。
    审判员:原告有无诉讼请求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预付赔偿款?
    被告1:没有预付赔偿款。
    被告2:没有预付赔偿款。
    [10:45:3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2:事发当时是否是营运状态,这是是针对登记为非营运,之后营运的一个认定。而登记为营运状态,事发当时是否营运与性质无关,根据合同,商业险不予赔偿。
    被告1:我的不是营运车辆,我是挂靠不是租赁,我只是租赁了公司的牌照,所以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2: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除了律师费外,其余证据原件退还原告。
    原告:收到。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