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29日14: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4:28:2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范俊峰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文育独任审判,书记员陆佳敏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收到了。明确的。
    被告: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当事人本人签名,今天陈述的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4:30:1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554000元。
    事实理由:同诉状。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离婚后仍保持联系,原告希望再复婚,被告以复婚和买房为由骗取原告钱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被告承诺原告复婚,原告将其房屋卖掉,准备和被告共同购置房屋,以此为由向原告索取钱款。前期40多万是陆续转账给被告,是被告承诺原告复婚,被告也告知转账目的,5月6日和5月7日两笔两万五共五万是替被告还债;有的时候是生活开销;五月的一万是被告要办健身卡,还有的拆迁要通关系转了九万七;三月改装他的车子,因为网银限制所以分多笔打给被告,共转了九万。后期大额是一百万以上是被告承诺会和我共同买房子,我将我房子卖掉卖房款120万打给被告。目前被告找不到了,答应在拿到120万后复婚也没有做到,原告认为复婚无望,故起诉。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钱收到了,银行转账给被告43.4万元,被告是说了理由向原告要钱,被告明确表示没有钱,要求原告转账给他花,但是具体理由代理人不清楚。转给被告父亲115万元。理由代理人不清楚,被告父亲的账号也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这些钱都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因为他们感情好,离婚后原告还是很爱被告的,被告生活上需要开销、欠钱要求原告帮他付,原告也愿意付,这些钱用在原被告买奢侈品,被告买的比较多,双方都是清楚的。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租房居住。在被告的要求下,被告父亲又转回给了原告102万元。故,后面的115万元就用了13万元,加上之前的共用了原告50万元。钱已经都花完了。
    原告:102万确实收到了。是被告父亲自愿转给我的,被告的父亲的银行卡也在我这里。被告父亲转给我钱后,我和被告关系还是好的,被告仍在提复婚,2017年8月底我就自愿把我名下内含100万元的卡交给了被告,密码也告诉了被告。2017年9月我把卡拿回来过,当时我就改了密码,没有查余额,我就把卡放在家里的柜子里。9月底被告打我电话急需用钱,要我转到他账户,当时我也没有细问原因,我就用网银转账给他20万元,当时也没有找卡。过了几天大概是9月底我发现卡不在家里,就打电话挂失了这张卡,工商银行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卡被吃了,是非正常状态,让我就去挂失,10月初我就去了银行挂失,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办出来,当时余额25万元,我就把25万元分两天(9月28日转了20万元,10月13日转了5万元)先转到民生银行卡,然后又转到了另一张工商银行卡里,10月13日转到工商银行卡里。10月我和被告一直发生矛盾,10月22日我就离开家,11月10日回去发现转入25万的工商银行卡也找不到了,我就去银行了挂失了,才发现里面有一笔21万元的消费,卡内只剩七十多元。婚姻关系期间,我的银行卡密码只有一个,虽然前一张卡改过密码,但是转入25万元的卡没有改密码。我认为这100万中,除了主动转账的20万外,其他钱款是被告盗窃的行为,秘密窃取原告的钱财。事发后报过案,公安机关让我走民事途径。
    [14:32:4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离婚证和自愿离婚协议书;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诺复婚和把原告的名字加上拆迁房;
    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与其他异性共同居住,被告对原告的欺骗;
    4、对账单和清单,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钱款。2017年8月19日工商银行卡内有余额100万元。尾号2435的卡自2017年8月19日入账后到9月21日都非原告本人所为。9月25日的四笔五万,是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本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再转给被告本人的。9月28日的四笔五万,是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本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之后原告事后知道49.9999万元消费是被告赌博。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1,无异议。
    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只是原告断章取义,没有连贯性,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证据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证据4,43.4万和115万均无异议,确实都收到了。转给了原告102万。对于原告后来陈述了拿了她的卡去用,被告不清楚,有一部分是被告用的,一部分是原告用的。被告从没有私下拿原告的卡,如果被告要用的话,是原告主动把卡给被告的,主要花在高消费。原告手机绑定银行卡的,都有微信和短信提醒的,每变动一笔原告都是清楚的。钱是原告给被告花的,被告也没有承诺过把钱拿去买房。原告也是自愿的。转账115万给被告也是给被告花的,只是找了个由头,具体的庭后问当事人。
    审判员: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提供:1、银行转账记录;
    2、原告母亲发信息给被告父亲,原告母亲说钱不要了;
    3、保证书,证明原告自愿把钱给被告,将来也不会再追究。
    [14:45:1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1,无异议。
    证据2,与本案无关,是原告母亲说的,也不代表原告不要了。
    证据3,保证书是原告写的,因为当天吵架,发生肢体冲突,逼我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我提出来的,被告要我写第三条。第一条协商买房,是建立在双方共同买房的基础上。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在被告威逼利诱下写的。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据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详见代理词。原告先后多次给被告转账不是赠与行为。原告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离婚后卖掉房子把钱给被告不符合常理。而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个,结合本案,被告承诺原告复婚,索取原告钱款。被告取得和原告损失已经有证据证明。对于取得利益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消极事实,要求原告举证比较苛刻,根据举证责任,故是被告举证责任。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详见代理词。不是借款、也不是不当得利,原告无法举证双方关系,故才要求不当得利。原告应当负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基础关系进行举证。
    审判员:相互辩论。
    原告:被告承认了43.4万元和13万元是被告消费了的。80多万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用了,无论方式怎样都是非法的,故要求返还。
    被告:钱是原告爱被告对被告的赠与。
    审判员:恢复法庭调查,问原你所有的卡都是短信通知?
    原告:是的,但是我有两个手机号,那段期间用了另一个手机号。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4: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