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

审判长

审判席

法庭全景
2018年1月31日09:4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 [书记员]:
    核对到庭当事人。
    [10:10:27]
  • [原告]:
    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D-1。
    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未到)
    [10:13:00]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圆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朱平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13:44]
  • [被告1]:
    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弄5号楼501-1室。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未到)
    [10:14:23]
  • [被告2]: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未到)
    [10:14:39]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10:14:52]
  • [第三人]:
    谢翊恺,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中成智谷A6楼。(未到庭)
    [10:15:1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法庭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直播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0:15:2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15:46]
  • [审判长]:
    请坐。
    [10:15:58]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0:16:12]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D-1。
    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圆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16:34]
  • [审判长]:
    两被告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0:16:53]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均已到庭。
    [10:17:54]
  • [被告1]:
    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弄5号楼501-1室。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未到)
    [10:18:07]
  • [被告2]: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室。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未到)
    [10:18:46]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黄朝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10:19:34]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就(2017)沪0115民初13201号原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谢翊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谢翊恺经本院合法传唤,今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杜灵燕、孙闫、袁田参加的合议庭,由杜灵燕担任审判长,俞丹担任书记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进行网络图文和视频直播。
    原、被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0:20:16]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清楚。
    [10:21:38]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清楚。
    [10:21:5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被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22:02]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0:22:13]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0:22:22]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鉴于本案争议焦点较多、争议较大,合议庭建议将本案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原、被告是否同意?
    [10:22:34]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意。
    [10:22:45]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意。
    [10:22:55]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0:23:08]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如下:
    一、确认涉案域名www.ppsports.com归原告所有;
    二、确认原告使用涉案域名www.ppsports.com不侵害被告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10:23:19]
  • [审判长]:
    下面由两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0:23:46]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两被告共同答辩如下:
    一、WHOIS记录证明被告有权提起域名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仲裁中心的裁决合理合规。二、被告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PP相关商标,应受到商标法保护。三、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被告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四、原告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原告成立日期远晚于被告商标注册日期。五、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恶意,原告法定代表人周亮曾是被告体育中心总监,第三人曾是被告体育部门业务经理,两人曾与被告签订过协议,离职后不得从事同业经营,但两被告故意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
    涉案域名侵害了被告4个商标的商标权,并侵害了被告含“PP”的3个域名权利,就原告侵犯被告域名的权利,主张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被告的商标和域名中含有“PP”这两个字母,商标中只有这两个字母是臆造的,经过被告长期经营,获得了知名度。原告域名与被告的商标和域名均构成相似,对被告商标和域名构成侵权。被告的域名及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原告域名注册时间。
    [10:26:18]
  •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现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归纳如下:
    一、涉案域名注册及使用情况
    涉案域名“ppsports.com”由第三人谢翊恺于2012年10月16日注册,2015年2月7日转让至原告。原告将涉案域名作为企业邮箱并设置为导向原告网站www.upbox.com.cn的跳转链接。该网站系业余足球娱乐服务管理平台,为业余球队提供球场预订、组队约战、赛事参与等一体化服务。
    二、第三人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周亮在原、被告处任职情况
    周亮于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先后在两被告处任职,离职时担任被告聚力公司体育传媒事业部总经理。第三人谢翊恺于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先后在两被告处任职,离职时担任被告聚力公司体育传媒事业部体育产品支持部产品经理。谢翊恺、周亮在被告聚力公司处任职期间,曾使用“ppsports”作为被告聚力公司体育部的代称,包括在部门内部人员的往来邮件中使用。2013年1月,原告成立,周亮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谢翊恺进入原告公司,同年5月22日任原告公司董事。
    [10:29:51]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事实是否有异议?
    [10:30:24]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0:35]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0:46]
  • [审判长]:
    三、被告域名及商标使用情况
    被告聚力公司于2009年3月14日注册“www.pptv.com”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于其经营的“PPTV聚力视频”网站(现更名为PP视频)使用,该网站为一视频聚合网站,提供电影、电视剧、体育、动漫等各类视频。2005年4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两被告还陆续注册了“pplive.com.cn” “pplivesports.cn”“pptv.name”“ppmate.tv”等域名,但除“pplive.com.cn”域名被设置为跳转至“www.pptv.com”网站外,其余域名均未投入使用。
    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突触公司陆续注册了“PP”“PPTV”“PPlive”“PPcloud”“PPbox”“PPlink”系列商标,这些商标分别被核定在广告、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信息等服务类别上使用。2017年4月6日部分商标被转让至被告聚力公司名下。
    [10:30:56]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事实是否有异议?
    [10:31:09]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1:22]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1:32]
  • [审判长]:
    四、涉案域名仲裁情况:2016年11月11日被告突触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交了针对原告及第三人的投诉,请求将涉案域名注册转移给原告,经该中心仲裁,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裁决,支持了被告突触公司的请求。
    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事实是否有异议?
    [10:31:42]
  • [原告]:
    没有异议。
    [10:31:58]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2:09]
  •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情况,合议庭现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第三人及原告注册、受让、使用涉案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二、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侵犯被告对其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侵犯被告对其域名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10:32:21]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2:37]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2:52]
  • [审判长]:
    下面就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逐一进行法庭审理。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请原告陈述事实主张以及法律适用意见。
    [10:33:10]
  • [审判长]:
    第三人谢翊恺注册原告域名时没有任何商业行为和主观恶意,当时认为如果公司需要这个域名,其可能可以将该域名给被告公司使用,但是被告并未使用该域名作为体育频道域名使用,这个域名就被闲置了。之后正好知悉原告公司名为帕派,其拼音首字母与其注册域名PP正好相同,就转让给了原告。在原告使用域名时,已经注意了其使用范围,只是作为对外链接和内部邮箱使用,对网络用户而言,并不会构成对被告域名、商标的混淆,原告使用合理。原告经营范围与被告完全不同,被告是作为视频类资源使用,而原告使用范围是线下体育赛事组织。第三人和原告使用涉案域名没有混淆必要,也不能通过混淆去获利,不具有恶意。被告指责原告和第三人存在恶意,只是基于对周亮和谢翊恺之前在劳动关系上的不愉快产生,这是劳动争议和道德谴责,与原告无关。
    [10:33:24]
  • [审判长]: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请两被告陈述事实主张以及法律适用意见。
    [10:33:37]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所说的恶意是基于法定权利,而非劳动法上的过失,是对于知识产权善意避让的尊重。原告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核心人员周亮和谢翊恺均曾在被告体育部门任职,明知被告域名和商标使用情况,也曾在任职期间公开讨论ppsports,也曾将其作为被告体育部门代号,并在内部人员往来邮件中使用。谢翊恺注册域名初始是考虑到被告体育部门可能需要使用该域名,其在离职后,明知被告拥有pp等系列商标和域名,仍将域名转让给原告,并使用于和被告相同的业务上。域名不可能是内部邮箱,是互联网地址服务,其一旦将其作为原告公司邮箱后缀,使用后会让公众造成混淆,以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关联。原告即使不使用涉案域名也存在恶意,其有意阻却被告使用该域名行为,也构成恶意。原告和第三人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均具有恶意。
    [10:33:51]
  • [审判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请原告陈述事实主张以及法律适用意见。
    [10:34:06]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对涉案域名使用不侵害被告商标权。原告域名与被告4个商标不相同,该4个商标中,第7904637号商标是一个彩色商标,像两个眼睛图形,很难识别是pp,第5577354号、第9109153号、第5577360号注册商标的图案也是如此,被告商标都是很具有设计感的图形,而原告域名只是一串英文字母组合,两者存在很大差异,被告的4个商标与原告域名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根据商标局系统查询,被告商标类别下还注册成功了很多其它含有pp的商标,如pp助手、pp熊猫,被告不能仅因其商标中含有类似pp的元素,而垄断pp使用资源。
    [10:34:18]
  • [审判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请两被告陈述事实主张以及法律适用意见。
    [10:34:33]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在pp为核心拥有近百个注册商标,在本案中被告仅主张了其中4个。在互联网域名中不可能将颜色、图形表现出来,原告在其网站中提供大量广告服务,对场地、比赛、球队训练营等进行了介绍,因此被告行为与原告商标第35类项下广告通讯等构成近似。被告已经通过公证获得原告广告投放、实施。原告提供的服务与被告商标类别相同,涉案域名为互联网中最通用的.com形式,识别该域名最明显的就是ppsports,公众会认为原告是基于pp经营体育类服务,而被告商标在此方面享有极高商誉,原告行为会造成混淆,侵害了被告商标。
    [10:34:46]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我们在网站罗列合作商是对于自身宣传,不构成被告所称的提供第35类服务,不可能侵害被告商标权。被告在罗列第41类时仅主张pptv、pplive商标,不能因此垄断一切含有pp的商标。
    [10:34:58]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不是要垄断一切含有pp的商标,要看能否区分与被告的服务来源,“pp熊猫”商标是可以区分的,其“熊猫”二字也具有显著性,而原告域名不具有其独特的显著性,非常容易与被告商标构成混淆。
    [10:35:11]
  • [审判长]: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请原告陈述事实主张以及法律适用意见。
    [10:51:27]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不构成竞争关系,被告域名用于提供在线视频,包括电视、电影、娱乐节目等,而原告经营范围主要是线下体育赛事组织、场馆搭建,双方在业务领域存在较大差别,没有交叉,公众想通过原、被告网页获得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双方业务领域不同,涉案域名使用不存在针对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原告域名主干部分与被告商标不构成相同、近似。被告列举的一系列pp有关的域名,其仅仅是将sports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在二级域名中,不能因此垄断含有该词语的域名。原告域名不侵害被告域名。
    [10:51:34]
  • [审判长]: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请两被告陈述事实主张以及法律适用意见。
    [10:51:46]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是其应当遵守的商业规范,原告违反的就是这点。被告对其域名权利合法有效,原告域名与被告体育版块二级域名极其近似,原告没有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谢翊恺在被告处任职时就已经注册涉案原告域名,其在注册时还和周亮讨论过该域名要用于被告体育频道,其注册再转让给原告使用域名就具有恶意。原告邮箱并非内部邮箱,属于商业使用行为。原告对涉案域名注册使用违反了反法第6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的网站名称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10:52:02]
  • [审判长]:
    针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原告有无问题发问?
    [10:52:14]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无。
    [10:52:27]
  • [审判长]:
    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提问?
    [10:52:38]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无。
    [10:52:54]
  • [审判长]:
    针对本案各个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0:53:10]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坚持认为商标使用有其边界,不应无限扩张,被告主张原告域名侵害其商标权,是原告滥用商标权,被告无权组织他人使用含有pp的商标,更无权阻止原告使用涉案域名。域名资源是宝贵的,谢翊恺注册了域名后闲置了,原告使用该闲置域名是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否则该域名就浪费了。两被告是独立的商业主体,其主张原告域名对于被告聚力域名的侵害与突触公司无关,两被告应当分开主张。
    [10:53:22]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WIPO相关规则和流程,快速解决了抢注域名争议纠纷,被告突触公司通过WIPO程序合法解决了原告抢注使用域名的纠纷,原告应当将其域名还给两被告,两被告通过协议持有约定,资源是可以互相调配的,如何持有是两被告内部解决问题。
    [10:53:37]
  • [审判长]:
    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各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10:53:57]
  • [审判长]:
    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54:09]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10:54:20]
  • [审判长]:
    请两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54:36]
  •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请。
    [10:54:4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愿意法院主持调解?
    [10:54:58]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愿意调解,依法裁判。
    [10:55:23]
  • [审判长]:
    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因此合议庭对本案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本次开庭审理到此结束。闭庭以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应当阅看法庭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
    [10:55:3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0:55:5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