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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13:45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44:32]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对上诉人孙志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单珏、潘静波、寻增荣组成,由单珏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琦协助法庭工作。[13:45:03]
- [审判长]:沈叶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13:46:3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13:47:07]
- [上诉人]:不申请[13:47:26]
- [被上诉人]:不申请[13:47:42]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13:47:53]
-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具体见上诉状。[13:48:06]
- [上诉人]: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是车辆实际租赁人,没有实际使用涉案车辆,上诉人实际受委托参与租车事宜,租金是第三人支付,被上诉人对此知情,已经收到的租金应当扣除[13:50:29]
-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13:51:50]
- [审判员]:核对一审查明事实,上诉人有无异议?[13:52:13]
- [上诉人]:12.30还车是第三人操作的,且8400元是第三人支付的[13:52:27]
- [审判员]:被上诉人意见?[13:52:55]
- [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还车确实是第三人,我只是负责收租金,至于到底谁给的不清楚[13:53:09]
- [审判员]: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查明有无补充?[13:53:43]
- [上诉人]:没有[13:54:15]
- [被上诉人]:没有。[13:55:03]
- [审判员]:上诉人有无新证据?[13:55:10]
- [上诉人]:有,第三人转账给我方,我方给被上诉人的转账记录[13:55:22]
- [审判员]:为何一审不提供?[13:55:35]
- [上诉人]:代理人一审没有代理,不清楚。[13:55:49]
- [上诉人]:第一份证据是微信截图,2016.11.25上诉人收到第三人转账的钱款,同天将该款转给被上诉人,第二笔是11.30收到第三人钱款后当天立刻转给被上诉人,证明虽然是我方转账,但是钱款实际是第三人的。[13:56:10]
- [上诉人]:第二份材料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第三人在截图下面做了亲笔说明。证明被上诉人除了收到一审确认的8400元,还有24200的租金。车辆租赁事情是第三人实际操作。[13:56:35]
- [上诉人]:还有一份微信截图,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2017的聊天记录,来源是第三人手机截图,其中第三人明确用车、租金、还车都是其单独联系,P5被上诉人有问到车辆联系的事情,第三人说她自己过去,也提到第三人联系车主的事情。[13:58:46]
- [审判员]:聊天内容有无具体时间?[14:00:20]
- [上诉人]:这一组证据的第四页有2017.1.20的日期,但是不是每一张都有时间。[14:00:33]
- [审判员]:这份材料的证明目的是?[14:01:04]
- [上诉人]:车辆的使用和租金支付都是第三人掌控的。[14:01:49]
- [上诉人]:补充一点,P18,第三人说车辆在派出所,证明还车是第三人。P21被上诉人向第三人要租金,其中提到的4800元和之前证据中提到的4800元可以相互印证。[14:02:07]
- [上诉人]:第四份证据是207.1.13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的聊天记录,证明租车的各个环节是第三人直接联系的,第三人还发信息说付了25000元。[14:03:01]
- [审判员]:总共支付金额?[14:03:47]
- [上诉人]:除了一审的8400,还有24200元。[14:04:08]
- [审判员]:被上诉人阅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发表意见。[14:04:57]
- [被上诉人]:真实性无法确认,我要查一下,截图内容是不认可的,无法确定是谁转给我的。[14:05:26]
- [审判长]:第三人掌控的微信,肯定是第三人转的,你方是否认可?[14:08:16]
- [被上诉人]:这个可以PS的,不知道是谁转给我的。[14:08:33]
- [被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片面的,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4:09:03]
- [审判员]:其他聊天记录?[14:09:37]
- [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他当时不付租金,我方让他把车子还给我,上诉人说车借给了第三人,我让向第三人去要。[14:10:03]
- [被上诉人]:时间是2016.12.30到2017.6还车之前。[14:11:21]
- [审判员]:双方聊天记录中谈到钱款问题的解释?[14:12:12]
- [被上诉人]:除了8400,前期也有付过租金。[14:12:24]
- [审判员]:19400你方是否认可收到?[14:12:46]
- [审判员]:19400你方是否认可收到?[14:13:02]
- [被上诉人]:总共25000我实际只拿到19400,是孙志强给我的,涉案车辆的租金,包括一审查明的8400。[14:13:35]
- [被上诉人]:一万块已经在租金里面扣掉了。[14:13:59]
- [审判员]:除了一审查明的8400,你还认可收到多少?[14:14:40]
- [被上诉人]:11000,这个也是租金,但是和诉请中的租金没有关系。[14:14:56]
- [审判长]:你方原审诉请的租金时间是2016.11.2-2017.5.31,5.31-6.5也没有11000的租金。[14:15:33]
- [审判长]:你方原审为何不诚实陈述你所收到的租金情况?[14:15:49]
- [被上诉人]:到我手的是8400,后来第三人到了派出所,11000是我答应给沈叶青的。[14:16:03]
- [审判长]:金额往来到底什么情况,为何前后矛盾?[14:17:31]
- [被上诉人]:11000是上诉人和沈叶青之间自说自话的事情。[14:17:47]
- [审判长]:你方原审诉请数额如何得来?金额和租金计算日期并不能匹配,被上诉人诚实信用回答问题,你到底收到多少租金?[14:18:57]
- [被上诉人]:实际收到8400,孙志强给沈叶青11000,沈叶青说收到了,所以加起来是19400。[14:19:09]
- [审判员]:被上诉人有无新证据?[14:20:07]
- [被上诉人]:没有。[14:20:22]
- [审判长]:对上诉人提供的第2-4组证据材料,你认为能否达到证明目的?[14:21:10]
- [被上诉人]:不能,租金是上诉人给我的,车辆我给了上诉人。[14:21:31]
-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要证明其还支付了24200,也不能达到该证明目的。[14:21:59]
- [审判员]:上诉人,24200如何支付?[14:22:29]
- [上诉人]:从证据上,被上诉人收到19400,而不是8400,是被上诉人确认收到的,19400加上第三人支付的房租4800算下来是24200,这个钱是双方认可的。[14:22:46]
- [审判长]:房租和本案关系?[14:23:50]
- [上诉人]:第三人拿到车租出去之后,第三人代案外人支付的房租。[14:24:02]
- [审判长]:19400如何支付?[14:24:45]
- [上诉人]:代理人不清楚,要庭后核实,但是8400和19400没有关系。[14:25:05]
- [审判长]:按照上下文,第三人计算25000组成后,被上诉人说只拿到19400,你方主张19400不包括8400还有什么证据?[14:25:44]
- [上诉人]:19400包括8400。[14:26:00]
- [审判长]:每日租金?[14:26:44]
- [上诉人]:每日五百。[14:26:55]
-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欠案外人房租?有无委托第三人向案外人支付房租?[14:27:09]
- [被上诉人]:没有,而且微信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认可真实性。[14:27:37]
- [审判员]:为何第三人委托上诉人租车?[14:28:06]
- [上诉人]:本案三个当事人都是朋友关系,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有过同居关系,双方都同意把车子租出去,但是互相有戒备,所以第三人委托上诉人。[14:28:21]
- [审判员]:有无书面委托手续?[14:29:25]
- [上诉人]:没有。[14:29:38]
- [审判员]:租车中有无向被上诉人披露是受第三人委托?[14:30:07]
- [上诉人]:有,否则第三人也不会和被上诉人有之后的沟通。[14:30:19]
- [审判员]:何时披露?[14:30:46]
- [上诉人]:租赁之后,已经是既成事实,具体时间不知道,在报警之前。[14:30:58]
- [被上诉人]:租了车子之后,我要租金,对方不付,也不给我车子,我就报警,报警之后上诉人才告诉我。[14:31:3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是:与被上诉人有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的向对方是谁,以及租金金额是多少,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4:32:02]
- [上诉人]: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租车实际主体是沈叶青,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我方唯一支付的租金是沈叶青让我方转交的。关于金额,最后确认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直接确认,包括我方转的8400元,被上诉人在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确认收到19400,只是对房租有异议,原审认定租金已支付8400,我方有异议,希望法院依照证据依法裁判。[14:32:19]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意见?[14:34:23]
- [审判长]:被上诉人意见?[14:34:36]
- [被上诉人]:租车的是孙志强,租金是孙志强微信转账给我8400。[14:34:44]
- [上诉人]:上诉人有无补充?[14:35:11]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补充?[14:35:21]
- [被上诉人]:没有。[14:35:27]
- [审判长]:上诉人最后意见?[14:35:39]
- [上诉人]:支持我方上诉请求。[14:35:59]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14:36:10]
- [被上诉人]:维持原判。[14:36:3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4:36:45]
- [上诉人]:同意。[14:37:03]
- [被上诉人]:不同意。[14:37:15]
- [审判长]:本案不做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作出处理,裁判文书邮寄送达双方,现在闭庭。[14:37:32]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4: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