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庭审直播人员
2018年2月6日13:45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44:32]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对上诉人孙志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单珏、潘静波、寻增荣组成,由单珏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琦协助法庭工作。
    [13:45:03]
  • [审判长]:
    沈叶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13:46:3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13:47:07]
  • [上诉人]:
    不申请
    [13:47:26]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13:47:42]
  • [审判长]: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13:47:53]
  • [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具体见上诉状。
    [13:48:06]
  • [上诉人]: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是车辆实际租赁人,没有实际使用涉案车辆,上诉人实际受委托参与租车事宜,租金是第三人支付,被上诉人对此知情,已经收到的租金应当扣除
    [13:50:29]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13:51:50]
  • [审判员]:
    核对一审查明事实,上诉人有无异议?
    [13:52:13]
  • [上诉人]:
    12.30还车是第三人操作的,且8400元是第三人支付的
    [13:52:27]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意见?
    [13:52:55]
  • [被上诉人]:
    对原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还车确实是第三人,我只是负责收租金,至于到底谁给的不清楚
    [13:53:09]
  • [审判员]: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查明有无补充?
    [13:53:43]
  • [上诉人]:
    没有
    [13:54:15]
  • [被上诉人]:
    没有。
    [13:55:03]
  • [审判员]:
    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13:55:10]
  • [上诉人]:
    有,第三人转账给我方,我方给被上诉人的转账记录
    [13:55:22]
  • [审判员]:
    为何一审不提供?
    [13:55:35]
  • [上诉人]:
    代理人一审没有代理,不清楚。
    [13:55:49]
  • [上诉人]:
    第一份证据是微信截图,2016.11.25上诉人收到第三人转账的钱款,同天将该款转给被上诉人,第二笔是11.30收到第三人钱款后当天立刻转给被上诉人,证明虽然是我方转账,但是钱款实际是第三人的。
    [13:56:10]
  • [上诉人]:
    第二份材料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第三人在截图下面做了亲笔说明。证明被上诉人除了收到一审确认的8400元,还有24200的租金。车辆租赁事情是第三人实际操作。
    [13:56:35]
  • [上诉人]:
    还有一份微信截图,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2017的聊天记录,来源是第三人手机截图,其中第三人明确用车、租金、还车都是其单独联系,P5被上诉人有问到车辆联系的事情,第三人说她自己过去,也提到第三人联系车主的事情。
    [13:58:46]
  • [审判员]:
    聊天内容有无具体时间?
    [14:00:20]
  • [上诉人]:
    这一组证据的第四页有2017.1.20的日期,但是不是每一张都有时间。
    [14:00:33]
  • [审判员]:
    这份材料的证明目的是?
    [14:01:04]
  • [上诉人]:
    车辆的使用和租金支付都是第三人掌控的。
    [14:01:49]
  • [上诉人]:
    补充一点,P18,第三人说车辆在派出所,证明还车是第三人。P21被上诉人向第三人要租金,其中提到的4800元和之前证据中提到的4800元可以相互印证。
    [14:02:07]
  • [上诉人]:
    第四份证据是207.1.13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的聊天记录,证明租车的各个环节是第三人直接联系的,第三人还发信息说付了25000元。
    [14:03:01]
  • [审判员]:
    总共支付金额?
    [14:03:47]
  • [上诉人]:
    除了一审的8400,还有24200元。
    [14:04:08]
  • [审判员]:
    被上诉人阅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发表意见。
    [14:04:57]
  • [被上诉人]:
    真实性无法确认,我要查一下,截图内容是不认可的,无法确定是谁转给我的。
    [14:05:26]
  • [审判长]:
    第三人掌控的微信,肯定是第三人转的,你方是否认可?
    [14:08:16]
  • [被上诉人]:
    这个可以PS的,不知道是谁转给我的。
    [14:08:33]
  • [被上诉人]: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片面的,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4:09:03]
  • [审判员]:
    其他聊天记录?
    [14:09:37]
  • [被上诉人]:
    和第三人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他当时不付租金,我方让他把车子还给我,上诉人说车借给了第三人,我让向第三人去要。
    [14:10:03]
  • [被上诉人]:
    时间是2016.12.30到2017.6还车之前。
    [14:11:21]
  • [审判员]:
    双方聊天记录中谈到钱款问题的解释?
    [14:12:12]
  • [被上诉人]:
    除了8400,前期也有付过租金。
    [14:12:24]
  • [审判员]:
    19400你方是否认可收到?
    [14:12:46]
  • [审判员]:
    19400你方是否认可收到?
    [14:13:02]
  • [被上诉人]:
    总共25000我实际只拿到19400,是孙志强给我的,涉案车辆的租金,包括一审查明的8400。
    [14:13:35]
  • [被上诉人]:
    一万块已经在租金里面扣掉了。
    [14:13:59]
  • [审判员]:
    除了一审查明的8400,你还认可收到多少?
    [14:14:40]
  • [被上诉人]:
    11000,这个也是租金,但是和诉请中的租金没有关系。
    [14:14:56]
  • [审判长]:
    你方原审诉请的租金时间是2016.11.2-2017.5.31,5.31-6.5也没有11000的租金。
    [14:15:33]
  • [审判长]:
    你方原审为何不诚实陈述你所收到的租金情况?
    [14:15:49]
  • [被上诉人]:
    到我手的是8400,后来第三人到了派出所,11000是我答应给沈叶青的。
    [14:16:03]
  • [审判长]:
    金额往来到底什么情况,为何前后矛盾?
    [14:17:31]
  • [被上诉人]:
    11000是上诉人和沈叶青之间自说自话的事情。
    [14:17:47]
  • [审判长]:
    你方原审诉请数额如何得来?金额和租金计算日期并不能匹配,被上诉人诚实信用回答问题,你到底收到多少租金?
    [14:18:57]
  • [被上诉人]:
    实际收到8400,孙志强给沈叶青11000,沈叶青说收到了,所以加起来是19400。
    [14:19:09]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14:20:07]
  • [被上诉人]:
    没有。
    [14:20:22]
  • [审判长]:
    对上诉人提供的第2-4组证据材料,你认为能否达到证明目的?
    [14:21:10]
  • [被上诉人]:
    不能,租金是上诉人给我的,车辆我给了上诉人。
    [14:21:31]
  • [被上诉人]:
    对于上诉人要证明其还支付了24200,也不能达到该证明目的。
    [14:21:59]
  • [审判员]:
    上诉人,24200如何支付?
    [14:22:29]
  • [上诉人]:
    从证据上,被上诉人收到19400,而不是8400,是被上诉人确认收到的,19400加上第三人支付的房租4800算下来是24200,这个钱是双方认可的。
    [14:22:46]
  • [审判长]:
    房租和本案关系?
    [14:23:50]
  • [上诉人]:
    第三人拿到车租出去之后,第三人代案外人支付的房租。
    [14:24:02]
  • [审判长]:
    19400如何支付?
    [14:24:45]
  • [上诉人]:
    代理人不清楚,要庭后核实,但是8400和19400没有关系。
    [14:25:05]
  • [审判长]:
    按照上下文,第三人计算25000组成后,被上诉人说只拿到19400,你方主张19400不包括8400还有什么证据?
    [14:25:44]
  • [上诉人]:
    19400包括8400。
    [14:26:00]
  • [审判长]:
    每日租金?
    [14:26:44]
  • [上诉人]:
    每日五百。
    [14:26:5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欠案外人房租?有无委托第三人向案外人支付房租?
    [14:27:09]
  • [被上诉人]:
    没有,而且微信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认可真实性。
    [14:27:37]
  • [审判员]:
    为何第三人委托上诉人租车?
    [14:28:06]
  • [上诉人]:
    本案三个当事人都是朋友关系,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有过同居关系,双方都同意把车子租出去,但是互相有戒备,所以第三人委托上诉人。
    [14:28:21]
  • [审判员]:
    有无书面委托手续?
    [14:29:25]
  • [上诉人]:
    没有。
    [14:29:38]
  • [审判员]:
    租车中有无向被上诉人披露是受第三人委托?
    [14:30:07]
  • [上诉人]:
    有,否则第三人也不会和被上诉人有之后的沟通。
    [14:30:19]
  • [审判员]:
    何时披露?
    [14:30:46]
  • [上诉人]:
    租赁之后,已经是既成事实,具体时间不知道,在报警之前。
    [14:30:58]
  • [被上诉人]:
    租了车子之后,我要租金,对方不付,也不给我车子,我就报警,报警之后上诉人才告诉我。
    [14:31:3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是:与被上诉人有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的向对方是谁,以及租金金额是多少,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4:32:02]
  • [上诉人]:
    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租车实际主体是沈叶青,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我方唯一支付的租金是沈叶青让我方转交的。关于金额,最后确认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直接确认,包括我方转的8400元,被上诉人在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确认收到19400,只是对房租有异议,原审认定租金已支付8400,我方有异议,希望法院依照证据依法裁判。
    [14:32:19]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意见?
    [14:34:2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意见?
    [14:34:36]
  • [被上诉人]:
    租车的是孙志强,租金是孙志强微信转账给我8400。
    [14:34:44]
  • [上诉人]:
    上诉人有无补充?
    [14:35:11]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补充?
    [14:35:21]
  • [被上诉人]:
    没有。
    [14:35:27]
  • [审判长]:
    上诉人最后意见?
    [14:35:39]
  • [上诉人]:
    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14:35:5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14:36:10]
  • [被上诉人]:
    维持原判。
    [14:36:3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4:36:45]
  • [上诉人]:
    同意。
    [14:37:03]
  • [被上诉人]:
    不同意。
    [14:37:15]
  • [审判长]:
    本案不做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作出处理,裁判文书邮寄送达双方,现在闭庭。
    [14:37:3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4: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