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全景
2月7日14时,怀柔法院审理“丈夫意外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将人保局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3:53:59]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3:54:14]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丈夫意外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将人保局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4:24]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其丈夫庞某均为第三人北京某保洁公司的公厕保洁员,2017年6月30日晚,庞某在工作期间突然感到不适,便立即去公厕休息室吃药,后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怀柔区人保局申请认定为工伤,怀柔人保局认为庞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上述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将怀柔区人保局、怀柔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13:54:36]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3:54:5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55:03]
  • [主持人]:
    当事人: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1961男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 :庞某,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北省。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5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某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15:10:4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5:10:47]
  • [原告]:
    没有。
    [15:11:0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5:11:10]
  • [被告]:
    没有
    [15:11:2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5:11:27]
  • [第三人]:
    没有
    [15:11: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刘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人保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第三人北京某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刘某、被告怀柔人保局、被告怀柔区政府、第三人某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庞某,被告怀柔人保局委托代理人陈某、郭某,被告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某、马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16行初15号原告刘某要求撤销被告怀柔人保局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F03443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雨、人民陪审员赵臣、董桂苹组成合议庭,由李雨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赵东月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更换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原告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5:11:5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12:23]
  • [审判长]:
    二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5:12:35]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12:43]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5:12:52]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
    [15:12:5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今天的法庭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阶段审查复议行为的合法性。下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怀柔人保局陈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
    [15:13:10]
  • [被告]:
    宣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5:13:54]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15:14:24]
  • [原告]:
    宣读诉状。我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撤销怀柔人保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还有怀柔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15:14:32]
  • [审判长]:
    被告怀柔人保局陈述答辩意见
    [15:14:58]
  • [被告]:
    宣读答辩状
    [15:15:09]
  • [审判长]:
    另外一位代理人有补充吗?
    [15:15:19]
  • [被告]:
    没有
    [15:15:28]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诉讼意见
    [15:15:35]
  • [第三人]:
    宣读答辩状
    [15:15:49]
  • [审判长]:
    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人保局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第一阶段的审理重点是:被告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F03443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有无异议?
    [15:15:58]
  • [原、被告]:
    无异议。
    [15:16:28]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怀柔人保局的法定职责。请人保局说明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职权范围法律依据。
    [15:16:39]
  • [被告]: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2、《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被告区人保局负责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15:16:47]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区政府、第三人某公司对被告人保局行使的行政职权及法律依据有无异议
    [15:16:59]
  • [原、被告]:
    无异议。
    [15:17:11]
  • [审判长]:
    下面审查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因该案在庭前已组织过证据交换,各方在证据方面均已充分发表过各自的质证意见,现就举证、质证环节仍采纳各方在证据交换时的意见,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15:17:24]
  • [原、被告]:
    没有。
    [15:17:29]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在证据方面以及本案事实部分还有补充意见吗?
    [15:17:38]
  • [原告]:
    有,第三人公司要求保洁员用一种酸的物质进行便池顽固污渍清理,这种酸与导致庞建国病发有一定的关系。休息室就是值班室,在检查的时候,休息室也在检查范围内。所以,休息室属于工作区域。还有是庞建国夫妻共同打扫三个厕所,但是没有具体区分谁负责哪个厕所,公司把三个厕所分给他们两口子,只要打扫干净就可以了。
    [15:17:49]
  • [被告]:
    针对原告刚才补充的,在起诉状中是酸洗剂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保洁员使用的清洗剂与本案无关,休息室不是工作场所,另外,原告本人和庞建国的工作场所是完全不同的,庞建国发病的时候并不是在自己工作场所。
    [15:17:59]
  • [第三人]:
    与人保局意见一致。休息室只是原告的休息室,庞建国应该在集体宿舍住,基于原告与庞建国的夫妻关系,所以庞建国也过去住。休息室没有特殊的检查要求。
    [15:18:09]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法庭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结束。现在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人保局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5:18:19]
  • [被告]: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庞建国的情况与这两条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15:18:28]
  • [审判长]:
    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5:18:36]
  • [原告]:
    被告人保局没有实际进行调查,适用法律错误。
    [15:18:45]
  • [审判长]:
    请被告区政府及第三人某公司阐明对被告区人保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5:18:55]
  • [被告]:
    没有
    [15:19:05]
  • [第三人]:
    没有
    [15:19:12]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人保局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5:19:18]
  • [被告]: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2、《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3、《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具体的履行与答辩的第二点相同。
    [15:19:2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15:19:41]
  • [原告]:
    没有异议。
    [15:19:49]
  • [审判长]:
    原告,你与丈夫庞建国是否同时到第三人处上班,对于负责的三个厕所是怎么具体分工的?
    [15:19:58]
  • [原告]:
    是同时去的,我们没有分工,东智义胡同南口的厕所的南侧一直是庞建国打扫的,我负责休息室和女厕所。然后他再去另外两个厕所,公司经理让我们这样打扫的。
    [15:20:08]
  • [审判长]:
    第三人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15:20:18]
  • [第三人]:
    是同时入职的。庞建国工作地点为闹市口南口及西智义胡同中段两个达标公厕,男厕和女厕都包括。刘某的工作地点为东智义胡同南口一个二类公厕,也是男厕和女厕都包括。他们是两口子,只是他们之间互相帮忙打扫,公司要求是谁负责的厕所就谁去打扫,不允许替岗。
    [15:20:26]
  • [审判长]:
    原告在人保局对你进行调查时所说的长椿街公厕与闹市口的公厕是否为同一公厕
    [15:20:34]
  • [原、被告]:
    [15:20:50]
  • [审判长]:
    对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调查核实情况的具体内容中关于庞建国突发疾病的时间(2017年6月30日20点10分)及地点(休息室),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15:20:56]
  • [原、被告]:
    没有
    [15:21:04]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以及法庭向当事人的询问,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第一阶段的内容审查完毕。
    [15:21: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第二阶段的审查,审查重点为区政府作出的怀政复字〔2017〕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对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有无异议?
    [15:21:21]
  • [原、被告]:
    没有
    [15:21:31]
  • [审判长]:
    由被告区政府陈述复议决定的内容
    [15:21:59]
  • [被告]:
    详见行政复议决定书
    [15:23:14]
  • [审判长]:
    由原告陈述事实及理由。
    [15:26:54]
  • [原告]:
    同起诉状
    [15:27:0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区政府陈述复议的程序经过,并阐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15:27:25]
  • [被告]:
    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我方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我方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10月17日向人保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人保局提交的答复意见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2017年10月27日向第三人送达参加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第三人提交了相关的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怀政复决字[2017]第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怀柔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证明目的:证实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证实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15:27:48]
  • [审判长]:
    原告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及适用的法律有无异议?
    [15:28:13]
  • [原告]:
    没有。
    [15:29:30]
  • [审判长]:
    被告人保局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及适用的法律有无异议?
    [15:29:51]
  • [被告]:
    没有。
    [15:31:17]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及适用的法律有无异议?
    [15:31:28]
  • [第三人]:
    没有。
    [15:31:42]
  • [审判长]:
    鉴于庭前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阶段的举证质证亦不再重复,仍采纳各方在证据交换时的意见,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15:31:52]
  • [原、被告]:
    没有。
    [15:32:0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在证据方面还有补充意见吗?
    [15:32:12]
  • [原、被告]:
    没有。
    [15:32:21]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人保局所作《不予认定冻伤决定书》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提醒双方,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来进行。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2:29]
  • [原告]:
    不认可不予认可工伤决定书,庞建国是在公司的安排下是早六点到晚十点进行打扫的,没有让他在外边住宿舍,他住的地点就是休息室,是公司安排的,便于他工作,公司并没有给庞建国提供宿舍。休息室就是庞建国的工作区域,工作时间也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去工作的。
    从入职开始都是庞建国打扫男厕的,我只打扫女厕所,我是偶尔去打扫男厕所。我们在公司培训的时候就是女的负责女厕所,男的负责男厕所。我们每天都是晚上十一、二点才睡觉。我坚持认为庞建国出事的当天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15:32:4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2:5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33:11]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33:17]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33: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
    [15:33:3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33:48]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33:58]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34:19]
  • [审判长]:
    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34:3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5:34:4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5: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