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大楼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直播小组

庭审现场
3月8日14:30 三中院审理“雨天路滑客人摔伤 味多美被判赔偿”上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13:50:5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14:09:59]
  • [主持人]:
    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一庭咸海荣、张帆、王天水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咸海荣,民一庭审判员,我院民商事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帆,民一庭审判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突出。合议庭法官王天水,法学硕士,业务扎实。本院书记员刘怡然担任法庭记录。
    [14:10:15]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4:11:59]
  • [主持人]:
    杨某从味多美西饼店出来时,行至店门口临街台阶处,踩踏到放置在该地点用以涉水的砖石而摔伤,故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味多美西饼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妥善管理之责,保障顾客出入其门店的安全,但味多美西饼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杨林静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判决该公司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等共计8万余元。
    味多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顾客和往来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事故发生,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怎样核算,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明确判定标准。
    [14:12:2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4:14: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4:30:4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味多美西饼店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4:31:23]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上诉人陈述单位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是律师的只报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14:32:29]
  • [上诉人]:
    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西饼店。
    负责人:黄某。
    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以上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14:33:00]
  • [审判长]:
    现在由被上诉人陈述一下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14:35:14]
  • [被上诉人]:
    杨某,女,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14:35:2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36:14]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14:36:24]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4:36:3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各方当事人,今天的旁听人员中有上述人员在庭吗?如有上述人员,应在庭外等候。
    [14:37:08]
  • [上诉人]:
    没有。
    [14:37:39]
  • [被上诉人]:
    没有。
    [14:37: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14:38:27]
  •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味多西饼店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6)京0105民初350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就是我本人),会同本院法官张帆、法官王天水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是胡实,书记员刘怡然。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刘怡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39:07]
  • [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39:59]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40:16]
  • [审判长]: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4:40:40]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4:41:04]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
    [14:41:26]
  • [审判长]:
    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请代理人发言时靠近话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如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符合上述不宜公开范围 ,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经本院审核,理由正当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上诉人听清了吗?
    [14:41:47]
  • [上诉人]:
    听清了。
    [14:42:0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听清了吗?
    [14:42:36]
  • [被上诉人]:
    听清了。
    [14:42:48]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6)京0105民初350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共有6页。判决主文共计3项:
    一、北京味多美西饼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杨某医疗费六千八百一十六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四十元、交通费一百元、住院护工费四百三十二元、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二千零四十元、误工费五千六百元、护理费二千八百八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鉴定费一千八百二十元、残疾赔偿金四万五千八百二十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万二千二百四十二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总计八万三千七百九十元。
    二、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收到的是这份判决书吗?
    [14:43:24]
  • [上诉人]:
    是这份。
    [14:44:52]
  • [被上诉人]:
    是这份。
    [14:45:01]
  • [审判长]:
    根据卷宗显示,北京味多美西饼店、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上诉人,其于2017年11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7日提起上诉,并已交纳上诉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程序是否有异议?是否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
    [14:45:11]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已经收到上诉状。
    [14:45:58]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下面继续法庭询问。
    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陈述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鉴于法庭及被上诉人均已经收到你方上诉状,请直接归纳你的上诉理由并明确你的上诉请求?
    [14:46:19]
  • [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涉案地点的砖块由谁放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该砖块的放置不是味多美所为。
    一、该砖块的放置已经属于社会属性的公共区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述的经营者经营项下的公共场所,味多美门店不应对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即使认定味多美对台阶下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审法院也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予以区分,其要求上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不是在味多美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事故,味多美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降低。一审是以被上诉人在味多美店内摔伤的责任比例来判决的。
    三、杨某走砖块的行为属于有意选择的故意行为,原审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错误的。
    四、放置砖块的行为性质,并非危险系数增加的行为,而是方便路人避免趟水造成鞋子裤子沾水的有益行为,一审认定单属危险系数增加的行为是错误的。
    五、第三人对砖块的放置导致杨某摔伤,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而不是适用第一款。该砖块不是味多美店员放置。味多美应该承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次要责任。
    [14:46:58]
  • [上诉人]:
    补充一点,刚才阅卷得知,当事人一审中交了租赁合同,公共区域的责任应该是由出租人来承担的而不是被告,被上诉人没有追加出租人作为被告,应该减轻或免除我们责任。
    [14:49:3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原审判决?
    [14:51:33]
  • [被上诉人]:
    同意一审判决。
    [14:51:4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4:52:03]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商店的有效区域不仅包括店内还包括进入味多美的必经之路。从外观设置上很容易区分味多美与超市的不同。台阶到公共人行道之间有一米的距离。上诉人认为我方有意为之与常理不符。上诉人称砖块放置非上诉人所为,并不能排除此种可能性,但谁放置也不能排除味多美的责任。即使是第三人放置,味多美也应该及时清理设置警示标志。上诉人认为放置砖块方便路人蹚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14:52:3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应审理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上述规定?
    [14:53:50]
  • [上诉人]:
    听清了。
    [14:54:26]
  • [被上诉人]:
    听清了。
    [14:54:44]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14:55:06]
  • [上诉人]:
    没有。
    [14:55:1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14:55:31]
  • [被上诉人]:
    没有。
    [14:55:46]
  • [审判长]:
    下面继续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15:00:22]
  • [上诉人]:
    经审理查明第二行,“行至台阶处”没有明确是在台阶上还是台阶下。
    [15:00:34]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5:01:08]
  • [审判长]: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杨某摔倒的区域是否属于味多美西饼店的管理区域,是否在味多美西饼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第二,味多美西饼店是否应当对于杨某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于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15:01:39]
  • [上诉人]:
    没有。
    [15:02:10]
  • [被上诉人]:
    没有。
    [15:02:22]
  • [审判长]: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陈述一下事故发生的过程。
    [15:02:31]
  • [被上诉人]:
    2016年5月2日晚六点左右,我从超市入口到西饼店。从西饼店出来走到台阶,砖块在台阶下面,我没有看见砖块因此被绊倒了。当味多美店长知道砖块把我绊倒后把砖块踢到一边并踢碎。后来我们自行打电话报的120去的医院。
    [15:03:13]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于有事故发生过程什么意见?
    [15:03:33]
  • [上诉人]: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明台阶上一块砖头。后来对方在一审中改口在台阶下面。
    [15:05:43]
  • [审判长]:
    砖头在台阶的什么位置?
    [15:06:38]
  • [被上诉人]:
    砖头在台阶的末级,当时几乎已经没有水了。
    [15:07:53]
  • [审判长]:
    门店台阶是否属于店铺的管理范围?
    [15:08:18]
  • [上诉人]:
    不属于。一审中有一份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对合同进行了质证。
    [15:08:45]
  • [审判长]:
    店铺平时是否会对于台阶处进行清理维护?
    [15:09:14]
  • [上诉人]:
    我们仅是对台阶上面负责,对台阶下地面部分应该由公共区域管理者来负责。
    [15:09:32]
  • [审判长]:
    上诉人认为哪一主体对于店铺门口的台阶负有管理义务?
    [15:10:04]
  • [上诉人]:
    在租赁合同中9.2条写明由出租方承担保洁的责任。
    [15:10:3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陈述什么意见?
    [15:10:49]
  • [被上诉人]:
    味多美应该保证消费者出行的义务。这个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方应该拿着合同去找第三方追偿,不应免除上诉人的责任。
    [15:11:19]
  • [审判长]:
    上诉人,在下雨天或者下雪结冰天气情况下,店铺一般会对于台阶处进行维护吗?会对于店内客人进行安全提示吗?
    [15:11:50]
  • [上诉人]:
    下雨的时候台阶是自然流动的不会产生积水。有没有安全提示这个我们确实没有核实。
    [15:12:1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从你们店里出来的时候滑倒的是吗?
    [15:12:52]
  • [上诉人]:
    是从我们店里出来的。
    [15:13:10]
  • [审判长]:
    你门口台阶处是消费者从你们店铺进出的必经之路吗?
    [15:13:43]
  • [上诉人]:
    是的。
    [15:14:09]
  • [审判长]: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首先明确一下,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因本案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的项目及数额是否有异议?
    [15:14:19]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15:15:0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有异议?
    [15:15:08]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现在判决的是实际发生的部分。
    [15:15:24]
  • [审判长]:
    事故发生的时候砖块位置在哪里?
    [15:15:58]
  • [上诉人]:
    我们不清楚。当时确实有砖块,但具体位置我们不清楚。
    [15:16:07]
  • [审判长]:
    对被上诉人的陈述和视频砖块有移动情况上诉人清楚吗?
    [15:16:29]
  • [上诉人]:
    我们不清楚,视频里没有这个内容。
    [15:16:47]
  • [被上诉人]:
    我们录下来砖块被踢到一边砖块碎掉的情况。
    [15:17:09]
  • [上诉人]:
    我们店长出去的时候被上诉人已经受伤了。砖头确实是存在的,但店长不存在特殊的目的,被上诉人的爱人当时比较激动,我们的处理是正常行为没有过错。
    [15:17:48]
  • [审判长]:
    砖块确实存在被店长移动的情况是吗?
    [15:18:09]
  • [上诉人]:
    这是一个正常人的行为,不代表砖块是我们放置的。
    [15:18:35]
  • [审判长]:
    移动砖块之前砖块所属的位置?
    [15:18:47]
  • [上诉人]: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照片里(向法庭出示),不是在紧挨着台阶的位置,离台阶比较远。
    [15:19:23]
  • [被上诉人]:
    我们当时申请法院去调取录像,但对方一直不愿意出示,而周边的安保录像因为时间太长没有保存。
    [15:19:49]
  • [上诉人]:
    我方的摄像头都在店内不能拍到店外。
    [15:20:2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事故发生之后,如何进行的处理?双方是否进行过沟通?
    [15:20:34]
  • [被上诉人]:
    我们找过对方店长,对方店长一直在推脱,我们还找过警察,店长一直推脱。我们找到过味多美总部,对方各个部门也在推脱。
    [15:22:01]
  • [上诉人]:
    对方找过我们,我们说不是我们的责任应该去找管理者。我们可以提供相应协助。警察找过我们,当时时间比较晚,我们说第二天去公安局做笔录,第二天公安局说不用了。
    [15:22:43]
  • [审判长]:
    上诉人主张你们没有放砖头有什么证据吗?
    [15:23:01]
  • [上诉人]:
    我们没有放,那肯定是第三人放置的。
    [15:23:3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5:24:03]
  • [上诉人]:
    当时地面是有积水的,对方是为了避开积水所以特意踩到砖块所以滑倒,我们没有责任。
    [15:24:28]
  • [被上诉人]:
    录像里可以看到水几乎已经干涸,我没有必要特意去踩踏这个砖块,踩上去的时候我没有看见砖块。
    [15:24:5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首先请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25:20]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对方说有租赁合同的话我们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承担责任是不能转嫁的。对方在放弃起诉管理者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补充责任最高也不应按照主次来承担责任,且不应该超过20%。
    [15:25:4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26:50]
  • [被上诉人]:
    坚持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事故的发生双方应该没有异议。对方所说的台阶上或者下是理解的不同,不影响事实的认定。味多美作为规模数一数二的西饼店,应该对顾客的购物有一定保障。味多美在台阶周边对危险也没有设置警示的标志。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此事实不存在第三人的情形,如果有第三人行为,举证责任也应该在对方。对方提供店门口的录像则事实很容易查清。
    [15:27:1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5:29:56]
  • [上诉人]:
    对方认为我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存在一个不明确的第三方造成被上诉人损害。被上诉人在事实陈述方面存在矛盾,对方开始说有积水,庭审中又说地面干了,对方在陈述部分存在陈述的矛盾。
    [15:33:13]
  • [被上诉人]:
    砖块的受益者是味多美,是方便顾客下台阶。对方说第三方放置没有证据,因为对方店长的不妥当行为所以我的爱人情绪激动。
    [15:33:58]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15:34:47]
  • [上诉人]:
    没有了。
    [15:35:09]
  • [被上诉人]:
    没有了。
    [15:35:1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已经分别陈述了事实及法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5:35:28]
  • [上诉人]:
    同意调解。
    [15:36:03]
  • [被上诉人]:
    不同意调解。
    [15:36:11]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当庭作调解工作。希望各方当事人庭后能进一步进行调解,如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对本案及时进行评议,并择期进行宣判。下面进行法庭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36:29]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
    [15:36:55]
  • [被上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37: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
    [15:37:26]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15:37:3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席。
    [15:37:42]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胡实、石艳明本次直播记录。
    [15:38:0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8:36]
  • [声明]: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