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庭全景
3月21日10时,密云法院审理“酒后引发交通事故死亡 家属诉共同聚餐者未尽劝阻义务并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酒后引发交通事故死亡 家属诉共同聚餐者未尽劝阻义务并索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8:07]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张某夫妇二人诉称,张小某系张某夫妇二人之子。2017年7月某日晚上,张小某与初中同学王某、高某等7人(事发时均未成年)聚餐并喝了酒。餐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后乘张小某在密云区京沈路开发区灯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小某死亡,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二人与王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本院调解结案。 现原告二人称,张小某、王某与其他6人聚餐后,该6人明知王某与张小某已大量饮酒,仍放任二人驾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采取有效的方式加以阻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小某一同聚餐的其他6人及其各自父母等17人共同赔偿张小某死亡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10:07:3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0:22:53]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0:23:06]
  • [原告]:
    张某来,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张某霞,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10:23:1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24:13]
  • [被告]:
    王某龙,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未到庭)
    姜某英(系王某龙之母),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未到庭)
    王某合(系王某龙之父,亦王某龙、姜某英之委托代理人),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高某旭,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刘某义(系高某旭之母),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未到庭)
    高某宝(系高某旭之父,亦系刘某义之委托代理人),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王某杰,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李某梅(系王某杰之母),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胡某京,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未到庭)
    胡某刚(系胡某京之父),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未到庭)
    毛某香(系胡某京之母,亦系胡某京、胡某刚之委托代理人),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马某飞,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马某君(系马某飞之父),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未到庭)
    韩某凤(系马某飞之母,亦系马某君之委托代理人),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马某强,男,,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马某双(系马某强之父),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张某芹(系马某强之母),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
    [10:24:29]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10:29:28]
  • [主持人]:
    双方均答:无异议。
    [10:29:34]
  • [审判员]:
    本案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表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0:29:46]
  • [审判员]:
    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少年法庭依法 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来、张某霞与被告王某合、王某龙、姜某英、高某宝、高某旭、刘某义、李某梅、王某杰、胡某刚、胡某京、毛某香、马某君、马某飞、韩某凤、马某双、马某强、张某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乐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彭欢欢,书记员于金跃担任法庭记录。
    [10:30:12]
  • [审判员]:
    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略)
    [10:30:3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0:30:47]
  • [主持人]:
    双方均答:不申请
    [10:31:1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0:37:4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略,内容详见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十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张云龙死亡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要求每个孩子及其父母各承担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0:43:55]
  • [审判员]:
    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方式?
    [10:44:0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我们的损失医疗费是5286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丧葬费46236元,按照2016年城镇平均工资7706×6个月,死亡赔偿金是按照2017年北京市城镇标准62406×20年,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万元,共计18个人,计算15天。交通费10000元是估算的,财产损失7000元,是事发时的手机和衣物。以上共计1454725.15元。因为在之前的时候,曾经就交通事故一事,起诉过王某鑫,当时经过调解,王某鑫及其父亲公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60万元,扣除王某鑫已经赔偿的60万,扣除张某龙自己在事故中有一些责任,酌情确定每人赔偿5万元。
    [10:44:18]
  • [审判员]:
    说一下责任方式和责任比例?
    [10:45:5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因为当时事发的时候孩子是未成年人,我们要求六被告及其父母按份各赔偿5万元。关于责任比例由法庭根据我们说的赔偿总额进行折算。
    [10:46:08]
  • [审判员]:
    原告方在事实方面还有补充吗?
    [10:46:2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6:33]
  • [原告]:
    没有。
    [10:48:05]
  • [审判员]:
    确定一下你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由高某旭、王某杰、王某龙、胡某京、马某飞、马某强及其父母各承担5万元,总共赔偿30万元,是吗?
    [10:48:2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对。
    [10:48: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0:48:45]
  • [被告]:
    高某旭:(略,内容详见民事答辩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张某龙是同学关系,聚会属正常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饭后,张某龙执意要求王某鑫将其送回。我对张某龙和王某鑫进行了劝阻,并表现可以帮助打车。二人未听劝阻,执意开车,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义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出于抚慰原告曾给予了原告3000元补偿。张某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自己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综上所述,我在交通事故中并无任何责任,没有法律赔偿义务,但出于抚慰当事人。
    [10:49:50]
  • [被告]:
    高某宝:意见和高某旭一致。
    [10:50:31]
  • [被告]:
    马某强:当天吃完饭之后,张某龙让王某鑫送他,我们也劝了,后来他们走了,我们就去唱歌了,我们给他们打电话也没人接,12点多我们就回密云租房的地方了,当天是我和高某旭回租房的地方住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某双:交通事故是意外事故,张某龙是因为交通事故意外造成不幸,并不是因为喝酒喝多了造成的损害。饭后张某龙执意要走,马某强等人也进行了劝说。
    [10:50:42]
  • [被告]:
    张某芹:张某龙在医院住院期间,我们也去医院看了,给了原告2000元钱。因为当时住院都是同学关系,先垫付点应应急,帮个小忙。
    [10:51:14]
  • [被告]:
    马某飞:我们是九点吃饭,十一点结束,张某龙让王某鑫去送他找人,我们说喝酒了,不让王某鑫送,张某龙不愿意,非让王某鑫送,他们走了之后我们就去唱歌了,第二天知道出这个事了,当时我们也劝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1:42]
  • [被告]:
    韩某凤:我们作为监护人不知道事情经过,但是孩子已经说了,虽然没有证据,当天晚上是十二点多,我就打电话,把我儿叫回去了,当天是打工最后一天,他们进行了聚会。十二点多我打电话,孩子就回密云果园了。造成交通事故,第一,张某龙肯定知道王某鑫喝酒了,这几个孩子也劝阻了,张某龙有一定的责任,这是交通事故。第二,我们知道事情之后,孩子也进行了陪同,我们该帮忙的也棒了。孩子之间关系很好,不好也不会聚会,当天我还给咨询了301医院的医生是否能做手术,当天我给了2000元钱,第二天我又给了2000元,我一共给了4000元钱。原告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每人给付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这纯粹是一件交通事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3:34]
  • [被告]:
    王某杰:当天晚上九点多吃饭,十一点多结束,吃饭的时候,张某龙一直玩手机,吃完饭我问他有什么事?他也没说,张某龙让王某鑫送他,王某鑫是喝酒,车也没多少油,王某鑫也不愿意去,张某龙非让他骑车去。我们让他打车去张某龙也不愿意。说这说这他们就走了,我们就去唱歌了,晚上十二点多他们给我发的视频,他们在马路边上玩呢。十二多点我们就走了,夜里二点,我接到交通队用王某鑫电话打的电话,问我和王某鑫是什么关系?我是是发小,问我能否联系张某龙父母?我说我尽量,我就开始联系周边的人,都没联系上张某龙的父母。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当时我们已经进行了劝阻,上医院我们也是给了2000元。
    [10:54:47]
  • [被告]:
    李某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喝酒了,我们的孩子也劝说了。
    [10:59:56]
  • [被告]:
    王某合:7月29日,王某龙他们同学聚会,九点聚会,十一点左右结束,吃完饭之后,出了饭店,张某龙说有事要办,要求王某鑫骑摩托带他去办事,王某龙及其他同学极力劝阻,不让张某龙座摩托,说如果有事,可以打车送他去。张某龙不听劝阻,非要座摩托回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我认为张某龙在明知王某鑫酒后、无驾驶证、未成年不准开机动车的情况下,在其他同学极力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求王某鑫骑摩托带他,出现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同学聚餐已经结束了,在马路上他要求座摩托车回家,我认为和同学聚餐没有直接关系,在张某龙住院期间,我们作为孩子家长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家属的要求我们尽力满足,说血浆不够,我们说打电话随叫随到,我当时给了2000元钱。从情理上,我们已经做到了,原告没有理由起诉我们,起诉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0:09]
  • [被告]:
    毛某香:胡某京是在他们吃饭的饭店打工,九点半到十点下班,当天九点板下班,一起吃饭喝啤酒,大家都是自己喝自己的,十一点多吃完饭要走,张某龙说有事,让王某鑫送一下,王某鑫说摩托车没有油了,张某龙说他给出钱加油,他从胡某京那拿了20元现金,说回来用微信转帐,十二点多,胡某京给王某鑫打了几个电话,王某鑫也没有接,后来回微信说没事,你们先回去睡觉吧,张某龙知道王某鑫喝酒,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让他骑车去办事,张某龙可能是十二点多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家长是早晨五六点钟才接到电话,我认为可能是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了,张某龙出事和喝酒没有关系,不是因为喝酒导致各种疾病才造成死亡的,和他们之间喝酒吃饭没有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
    [11:00:44]
  • [被告]:
    毛某香:因为毕竟孩子都是同龄的,表示对家属的同情,我们的孩子也是未成年,愿意给死者家属一点精神抚慰。在医院的时候,我出了2000元钱。
    [11:11:47]
  • [审判员]:
    当时吃饭喝酒的人数?
    [11:12:06]
  • [被告]:
    我们六个和张某龙、王某鑫共八人。
    [11:12:17]
  • [审判员]:
    吃饭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1:12:27]
  • [被告]:
    7月28日晚上九点半左右。
    [11:12:38]
  • [审判员]:
    吃饭的饭店地点?
    [11:12:52]
  • [被告]:
    沙河某串烤吧。
    [11:13:01]
  • [审判员]:
    你们和张某龙、王某鑫是什么关系?
    [11:13:13]
  • [被告]:
    马某飞:我和张某龙是大城子小学同学。
    [11:13:22]
  • [被告]:
    王某杰:我和张某龙是朋友。
    [11:13:32]
  • [被告]:
    我们和王某鑫都是大城子中学的初中同学。
    [11:13:45]
  • [审判员]:
    当天是谁请客?
    [11:13:55]
  • [被告]:
    高某旭:当天是我请客,我结帐。花多少钱我忘了。
    [11:14:06]
  • [审判员]:
    当天喝了多少酒?
    [11:14:22]
  • [被告]:
    高某旭:喝了12瓶瓶装啤酒,又喝了七八听罐装啤酒。
    [11:14:33]
  • [审判员]:
    你们一起吃饭的人都喝酒了吗?
    [11:14:42]
  • [被告]:
    都喝酒了。
    [11:14:52]
  • [审判员]:
    谁喝的多?
    [11:15:05]
  • [被告]:
    高某旭:都是自己倒自己的酒,应该是喝的差不多。酒不是我买的。
    马某强:酒是我和王某龙买的。瓶装酒是我们在外边买的,听装酒是我们从店里拿的。
    [11:15:15]
  • [审判员]:
    几位家长在事后给原告家长进行了补偿。下面确定一下,高某旭家长给了3000元,马某强是2000元,马某飞给了4000元,王某杰给了2000元,王某龙给了20000元,胡某京给了2000元。
    [11:15:2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对。
    [11:15:42]
  • [被告]:
    高某旭:我和马某强、王某龙去了马某强父母兴云租住的房子。
    胡某京:我去了我二姨家。
    王某杰:我住在暑期工的员工宿舍,在檀城小区里。王某鑫和我一起再一个地方打工,平常也住在员工宿舍。
    [11:16:13]
  • [审判员]:
    王某鑫的摩托车平时在哪放着?
    [11:17:08]
  • [被告]:
    王某杰:他是事发前几天才从家骑下来的,平时就放在员工宿舍。
    马某飞:我回自己家了。
    [11:17:19]
  • [审判员]:
    现在你们这几个孩子的情况说一下。
    [11:17:33]
  • [主持人]:
    上学情况(略)。
    [11:17:44]
  • [审判员]:
    你们当时知道张某龙和王某鑫的出行目的吗?
    [11:18:11]
  • [被告]:
    不知道。张某龙说要找一个人,具体什么情况就不清楚了。
    [11:18:23]
  • [审判员]:
    事实部分就问到这。就原告方面询问的事实,我们质证之后进行询问,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提供证据。
    [11:18:3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医药费发票、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司法意见鉴定书、户口本、居住证明、购房发票2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从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王某鑫是饮酒后驾驶车辆,诊断证明证明张某龙的伤情和住院时间,医药费发票是证明当时支出了医疗费,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亡的事实,户口本证明其基本情况。居委会证明、和购房发票证明张某龙在城区居住。
    [11:18:47]
  • [审判员]:
    开庭之前我们调取了交通事故卷宗,因为案件涉及刑事需要使用卷宗,所以我们对交通事故卷宗相关内容进行了复印。下面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11:19:11]
  • [被告]: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
    [11:19:38]
  • [审判员]:
    以上证据的原件都在我们之前审理王某鑫案件的卷宗中。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
    [11:20:05]
  • [被告]:
    没有意见。
    [11:20:31]
  • [被告]:
    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供吗?
    [11:20:45]
  • [审判员]:
    高某旭、胡某京、马某强的学生证今天没带来?
    [11:21:00]
  • [被告]:
    高某旭、胡某京、马某强:没有,在学校。
    [11:21:33]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11:21:46]
  • [被告]:
    没有。
    [11:22:01]
  • [审判员]:
    刚才也说了,我们在王某鑫和张某龙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卷宗中涉及有关你们喝酒的问题,我们卷宗里的证据材料有部分要进行质证,一个是当时王某鑫提交了一个由你们六个孩子按手印的证明,下面宣读一下(略)。对这份证明有意见吗?是你们自己签字吗?
    [11:22:11]
  • [被告]:
    没有意见,是孩子自己签字。
    [11:22:23]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有意见吗?
    [11:22:34]
  • [原告]:
    张某霞:有意见,刚才有的孩子说不知道王某鑫和张某龙干什么去了,有的说是让王某鑫带着回家,有的说是找一个人去。具体干什么去,他们说的都不一致。
    [11:22:43]
  • [审判员]:
    这是本案之前存在的,向你们双方进行一下质证。下面是询问笔录,有张长来的询问笔录、有王某鑫的询问笔录、有法庭和王某鑫的谈话笔录,有开庭的时候对刚才证言的意见,双方当事人看一下,有什么意见?
    [11:22: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因系统故障,直播内容暂时中断,待修复后会继续更新直播内容。感谢您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1:23: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系统已修复,现在更新直播内容,感谢您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4:32:5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我们对张长来的笔录没有意见,对王某鑫关于事实方面的陈述不认可,是其单方说的,我们不知情,没有办法考证,对王某鑫笔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开庭笔录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对方对事实方面的陈述。
    [14:35:14]
  • [被告]:
    对卷宗的真实性没有意见,认可。
    [14:38:59]
  • [审判员]:
    刚才也说了,我们向检察院调取了交通队的卷宗,有当事人的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包括张某龙和王某鑫两个人的,提取的时间从登记表上看是7月29日凌晨1:30分,鉴定结果是王某鑫当时的酒精含量是65.7,张某龙是11.4。还有7月29日经济开发区事故摩托车的行驶路线、王某鑫的在校证明和王某鑫的社会调查报告。上次交通事故审理之后交通队又对王某鑫做了新的询问笔录,我们也进行了复印。当时在司法社会调查报告中王某鑫自述,路上双方说话,酿成这起悲惨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14:39:0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对调取的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从调取的料,其中有一份是7月29日,事故摩托车沿途的视频路线可以看的出来,他的行驶方向是多方位,不知道要去哪?王某鑫在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当中说是送张某龙回家,可从视频路线中来看,路线比较分散,并不是回家的有效捷径。另外从酒精检验报告来说,王某鑫和张某龙当时都饮酒了。对王某鑫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不认可,王某鑫在社会调查报告中说是送张某龙回家,可是从路线上看并不是回家的有效路径。
    [14:39:31]
  • [被告]:
    对法庭调取的卷宗材料真实性没有意见。
    [14:39:50]
  • [审判员]:
    原告,事发前张某龙的状况是什么?
    [14:39:59]
  • [原告]:
    张某霞:是休学状态,在事发之前半年左右休学。2017年4月份休学,是在通州某学校上高二。事发的时候是暑假。
    [14:40:08]
  • [审判员]:
    他为什么休学?
    [14:40:25]
  • [原告]:
    张某霞:他腿、脚脖子疼。
    [14:40:35]
  • [审判员]:
    被告,你们了解的情况是这样吗?
    [14:40:46]
  • [被告]:
    高某旭:我知道的情况就是他没上学。
    [14:40:5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14:43:0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43:10]
  • [审判员]:
    你们的财产损失有证明吗?
    [14:43:1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43:28]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14:43:38]
  • [被告]:
    没有。
    [14:51:23]
  • [审判员]:
    就现有的证据发表认证意见,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交通卷宗、审理卷宗真实性没有意见,关于询问笔录,我们只能说是一个陈述,按陈述的性质来确定。关于诉讼卷宗中的证人证言,也相当于是自己的陈述了。关于证明目的,法庭结合案件综合予以确定。下面有两个事实需要询问。对酒精浓度的问题,王云龙是11.4,当事人有意见吗?
    [14:51:4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51:58]
  • [审判员]:
    王某鑫在交通队的笔录中陈述,当时是张某龙给他指路,让他怎样走他就怎么走。但是已经回忆不起来为什么会到出事的地点。王某鑫的陈述和视频路线是一致的。
    [14:52:0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现在张某龙已经不在了,我们现在是死无对证了。我们认为根本不能认定这个事实。
    [14:52:24]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事实方面需要陈述的吗?
    [14:53:09]
  • [被告]:
    张某霞:刚才王某杰说,当天晚上出事的时候,王某鑫和交通队联系他们,让联系家长,他们说也联系不上,胡某京也上我家去过不止一次,马某飞前两天也去过我家,都认识我家,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去我们家找我们。
    高某宝:当时孩子们以为是因为摩托车没有牌子、没有本子被抓了。
    张某霞:我的孩子就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了。是第二天早晨大队才找到我们及。
    [14:53:23]
  • [被告]:
    张某来:被告说张某龙要求王某鑫去找人,但是王某鑫的调查报告上并不是这么说的,报告中说是送张某龙回家,和被告的说法不一致。
    张某霞:他们都说和他们没关系,如果不是和他们一起喝酒,我也不会找到他们。
    [14:53:46]
  • [审判员]:
    被告在事实方面还有意见吗?
    [14:54:36]
  • [被告]:
    马某飞:我回家之后我手机关机,没有人联系我,头天晚上我根本不知道出事了。第二天中午十一点多我睡醒才知道。马某强告诉我说张某龙出事了,我和高某旭、马某强三个人去医院打听,才打听到张某龙。
    [14:54:45]
  • [审判员]:
    马某强你怎么知道出事了?
    [14:54:57]
  • [被告]:
    马某强:我忘了。
    [14:55:11]
  • [被告]:
    王某杰:当时交通队打电话没有说发生交通事故,就说能不能联系上他父母。当时王某鑫走的时候,王某鑫没跟我说去干什么。
    毛某香:胡某京晚上给王某鑫打电话没人接,王某鑫发微信也没说出了交通事故,说让他们回家睡觉去,没让联系王某鑫家长。张某龙住院之后第二天我才知道,是我孩子给我打电话之后这些家长。
    王某杰:我们是视频的时候,知道张某龙出事了。我们以为是骑摩托被交警队给扣了。
    高某旭:交通队的用王某鑫的手机给我打的电话。
    [14:55:2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是吃饭喝酒之后这样的一个社交行为,共同饮酒之间是否负有照顾义务,照顾义务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这六个被告孩子对张某龙是否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有是否起到了共同饮酒者的照顾义务,责任大小和责任承担方式?第二是父母承担责任的依据。第三是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就以上争议焦点现行辩论,有其他辩论意见也可以一并补充。
    [14:55:4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是吃饭喝酒之后这样的一个社交行为,共同饮酒之间是否负有照顾义务,照顾义务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这六个被告孩子对张某龙是否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有是否起到了共同饮酒者的照顾义务,责任大小和责任承担方式?第二是父母承担责任的依据。第三是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就以上争议焦点现行辩论,有其他辩论意见也可以一并补充。
    [14:59:0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我们发表辩论意见如下:第一民事义务可以源于法律规定,也可以源于当事人先前的行为,朋友聚会适当饮酒是中国传统礼节,但是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也是倡导的行为规范,近年来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报道比比皆是,因此,在明知对方驾车的情况下,不仅应当出现避免劝酒行为,宴请者以及同饮者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劝阻义务,避免饮酒驾车的情况发生,如果说存在劝酒或者未尽到劝阻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某龙与高某旭等八人聚会,聚会期间八人饮酒了,经过庭审调查,高某旭是宴请者,其余人员为同饮者,对于事发时,张某龙为何乘坐王某鑫车辆,去干什么?高某旭等人是否进行了劝阻,我们认为是无从查证的,推一步讲,即便说存在劝说,但是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予以阻止,进而发生了在王某鑫驾车,内乘张某龙,造成张某龙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所以高某旭等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事发时,高某旭等六人是未成年人,故要求高某旭等人的父母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求中,医疗费由法院凭票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现行标准每天100元。标准问题同诉求,是否合理和关于侵权责任比例,我们考虑是把王某鑫承担的扣除出去,我们自担的也扣出了,侵权责任比例由法庭综合考量整个案件之后在不超出本案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予以酌定。
    [15:02:12]
  • [原告]:
    没有补充意见。
    [15:03:3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3:51]
  • [被告]:
    高某宝:我们的义务就是劝阻,不可能强行。我们已经进行了劝阻。
    [15:04:08]
  • [审判员]:
    你认为你们这几个人是否有责任?有义务?
    [15:04:22]
  • [被告]:
    高某宝:我们有义务,但是我们已经做到了。如果对方说不知道我们是否进行了劝解,我们被告之间是否可以互相印证,对方是否有我们没有进行劝解的证据?我们已经进行了劝解,我们也不知道还要怎么进行制止?关于责任问题,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责任,喝酒是正常交往,我们吃完饭之后也进行了正常的劝解和阻止了,是他们不听我们也没有办法。
    马某双:他们喝酒,张某龙自己没有喝醉,他在自己清醒的情况下,还让王某鑫驾摩托车,并且坐他的车,还不听别人劝,其他孩子不可能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张某龙是自己清醒的,而不是喝酒喝到稀里糊涂的。他自己瞎绕,是否是在回家的路线上?回家干什么?谁也不知道。我认为在酒桌上他没喝多,才百分之十几,在他正常的情况下,吃完饭回家。我认为和我们没什么关系。
    [15:04:43]
  • [被告]:
    王某合:喝酒是张某龙自己坐那喝的,而且吃完饭之后自己离开的,张某龙明明知道王某鑫喝酒了,是未成年,没有车本,从情理上讲,这几个孩子也会劝阻他,但是谁也不能强行拉他,谁也不能把他捆上,不上他走。他出的是交通事故,和饮酒没有关系。
    韩某凤:王某鑫的酒精度是65.7,张某龙是11.4,20多以上算酒家,所以张某龙是清醒的,和喝酒一点关系都没有。刚才原告家属说是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期,家长在孩子出去之后,回家之前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出事的晚上我就过去了,我们作为家长已经尽力了,毕竟孩子是因为关系好才聚会的,29号晚上我就去区医院看了。
    李某梅、毛某香:我同意其他被告家长的意见。
    [15:05:05]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
    [15:05:2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究竟检验的时候,是事故发生之后,喝完酒之后是十一点半,我认为每个人的身体代谢究竟能力不一致。
    [15:05:41]
  • [审判员]:
    酒精检测的时间是一致的,代谢能力问题我们无法考证。
    [15:05:57]
  • [被告]:
    高某宝:出事之后和孩子家长出现的时间,中间时间太长了,我们认为可能是耽误抢救了。
    [15:06:36]
  • [审判员]:
    对原告起诉的这些数额,你们有什么意见发表吗?
    [15:06:52]
  • [被告]:
    高某宝: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责任,所以我们对各项损失的数额不发表意见。
    [15:07:12]
  • [被告]:
    韩某凤:我们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误工费、交通费等还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张某芹: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都应该有相关依据。我们有劝阻的义务,但是我们没有限制其行为的权利。王某鑫陈述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骑车过程中二人说话造成的。
    [15:07:2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5:07:3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07:56]
  • [被告]:
    没有。
    [15:08:14]
  • [审判员]:
    刚才说的证据问题,包括北京统计局的新标准提供给法庭,还有张某龙和被告的学生证提供给法庭,逾期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鉴于时间关系,法庭在庭后进行调解,下面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5:09:2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15:09:37]
  • [被告]:
    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15:09:53]
  • [审判员]:
    今天开庭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5:10: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密云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5:10:1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