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4月2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社保中断无法摇号 员工诉宝马4S店索赔10万”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社保中断无法摇号 员工诉宝马4S店索赔10万”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09:15:59]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陈先生诉称,2013年8月14日,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2013年9月份各项社会保险,社保中断导致陈先生社保满五年的记录中断,不能在北京市摇号购车,双方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陈先生无法摇号买车的赔偿金100000元。
    [09:16:44]
  • [主持人]:
    因原告迟到,本次庭审将于稍后开始。
    [09:17:3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45:1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证人不得旁听,旁听人员不得作记录。
    [09:49:3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50:22]
  • [原告代理人]:
    陈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09:50:45]
  • [被告代理人]:
    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白家楼8号。
    法定代表人:赵贵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达,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1:1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51:4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2:1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52:2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52:36]
  • [审判长]:
    本院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晓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培丽、人民陪审员张爱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王佳佳担任法庭记录,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52:46]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不申请回避。
    [09:53:00]
  • [审判长]:
    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交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6、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4、如实陈述事实。
    [09:53:2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54:13]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
    [09:54:58]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送达地址,
    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当事人对向法庭陈述的地址是否为一、二审期间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09:55:14]
  • [原、被告双方]:
    我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09:55:30]
  • [审判长]:
    如果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发生变化,单位在本次诉讼结束前有注销、吊销、名称变更等情况,个人身份有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告知法庭。双方是否听清。
    [09:55:41]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
    [09:56:11]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09:56:2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支付因未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早北京摇号买车挂北京牌照的赔偿金100 000元;
    事实理由:同起诉状。
    [09:56:3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6:54]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是双方已于2017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离职证明中确认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已经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该损失实际并没有发生,具有摇号资格和是否摇号中签是两回事,即便原告具有摇号资格根据北京市小汽车摇号中签的概率,原告的诉请损失也未必会发生,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三是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09:57:04]
  • [审判长]:
    原告提交证据。
    [09:57:3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社保记录(有原件),
    证据2、工资对账单(有原件)
    证据3、北京牌照申请表(未通过)
    证据4、减员邮件申请
    [09:57:4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8:02]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社保记录(有原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2、工资对账单(有原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3、北京牌照申请表(未通过),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摇号审核未通过,不能证明其损失数额,也可证明2014年1月原告就已经知道摇号未通过的事实.
    证据4、减员邮件申请,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09:58:12]
  • [审判长]:
    被告提交证据
    [09:58:34]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辞职申请(有原件),证明原告自愿向公司提出辞职的事实。
    证据2、离职证明(有原件),证明公司同意原告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不再有任何争议。
    [09:58:49]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9:0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辞职申请(有原件),真实性认可,恰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该给原告缴纳社保,所以应该承担损失,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给原告缴纳社保。
    证据2、离职证明(有原件),真实性认可,恰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该给原告缴纳社保,所以应该承担损失,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给原告缴纳社保。
    [09:59:17]
  • [审判长]:
    双方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09:59:29]
  • [原、被告双方]:
    没有补充。
    [09:59:49]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除了法庭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外,举证期限截止,法庭不再收取双方的证据材料。
    [10:00:20]
  • [原、被告双方]:
    明白。
    [10:00:27]
  • [审判长]:
    双方说一下入职基本情况
    [10:10:10]
  • [原告代理人]:
    2013.8.14入职,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9.1-2013.9.30期间社保未缴纳,其他工作期间的社保都缴纳了。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我没有办法买车。2017.2.1,原告个人原因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我方以书面形式于2017年2月3日提交的辞职申请。
    [10:10:42]
  • [被告代理人]:
    2013.8.14入职,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9.1-2013.9.30期间社保未缴纳,其他工作期间的社保都缴纳了。因为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从2013.10月份开始缴纳的。2017.2.1,原告个人原因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原告和之前工作单位的交接工作出现了问题,所以辞职。
    [10:11:03]
  • [原告代理人]:
    是因为单位的疏忽,原告之前也一直在和被告交涉,原告于2014年发现被告没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是在离职前一年内提出的,所以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补缴,但被告一直推延。
    [10:11:22]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还未补缴,是否可以补缴社保,我方需与单位确认。
    [10:11:37]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赔偿依据和数额依据?
    [10:11:51]
  • [原告代理人]:
    因为没有办法买车,数额是根据购车用途、工龄和工资自己估算的。
    [10:12:15]
  • [审判长]:
    双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0:12:33]
  • [原、被告双方]:
    没有补充。
    [10:12: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10:12:57]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没有办法买房买车,所以公司应该承担损失。
    [10:13:1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补缴社保可弥补不能买房买车的后果,且不存在损失以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10:13:2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10:13:30]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14:1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4:22]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15:01]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15:11]
  • [审判长]:
    因被告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
    [10:15:23]
  • [原、被告双方]:
    知道了。
    [10:15:33]
  • [审判长]:
    现在休庭,稍后宣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9:39]
  • [审判长]:
    现在宣判,全体起立
    [10:32:19]
  • [审判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星德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达、刘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因未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各项社会保险导致陈某某不能在北京摇号买车挂北京牌照的赔偿金100 000元。事实和理由:陈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入职星德宝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星德宝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其他工作期间的社保都缴纳了。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陈某某没有办法买车。2017年2月1日,陈某某个人原因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星德宝公司辩称,陈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入职星德宝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未缴纳,其他工作期间的社保都缴纳了。因为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从2013年10月份开始缴纳的。2017年2月1日,陈某某个人原因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陈某某的请求超过时效。
    陈某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9月18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7)第014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陈某某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陈某某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就陈某某主张的损失问题,陈某某主张星德宝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陈某某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陈某某据此提交了社保记录、工资对账单、北京牌照申请表及减员邮件申请。星德宝公司对减员邮件申请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社保记录、工资对账单、北京牌照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可未为陈某某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保,但主张系陈某某的原因导致这一个月未能缴纳社保,且已经超过时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某某主张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社会保险,但即使陈某某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关于陈某某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陈某某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依据,星德宝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某可通过其他行政途径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0:34:3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0:43:2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