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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房屋租赁难继续 装修期是否免费”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难继续 装修期是否免费”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6:30]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38:22]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40:23]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杰,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洪某沙,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三河市。[10:43:42]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0:45:07]
- [审判员]: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明山独任审理,书记员云雪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0:47:50]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48:26]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49:4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50:11]
- [原告]:原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三年,月租金4500元,同时原告给予被告15天的免费装修期,2017年10月,被告电话告知不再租赁该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免费装修期期间(15天)的租金2275元及2017年11月1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期间的租金等。[10:52:03]
- [审判员]: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10:53:53]
-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因为原告承诺过免装修期间,故该期间租金不同意支付,2017年10月,我方接到原告方电话,表示不再承租涉案房屋,双方已经产生纠纷 ,故不同意支付之后的租金,我方的确存在违约行为,故同意支付违约金4500元,因为房屋已同意经恢复原状,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10:55:16]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57:42]
- [原告]: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的租赁关系。
证据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收据,证明涉案房屋装修施工费用,被告拆除装修给我造成了相应损失。[11:00:01] - [审判员]: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1:01:41]
- [被告]:证据一,真实性认可,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原告装修施工情况我不知情,装修并未完全拆除,我方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故不认可给原告造成了损失。[11:04:1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1:05:43]
- [被告]:证据一,照片若干,证明我租房之前、租房时候、将房屋恢复原状之后房屋现场状况[11:06:55]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1:07:18]
- [原告]:真实性认可,是房屋现场照片,租房之前的照片是我装修中的照片,租房时候的照片因为我在被告租房时候没有进去过所以不清楚,恢复原状的因为被告没有退房,我没有钥匙进不去房子,所以也不清楚现场情况。[11:09:50]
- [审判员]: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等待法庭审查之后再予以确认,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房屋情况[11:10:38]
- [原告]:2017年7月21日签订,金鱼花石匠133号楼407室,房屋面积68平米,办公楼,合同约定用途为办公,租期3年,月租金4500元。[11:12:11]
- [审判员]:被告,租金交付情况?你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什么意见[11:12:42]
- [被告]:押一付三,交了三个月的租金,4500元押金,共18000元。同意解除[11:13:06]
- [审判员]:关于原告主张的免费装修期间租金,依据是[11:13:46]
- [原告]:合同约定的期限是三年 ,但实际上被告只租了三个月,所以我主张这15天租金[11:14:00]
- [被告]:不同意支付,15天的免装修期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并非基于3年租期为前提的,原告承诺在8月1日之前就把房屋楼梯踏道和玻璃走廊装修好并交付给我,但直到8月17日才完成,原告并没有交付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因为二层是钢结构,没有踏道走廊无法安全使用[11:15:54]
- [审判员]:这房子是你租赁的还是公司租赁的?何时撤出房子[11:16:30]
- [被告]:是公司租赁的,我是公司经理。2017年10月27日清理现场,退出房屋,我10月份给原告打电话要交房,他拒收钥匙,说法庭见,3月18日和原告沟通的时候原告拿走涉案房屋钥匙[11:19:02]
- [原告]:我是在弱电井拿的钥匙,但和被告沟通之后又把钥匙放回去了[11:19:27]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是如何计算的[11:19:44]
- [原告]:整体装修费用扣去水电改造费用,墙面、地面、顶棚、隔断都被拆除破坏[11:20:04]
- [审判员]:恢复装修大约花多少钱[11:20:30]
- [被告]:4、5千[11:20:43]
- [原告]:不够,需要3万多[11:20:5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21:3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1:46]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22:0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2:2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1:23:0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3:39]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1:23: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4: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1:26:26]
- [原告]:不同意法庭调解。[11:28:27]
- [审判员]:鉴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不再进行,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11:31:3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33:0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