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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10时,一中院审理“土地征收引改革 社保断缴谁之过”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审理“土地征收引改革 社保断缴谁之过”案。
在庭审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吴某系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村民。2009年7月,太舟坞村制定养老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村农民不再交纳保险费用,由区、镇两级政府和村委给予补贴并计入个人账户,本村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村民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养老补助金,还规定集体整体转居时该办法自行终止执行。
2014年2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太舟坞村各类土地共计35余公顷用于开发项目,将该村215名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太舟坞村颁布整建制实施办法,确定2014年7月22日为该村整建制农转非基准日,原则上属本村内所有农业户口一次性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办理整建制农转非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对已农转非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退休养老待遇,同时停止村内发放的养老生活补助金等一切待遇,原农民享受的福利待遇停止发放并予以取消,转化为相应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待遇。
太舟坞村委会于2009年至2014年为吴某的新农保交费,此后未再缴费,吴某诉请法院判令村委会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内缴纳2015年度的养老保险费500元,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承担未及时续保造成的损失,还诉请撤销太舟坞村整建制实施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整建制实施办法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均有相应依据,且如果该办法有侵犯村民权利的内容,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吴某该项诉请于法无据;吴某尚未完成转非手续,诉争整建制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并不适用,村委会停止缴费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影响了吴某相应的养老保障权益,故对吴某要求村委会缴纳2015年新农保费用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鉴于吴某未对停止缴费行为造成了断保以外的损失举证证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采信。
太舟坞村村委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的起诉。理由是:整建制实施办法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吴某如认为该实施办法及其执行侵犯其权利,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一审法院属于超越民事裁判权限。[09:13:5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10:00:07] - [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我是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舟坞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吴香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法官助理,受合议庭指派,由我与书记员组织庭前准备工作。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务、住所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当事人为单位的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报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
请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民委员会自报上述信息。[10:01:40]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袁生,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10:02:47] - [法官助理]:请被上诉人吴某自报上述信息。[10:03:11]
- [被上诉人 吴某]:吴某,女,汉族,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农民。[10:04:27]
- [法官助理]: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2.进行辩论;
3.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4.上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上诉请求;
5.自行和解;
6.请求调解;
7.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8.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请求复制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对法庭记录认为有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9.提出回避申请,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10:05:11] - [法官助理]:同时,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准时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延期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
3.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0:06:01] - [法官助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下面旁听人员中是否有你们各自的证人?[10:06:22]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没有。[10:07:27]
- [被上诉人 吴某]:没有。[10:08:40]
- [法官助理]:庭前询问谈话,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廉政监督卡,是否已收到?[10:09:22]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收到。[10:09:47]
- [被上诉人 吴某]:收到。[10:10:00]
- [法官助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将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但下列文书不上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如认为本案的裁判文书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合议庭评议后,告知评议结果。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10:10:44]
- [法官助理]:请坐。[10:11:13]
- [法官助理]:报告审判长,庭前已经核对了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出庭资格,并宣布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10:12:30]
- [审判长]:庭前法官助理已经核对了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代理人的出庭资格,各方是否有异议?[10:14:39]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没有异议。[10:14:57]
- [被上诉人 吴某]:没有异议。[10:15: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立新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汤平、赵小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法官助理是黄慧婧,法庭记录由书记员谢冰伦担任。庭前法官助理已经宣布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是否听清?[10:16:10]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听清了。[10:16:44]
- [被上诉人 吴某]:听清了。[10:17:06]
- [审判长]:各方就变更之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0:17:26]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不申请。[10:17:37]
- [被上诉人 吴某]:不申请。[10:17:5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民委员会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10:18:12]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上诉请求:第一、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二、依法改判对被上诉人的原审起诉予以驳回。第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的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审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中主要诉讼请求为:第一、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内缴纳2015年年度养老保险费500元,并协助有关部门为被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第二、撤销2014年9月10日《温泉镇太舟坞存整建制农转非实施办法》。我方认为上述实施办法由太舟坞村村民代表大会制订通过的,是对于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所形成的相关代表会议的直接行为,并非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的直接决定。应依据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被上诉人的起诉属于维权路径有误。望贵院予以纠正。补充理由如下:我方认为根据民事案由规定,被上诉人起诉的此项诉讼请求并非侵权案由之内。被上诉人基于养老保险权益向我方主张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审理范围。被上诉人属于新型农村承保保险范围内,该补贴属于对农民的福利待遇。根据2009年所通过的养老金事实办法第五条相应的缴费与该村整体转居时自行开始执行。现该村对农业人口均可办理转为居民户口,已经符合了实施实办法中集体转居条件,故原实施办法应执行终止。本案上诉人没有依据依照原办法对被上诉人事实补贴。原审法院对此实施办法对集体转居理解有误,对其进行了扩大解释,并非发生农转居进行理解。按照目前的实际状况该村所涉及的1400余名符合条件的人口,其中1384人已经完成转居,同时还有5人正在办理中。从事实上看,作为一个农转居的整体事项已经完成,即使按照原审法院理解,原有的实施办法已经不具备实施条件。我方依据村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实施的第12条规定等相关的条文,转为向被上诉人的本村分红。因此也不存在因停发对被上诉人个人缴费部分而造成其损失。故此我们认为对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错误,应在本案二审中予以纠正。[10:18:54]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10:30:44]
- [被上诉人 吴某]:收到。[10:31:38]
- [审判长]: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10:32:07]
- [被上诉人 吴某]: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在2015年不再给被上诉人缴纳保险,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合法依据。本案起诉的事实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范围,上诉人主张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作出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主诉是上诉人是否侵害被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权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上诉人侵权的依据。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但是上诉人又再次提出农转非实施办法是符合程序的,我也有新证据,证明他没有符合程序,没有符合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的程序。综上,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会我提交我的新证据。[10:32:50]
- [审判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本案首先是否是由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第二,上诉人这一方是否有义务为被上诉人吴某缴纳保险。对于刚才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10:35:19]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同意。[10:35:54]
- [被上诉人 吴某]:同意。[10:36:0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有新证据吗?[10:36:26]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没有。[10:36:41]
- [被上诉人 吴某]:有新证据。《关于太舟坞村村民吴某要求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一份,证明太舟坞村农转非实施办法没有合法的程序,农转非应该召开村民会议,其没有村民会议的授权,一审认定程序合法也是错误的,我认为农转非的程序是不合法的。[10:37:07]
- [审判长]:上诉人你看一下,原件跟复印件是否一致?[10:38:33]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一致。我想问一下被上诉人,你是怎么认为的这个农转非实施办法无授权?[10:39:02]
- [被上诉人 吴某]:第六条:太舟坞村村民会议授权太舟坞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温泉镇太舟坞村农转非实施办法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信息,你申请提到的,太舟坞村村民会议。[10:39:39]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证据的真实性我需要回去核实。[10:42:04]
- [审判长]:好的,5日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答复。[10:42:27]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好,5日内核实情况答复给法院。质证意见:我方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因为本案一审时间较长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温泉镇太舟坞村农转非实施办法进行了至少两轮的质证,被上诉人有条件在一审的时候获得相关证据,二审中提交这份证据上诉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二审证据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属于新证据。我方认为该份证据的第六条内容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对于此份证据从形式上看是属于被上诉人对该村集体所提起的村务公开申请。作为答复一方应严格针对村务公开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在第6条的申请内容中其明确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的相关信息,针对其要求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的申请,相关的答复单位作出了一个授权委托书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仅就此答复并不能认为对于实施办法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属于程序违法无效,也不能认为村民委员会会议表决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授权书,这是两个概念。在一审中我方提交过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关的太舟坞村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一直多次讨论此事项。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相关认定,并非被上诉人所称认定错误。因此对于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合适,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联性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10:42:58]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还有其他的新证据吗?[10:45:46]
- [被上诉人 吴某]:没有。[10:45:5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本案的举证质证到此结束,法庭不再给其他的举证期,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10:46:30]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听清楚了。[10:47:16]
- [被上诉人 吴某]:听清楚了。[10:47:3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一审判决的客观描述上有没有错误的地方?[10:47:58]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我们认为法庭查明的部分没有异议。[10:48:24]
- [被上诉人 吴某]:没有。[10:48:36]
- [审判长]:针对被上诉人你提出要求村里给你缴纳2015年养老保险500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0:48:53]
- [被上诉人 吴某]:我依据以下规定:国办发201109号、国发201425号、京农发201428号。[10:49:34]
- [审判长]:你详细说一下这里面怎么规定的?[10:50:13]
- [被上诉人 吴某]:国务院跟温泉镇的规定都是市跟区里出一部分,个人的部分由村里承担,后来村里也制订了一个办法。[10:50:32]
- [审判长]:这个前提是什么?[10:51:23]
- [被上诉人 吴某]:只有在我还是农民身份的情况下。[10:51:46]
- [审判长]:上诉人,在2015年之前,2009年到2014年是否为被上诉人缴纳了保险?[10:52:17]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缴纳了。[10:52:49]
- [审判长]:之前个人缴纳部分都是村里负担吗?[10:53:21]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在2009年之后,等于是本村对村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村集体经济来出资,属于对当地村民的福利待遇,以及当时考虑到在进行安全腾退。[10:53:58]
- [审判长]:都是全体农民吗?[10:55:10]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当时考虑到后期有搬迁腾退工作,在第5条也规定了在整体转居时这个办法也就不在实行了,到时候再采取相应的办法处理。我们实施的办法和国务院的文件也没有矛盾。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规定是这样的:有条件的集体,应该给予补助,应当召开村民委员会决议。如果没有条件也可以不缴,这个权益是由各村的村民权益组织来确定。[10:55:35]
- [审判长]:2015年之后为什么不为被上诉人缴纳?[10:57:01]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这个村整体农转居了,有相关批复。具体在一审法院认定的第8页、第9页记载的非常清楚。[10:57:21]
- [审判长]:不给被上诉人缴纳这份部分,你们是依据什么作出的这个决定?[10:58:04]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还是按照2009年制订的办法,在2014年的文件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原有的补助转化为另外一种分红的形式发放,不再给她负担。发生集体转居后,人家如果有工作的,拿工资缴纳,如果退休了享受养老待遇。[10:58:45]
- [审判长]:现在这个村办理农转非,农转非是统一都办理完毕了还是需要个人申请?[10:59:22]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绝大部分已经办完了,在本村还有19位没有办理。[11:00:29]
- [审判长]:如果说他不去,那他一直还是农民吗还是?[11:00:54]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如果一直不办理农转非,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村。[11:01:13]
- [审判长]:如果一直就不办,身份可以转吗?[11:01:41]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如果现在提出申请是可以给办理的。未来可预期的情况,村委会这个组织会让居委会取代,将来能不能给办理还不知道。[11:02:04]
- [审判长]:原有程序办理这个费用谁来支出?[11:03:07]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补缴应该是村集体,办完农转非以后就由个人出了。[11:03:35]
- [审判员]:你再核实一下农转非什么时候。[11:04:03]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好的,庭后核实。[11:04:29]
- [被上诉人 吴某]:2016及2017年的费用我自己也没有缴纳。[11:05:08]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是否正常办理农转非?[11:05:38]
- [被上诉人 吴某]:因为我的房屋被强拆,我要用我的农民身份去维权,我现在不愿意转。[11:06:21]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现在什么身份不影响你对强拆的维权。[11:06:45]
- [审判长]:上诉人,像被上诉人这种2015年之后就不再缴纳个人保险的有多少?[11:07:09]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实施后,当时在整体办理过程中有33位当时没有办,后来缩减了24人。现在缩减为19人左右。[11:07:53]
- [审判长]:这些没办理的村里都没有给缴纳个人部分吗?[11:08:16]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对。作为村集体组织的股东,补贴通过分红的形式。[11:08:44]
- [审判长]:这个政策出来后,全村人都不再负担了?[11:09:08]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对。[11:09:24]
- [审判员]:上诉人,你认为这个案子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理由是什么?[11:09:43]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停止各费缴纳的行为也是基于这个实施办法所实行的。这个办法和实施行为不可能割裂来处理。既然实施办法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基于实施办法的行为也应该在其他的里面一并处理。双方也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应当按照保险来处理。[11:10:06]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认为本案案由是什么?[11:10:52]
- [被上诉人 吴某]:我认为就是侵权。我一审也提供了我一直在村里工作。[11:11:19]
- [审判长]:你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你认为侵权了你的什么权利?[11:11:38]
- [被上诉人 吴某]:养老保险待遇,自打开始上养老保险个人就从来没有交过,也有依据是村委会来承担费用的缴纳。[11:12:10]
- [审判长]:你认为是村委会的法定义务还是什么义务?[11:13:09]
- [被上诉人 吴某]:这是村里的集体资产,村里有钱,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村里有钱就应该给我交。我认为这个办法不适用被上诉人,村委会没有完成整体转居。我的证据6,我跟市政府申请市民公开,市政府答复就没有这个文件,所以就不是强制性的。[11:13:27]
- [审判长]:上诉人,你认为是依据2014年的规定吗?[11:14:29]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对,我认为农转非的事项已经达成了。[11:15:0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11:15:34]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没有。[11:16:49]
- [被上诉人 吴某]:没有。[11:17:2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于事实问题无需重复陈述。首先,由上诉人太舟坞村委会发表辩论意见。[11:17:41]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在之前的事实理由部分说的比较清楚,被上诉人认为是侵权之诉。我们认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审理范围,应当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予以驳回。[11:18:12]
- [被上诉人 吴某]:一审我也提供了,就是我在村里给上养老保险在2009年之前我就在村里工作,在征地之后失去工作了,一审我也提供了我在工作时的存折,每个月村里给我打工资。我就认为上诉人侵犯了我的权利。[11:18:56]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上诉人在2009年之后为被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是基于养老实施办法,现该实施办法中自行终止的条款已经达成所以上诉人已经不再具有为被上诉人再行缴纳个缴部分的依据,也不具备继续为其缴纳的法定责任。对此村委会不予缴纳有法有据。[11:20:46]
- [被上诉人 吴某]:太舟坞村委会为我上新农保个人缴纳部分的依据是太舟坞村养老实施办法,上述办法和文件均规定参保农民不再缴纳费用,在我与其他村民目前尚未办法农转非的条件下。整体转居尚未完成,办法第12条不适用未转居的人员,故太舟坞村委会停止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是没有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1:21:3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22:33]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如果被上诉人有具体条件意愿的话我可以向村委会转达。[11:23:04]
- [被上诉人 吴某]:我可以考虑。[11:23:23]
- [审判长]:调解工作庭后再进行,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1:23:41]
- [上诉人 太舟坞村村委会]:坚持上诉请求和理由。[11:24:17]
- [被上诉人 吴某]:坚持二审答辩意见。[11:24:3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11:24:5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11:26:1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