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合议庭成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本案庭审现场
3月28日9:30,大兴法院审理“称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和依据有误 起诉撤销并退还罚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3: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24:58]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 10月,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销售的食用调和油在配料表中未标示出茶籽油的添加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第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原告生产,原告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和依据有误。原告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并退还已缴纳的罚款。
    [09:26:56]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玉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树影、李景臣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毕静担任法庭记录。
    [09:27:16]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30:3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0:39]
  • [书记员]: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诉讼参加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诉讼参加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人员许可;
    (六)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七)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09:31:02]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2:4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某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一般代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谢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09:33:20]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某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09:34: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告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
    [09:35:2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庭了,李某,副局长。
    [09:35:3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委托代理人了?
    [09:35:56]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委托了。
    委托代理人:尹某,男,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委托代理人:任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09:36:0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09:36:3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某路*号院。
    法定代表人:彭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行政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某小区。
    [09:37:4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和出庭资格是否有异议?
    [09:39:27]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39:3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39:50]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39:56]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具有出庭资格,可以出庭参加诉讼。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玉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树影、李景臣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毕静担任法庭记录。
    [09:40:07]
  • [审判长]:
    在开庭之前,本院已经以书面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09:40:5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明确。
    [09:41:1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明确。
    [09:41:20]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收到,明确。
    [09:41:25]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理由,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09:41:31]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1:5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2:0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2:1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09:42:1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原告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行政处罚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与原告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驳回起诉。
    [09:42:36]
  • [审判长]:
    被告对自己是否应当为被告有无异议?
    [09:42:49]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3:11]
  • [审判长]: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经过行政复议?
    [09:43:24]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3:4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3:5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4:0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方式进行。
    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44:1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罚[2017]130381号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2017年 10月,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销售的食用调和油在配料表中未标示出茶籽油的添加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第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原告生产,原告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和依据有误。
    [09:44:43]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09:46:4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就原告要求撤销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罚[2017]130381号)一案作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罚[2017]13038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16年12月16日答辩人接到举报,举报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由原告湖南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5L/桶的“某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标签正面以文字、图形等方式标示有“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字样,但在配料表中未标示出茶籽油的添加量,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2016年12月22日答辩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被举报的食品。答辩人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相应证照、进销存记录、生产企业资质等相应材料。并于当天答辩人对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正式立案调查。由于被举报人未能及时提供足够证据,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处罚,答辩人于2017年3月20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于2017年5月3日和2017年9月1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延长90个工作日。2017年10月12日,答辩人执法人员调查完毕,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经查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某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 由总部配送,净含量为5L/桶,于2016年5月7日购进4桶,2016年5月22日购进4桶,2016年8月6日购进4桶,2016年10月29日购进4桶,共购进16桶,已全部售出。包装上有油茶籽果实及油茶树叶图形,但涉案产品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出油茶籽油的添加量。综合考量,涉案产品包装对“油茶籽油”构成了强调。综上所述,涉案产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油茶籽油”。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只标注有“油茶籽油”且未标注其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 条的规定。基于此,答辩人于2017年10月13日进行了案件合议,制作合议笔录,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给被举报人。2017年10月17日被举报人不要求陈述申辩,答辩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2017年10月26日答辩人依法对被举报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原告某公司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辩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为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并不是原告某公司。答辩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未对原告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设定、变更或者撤销,原告与答辩人所作处罚决定不存在行政诉讼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 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罚[2017]13038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符,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原告起诉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法院也应予以驳回原告起诉。(详见答辩状)
    [09:46:47]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09:56:5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公司对双方的意见都没有意见,尊重法院裁判。
    [09:56:59]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回答合议庭提问。
    被告,什么时间收到举报?举报的内容是什么?
    [09:57:1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6年12月16日接到举报 ,举报第三人销售的原告生产的某茶籽橄榄食用油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
    [09:57:35]
  • [审判长]:
    接到举报后从事哪些工作?
    [09:57:50]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进行现场调查,后续立案调查,被告调查完毕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并经案件合议,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做出了行政处罚。
    [09:58:00]
  • [审判长]:
    什么时间作出的处罚决定?
    [09:58:2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0月26日。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直接送达第三人。
    [09:58:30]
  • [审判长]:
    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09:58:4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销售的食用油,不符合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所以做出了行政处罚。
    [09:58:58]
  • [审判长]:
    法律依据?
    [09:59:09]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09:59:17]
  • [审判长]:
    做出处罚之前履行了什么程序?
    [09:59:2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立案程序,调查,延期程序,合议,调查终结,事先处罚告知等相关程序。
    [09:59:48]
  • [审判长]:
    原告你与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有什么利害关系?
    [10:00:02]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虽然相对人是第三人,但被处罚的产品为我公司生产,处罚决定中认定标签不合格,对我们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他行政机关也会依据该处罚认定的事实对我们进行处罚,而且这个处罚的罚款也是我们公司承担的,所以我们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
    [10:00:11]
  • [审判长]:
    你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
    [10:00:51]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一、被告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我们的标签字体颜色都是一样的,不存在突出“茶籽”和“橄榄”;从配料表上看,菜籽油、油茶籽油、橄榄油,是这样顺序排序的,也没有突出强调茶籽和橄榄。调和油命名没有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一般厂家都用其中的一种成分命名,我们标注的就是茶籽、橄榄两种配料。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适用的4.1.4.1 ,但我们认为应当适用4.1.4.3 ,因为该通则规定,特别强调是指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但我们的产品茶籽和橄榄只出现两次,不是特别强调。如果没有特别强调,则不需要特别标注含量。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被告已经超期。四、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作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125条第二款,责令改正,而不是直接处罚,他没有让我们责改就直接处罚了。
    [10:01:01]
  • [审判长]:
    你公司对被告处罚决定中,认定的进货情况属实么?
    [10:02:41]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属实。
    [10:03:00]
  • [审判长]:
    第三人,你单位是否收到处罚决定?
    [10:03:0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收到。
    [10:03:20]
  • [审判长]:
    对该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10:04:0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已经履行了。
    [10:04:34]
  • [审判长]:
    你们对被告认定的进货情况,有异议么?
    [10:04:4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04:51]
  • [审判长]:
    你单位目前是否还销售该类产品?
    [10:05:00]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销售的产品已换新包装,标签标示都不一样了。
    [10:05: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被告说一下你方提交的证据,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10:05:26]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已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诉行为。
    2、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已向被举报人进行了送达。
    3、举报登记表1,证明案件的来源。
    4、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
    5、举报登记表2,证明案件的来源。
    6、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
    8、责令改正通知的送达回执,证明已向被举报人进行了送达。
    9、立案审批表,证明立案调查。
    10、询问笔录1,证明被举报人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确认等。
    11、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主体资格、违法事实等。
    12、询问笔录2,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渠道、进销货价格等。
    13、证据材料,证明涉事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资格等。
    14、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证明案件延期。
    15、询问笔录3,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查验、进销货价格等。
    16、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查验、进销货价格等。
    17、会议纪要,证明案件延期。
    18、询问笔录4,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查验京开、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19、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查验情况等。
    20、会议纪要,证明案件延期。
    21、询问笔录5,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渠道等。
    22、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渠道等。
    23、网络截图照片,证明菜籽油有价值有特性。
    24、其他区县局关于类似案件的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其他区县局对类似案件的处罚决定。
    2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案件调查终结。
    26、案件合议,证明对案件进行综合审定。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明告知被举报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救济途径。
    28、送达回执,证明已向被举报人进行了送达。
    29、陈述申辩笔录,证明被举报人不要陈述申辩。
    30、行政处罚审判表,证明行政处罚审批。
    证据2-30统一证明,被告所做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10:07:4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09:45]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看所有证据原件:
    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
    证据3,对三性有异议,没有原件。
    证据4,没有异议。
    证据5,没有原件,三性均有异议。
    证据6、7,三性均有异议,两份证据相互矛盾,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载明,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涉案产品,没有发现的情况下,被告就作出责令改正,相互矛盾。
    证据8、9,没有异议。
    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恰恰证明被处罚人发现问题后就停止销售。
    证据11-14,没有异议。
    证据15,没有异议,而且检验报告可以看出质量不存在问题。
    证据16,没有异议。
    证据17,三性均有异议,上面没有出席人员签名或盖章。
    证据18、19,没有异议。
    证据20,三性均有异议,上面没有出席人员签名或盖章。
    证据21-23,没有异议。
    证据24,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25、26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证据27-30,没有异议。
    [10:13:55]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7:57]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意见。
    [10:18:06]
  • [审判长]:
    原告有证据出示么?
    [10:18:21]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缴款书,证明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主要处罚内容针对的是原告生产的某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实际罚款由原告缴纳。
    2、“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标签,证明涉案产品由原告生产,原告与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
    3、《供应合作合同书》,证明行政处罚虽对第三人作出的,但实际承担者为原告。
    4、供应商保证书,证明原告不但承担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向第三人承担罚款金额一倍的违约金。
    5、《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证明湖南某销售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罚款对原告也有影响。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5591号,证明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对涉案产品认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6民初1144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15民初1870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571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12民初45849号,证明北京各区凡有审理涉案产品的民事案件中一致认定原告生产的该产品没有构成特别强调,未违反法律规定。
    8、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973民初14353号、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903民初7189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583民初8659号,证明全国各地凡有审理涉案产品的民事案件中一致认定与最高法院《60号指导案例》的情形不同,原告生产的该产品没有构成“特别强调”,未违反法律规定。
    [10:21:05]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10:23:3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我们的处罚是针对第三人,我们处罚决定认为与原告无关。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证据3-5,涉及第三方,且原告没有提交原件,所以并不能证明罚款是原告缴纳的,不能证明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证明目的不认可。而且他提供的都是另一个公司的东西,不是原告公司。
    证据6-8,法院判决没有看到原件,由法院核实,但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认定方式,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10:23:48]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24:14]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意见。
    [10:24:36]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出示么?
    [10:24:49]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4:58]
  • [审判长]: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各方无异议的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合议庭合议后进行确认。
    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10:25:14]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5:2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5:3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5:4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8:42]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以书面意见为准,简要说一下:一、被告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我们标签合法合规。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法律错误,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延长不合规;实体上面,应当适用4.1.4.3 ,不应当适用4.1.4.1 ,而且不应当直接适用罚款,应当先让原告改正。
    [10:29:2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0:00]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被告事实认定清楚,不光从标签字体、颜色,以及从其他区县的处罚,都能看出原告生产食品是存在强调的,但其没有在产品标示中标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违法。二、被告程序合法,被告延期的会议纪要,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盖章和签字,所以被告的延期是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三、原告生产的食品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125条瑕疵整改 ,原告说适用瑕疵整改,说明自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证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另外,原告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与本案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行政行为整体有关,而不是与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关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当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单独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诉讼,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是针对第三人,虽然案件事实涉及生产商,但生产商只是与事实认定有关联性,并非与行政处罚决定确立的权利义务有关联性,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不能就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10:36:24]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辩论。
    [10:38:49]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意见。
    [10:44:01]
  •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44:0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一、虽然处罚对象是第三人,但产品是我们生产的,事实认定说产品标签有问题,对原告权利产生影响。 二、我们不是自认自己的标签不合法,我是说即便我们有问题,应该是给予责改而不是处罚。三、食品标签上“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是产品名称,按照7718通则中4.1.2.1 规定,产品名称要在产品醒目位置标示。
    [10:44:1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虽然原告是生产商,除了生产商之外,原告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并不一定影响原告的权利。原告也强调茶籽和橄榄,但没有相应含量标示,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10:45:39]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7:1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47:38]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7:5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8:0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8:09]
  • [审判长]:
    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
    [10:48:1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48:35]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48:44]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尊重法院判决。
    [10:49:1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49: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9:42]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青青,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9:5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2:03]